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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审计发现问题分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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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审计发现问题分类解析审计发现问题分类解析2014年8月19日北京3目录**一、背景介绍*(一)神华内部审计的发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体制发生变革 内部审计业务范围不断拓宽 内部审计业务作用不断显著 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壮大 审计质量需要不断提高 内部审计面临新形势下的机遇和挑战 内部审计发展中存在不足*(二)内控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实现了内控审计业务管理的一体化 促进了审计业务流程标准化 实现了与ERP等财务系统的集成,提高了信息共享程度 促进了审计问题定性规范化*(三)内部审计职能的变化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2020-2021年审计发现问题分类解析
审计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分类解析2014年8月19日北京3目录**一、背景介绍*(一)神华内部审计的发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体制发生变革 内部审计业务范围不断拓宽 内部审计业务作用不断显著 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壮大 审计质量需要不断提高 内部审计面临新形势下的机遇和挑战 内部审计发展中存在不足*(二)内控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实现了内控审计业务管理的一体化 促进了审计业务流程标准化 实现了与ERP等财务系统的集成,提高了信息共享程度 促进了审计问题定性规范化*(三)内部审计职能的变化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年8月发布))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工作,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神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神华审〔2014〕30号)目录**二、分类口径*(一)按业务板块*煤炭生产销售电力生产铁路运营港口运营航运业务煤制油与煤化工(二)按问题原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不健全,关键管控措施缺失或可操作性差,致使无章可循 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导致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失效 相关经办人员法规意识淡薄,存在主观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有章不循 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工作态度不够严谨,责任心不够强,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 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的压力(三)按整改类型* 已经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无法整改*(四)按问题性质*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 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企业内部管理 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 其他(五)按业务流程*业务流程(14个方面)与问题性质(6大方面)相结合(353个问题):人:用工及薪酬财:资金、资产、财务、税务事:购(工程、物资、招投标)、产、销、投资、社会责任(环保)合同、协议等文书(五)按业务流程(续)*(五)按业务流程(续)*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1-2级) 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元 序号 问题描述 审计发现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 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企业内部管理 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 其他 是否涉及?(是/否) 涉及金额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违反神华内部制度相关条款(菜单可选,多选) 一、 工程项目管理 1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2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未严格执行上级批复生产建设 4 以生产性项目名义建设非生产设施 5 相关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 6 不满足开工建设的条件擅自施工 7 擅自修改勘查、设计文件 8 未按规定履行勘查、设计变更程序 9 重大概算调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 10 建设项目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11 建设方将工程肢解发包 12 施工方、勘察方或设计方违法转包或分包 13 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或监理方不具备相应资质 14 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 15 对材料和设备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 16 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7 施工方、勘察方或设计方未执行专业技术标准 18 施工方未按规定取样送检 19 工程价款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20 违规预付工程款 21 未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 22 工程价款结算缺乏计价依据 23 计价未如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 24 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25 监理方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26 监理方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27 监理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28 问题工程未落实责任 29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30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不合规 31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32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33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34 其他 小计 二、 招标投标管理 1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 2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3 应招标而不招标 4 未按规定报送审批、核准项目有关招标内容 5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6 未经批准变更招标方式 7 招标文件不合规 8 招标相关时限不符合规定 9 提前开标 10 投标人数量不合规 11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规定 12 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未重新招标 13 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5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6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7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操作 18 在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9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20 违规签订合同 21 招标方违规肢解招标标的 22 中标人违规分解标的 23 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24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不规范 25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26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27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28 其他 小计 三、 采购供应管理 1 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不充分或与公司产存销计划不协调 2 采购计划所列价格或物资数量欠合理 3 采购计划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 4 供应商选择评价程序不规范 5 未经集团决策进行供应商优选 6 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要求 7 过度依赖特定供应商,未设立备选供应商团队 8 供应商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 9 未对供应商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10 采购部门未进行比质比价 11 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 12 未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13 未按照采购计划确定的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 14 供货商变更的原因和批准手续不符合要求 15 未经独立的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16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并处理 17 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与保管人员串通舞弊 18 物资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 19 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未经过适当审批 20 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未查明原因并处理 21 多支付采购款 22 未定期编制退货报告 23 对逾期未交货者,未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4 未制订合理的损耗标准 25 实际损耗未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26 损耗的处理不适当 27 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与采购合同不一致,价格变动未经核准 28 物资保管(如危险物隔离,防火、防潮、防盗措施)不符合规范 29 物资储备定额制定不合理 30 物资采购票据不全或未连续编号 31 票据载明的内容不真实,相关内容不一致 32 票据填写不合规,手续不全,传递程序不合规 33 付款程序不合规 34 未定期与供应商对账或对存在的差异未及时妥善处理 35 未按规定进行存货盘点 36 存货盘点程序不合规 37 未落实盘点差异原因 38 领用出库程序不合规 39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40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41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42 其他 小计 四、 安全生产管理 1 超核定能力生产 2 证照不全 3 缺乏关键安全管控措施 4 安全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 5 隐瞒安全事故 6 安全事故责任落实不到位 7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8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9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10 其他 小计 五、 销售管理 1 销售定价机制不健全或不合理 2 违规折让(折扣) 3 运输过程非正常损耗造成损失 4 销售数(质)量控制不规范 5 销售款结算不合规或不合理 6 销售款长期拖欠不清收 7 客户管理措施不到位 8 客户档案保管不合规 9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0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11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12 其他 小计 六、 产权管理 1 收购活动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2 收购方未恰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 3 收购方未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规避风险 4 收购价格欠公允 5 被收购企业产权不清晰 6 被收购企业证照不全 7 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改制 8 未按规定划转国有产权 9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10 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合规 11 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手续 12 未按规定将改制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 13 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14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安置职工 15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16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7 国有企业管理层违规收购 18 未按规定结算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19 内部职工认购股份不符合规定 20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21 投资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22 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项目 23 对外投资产权不清手续不规范 24 投资者对被投资主体的资产问题及损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25 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投资机构不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26 未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7 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28 超经营业务范围经营不适当业务 29 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和潜在损失风险 30 虚假出资 31 抽逃出资 32 出资不到位 33 债转股未经批准 34 虚提股利 35 违规分红 36 投资处置未按规定报批 37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38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39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40 其他 小计 七、 合同管理 1 应签而未签合同 2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 3 先执行后签订合同 4 合同条款欠合理或不完备 5 合同内容不合法 6 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7 违约未及时索赔 8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理由欠充分 9 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并未履行审批手续 10 对于严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合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1 出现合同纠纷,未处理得当 12 合同档案管理不到位 13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14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15 其他 小计 八、 资金管理 1 专项资金申报(提取)程序不合规 2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合规 3 虚报、冒领专项资金 4 专项资金未按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5 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6 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7 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监管不到位 8 违规对外借出资金 9 未经批准对外融资 10 对外捐赠未报批 11 违规垫资 12 违规坐支现金 13 私设“小金库” 14 未按规定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5 银行账户管理未实行“收支两条线” 16 违规出借账户 17 公司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 18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19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20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21 违规套取现金 22 备用金管理不规范 23 未按规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24 未经授权审批支出资金 25 特殊资金未交法定机构存储 26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27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28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29 其他 小计 九、 资产管理 1 未经批准购置 2 未履行审批进行重大资产处置 3 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 聘请不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从事评估 5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6 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资产 7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8 违规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9 违规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超预算或超标准 11 未经审批购置或处置公务用车 12 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13 大量资产闲置积压 14 未办理资产权属证明 15 资产权属证明存在瑕疵 16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盘点 17 盘点程序不合规 18 资产盘亏或报废未落实责任 19 资产违规投保 20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21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22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23 其他 小计 十、 用工及薪酬福利管理 1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未按规定计提或缴存社会保险费 3 未按规定计提或缴存住房公积金 4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5 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6 应纳而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7 违规为职工承担不应承担的福利费开支 8 福利费发放未履行规定报批程序 9 超标准兑现领导人员年薪 10 违规发放职工薪酬 11 薪酬结构不合理 12 同岗不同酬 13 违规支取养老保险 14 返聘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15 劳动用工未按规定报批 16 员工人数上报不实 17 违反劳务管理费支付标准 18 违规为职工购建住房 19 未经批准擅自执行产权激励制度 20 未按规定执行员工录用程序 21 未经集体决议录用员工 22 未按规定对员工考核 23 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24 员工资质不符合岗位要求 25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26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27 其他 小计 十一、 会计核算管理 1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私设会计账簿 3 原始凭证不合规 4 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 未定期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 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9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中披露信息 10 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不正确 11 会计档案保管不合规 12 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13 收入核算范围划分不清晰或不合规 14 多列收入 15 虚列收入 16 透支未来收入 17 少列收入 18 漏列收入 19 转移当期收入 20 多计资产 21 少计资产 22 多计负债 23 少计负债 24 多计所有者权益 25 少计所有者权益 26 支出的分级审批标准和权限不明确 27 未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安排支出 28 未严格履行支出审批 29 支出核算范围划分不清晰或不合规 30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不合理或不合规 31 成本计价方法不合理或不合规 32 成本与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 33 多列成本或期间费用 34 虚列成本或期间费用 35 少列成本或期间费用 36 漏列成本或期间费用 37 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38 企业负责人违规进行职务消费 39 未正确计提坏账准备 40 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41 未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2 未正确摊销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 43 未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自出 44 资产分类核算不合规 45 账实、账款不符 46 账外资产 47 重复记账 48 长期未付挂账应转未转的收入 49 往来款长期未予清理 50 汇兑损益核算不正确 51 未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52 违规使用公司公积金 53 违规分配利润 54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55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56 其他 小计 十二、 纳税及发票管理 1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3 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4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5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7 骗取出口退税款 9 违规税前列支不可抵扣费用 10 少缴税款 14 多缴税款 15 偷漏税 16 税收返还处理不符合要求 17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18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19 其他 小计 十三、 环境保护 1 未通过环评审查核批就开工建设 2 能源计量设备配备不到位 3 未有效利用二次能源 4 节能减排检测工作不到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5 能源统计工作不健全,统计结果与实际情况未定期核定 6 污染排放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7 对主要耗能设备运行管理不到位 8 影响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原因未予查明,未采取补救措施及未追究主要责任人 9 未按照国家政策关停小机组 10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11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12 其他 小计 十四、 其他 1 领导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谋取私利 2 未经审批安排出国活动 3 内部单位相互宴请 4 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5 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 6 其他 小计 总计 0.0 0.0 0.0 0.0 0.0 0.0一、工程项目管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9 30 28 31 32 33 34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严格执行上级批复生产建设 以生产性项目名义建设非生产设施 相关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 不满足开工建设的条件擅自施工 擅自修改勘查、设计文件 未按规定履行勘查、设计变更程序 重大概算调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方将工程肢解发包 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违法转包或分包 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或监理方不具备相应资质 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 对材料和设备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 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施工方、勘察方或设计方未执行专业技术标准 施工方未按规定取样送检 工程价款变更缺乏充分依据 违规预付工程款 工程价款结算缺乏计价依据 计价未如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 未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 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方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方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监理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不合规 问题未落实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其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及概算,是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统筹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扩大已批准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图设计中,凡扩大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及概算,是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统筹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扩大已批准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图设计中,凡扩大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要按照批复的初步(基础)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概算章节和费用性质,逐项与初步(基础)设计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初步(基础)设计概算之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减少和控制设计变更,要建立设计变更台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成本。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及概算,是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统筹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扩大已批准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图设计中,凡扩大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三)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价款结算采用按月结算方式。即实行按月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即验工计价)结果,支付进度款(扣除甲方供应设备与材料),竣工后清算的办法;第十条:计价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一条: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计价和价款结算;未施工的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条:(一)工程项目得到核准或批准。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及概算,是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统筹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扩大已批准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图设计中,凡扩大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及概算,是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统筹计划、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扩大已批准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在施工图设计中,凡扩大设计范围、增加设计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六条:为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事先约定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方能结清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神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神华审[2013]517号) 《神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神华审[2013]517号)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一条:项目的初步(基础)设计是根据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核准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的设计过程。初步(基础)设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报各投资方核备。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二)项目管理机构已经成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所任职工作的资格。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要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费用调整。设计变更要采用分级管理,明确各有关责任方的管理权限。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条:工程项目开工由项目所在各子公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得到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在此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导致项目总投资可能超出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审批项目总概算。如果初步设计尚未批复,而项目的控制工程确需提前开工,应当将该部分工程的初步设计单独报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二条:变更设计要杜绝同一地点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变更。严禁将变更设计合并或分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条:工程项目按照本细则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投产或运营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四)项目建设资金(含资本金和其它融资)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批准。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三条:变更设计要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提议、批准、设计、实施”的程序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四条:神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含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五)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各子公司批准。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四条:重大变更设计由集团公司审批;较大变更设计由各子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一般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按各子公司实施细则执行。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五条:严格禁止工程、货物和技术服务转包,严格控制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严禁分包。总承包商在对非主体进行分包时应事先取得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九条: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即向各子公司报送《正式验收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九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变更设计增加概算投资,按批准意见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后一定时间(具体时间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试生产或运营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或运营期满后,各子公司要及时报送项目核准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七)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3个月施工的需要。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一条正式验收主要内容:(三)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正式投产或运营。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八)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签订正式监理服务合同,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已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二条:接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经审计的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九)项目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通讯、排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或施工许可手续。有关外部配套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十)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3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方案和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二、招标投标管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应招标而不招标 未按规定报送审批、核准项目有关招标内容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未经批准变更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不合规 招标相关时限不符合规定 投标人不合规 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未重新招标 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 违规签订合同 招标方违规肢解招标标的 中标人违规分解标的 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其他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限额标准以上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委托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十九条:招标方式变更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限额标准以上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委托招标:(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如果初步设计尚未批复,而项目的控制工程确需提前开工,应当将该部分工程的初步设计单独上报,批复后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3年修订)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中国神华工〔2005〕313号)第六条:对应公开招标而拟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要提出相关申请,并说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或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神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神华审[2013]517号) 《神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神华审[2013]517号)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限额标准以上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委托招标:(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制,原则上委托神华国贸公司代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合称招标方。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但年累计自行招标额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3年修订)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中国神华工〔2005〕313号)第八条:招标方式的审批采用分级的方式进行,下列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由中国神华审批:(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项目以外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所在分(子)公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宝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费应按市场最低费率收取,上限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限额标准以上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委托招标:(四)招标计划已经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3年修订)第六条: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神华监[2008]240号)二、凡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的,要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神华监[2008]240号)十、强化中标的执行力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标人候选人主动放弃资格的,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包转让的,取消其三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九条:限额标准以上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委托招标:(五)能够提出工程、货物或服务技术要求、设计图纸。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了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当同时在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总部物资集中采购由各子公司签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从集团公司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九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修订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九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修订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七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合同条款;合同格式;附件六个部分。其中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书格式(二)开标一览表(三)投标分项报价表(四)产品说明一览表(五)技术规格偏离表(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八)资格证明格式(九)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十)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十一)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十二)信用证样本(十三)其他所需资料招标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十三项中选取需要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第十六条:招标文件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评标办法和对投标人及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三条:为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恶意竞争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限制在同一标段投标,原则同一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投标应限制不超过两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供应商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申请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条款或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第12号令,201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二条: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招标监督部门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评标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聘专家应当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若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也不能签订合同,应重新招标。 《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神华监[2008]240号)八、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对成熟技术项目进行综合打分法评标时,如有的评委与其他评委的平均分值差达到20%时,应要求该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和监督人员充分说明理由并得到认可,否则,该评委的评分不计入总分。对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虚假招标,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评标结果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内进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招标方确定。 《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神华监[2008]240号)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业主代表的人数比例应符合法定要求,专家名单应从法定的专家库中监督随机抽取,专家库应保证有足够的专家供抽选,同一名专家不得连续两次参加评标,要对评标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泄露招标人名称及项目情况。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由精通本项目技术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立期间,应进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工作。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三十四条:凡工程招投标拟推荐的中标价超过初设分批概算5%的,各子公司应将招投标评分情况、中标排名、中标价与批复初设分批概算对比、降造幅度等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备案,格式见附表四。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方可定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其成员人数和专家比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评标专家应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或集团公司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但应先补充进入专家库后再进行抽选。 《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神华监[2008]240号)九、严格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照法定的中标顺序,集体研究决定中标人。对中标价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无论是委托招标还是自行招标,招标人都要按规定将评标报告和中标意见向集团公司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贸公司,由国贸公司在集团公司外网上进行中标前公示,公布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电话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在本公司外网上进行公示。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未查清并做出结论,不得发送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号,2013年修订)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必须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修订)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招标限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神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神华规划[2008]288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神华集团公司《关于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通知》(神华监〔2005〕508号)第一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聘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时应采用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选聘。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神华物资〔2011〕150号)第三章招标的范围第九条:单批次物资采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四、安全生产管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超核定能力生产 证照不全 缺乏关键安全管控措施 安全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 隐瞒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重要管理制度缺失 其他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 其他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4月19日颁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目录**三、分类原则及过程*(一)分类原则 全口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多维度:业务流程与问题性质相结合(二)参考资料 《违法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年5月出版) 2009-2013神华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 中石化“审计项目工作流程及问题定性”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三、分类原则及过程(续)*(三)与中石化对比(续) 对比分析 中石化 神华 问题描述的详细程度 略粗 详细 分类维度 二维(违反国家法规和内部管理) 二维(业务流程和问题性质)或更多 问题金额 发生数、超限额数、收支孰高数、不到位数、投资额等 尚未明确 定性依据 问题库和法规库的自动关联,能够自动筛选 尚未关联,手动寻找目录**四、提请关注事项和下一步工作*(一)提请关注事项 问题金额口径一致性 适用法规的时限 找不到定性的依据?(合法与合理的逻辑辩证) 金额与个数的不匹配 “其他”大箩筐(需备注)四、提请关注事项和下一步工作(续)*(二)下一步工作 填表说明 问题库与法规库的对接 扩展问题个数(结合审计署出具的取证单)目录** 审计问题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体制机制、业务流程以及神华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变化,审计问题分类需要不断地被修订和更新,以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适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和发展的需求。 审计问题分类制定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反复论证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和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各方能共同接受且易操作。全员参与,全方位沟通,多渠道论证是此项工作的必需。 内部审计思想理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精神生命,内部审计实践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五、结语*致谢谢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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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信息技术教师,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多次被评为地级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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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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