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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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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用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用表一级要素二级要素要素描述参考依据监督要点监督检查情况资质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七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第十二条施工合同是否超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施工单位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用表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用表一级要素二级要素要素描述参考依据监督要点监督检查情况资质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七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第十二条施工合同是否超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组织机构及人员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证书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三类人员证书是否有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目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目标组织应在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和保持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第4.3.3条是否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并分解到各部门、岗位方案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实现其目标的方案。是否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对方案或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了监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其他负责人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班组长责任制等。《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书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免费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下载 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法规规定;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4、体系清晰,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原则;5、明确上下左右之间的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7、各部门负责人对该部门安全生产负责;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全过程;9、发挥工会、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领导现场值班带班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是否完整、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是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于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第4.3.2条是否建立法律法规清单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4.2条是否进行合规性评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挂设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是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全覆盖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是否组织进行考核,是否存在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现象。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15年第80号令)第十七条是否对转岗、离岗一年以上及使用“四新”技术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15年第80号令)第二十一条是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15年第80号令)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课时是否满足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15年第80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教育课时是否满足法规要求,有无代签字现象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是否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安排了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期。安全技术危险源辨识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便持续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第4.3.1条是否按规定开展危害因素辨识评价风险评估公司所属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地铁及地下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市政、港口航道等其他项目,应根据行业后续新发布的风险评估相关文件及项目业主的有关要求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安监、工程(技术)、设备等部门参与,制定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清单,报子(分)公司安监部审核,子(分)公司报公司安监部审定。《中交二航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是否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辨识,制定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建质办〔2018〕31号)第二条专项方案是否包含了计算书、图纸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流程是否规范安全技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七条是否对危大工程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监督;是否制定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并按方案进行监测。危害因素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B/T33000-2016第5.5.1.3条是否对危害因素识别评价进行了动态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否将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书面告知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和控制措施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B/T33000-2016第5.4.4条重大危害因素及应急措施是否进行了现场公示安全技术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覆盖全部参建人员交底双方签字手续是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五条危大工程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作业施工许可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B/T33000-2016第5.4.2.1条危险作业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二十一条;《中国交建危险作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转换前,施工单位是否组织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分布分项工程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分布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记录是否完善安全技术临时设施施工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第3.0.7条临时设施设置是否满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临时设施搭、拆是否制定了方案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1.2条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是否进行了验收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产品合格证明;3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4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5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高处作业》JGJ80-2016第3.0.10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日常(定期、月度、专项、季节性、复工等)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留有影像资料;参与检查人员是否签字确认。隐患整改通知是否按时整改闭合;是否留有影像资料。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治理方案,并进行了督办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前是否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管线,核查结果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符时是否反馈给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与受施工影响管线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是否在现场标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竖立警示标志,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是否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前是否核查开工条件分包管理《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分包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分包管理全员劳动用工登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交质监发﹝2012﹞679号)是否建立了员工实名制花名册;花名册是否进行了动态更新。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分包单位“三类”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与在同一场所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分包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分包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船机设备管理建立机械设备分类管理台帐;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交质监发﹝2012﹞67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是否建立了船机设备台账、司操人员台账;船机设备、司操人员进、退场标识是否清晰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一机一档《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交质监发﹝2012﹞679号)是否按照“一机一档”要求建立了船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是否完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备案登记等)船机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船舶、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是否有效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经检验合格,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交质监发﹝2012﹞679号)船舶、特种设备进场前是否进行了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第十七条是否对特种设备的现场安拆进行了监督;监督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船机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临电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是否按要求编制了临电方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1.4条临电方案审批手续是否规范临电管理档案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3.1.5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临时用电工程验收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3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临电检查及隐患整改;电工巡检记录是否符合规定。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配电箱是否进行了编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每半年检测1次;漏电保护器每月检测1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12.0.3条是否定期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漏电保护器进行了检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否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3条电工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危化品管理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1等是否绘制了消防、危化品现场布设图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是否建立了消防器材、民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台帐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民爆器材、剧毒危化品等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公安部门使用许可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应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验收《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第4.2等是否对办公楼、宿舍、炸药库、危化品仓库等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了验收是否对从事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指定动火监护人员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1.9条等是否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危化品、民爆器材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应急管理各级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评价一览表》进行综合评审,并确立《重大危害因素清单》(附表二),经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发布。《中交二航局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评价管理办法》是否根据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结果建立了重大危害因素清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第4.6条是否根据重大危害因素清单编制了各类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是否组织了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综合预案是否进行了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是否组织了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是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是否定期对应急物资、应急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查及维护安全投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二条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七条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否达到了规定比例安全投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是否合规安全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5.0.3条是否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发布了会议纪要或通报。班前安全活动(交底)是否有记录上级部门要求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平安工地”、“安全标准化达标”等创建活动;是否制定了活动方案,活动是否有记录。上级部门要求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是否制定了活动方案,活动是否有记录上级部门要求专项整治活动是否制定了方案,活动是否有记录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单位(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现场处置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在事发0.5小时内电话报告上一级单位(机构),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单位(机构)《中国交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中交股厅发﹝2015﹞898号)第十条是否及时上报了各类事故和重大隐患《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中交二航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和统计实施办法》等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是否合规职业健康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4.0.3条是否建立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2.0.2;2.0.3条为员工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是否合格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是否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是否定期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了保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制定食堂管理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卫生防病、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是否做好食堂食物留样记录其他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监测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对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客户及其车辆等进入作业现场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设立了安全举报电话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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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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