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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PPT课件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过错;(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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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过错;(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民事主体并无责任,如果令其承担责任,既有违立法目的,也有失公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流入江受阻,漫流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至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于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此后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致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加害人的辩解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天气预报已经指出某日某片海域有特大风暴,但A公司所属玛丽号油轮船长认为玛丽号抗风浪能力极强,决定仍然按照预定航线航行。后果然遇特大风暴,油轮倾覆。因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致使原油泄漏,污染了大片海域,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问:A石油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就是说,损害的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致害人则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A经营一口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该鱼塘附近有一家B化工厂,其排污渠道与鱼塘排污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A申称大雨将B化工厂的污水冲入鱼塘,并向B化工厂提出索赔。后被人揭发。经查,如果A不挖开接口,污水不会流入鱼塘。 问:在本案中,A鱼塘的鱼苗被B化工厂的污水毒死,A能获得赔偿?*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第三人是指加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害结果发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构成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案例分析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的三桶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筒内的剧毒化学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与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然而,法院在A是否应当对水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一种认为A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A是专门从事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由于A没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预见未妥善保护化学品原料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而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违法,应当根据《明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A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污染事故是因为第三人B等的偷窃和向水体倾倒行为所致,所以应当援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关于“水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由第三人B等承担该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在B等尚未抓获的前提下,A是否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 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万元。* 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365.97万元。* 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案例分析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k* 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主要涉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事实的因果关系问题,同时还涉及因加害人所致损害而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害对象的范围问题,以及如何对损害进行金钱评价的问题等等。因此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一规定也称“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分析 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和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说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 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分析 1987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丽,因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丽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王丽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丽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是,王丽的“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王丽所在的* 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丽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丽的病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丽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面对这种情况,王丽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均无结果。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问:王丽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一、损害赔偿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 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在一般民事责任计算财产赔偿范围时,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能够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财产损失还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 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二)、排除危害 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三)、恢复原状 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原有的状态的责任形式。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的情况下。*四、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之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活动。* 2、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特征 (1)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是特定的 (2)受理纠纷之行政处理申请的机关是特定的 (3)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活动必须是应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请求 (4)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 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民事纠纷(侵权纠纷)所作的行政调解。* 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处理*案例分析 1991年初,浙江省临安县监天乡平山村农民史晓泉向临安县环保局反映,其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因受同村农民卞贤海开办的铸造厂所排放的氟化物的污染,葡萄果实,造成减产,要求县环保局调查处理。县环保局于当年8、9月,先后两次派人现场调查,认为葡萄园氟污染症状明显。另据了解的情况,卞贤海因其铸造厂排放的污染物质对平山村的水稻和竹园造成污染也曾作过经济赔偿,县环保局认定农民史晓泉* 的葡萄园严重减产系卞贤海的铸造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所致。为此,先后三次召集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终因卞贤海或拒绝到场或中途退场而调解失败。最终,县环保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由卞贤海一次性赔偿史晓泉1991年葡萄园减产损失人民币3920元。卞贤海不服此处理决定,遂向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临安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临安县人民法院受理* 了卞贤海的起诉,并于1992年9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临安县环保局未到庭应诉。县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以“被告未向本庭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任何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作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为由,撤销了临安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临安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环境民事诉讼 (一)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者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环境保护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导致环境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 放宽起诉资格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延长诉讼时效。* 1、放宽起诉资格 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与自己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公益诉讼 (2)集团诉讼 (3)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最简洁、最清楚的解释(日本在1970-12-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 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1)盖然性说 (2)疫学因果关系说 (3)间接反证说*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通常由原告转移给被告,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承担,只是将原告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原告本身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延长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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