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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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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 一般要求 1、凡申请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有常压热水锅炉(试制) 生产的历史; 2、锅炉年产量平均不应少于20台或者额定热功率不少于7MW;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的锅炉设计、制造质量问题。 二、厂区和生产场地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满足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锅炉生产主车间面积一般不小于400平方米; 3、应有原材料、外构件、半成品的存...

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 一般要求 1、凡申请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有常压热水锅炉(试制) 生产的历史; 2、锅炉年产量平均不应少于20台或者额定热功率不少于7MW;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的锅炉设计、制造质量问题。 二、厂区和生产场地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满足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锅炉生产主车间面积一般不小于400平方米; 3、应有原材料、外构件、半成品的存放库房,库房应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且不少于3名(外聘专职人员必须有正式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保持相对稳定); 2、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并从事锅炉制造时间不少于三年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人员不少 于1名,从事焊接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不少于1名; 3、应当配备与产品、产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4、焊工、机加工和铆工的数量和水平应当与生产相适应,其中持证焊工不少于3名。 四、生产和检测设备 1、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卷板、弯管等成形和起重设备(起吊能力不小于5吨); 2、焊接设备不少于4台; 3、冲压、切割、钻孔和机加工设备能满足锅炉生产需要; 4、应有满足锅炉生产所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文件 1、应有完善的锅炉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 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责任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工作的工 程技术人员担任; 3、应有与常压热水锅炉制造有关的规定和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4、应有完整、统一、正确的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图样及技术文件; 5、应有较完善的技术和产品档案。 六、产品质量 1、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应当符合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2、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出厂的随机文件应当齐全正确。 七、凡持有承压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有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2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部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提,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交检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 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 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 监检的任务、内容、数量 第五条 监检的主要任务: (1) 对锅炉产品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 对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技术资料的审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止表》及《填表说明》。 第七条 监检产品的数量不应低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成批产品中未被抽检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在其产品质量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中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样,但不收取监检费。未被抽检的产品如在安装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且授权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每个受检单位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第九条 被授权的监检单位应在其资格认可规定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监检。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检人员。 第十条 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发现受检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上和产品质量上违反有关规定时,有权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附件二),并要求受检单位限其处理,监检人员发现零、部件有严惩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监检的项目经检查全部合格后,监检单位对受检过的产品应逐台、及时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三),并在受检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标记。 第十三条 监检人员应根据监检项目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由监检单位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监检单位应将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产品安全质量情况等每半年向当地及省级安全监罕机构报告(附件四),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千,并提出对受检单位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省级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应进行考查,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失职(附件五),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监检单位进行批评、通报或暂停监检,直至取消其监检资格。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六条 为便于开展监检工作,受检单位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焊工的名册、合格项目及钢印代号,无损检测人员的名册和持证类别,产品设计资料、工艺文件睡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监检单位在受检单位内所需的办公场所等。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规程和有关标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政党运转,加强产品的检查,保证产品达到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收到监检单位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后,应及时处理或整改,不得弄虚作假或敷衍搪塞。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此规则,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地(市)、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直接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规定,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被监检产品(或部、组件)的监检费。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报请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 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年十月底应将本省监检情况按附件四汇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 三、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监检情况汇报表; 五、监检失职考核内容。 填 表 说 明 一资料 (1) 产品的设计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且实物与设计资料相符合为合格。 (2) 出厂资料按规程要求准备齐全为合格。 (3) 设计(含材料)的更改(指受压部件和材料的重大变更)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批为合格。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受压元件用的钢板、钢管、焊条、焊丝、焊剂等,验收的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受压元件用钢板要有移杆标记。 三、冷作 (1) 焊缝外观质量是指受压元件上的所有焊缝,按规程、图纸要求的为合格。接撑件的焊缝另列接撑件焊缝外观质量一项,是为了防止漏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 (2) 在产品上检查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是指: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位置错开距离:封头(含管板、炉胆顶、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圆筒形部分纵向焊缝错开距离;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离弯曲起点距离;扳边元件与圆筒形元件的对接焊缝离板边起点距离。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应按规程要求,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符合上述要求为合格。 (3) 在产品上检查开孔位置。开孔指胀接孔、焊接孔。开孔位置与焊缝间距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4) 拉撑位置及接撑件坡品,均应符合图纸要求。拉撑焊缝与主焊缝不应重合。焊缝在产品上检查,坡口在生产过程中检查。 (5) 整装出厂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处的坡口,应按图纸要求在生产过程检查。若为骑座式连接,应为下降管下部管端坡口,若为插入式连接,应为集箱管孔的坡口。 (6) 制造厂内胀接的胀管率及管头质量,要符合规程及JB标准要求。胀管率为抽查,管头质量为全部检查。 (7) 检查焊工钢印的位置是否符合JB标准或受检单位制度的规定。焊工有无该位置的合格项目。 四,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和试样 锅筒、集箱、管道、受热面管子的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及其数量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焊接和切取,其中锅筒的纵缝检查试件应在纵缝的延长部分进行焊接。 试样的项目、数量及试验结果(包括试样抽查)应符合规程。在生产线上抽查试样尺寸,试验方法。 五、无损检测 锅筒、集箱、管子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探伤。 每台产品的射线底片的抽查不少于30%(应包括纵缝、J字接头及可疑部位--,检查的内容:片子的象质指数、黑度、灰雾不清晰度、有无漏检、误判断和同一位置重复片等情况。 当用超声波或其他方法探伤时,灵敏度,合格级别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平时要经常抽查控伤人员的资格、设备状况、操作情况。但不填此表。 六、水压试验 整装出厂锅炉、散装出厂的锅筒的水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在现场。有焊接管接头的集箱的水压试验可在生产线上抽查。 平时要经常抽查泵和压力表的完好,及试验水温、升压速度、保压时间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但不填此表。 七、热处理 根据热处理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抽查受压部件在热处理时的升温速度、加热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八、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示控报警装置、排污阀等。根据设计资料中所要求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与实物一一对照。 九、填表 经过检查如符合规程要求,在表中填"符合"或"合格"。如有不符合或不合格项,则在附件一的"记事"栏内填写实测的数据或实查的问题,待受检单位进行处理后,在该项内才能填写"符合"或"合格"。 具体产品上如没有附件一项目表中所列有关项,则在此栏内填"无此项"。 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史的监督主要是从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焊接工艺执行,焊工管理,其他工艺纪律执行,无损检测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应进行追踪检查,并向受检单位签发意见书。 附件五: 监 检 失 职 考 核 内 容 一、 发现受检单位或监检过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监检失职。 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而监检人员未发现: 1、 原材料入厂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验收项目不全,或项目全但验收数量不足就投料制造; 2、 焊缝的检查试件及试样弄虚作假; 3、 无证焊工焊受压元件; 4、 发现焊工施焊位置与合格项目不一致; 5、 发现评片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监检过的产品存在以下问题: 1、 确系制造质量原因而发生漏水; 2、 用了不合格材料(包括不适合某受压元件的材料); 3、 筒体上的焊缝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4、 焊缝的无损检测中有漏检。 二、在一年内发现三次监检失职为监检严重失职。 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 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 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 额定供热量?240*10 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240*10 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历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蔻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 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 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 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 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 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 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诮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 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牿技术工作,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笔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场作规程操场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笔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 岗位责任制:铵损耗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同期、内容和要求。 5、 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 水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 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 交接班记录。 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 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第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的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 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无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 委派无司炉操场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 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场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 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 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 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 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 司炉工人、水质化难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生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场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 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发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 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 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 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们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 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 支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蔻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8条10月1日起执行。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不适用于 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 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 学清洗。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 制度。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 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 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清 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 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清洗前的准备 2(1(1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 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先处理。 2(1(2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口进行分 析。水垢类别的鉴别方式见附录1《水垢 类别的鉴定方法》。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 负责人批准。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 (2) 锅炉是否存在缺陷; (3) 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 和设备状况; (4) 清洗范围、清洗工艺; (5) 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 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它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 (6) 化学清洗系统图; (7) 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 (8) 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 (9) 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 (10) 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锅炉化学清洗时应严格执行洗涤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方案,应经原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2(1(4 清洗前应以化学清洗的药品如原液纯度、所选择的缓蚀剂缓蚀效率等进行复验,并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设备、材料、化验仪器和度剂、安全用品及其它洗涤所需物品的准备。 2(2清洗系统的设计 2(2(1 化学洗涤系统应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锅炉房条件和环境及清洗的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2(2 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清洗箱应耐腐蚀并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 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并保证清洗泵边疆可靠运行; (3) 清洗泵入口或清洗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通流截面; (4) 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且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 (5) 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的流通面积; (6) 应标明监视管、采样点和挂片位置; (7) 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钢部件的阀门、讲师仪表等应在酸洗耳恭听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过热器内应充满加有联氨N2H4100,300mg/或乙醛肟100,300mg/L,pH值为9.5,10.0(用氨水调pH值)的除盐水作保护。所有不参与清洗的系统、管道等都庆严密隔离; (8) 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酸装置、蒸汽加热装置和压缩空气装置; (9) 应避免将炉前系统的脏物带入锅炉本体和过热器。一股应将锅炉分为炉前系统、炉本体和蒸汽系统三个系统进行清洗。 2(3清洗介质的要求 2(3(1 清洗介质的先择,应根据垢的成分,锅炉设备的结构、材质,清洗效果,缓蚀效果,药剂的毒性和环保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应通过试验选用。 2(3(2 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回收的酸洗废液清洗锅炉。特殊情况下回收利用的酸液中铁离子总量不得超过250mg/L。 2(3(3 清洗耳恭听时必须根据清洗介质、温度、锅炉材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缓蚀剂。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应达到98×10-?以上,并且不发生氢脆、点蚀及其它局部腐蚀,同时应尽量选择气味小、无毒害作用、性能稳定、水溶性及均匀性好的缓蚀剂。 2(3(3(1 如清洗中需添加清洗助剂的,应预先对加助剂后的缓蚀剂进行缓蚀效率测定,以防有些助剂对缓蚀性能产生影响。测定方法见附录取2《缓蚀剂缓蚀效率和酸洗剂腐蚀速率的测定方法》。 2(3(3(2 清洗单位应期对库存的缓蚀剂进行缓蚀效率复测,不得以锅炉清洗时腐蚀 试片的测定来代替。 2(3(4 酸洗剂: 对不同的水垢 和金属材料,应选用合适的酸洗剂和助溶剂,一般选择如下: (1) 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 对硅酸盐水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氢氟酸或氟化物清洗。 (3) 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与硅酸盐混合水垢,应预先碱煮转型,然后再用盐酸或盐酸添加氟化物清洗。 (4) 对氧化铁垢,可在盐酸中添加氟化物或采用硝酸清洗。 (5) 对于电站锅炉,当氧化伯垢中含铜量较高(CμO,5×10ˉ?)时,应采取防止金属表面产生镀铜的措施,一般可选用盐酸加氟化物及硫脲等清洗助剂。 (6) 奥氏体钢的清洗,不可选用盐酸作清洗剂。对于含铬材料的锅炉部件的清洗,一般可选用氢氟酸、EDTA、柠檬酸或甲酸、乙酸等有机混合酸作清洗剂。 2(3(5 清洗剂用量: 锅炉清洗时,所需的盐酸(硝酸)、EDTA、柠檬酸、缓蚀剂的用量计算方法见附录3《清洗药品用量的计算方法》。 2(4 清洗腐蚀的控制 2(4(1 清洗时必须加入合适的缓蚀剂,其浓度和适用性应根据产品说明和试验结果确定。酸洗时一般应先加缓蚀剂,并在系统中循环均匀后再加酸液。缓蚀剂需和酸同时加入的,应配制均匀后才可进入锅炉内。 2(4(2 酸洗时须防止因Fe3+浓度过高而引起的电化学腐蚀。当酸法液中FE3+浓度?100mg/L时,应在酸洗液中加入还原剂(一般应加氯化亚锡)进行还原,其添加量的计算可参考附录4《酸洗中还原剂加入量的计算方法》。 2(4(3 酸洗液浓度的控制: 酸洗液的浓度不得过高,最高浓度一般控制为: HC1、HNO3、EDTA;10×10ˉ2;HF:3×10ˉ?。 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2(4(4酸洗流速的控制: 酸洗时,锅炉炉管内酸液流速应维持在0。2~0。5m/s,但有得大于1m/s。 2(4( 5酸液温度的控制: (1) 无机酸的清洗温度宜控制在55?以下,最高不得超过65?; (2) 有机酸的清洗温度控制为;柠檬酸90~98?;EDTA110~145?。 酸洗过程中(除EDTA清洗外)严禁采用炉膛点为方式加热酸液,以防爆炸和产生局部过热。酸液的加热方法见附录5《酸液加热方法》,加热时应注意整个清洗系统的温度平衡,避免局部温度过高而产生腐蚀。 2(4(6 酸洗时间的控制: 从酸液达到预定浓度起到开始排酸时的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对较厚和难容水垢,在严格监督下可适当处长酸洗时间,处长酸洗时间,处长酸洗时间的长短,可以腐蚀量测定的方法确定。 2(4(7腐蚀批示片的测定: 2(4(7(1酸洗开始时,必须在清洗系统中挂放腐蚀批示片(一般应在清洗箱或循环管路 及锅内分别挂放)。腐蚀批示片的材质应与锅炉被清洗部分的材质相同,其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见附录6《腐蚀批示试片的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 2(4(7(2金属腐蚀速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m-----酸洗前与酸洗耳恭听后腐蚀试片的质量之差,g(均用万分之一分析天 平称重); S-------腐蚀试片的总表面积,M2; T-------酸洗时间,小时。其计算方法为: (1) 循环清洗,从清洗系统进、出口酸度趋于一致超到开始排酸止的时间。 (2) 开式清洗,从清洗系统开始加酸起到停止加酸止的时间。 2(4(7 锅炉化学清洗后应尽快投入运行,若不能很快投入运行,钝化后应采取保养措施,以防腐蚀。 第三章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验收要求 3(1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2。5MPA锅炉。 3(2 化学清洗条件的确定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两种类型。当锅炉产生水垢 或锈蚀时应及时清理,但采用酸洗方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1) 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10ˉ2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3)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3(3 清洗系统 工业锅炉公采用碱洗的一般不需要徨系统。采用酸洗形式时,应采用循环清洗或循环和静态浸泡相结合的方法。 3(4 化学清洗工艺 3(4(1 运行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包括碱煮转型、水冲洗、酸洗、酸洗后水冲洗、漂洗及印化等各阶段,其中碱煮转型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3(4(2 化学清洗前,应清除锅内堆积的没渣和污物。如有堵塞的管道应尽量预先加以疏通。 3(4(3 对以硫酸盐为主的水垢,应进行碱煮转型,要求如下: (1) 根据水垢厚度和成分,将溶解成溶液的碳酸钠和磷酸三钠混合液加入锅炉内,并使锅水中药剂浓度均匀地达到:Na2CO3:(0.3,0.6)×10ˉ2;Na3PO4?12H2O:(0.5,1.0)×10ˉ2(相当于PO3-4浓渡12502,500mg/L)。 (2) 锅炉应缓慢升压,一般在5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分之一,并维持36,48小时。结垢严重的还应当延长碱煮转型时间。 (3) 煮炉时间,应定期取样分析,当锅水碱度低于45mmoI/L,PO3-4浓度小1000mg/L时,应适当补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 (4) 碱煮转型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至出口水pH值小9。 3(4(5酸洗控制要求如下: 3(4(5(1 酸洗液的浓度:HCI或HNO3(4,8)×10-2,用盐酸清洗,添加氟化物助剂:HF1×102;或NaF(0.5,0.8)102。酸洗后阶段6,10小时。 3(4(5(2 在酸洗后阶段,应根据下列各点判断酸洗终点,及时停止酸洗: (1) 酸液浓度趋于稳定:相隔30分钟,两次分析结果酸液浓度的绝对差值小于0.2×10ˉ2; (2) 铁离子浓度基本趋于平衡. ,(,( ,酸洗结束后,宜用清水迅速将锅内的酸洗废液顶出(如冲洗水量不足,也可采用边上水(排酸速度应不大于上水速度),并在冲洗的后期加适量碱液中和的方法进行退酸中和水冲洗(水顶酸或退酸中的水冲洗至排出液的,,?,(,为止( ,(,( ,酸洗耳恭听后必须进行中和、钝化,以防金属腐蚀。一般可采用下述方法钝化:水冲洗后,在系统循环下,加入Na3PO?12H2O,使其浓度达到(1~2)×10ˉ2,同时加入氢氧化钠调整pH值,pH值应控制在11~12,一般可采用小于工作压力带压钝化。当锅内钝化液浓度均匀后,关闭循环系统,然后锅炉战火,缓慢将锅炉升压至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分之一左右,保压钝化时间应维持16小时以上。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1。6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的锅炉,酸洗后应按电站锅炉的要求进行漂洗、钝化。 3(5 残垢清理: 中和后必须打开所有的检查孔,用人工清理锅内松动的残垢和沉渣,以防水垢脱落后造成堵管。 3(6 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 3(6(1 碱煮过程:每4个小时(接近终点时每1小时)测定碱洗液中的pH值、总碱度和P03ˉ4浓度。 3(6(2 酸洗过程:开始时每30分钟(酸洗中间阶段可每1小时)测定酸洗液中的酸浓度、Fe3+和Fe2+浓度,接近终点时,应缩短分析时间。 3(6(3 中和退酸水冲洗过程:后阶段每15分钟测定出口水的pH值。 3(6(4 钝化过程:每3~4小时测定钝化液中的pH值和PO3+4浓度。上述项目的测定方法见附录7《清洗过程化学监测分析方法》 3(7 清洗质量验收要求 3(7(1 除垢率: (1) 清洗以碳酸盐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10-2以上。 (2) 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10-2以上。 (3) 、如除垢率低于上述规定,或虽达到规定要求但锅炉主要受热面上仍覆盖有难以清理的水垢时,应在维持锅水碱度达到水质标准上限值的条件下,将锅炉运行1个月左右再停炉,用人工清理脱落的垢渣和残垢。 3(7(2 锅炉清洗表面应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金属表面不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 3(7(3 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小于6g/(m2?h),且腐蚀总量不大于72g/m2。 3(7(4 锅内所有的水冷壁管和对流管等都应畅流无阻。如清洗前已堵塞的管子,清洗后仍无法疏通畅流的,应由有资格的单位修理更换。 第四章 电站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验收要求 4(1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和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3.8MPa的锅炉。 4(2 电站锅炉化学清洗条件的确定: 4(2(1 新建锅炉的化学清洗,应能除去新建锅炉在轧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温氧化物以及在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蚀产物、焊渣和泥沙污染物等。其清洗范围为: (1) 直流炉和额定工作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锅筒式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酸洗;额定工作压力在9.8MPa以下的锅筒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2) 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额定工作压力大于13.0MPa锅炉的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大于0.15m/s,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3)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学清洗(不包 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4(2(2 运行锅炉化学清洗的确定: (1) 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应应安排化学清洗。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也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炉的检查情况,作适当更。 (2) 燃油燃气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一般只需清洗锅炉本体,蒸汽通流部分是否进行化学清洗,应根据实际清况决定。 ,( 3清洗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4(3(1 机组热力系统已安装或检修完毕,并经水压试验合格。 4(3(2 临时系统安装完毕后,应通过1。5倍清洗工作压力的热水水压试验。清洗泵和各种计量泵及其它转动机械经试运转无异常。 4(3(3 储、供水的质量和数量已能满足化学清洗和冲洗的用水需要。清洗用水量可参照附录9《发电锅炉化学清洗用水》。 4(3(4 废液处理的临时或正规设施应安装完毕,并能有效地处理排放废液。 4(3(5 安装在临时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表计及分析仪器应经计量校合格,并备齐全。腐蚀指示片、监视管等制作完毕。 4(4 清洗系统及其安装 4(4(1 清洗方式应根据清洗介质和炉型来选择,一般盐酸、柠檬酸、EDTA等采用循环清洗,氢氟酸采用开式清洗。 4(4(2 清洗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4(2(1 安装临时系统时,水平敷设的临时管道,朝排水方向的倾斜度不得小于1/200。应保证临时管道的焊接质量。焊接部位庆位于易观察之处,焊口不宜靠近重要设备。 4(4(2(2 所有阀门在安装前,必须研磨,更换法兰填料,并进行水压试验。阀门压力等级必须高于清洗时相应的压力等级。阀门本身不得带有铜部件。阀门及法兰填料应采用耐酸、碱的防腐材料。EDTA清洗时,升温后应检查并紧固循环系统内所有的法兰螺栓。 4(4(2(3 清洗箱的标高及液位应能满足清洗耳恭听泵的吸人高度,以防泵抽空。安装泵进、出口管道时,应考虑热膨胀补偿措施,不使水泵受到过大的推力。 4(4(2(4 可在锅筒上设临时液位计及液位报警讯号。根据循环流速的要求,在锅筒下降管口设节流装置,并将锅筒放水管加高。 4(4(2(5 清洗系统中的监视管段应选择脏污程度比较严重,并带有焊口的水冷壁管,其长度为350,400mm,两端焊有法兰盘,监视管段一般安装于循环泵出口,必要时高压锅炉还应在水冷壁管处设置临视管装置。 4(4(3 不参加化学清洗的设备、系统应与化学清洗系统可靠地隔离,要求: (1) 拆除锅筒内不宜清洗的装置; (2) 水位计及所有不耐腐蚀的仪表、取样、加药等管道均应与清洗液隔离; (3) 过热器若不参加清洗,应采取充满除盐水等保护措施。 4(4(4 为维持锅炉清洗液的温度,应严密封闭炉膛及尾部 4(4(5 在锅筒水位监视点、加药点及清洗泵等处,应设通讯联络点。 4(4(6 应将清洗系统图挂于清洗现场。系统中的阀六应按图纸编号,并挂编号牌。管道设备应标明清洗液流动方向,并经专人核对无误。 4(4(7 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4.5 电站锅炉化学清洗工艺 4.51 系统水冲洗 新建锅炉,在化学清洗前必须进行水冲洗。可用过滤后的澄清水或工业水进行分段冲洗,冲洗流速一般为0.5~1.5m/s。冲洗终点以出水达到透明无杂物为准。 4.52 碱洗或碱煮 4.52.1 新建锅炉仅实施碱煮的,在煮炉过程中,需由底部排污2~3次.煮炉结束后进行大量换水,告诉百出水和正常锅水的浓度接近,且pH值降至9左右,水温降至70~80?,即可将水全部排出。 煮炉后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要求金属表面无腐蚀产物和滔犭,且形成完整的印化保护腊。同时应清除堆积于锅筒、集箱等处的污物。 4(5(2(2 酸洗前的去没碱洗,一般应采用循环清洗或循环与浸饮相结合。碱洗后用澄清水、软化水或除盐水冲洗,洗至出水pH值?8.4,水质透明为止。 4(5(2(3 若水垢中硫酸盐、硅酸盐含量较高,为提高除垢效果,可在酸洗前按3.4.3的方法,先进行碱煮转型。 4(5(3 酸洗及酸洗后的水垢 4(5(3(1 监视管段应在清洗系统进酸至预定浓度后,投入循环系统,并控制监视管内流速与被清洗锅炉水冷壁管内流速相近。 4(5(3(2 酸洗时必须按清洗方案严格监控酸洗液的温度、循环流速,锅筒和酸槽的液位等,并每小时记录一次。按时巡回检查,如实记录出现的问题。 4(5(3(3 当每一回路循环清洗到预定时间时,应加强酸液浓度和铁离子浓度铁离子浓度的测定。当各回路酸洗液中酸液浓度和铁离子浓度趋于稳定和平衡,预计酸洗将结束时,可取下监视管检查清洗效果。若管段内仍有污垢,应再把监视管段装回系统继续酸洗。至监视管段内清洗干净,应再循环1小时,方可停止酸洗。 4(5(3(4 为防止活化的金属表面产生二次锈蚀,酸洗结束时,不得采用将酸直接排空再上水的方法进行冲洗,可用纯度大于97×10ˉ2的氨气连续顶出废酸液,也可用除盐水顶排出废水顶排出废酸液。液顶出后采用变流量水冲洗,冲洗时水流速应达到清洗流速的一倍以上,尽可能缩短冲洗时间。水冲洗至排出液的pH什为4,4.5,含铁量小于50mg/L为止。 4(5(3(5 对沉积物量或垢量较多的锅炉,酸洗后如有较多未深解的没渣堆积在清洗系统及设备的死角,可在水冲洗至出水pH值为4,4.5后,再排水用人工方法清除锅炉和酸箱内的沉渣。用此法冲洗后,须经漂洗才能进行钝化。 4(5(4 漂洗和钝化 4(5(4(1 采氮气或水顶酸,即在锅内金属未接角空气的情况下可免漂洗,若退酸水冲洗后有二次锈蚀产生的,则须进行漂洗。 4(5(4(2 锅炉酸洗后必须进行钝化(除EDTA清洗钝化一次完成外)。如漂洗后钝化的,漂洗液中的铁离子总量应小于300mg/L,若超过该值,应用热的除氧水更换部分漂洗液至铁离子含量小于该值。 钝化过程中,应定时取样化验,如钝化液溶液浓度降至起始浓度的二分之一时,应及时适量补加钝化液。 4(6 清洗后的内部检查和系统的恢复 4(6(1 清洗后,应打开锅筒、集箱和直流炉的训动分离器等能打开的检查孔,彻底清除下的沉渣。 4(6(2 一般应对水冷壁进行割管检查,判断清洗效果。对于运行锅炉应在热负荷较 高部位割管;对于新建锅炉应在清洗流速最低处,割取带焊口的管样。对于新建锅炉,如能确定清洗效果良好的,也可视具体情况免作割管检查。 4(6(3 清洗检查完毕后,应将锅筒内和系统中拆下的装置和部件全部复位,并撤掉所有的堵头、隔板、节流装置等,使系统恢复正常。 4(7 循环清洗中注意事项 4(7(1 酸洗时,应维持酸液位在正常水位线上,水冲洗时,应维持液位比酸洗时的液位略高一些,钝化时的液位应比水冲洗的液位更高。 4(7(2 清洗液的循环方式与锅炉的结构和受热面结垢的程度等因素有关。对结垢严重的回路应先进行循环清洗,其余回路静止浸泡,待该回路循环一定时间后,再依次倒换。必要时可对结垢严重的回路重复进行循环清洗。 4(7(3 为了提高清洗效果,每一回路最好能正反向各循环一次(取决于炉管和锅筒连接的情况)。如通向锅筒的某些导汽管位置较高,只能进行单向循环时,酸液应由高位管进入,低位管排出。 4(8 清洗后的保养 锅炉清洗后如在一个月内不能投入运行,应采取下列之一的防腐蚀方法进行保护。 4(8(1 液相保护法: 氨液保护:钝化液排尽后,用1×10-2的氨液冲洗至排出液不含钝化剂,再用(03,05)×10-2的氨液充满锅炉,进行保护。 氨一联氨溶液保护:将浓度为500mg/L的NH3,300,500mg/L的N2H4,pH值为9.5,10的保护液充满锅炉,进行保护。 氨一乙醛肟(C2H5ON)溶液保护:将浓度为300,500mg/L的C2H5ON,加氨水调pH值,pH值为9.5,10的保护液充满锅炉,进行保护。 4(8(2 气相保护法: 在严冬季节,可采用充氮法保护或气相缓蚀剂保护。使用的氮气统一计划应大于99(9×10-2锅炉充氮压力应维持在0.2,,.05Mpa。 4(9 清洗过程的化学监测及留样分析项目 4(9(1 清洗系统中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设置便于操作的监视取样点。一般锅筒式锅炉的监视取样点布置在系统回路的入、出口处;直流锅炉应在下列各部们分别布置取样点:?凝结水处理系统出口;?低压加热器出口;?除氧器水箱出口;?高压加热器出口;?水冷壁管出口;?启动分离器出口;?高温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 4(9(2 清洗过程中应定时对清洗液进行取样化验,化验方法见附录7《清洗过程化学监测分析方法》,其监测的项目一般规定如下: 4(9(2(1 煮炉和碱洗过程:锅筒式锅炉取盐段和净段的水样,直流炉取锅炉出、入口水样,每2小时测定碱度和PO3-4 一次;换水时每2小时测定碱度一次,直至水样碱度与正常锅水碱度相近为止。 4(9(2(2 碱洗后的水冲洗:每15分钟测定一次出口水的pH值,每隔30分钏收集一次冲洗出口水留样分析。 4(9(2(3 循环本酸过程:每10?20分钟分别测定酸洗耳恭听回中出、入口酸浓度一次,直至浓度均匀,并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4(9(2(4 酸洗过程:每30分钟分别测定酸洗箱出口、酸洗回路同、入口的酸浓度和Fe3+及Fe2+的含量。 用EDTA清洗时,每1小时(酸洗后期每30分钟)分别测定酸洗回路出、入口清洗液中EDTA的pH值和总铁含量。 开工酸洗系统在开始进酸时,每5分钟测定一次锅米出、入口酸液的浓度。酸洗过程 中,每10分钟测定一次锅炉出、入口酸液的酸浓度及含铁量。 为了计算出的铁渣量,在酸洗过程中还应定期取排出液混合样品,测定其悬滔物和总铁量的平均值。 4(9(2(5 酸洗后的水冲洗:每15分钟测定一次出口水的pH值、酸浓度冲洗接近终点时,每15分钟测定一次出口水的pH值、酸浓度。冲洗接近终点是,每15分钟测定一次含铁量。 4(9(2(6 漂洗过程:每30分钟测定一次碱度、pH值和含铁量并在漂洗结束时留样分析。 4(9(2(7 印化过程:每1~2小时测定一次印化液浓度和pH值。 4(9(2(8 过热器水冲洗过程:分别从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取样,主要测定测定悬滔总铁量;漂洗留样,主要测定沉积物含量。 4(9(2(9 留样分析项目:碱洗留样,主要测定碱度、硅酸化物和沉积物含量;酸少留样,主要测定悬滔总铁量;漂洗留样,主要测定喾物含量。 4(10 清洗质量验收要求 4(10(1 被清洗的金属表面应清洁,基本上无残留氧化物和焊渣,无明显示金属粗晶析出的过洗现象,不允许有镀铜现象。 4(10(2 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小于6g/(m2?h),且腐蚀总量不大于60g/m2 4(10(3 锅炉清洗表面应表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金属表面不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 4(10(4 固定设备上的阀门等不应受到损伤。 第五章 清洗废液的处理 5(1 锅炉清洗废液应经处理后才能排放。废液处理和测定方法见附录11《清洗废液的处理和F-含量的测定方法》和附录10《电站锅炉化学清洗工艺综合表》。严禁排放未经处理的酸、碱液及其它有毒刻液,也不得采用渗坑、渗井和漫流的方式排放刻液。 5(2 锅炉化学清洗刻液的排放应依据当地受纳水哉功能的要求,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中主要的有关指标和最高允许拜谢浓度如下: 第五章 安 全 基 本 要 求 6.1 清洗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锅炉清洗前,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清洗折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做好自身的防护。 6.2 清洗现场应备有可靠的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 6.3 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其它工作,酸洗时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在加药场地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清洗过程中,应有专人值班,定时巡回检查,随时检修清洗设备的缺陷。 第七章 附 则 7.1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避负责解释。 7.2 本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 附录2 缓蚀剂缓蚀效率和酸洗剂腐蚀速率的测定方法 2.1 仪器及药品 (1) 腐蚀试片,制作和处理方法见附6《腐蚀指示试片的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 (2) 烧杯,500mL; (3) 水砂纸,320# ; (4) 恒温水浴锅; (5) 量筒,100~200mL; (6) 游标卡尺; (7)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8) 温度计,0~100?; (9) 盐酸分析(分析纯); (10) 丙酮; (11) 无水乙醇; (12) 氢氧化钠(分析纯); (13) 1×10-2的酚酞指示剂。 2.2 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先将度片用320# 水砂纸在平面玻璃板上前后方向研磨,并仔细磨去棱边的小毛刺,然后用丙酮去掉油污(注意擦洗试片挂也内污物),用纱布擦干后放入无水乙醇中泡1~2分钟,取出后擦干燥器中,1小时扣将试片称重备用。 取7×10-2 的酸液(HCI或HNO3 ,用NaOH标准溶液标定,其浓度误差不超过?0.1×10-2)400mL,注入500mL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的缓蚀剂并搅均,在水浴锅上保持恒温55?1?,将三个已知重量的腐蚀度片分别用耐酸碱的塑料线串过试征挂孔,等距离地悬挂于烧杯中,试片应全部浸入酸液中,并低于液面低于20~25mm。在此恒温下保持3小时取出,立即用清水冲洗并擦干,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2分钟,取出用纱布擦干后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称重。 另取同样浓度的酸液,除不加缓蚀剂外,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另一组同样试片按上述步骤作空白试验。 2.3 酸洗液的腐蚀速度测定 利用化工厂的生产废酸清洗锅炉,必须预先用该酸进行腐蚀速度测定,以免其中有些杂质不受级蚀剂抑制而腐蚀金属,造成危害。测定方法基本同工同2.2,只是试片需在酸液浸泡下恒温保持10小时,酸少后除了计算腐蚀速度和缓蚀效率外,还应仔细观察试片表面是否有点蚀或其它腐蚀迹象。 2.4 计算 附件5 酸液加热方法 5.1 工业锅炉可采用锅内加热法:先将锅炉水位上到低水位处,在投酸前将锅水加热到60?左右,然后彻底退灭炉火蔌撤去其它热源,封闭炉门及尾部烟道出口,以防热量散失。在投加酸洗剂时,需根据加酸量先适当排放部分锅水,以便加酸后,清洗液的液位维持在锅筒中间水位。 5.2 锅外加热法:将蒸汽管或电加热器管置于清洗箱内,边循环边将清洗系统内的水加热到预定的温度,然后加入清洗剂。 附录6 腐蚀指示试片的制作与腐蚀测定方法 6(1 试片规格 6(1(1 试片用材必须与所洗锅炉接角酸液的受压部件的材质相同,取材时应使钢材的压延面作为试片平面。 6(1(2 试片尺寸:市售统一规格大多为:50mm×25mm×2mm,挂孔直径4mm; 发电锅炉如用水冷壁管制作试片,尺寸为:35mm×12mm×2mm,挂孔直径4mm。 6.2 试片外观要求 试片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棱角及挂孔不能有毛刺;试片六面加工的粗糙度均不得低于 ;挂孔内粗糙度不得代于 。 6.3 加工程序 由整块钢板上气割下坯料(或将钢管用铣床铣成条状),然后用刨床刨去四周的热影响区并刨平,再经铣、钻、磨等工序将试片加工到规定尺寸和粗糙度,并打上钢印编号,再用细砂纸研磨除去棱角处、挂孔周围等的季节性刺。试片在加工过程中,严禁敲打撞击。 6.4 加工后处理 用卡尺是取试片表面尺后,用丙酮或无水乙醇洗去试征表面油污(注意挂孔内污物),再置于洁交的无水乙醇中浸泡几分钟,取出后干,置于干燥器内,2小时后称后果待用。苦试片暂时不用,可将试生干燥后,浸泡在机没中或用油纸包好置一真空盒内保存,使用前用丙酮浸泡去油。 6.5 腐蚀批示片腐蚀量的测定 酸洗开始时,须在清洗系统中挂放腐蚀指示片。酸洗结束后取出批示片,立即用清水淋洗,然后吸去水分,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2分钟,取出后快速擦干放入干燥器中,1小是后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称重。基现场暂无法稳重,可将批示片保存在干燥器内,在24小时内称重。 附录7 清洗过程化学监分析方法 7.1 药品纯度分析 7.1.1 浓酸纯度测定 7(1(1(1 试剂 (1)0( 1×10-2 的甲基橙指示剂 (2)0( 1000mol/L(NaOH)标准溶液 7(1(1(2 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10.00mL浓酸至5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匀后用移液管吸取该稀释液10.00L于三角瓶中,加入90mL蒸馏水及2,3滴甲基橙指示例,用0.1000mol/LNaOH标准滴定至终点(橙黄色),记下NaOH标准深消耗量V。 7(1(1(3 计算 式中:0.1--NaOH标准溶液浓度,mol/L; V--滴定时NaOH标准溶液的消耗量,mL; M--酸的摩尔质量,HCI为36.5g/mol,HNO3为63g/mol; г--浓酸的密度,市售工业盐酸约为1.15g/cm3,硝酸约为1.4g/cm3。 7(1(2 液体氢氧化钠的纯度测定 7(1(2(1 试剂 (1) 0.100mol/L(1/2H2SO4)标准溶液 (2) 1×10-2 酚酞指示剂(以乙醇为溶剂) 7.1.2.2 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10.00mL浓碱至5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单纯匀后然后用移液管吸取该黧液10.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90mL蒸馏水及2~3滴酚酞指示剂,用0.1000mol/L(1/2H2SO4)标准深液滴定至红色恰好消失为终点,记下硫酸标准液的消耗量V。 7.1.2.3 计算 式中:0.2--c(1/2H2SO4)标准溶液浓度,mol/L; V--滴定时硫酸标准液的消耗量,ml; 40--Na OH的摩尔质量,g/mol; 1.32--市售氢氧化钠液碱的大致密度。 7.1.3 固体氢氧化钠的纯度测定 7.1.3.1 概要 由于固体氢氧体钠在空气中易吸水和二氧化碳并产生Na2CO3,故用中和滴定法测定有时有以下反应; 加酚酞指示剂: OH-+H+=H2O CO2-3+H+=HCO -3 再加甲基橙指示剂: HCO3-+H+=H2O+CO2 ? 所以应用双指示剂分析法扣除Na2CO3的量,得到NaOH的含量。 7.1.3.2 试剂 (1) 0.100mol/L(1/2H2SO4)标准溶液 (2) 1*10-2酚酞指示剂(以乙醇为溶剂) (3) 0.*10-2甲基橙指示剂 7.1.3.3 测定方法 迅速称取已除去表面层的固体氢氧化钠4g置于烧杯中,用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然后转移至500mL的容量瓶中至刻度。混匀后准确吸取取该溶液10mL于锥形瓶中,加90mL蒸馏水及1,2滴酚酞指示剂,用0.100mol/L(1/2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恰好消失,记下硫酸消耗量V1 ,再加入2,3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硫酸标准液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V2 (不包括V1)。 7.1.3.4 计算 式中:V1--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的硫酸标准液的量,mL; V2--再加入甲基橙指示剂后所消耗的硫酸标准液的量,mL; M--称取固体氢氧化钠的质量,g;其它同上式。 7.2 碱洗液和磷酸盐钝化液的监测 7.2.1 碱度的测定 7.2.1.1 概要 碱洗液一般由氢氧化钠或碳酸钠与磷酸三钢或磷酸氢二钠等混合组成.当用酸标准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加酚酞指示剂时: 再加甲基橙指示剂: 再用碱标准溶液反滴定时: 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量可分别计算其含量。 7.2.1.2 试剂:同7.1.3.2 7.2.1.3 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碱洗液20mL于锥形瓶中,加蒸镏水稀至100mL,再加1-2滴酚酞指示剂,用0.100mol/L(1/2H2SO4)溶液溶定至红色恰好消失,记下硫酸消耗量V1,再加入2-3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硫酸标准液滴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V2(不包括V1)。 7.1.3.4 计算 式中:V1--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的硫酸标准的量,mL; V2--再加入甲基橙指示剂后所消耗的硫酸标准液的量,Ml; M--称取固氢氧化钠的质量,g; 其它同上式。 7.2碱洗液和磷酸盐钝化液的监测 7.2.1碱度的测定 7.2.1.1 概要 碱洗液一般由氢氧化钠或碳酸钠与磷酸三钠或磷酸氢二钠等混合 组成。当用酸标准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加酚酞指示剂时: OH-+H+=H2O PO3-4+H+=HPO2-4 CO2-3+H+=HCO-3 再加甲基橙指示剂: HPO2-4+H+=H2PO-4 HCO-3+H+=CO2 ?+H2O 再用碱标准溶液反滴定时: H2PO-4+OH-=HPO2-4+H2O 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量可分别计算其含量。 7.2.1.2 试剂:同7.1.3.2 7.2.1.3 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碱洗液压mL于锥形瓶中,加蒸馏水稀至100mL,再加1,2滴酚酞指示剂,用0.100mol/L(1/2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恰好记下硫酸消耗量V1,再加入2,3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硫酸标准液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V2(不包括V1)。若碱洗液或钝化液由磷酸三钠和碳酸钠级成,则再将上述溶液在电炉上加热煮沸, 去除CO2后迅速冷却,再用0.100mol/L NaOH标准溶液反没定至黄色,记下NaOH消耗量V3 7(2(1(4计算总碱度: 当碱洗液或钝化液为:磷酸三钠、碳酸钠时: 当碱洗液为:磷酸三钠、磷酸氢二钠时: 式中:01--C(1/2H2SO4)和C(NaOH)标准溶液浓度,mol/L; V1--加入酚酞批示剂所消耗的酸标准溶液的量,mL; V2--再加入甲基橙指示剂后所消耗的酸标准溶液的量,mL; V3--反滴定时所消耗的NaOH标准溶液的量,mL; 40--NaOH摩尔质量,g/mol; 164--Na3PO4的摩尔质量,g/mol; 106--Na2CO3有摩尔质量,g/mol; 142--Na2HPO4R 摩尔质量,g/mol; V碱--碱洗液吸取的量,mL。 7(2(2碱洗液或钝化液中磷酸根(PO3-4)浓度的测定(比色法) 7(2(2(1概要 在0.6mol/L(H+)的酸度下,磷酸盐与钼酸铵生成磷钼黄,用氯化亚锡还原成磷钼蓝 后,与同时配制的标准色进行比色测定。 7(2(2(2试剂及配制 (1)磷酸盐标准溶液(1mL含水量mgPO3-4):称取在105?C干燥过的优级纯磷酸二氢钾(KH2PO4)1.433g,溶于少量队盐水中,并准确稀释至1000mL。 (2)磷酸盐工作溶液(1mL含0.1mgPO3-4):取上述标准溶液,用除盐水准确稀释10倍。 (3)钼酸铵-硫酸混合溶液:于600mL蒸馏水中徐徐加入167mL浓硫酸(密度1.84g/cm3),冷却至室温。称取20g钼酸铵[(NH4)6Mo7O24?4H2O],研细后溶于上述上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 (4)1.10-2氯化亚锡甘油溶液:称取1.5g分析纯氯化亚锡于烧杯中,加20mL浓盐酸,加热溶解后,再加80mL纯甘油(丙三醇),搅匀后将此溶液转入塑料壶中密封备用。此溶液易受氧化而失效,需及时更换。 7.2.2.3测定方法 用移液管吸取磷酸盐工作溶液(1mL含0.1mgPO3-4)0.50,1.00,1.50,2.00,2.50mL分别注入一组25mL比色管中,用另一移液管准确吸取1~5mL被测溶液至100mL容量瓶并稀释至刻度,再吸取稀释后的溶液5.00mL注入一支比色管中,用蒸馏水将上述所有比色管中溶液稀释至20mL,摇匀。再往上述比色管中各加入2.5mL钼酸铵-硫酸混合液,然后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最后往每支比色管中各加入5滴氯化亚锡甘油溶液,摇匀,待2分钟后进行比色。 7(2(2(4计算 式中:a--与被测溶液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的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mL; V--吸取的被测溶液的量,mL。 7(3盐酸(硝酸)清洗液的监测 7(3(1酸洗液中酸度的测定 7(3(1(1概要 由于酸洗过程中产生的Fe3+在测定酸洗液的酸度时易发生水解: 产生的Fe(OH)3 ? 沉淀为棕红色,如用甲基橙作指示剂时就会影响终点观察,所以测定时需用柠檬酸铵掩蔽剂掩蔽Fe3+,或改用适当的指示剂,如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Ph=5.1,酒红色 ?绿色)。 7(3(1(2试剂及配制 (1)5×10-2柠檬酸铵 (2)0.1×10-2甲基橙指示剂 (3)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剂:称取0.2g溴甲酚绿和0.04g甲基红溶于100mL乙醇中。 (4)0.1000mol/L(NaOH)标准溶液:称取4gNaOH用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并稀释至1L,然后用0.1000mol/L(1/2H2SO4)硫酸标准溶液标定。 7(3(1(3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酸洗液1.00mL(酸洗液浓度较低时取2.00mL)于250mL锥形瓶中,用蒸馏水稀至100mL,加入5×10-2柠檬铵溶液5mL,加甲基橙指示剂2~3滴(如不加柠檬酸铵溶液,则改用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剂2~3滴),再用0.1000mol/LNaOH标准溶液滴定至橙黄色(如用混全指示剂则滴定至绿色)为终点,记下NaOH消耗量V。 7(3(1(4计算 式中:C--NaOH标准溶液的消耗量,mol/L; V--滴定时NaOH标准溶液的消耗量,mL; V酸--酸洗液的吸取体积,mL。 M--酸洗液中酸的摩尔质量,g/mol;当酸洗液为盐酸时,M=36.5;当酸洗液为硝酸的,M=63。 当酸洗液为盐酸时,为方便计算也可将NaOH标准溶液浓度配成0.275mol/L[称取11.2g NaOH用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并稀释至1L,然后用01000mol/L(1/2H2SO4)硫酸标准溶液标定并调整NaOH浓度。]则酸洗液测定计算公式为: 式中:0.275--NaOH标准溶液浓度,mol/L; V--NaOH标准溶液的消耗量,mL; 36.5--HCl的摩尔质量,g/mol; V酸--酸洗液的吸取量,mL。 这样,当酸洗液取1 mL时,NaOH标准溶液的消耗量即为酸洗液质量的分数。 7(3(2酸洗液中Fe3+、Fe2+的测定 7(3(2(1概要 在pH为2~3的条件下,磺基水杨酸指示剂与Fe3+生成紫红色络合物。当用EDTA标准深液滴定时,由于EDTA与Fe3+络合能力强于磺基水杨酸,故滴定至紫工色消失即为终点,余下的Fe2+用过硫酸铵氧化成Fe3+,再继续用EDTA滴定至紫红色消失。 7(3(2(2试剂 (1) 10×10-2磺基水杨酸溶液 (2) 10×10-2过硫酸铵[(NH4)2 S 2O8]溶液 (3) 0.1000mol/L DETA标准溶液 (4) 0.1000mol/L DETA标准溶液。此浓度的标准溶液不宜久置,应随用随配,取0.1000mol/L DETA标准溶液准确稀释10倍即可。 (5) 1:1氨水 (6) 1:4HCl 7(3(2(3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2~10 mL经滤纸过滤后的酸洗液于250mL锥形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用1:1氨水和平共处:4HCl调节pH值至2~3,加入1mL10×10-2磺基水杨酸作指示剂,以0.0100mol/L 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所消耗的EDTA体积V1,再加入0.5~1g过硫酸铵晶体或5mL10×10-2过硫酸铵溶液,加热至70%左右,继续用0.0100mol/L 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所消耗的EDTA体积V2(不包括V1). 7.3.2.4计算 式中:V1--滴定Fe3+时(第一次)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体积,mL; V2--滴定Fe2+时(第二次)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体积,mL; V酸--所取酸洗液(或漂洗液)体积,mL; 56--Fe的 7(4氢氟酸清洗液的监测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具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 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级或?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 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 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 焊接工程师1~2名; 3( 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级或?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 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 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 焊接安全技术; 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 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 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 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 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 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 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 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 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的分类见表1。各类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 2( 母材钢号类别 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2。 在表2的同一类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该类其他钢号的考试。表2中的1~3类,类别较高的考试合格后,可免去类别较低的考试。第4类与其他类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表2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须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若钢号确能列入表2的某类中,可与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对于异种钢焊接,若母材的两类钢均在表2的1~3类中,且焊工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钢已考试合格,则可免考;若母材的两类钢中有第4类钢,焊工对两类钢已分别考试合格,则可免考,但焊接材料彩镍基材料时,仍须考试。 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表示。 3( 试件类别 根据试件形式、厚度、位置划分的试件类别见表3。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 焊接材料 是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者除外。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4。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见图2。坡口尺寸由焊工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 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 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在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厚板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 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厚的板瘃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 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 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I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 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 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第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 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的规定。 对于I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单面焊的板状试件和外径大于或等于133mm的管状试件背面焊缝余高应不大于3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么小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 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悍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4( 板状试件焊后变形的角度θ?3?见图3(a);试件的错边量不大于10%S,见图3(b)。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的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形状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 北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4( 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 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 6( 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不多于3个; 7( 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 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 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插入式管板试件在接头根部熔深不小于0.5mm; 3( 气孔或夹潭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远见卓识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 12mm厚16MnR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5J。 2( 壁厚3.5mm外径60mm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级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12。 3( 壁厚3.5mm外径57mm的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2-2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啬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按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荐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 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持证焊工的免试按考试合格项目分别计算。有效期将满的考试合格项目中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 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 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射线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射线探伤 底片总张数-不合格底片总张数 =----------------×100% 合格率 底片总张数 一张底片的长度按300mm计算。 对于管子对接焊接头,探伤合格率也可以按下式计算: 管环缝探 探伤环缝总条数-不合格环缝总条数 =------------------×100% 合格 探伤环缝总条数 当产品焊接工作中有超声波探伤时,每年平均的焊缝超声波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9%。超声波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超声波探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超标缺陷总长度 =--------------------×100% 伤合格率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 3( 焊工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超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或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问题。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按、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按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及不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 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我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锅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 锅炉水处一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 设 计 制 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 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 锅炉水和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 设计计算书;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 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树脂中毒。 第五章 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2( 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3( 熟悉授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4( 第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第六章 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第二十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并应接受清洗设备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水处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 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2( 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3(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清洗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考核发证机构按下表实行: 第三十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无色盲; 2( 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至?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钢》(见附录3)。 第三十二条 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八章 监督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 第三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经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扣直至吊销资格(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未经注册登记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 2( 无证单位清洗锅炉的; 3( 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联营的; 4( 涂改、伪造和转让资格证书的; 5( 因水处理不当造成严重锅炉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善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锅炉受热面结生严重水垢的锅炉,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洗建议,并出具《锅炉除垢通知书》(见附录4)。由使用单位请有资格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清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锅炉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规定的证书、证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比业),2各初级技术人员。 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4( 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 5( 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的50%以上。 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A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 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B级锅炉的洗涤单位至少应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 初级技术人员; 承担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1名中级技术人员,1名初级技术人员; 承担D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初级技术人员。 3( 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3 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一、 考核内容 (一) 化学基础知识 1( 物质的组成及其性能 2( 物质的量的定义及计算 3( 酸、碱、盐和各类氧化物的定义及主要化学性质 4( 化学平衡与平衡常数,影响平衡移动的因素(缓冲溶液、溶解度、浓度积) 5( 水的离子积常数及pH值的概念 6( 溶液浓度的定义、浓度的基本计算及相互间的换算 (二) 锅炉水处理的基本知识及锅炉水质标准 7( 锅炉给水处理的目的及意义 8( 天然水中的杂质种类及锅炉设备的危害 9( 锅炉用水的主要指标 10( 锅炉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GB12145、GB1576) 11( 锅炉水质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控制意义 12( 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及水质要求 (三)水质处理 (1) 锅内水处理 13( 锅内水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4( 加碱性药剂进行水处理的原理及加碱量的计算 15( 加磷酸盐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6( 加综合药剂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7( 锅炉排污的目的、方式、要求和排污量的计算 (2) 锅外水处理 18( 原水预处理的目的及常用方法 19( 离子交换树脂的种类、性能及选用原则 20( 交换树脂的装填量及工作交换容量、再生剂用量的计算 21(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基本原理 22(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主要方式及选用原则 23( 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4( 部分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5( 氢一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6(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逆流、顺流再生的原理、操作步骤 27( 浮动床的原理、操作步骤 28( 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的原理和调试方法 29( 交换剂失效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30( 离子交换器运行中常见的故障及消除方法 31( 水的化不除盐的基本原理及方法 (四)锅炉水垢的结生和消除 32( 水垢的形成及危害 33( 水垢的种类、性质及鉴别方法 34( 常用的除垢方法 35( 碱法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操作方法 36( 酸洗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五)锅炉设备的腐蚀及防止 37( 腐蚀的定义、种类及主要损坏形式 38( 造成金属腐蚀的主要原因及防止的主要措施 39( 常用的除氧方法及原理 40( 锅炉停炉保养的方法、选择原则及注意事项 (六)水质分析 41( 水质分析中常用的标准试剂及蒸馏水的要求 42( 常规化验中所需试剂、指示剂的配制方法 43( 给水、锅水、蒸汽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44( 水质标准中重要指标测定的原理及方法 45( 二氧化硅、钠离子的测定方法 46( 水质分析中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药剂的管理 (七)锅炉基本知识及水质管理制度 47( 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48( 锅炉燃烧、传热的基本知识及水处理的关系 49( 锅炉的连续排污与定期排污的管道及阀门位置 50( 锅内加药器的设置及加药方法 51( 锅炉取水(汽)样点的位置的位置及取样冷却器的设置 5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主要要求 二、 考核方法及评定 (一) 考核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1( 理论知识部分考试(占总分40%) 锅炉基本知识、水质标准及管理制度(8%); 化学基础知识(5%); 锅内、锅外水处理(20%); 锅炉防腐、防垢技术(7%)。 2( 实际操作部分考试(占总分60%) 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除氧器操作、锅内加药(30%); 水质化验(30%)。 (二)考核方法 理论知识部分采用闭卷考试,一般用2小时;实际操作部分由考核人员对学员现场考核,并视 情况进行必要的口试。 (三)考核评定 理论知识部分和实际操作部分考试,总分达70分以上者评为合格。 附录4 锅炉除垢通知书 注:此通知书一式4份,市(地)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单位、清洗单位、用户各存1份。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级(初级)、?级(中级)、?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经资格考核。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对境外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省考委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下同)、地市和企业考委会。 第五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有关部、委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四个。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 1( 负责?级(必要时可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 对境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考核; 3( 组织纺写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4( 组织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5( 承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6( 指导省以下(含省)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7( 与国外无损检测考核机构交流考核工作经验。 第六条 省考委会受省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省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个。 省考委会的职责: 1( 负责?级(必要时可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2( 指导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3( 承办省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4( 组织?级考委会的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第七条 地市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受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地市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企业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企业考委会受本企业领导并由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教育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二个,?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个。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职责: 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及地市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各考委会应制订与考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同时应具务考核所需的设备、试件、试块、器材及场地。 第九条 省以下(含省)考委会成立后,应由相应的监察机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各考委会应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报送监察机构,并抄报上一级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考委会的考核工作应进行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报考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经历应满足表1的要求 2( 双眼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并具有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所要求的颜色分辨能力。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向表2所列的所在地的初审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及有关材料,初审机构审查后送复审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考人员可到外地接受考核,复审机构应将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表及时转至外地相应的监察机构。 1( 目前尚未成立考委会的地区; 2( 考委会尚无条件对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考核; 3( 考核计划无法满足报考人员的需要。 第十五条 考委会应将考核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考核费。 第十六条 考委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每次考核,每种无损检测方法的主考人员不应少于三人,并应指定一个负责。 第十七条 考委会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后,报相应的监察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监察机构签发资格证书(附件二),对其中参加?或?级考核的外地报考人员的成绩,应分别转至报考人员所在地的地市级或省级监察机构,并由其对考核合格人员签发资格证书。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考委会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或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诉,监察机构可根据情况对考试成绩进行复审。 第五章考核方法、内容及评定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方法分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其中对报考?级的人员还必须进行口试。 第十九条 ?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 笔试按表3的要求命题; 二、 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 检测仪器的调试; 2( 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3( 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及影像; 4( 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第二十条 ?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 笔试按表4的要求命题; 二、 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 检测仪器的调试; 2( 检测规范的选择; 3( 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 识别缺陷的信号、指示和影像,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 填写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 一、 笔试分基础知识考试和无损检测知识考试两种,按表5的要求命题; 二、 实际操作考试包括: 1( 检测仪器的调试; 2( 检测规范的选择; 3( 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 判别并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指示,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 填写检测报告; 6( 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三、口试。主考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所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技术总结和编制典型产品的无损检测工艺进行提问,综合考察报告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口试的成绩按优、良、中、差四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各科考试成绩同时满足表6相应级别要求时为合格。报考?、?级的人员,若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中有一科成绩不合格证,可在一年内补考不合格科目,报考?级的人员,若实际操作考试和口试中有一科成绩不合格,可在一年内补考不合格科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证书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级人员可在?、?级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并按?级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的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解释检测结果,仲裁?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无损检测的实习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无损检测的辅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加强管理,并建立无损检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 检测质量方面的奖惩情况; 2( 中断无损检测工作的起止时间; 3( 接受技术培训的情况。 当持证人员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果持证人员不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地市级监察机构备案,并报发证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对本地持证人员的无损检测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 1( 转让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2( 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3( 因严重漏检、误检、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 4( 私自外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5( 从事与资格证书不符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被吊销者,两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期满前九个月内,持证人员须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的监察机构提交复试申请表(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复试: 1( 边疆中断无损检测的时间超过18个月的; 2( 本年度内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复试工作由相应的考委会进行,但经所在地的监察机构(?级人员指省级监察机构,?级人员指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持证人员也可参加外地考委会组织的复试。 第三十条 复试科目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笔试的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人员对有关的无损检测新技术、新标准的熟知程度;实际操作考试是考察其操作技能是否达到相应级别的要求,可选取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部分实际操作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科目复试成绩同时符合表7要求时,复试为合格,由相应的监察机构按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签发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 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 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 锅炉质量证明书; (6)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热功率(MW); (4) 额定出水压力(Mpa); (5) 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 制造厂名; (7)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 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 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 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低于120?、额定热工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名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 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 当环缝的母材的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 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的,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mm,试样长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轴直径,mm;So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时,So 为板厚;当板厚大于20 mm时,So 为20 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面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度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各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 水压试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务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m。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悠扬,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7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 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接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事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度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 胀接管子的锅管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和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 mm。 第81条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肛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 --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管孔实测内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嗽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超点与管板( 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工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客端不应有起应、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丈夫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 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以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形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 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 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 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 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 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150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51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外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外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腐蚀和裂纹;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和衬砖接角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 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第152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153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第154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漫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出水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否则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第155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胀口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无可见的残余变形。 第156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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