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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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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8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了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下面是详细内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8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了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下面是详细内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条【资产管理产品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不受2年投资经历限制。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第六条【投资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  (三)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未上市股权。  (五)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金融衍生品。  (六)具备代客境外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境外资产。  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限制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具备评估和管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信用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等规定,控制并逐步缩减规模。  第八条【禁止投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下资产:  (一)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已经投资的纳入金融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并在过渡期内进行清理规范。  (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根据募集方式确定产品分类】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每只产品的具体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由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要求,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定。  第十条【公募产品】公募产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开发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股票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所投资股票的风险等级设置投资者门槛。  【禁止投资】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目的的除外)。  第十一条【豁免注册的公募产品(小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依法豁免公开发行的注册要求:  (一)发行对象全部是合格投资者。  (二)12个月内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不高于30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发行的产品适用本意见关于公募产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产品】私募产品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销售宣传。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披露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准收益、收益计算口径和适用会计准则、机构排名及黑名单等。  第十四条【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后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五条【独立托管】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禁止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或者根据拟投资资产期限,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使产品期限与所投资资产存续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长”或者“长拆短卖”。  第十七条【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统一杠杆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产品。  第十九条【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情形除外:  (一)基金中基金(FOF)和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的投资。  FOF是指不直接投资股票或者债券,而以基金组合为投资标的,间接投资于股票或者债券,发挥组合优势,分散投资风险。  MOM是指基金管理人不直接管理基金投资,而是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精选专业的基金经理构建投资顾问团队,并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式让其负责投资管理,分配资金,分散风险。  (二)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外投资,但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对被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被委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度、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责任,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限制通道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的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控制风险集中度】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风险集中度。单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10%。  第二十三条【统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直接报送登记基本信息,于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并同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5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五条【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等影子银行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夸大宣传产品收益。  (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  (三)违规开展或者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四)通过产品嵌套突破投资范围和杠杆限制。  (五)未按规定计提风险资本和风险准备金。  (六)未充分披露信息、进行风险提示。  (七)未按要求进行产品登记备案。  (八)未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信息。  (九)不符合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要求的。  (十)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规定。  对因产品嵌套造成风险和损失的,首先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销售该产品的初始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风险处置工作机制】资产管理业务引发风险或者形成风险隐患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可能引发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重大风险或者形成重大风险隐患的,由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管问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未按本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明显疏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或者故意回避、隐瞒监管对象违法违规事实和风险,产生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民银行可以依据本意见规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改进建议,国务院可以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责成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非金融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自主发行销售或者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已经发行销售或者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于过渡期内规范。严禁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申请获得许可,相关行政许可制度另行规定。  非金融机构获得许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本意见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未获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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