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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目录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7.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7.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目录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7.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7.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等。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出地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7.1.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这也是我国多年来长期坚持的行之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生产企业和政府主管机关,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全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7.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保证。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7.2.1.1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它不干预企事业内部执行法律法规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式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文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7.2.1.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干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的安全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安全规范标准;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有:(1)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2)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审批;(3)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批;(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对上述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批准。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2)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专项安全达标验收,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和竣工安全业绩的考评;(3)对受监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4)查处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违规的施工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罚款或提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评等处罚;(5)组织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安全新技术的培训推广,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6)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参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升、降级提出安全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的否决权;(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7.2.1.3企业负责建设活动的主体是建设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也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这里所指的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①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这是《建筑法》第40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尤其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易造成地下管线的损坏。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必须了解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管线情况,掌握地下管线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应该由建设单位提供,这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②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这是《建筑法》第42条的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是前提。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2.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是:①新工人(包括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 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超市消防安全制度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范本免费安全制度管理 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操作岗位。②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5.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后,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首先要抢救伤亡人员,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设置了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2.2.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的法律依据。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2.2.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及开工条件审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开工条件审查制度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②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④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⑤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表及缴纳凭证;⑦意外伤害保险凭证;⑧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等。7.2.2.4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7.2.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的重点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7.3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7.3.1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集散地,同时也是企业产品的形成地,是企业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四大指标的落脚点,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施工现场因其重要性,成为建筑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施工现场的精神面貌、管理风貌、施工面貌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水平、执法、守法的集中体现。施工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包括施工进度管理、现场材料管理、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场地管理和环境管理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有专门管理规章和地方管理规章。7.3.1.1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是建设活动主体对建设中的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工程实际进度状况,与经审定批准的计划进度对照、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产生偏差的各种因素及影响工程目标的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使工程进度在计划执行中得到修正,直至按设定的工期目标(项目竣工)即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工程造价的条件下提前完成。施工进度与质量、投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加快进度往往要增加投资,采取各种赶工措施使工程建设项目及早竣工,尽快发挥工程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而加快进度,因人力、机械超强工作造成工人疲劳、机械维修、材料供应紧张、施工条件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适度均衡地加快施工进度,可以使工程在计划工期内得到合理的提前,可以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可以避免返工,进度则会加快;反之,则会因返工,造成工期延后,施工成本增加。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因此,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成为进度控制的关键。同时,在执行进度计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影响进度按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使工程项目进度难以按预定计划执行。这就需要工程管理者在执行进度计划过程中,运用动态控制原理,不断进行检查,将实际情况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找出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特别是主要原因,采取纠偏措施。措施的确定有两个前提,一是通过采取措施可以维持原进度计划,使之正常实施;另一是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按原进度计划执行,要对原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正后,再按新的进度计划执行。7.3.1.2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费用在建筑产品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一般为60%~70%。因而搞好现场材料管理,可以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充分发挥流动资金的经济效益。从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到施工结束清理现场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材料管理,均为现场施工材料管理,其内容包括:材料计划管理、材料进场验收、材料的储存与保管、材料领发、监督材料使用和材料的回收。7.3.1.3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在全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部工程的质量会受到操作者、施工技术、原材料、施工环境等的影响,工程质量往往会因某个因素而出现问题。通过加强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能够尽量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现。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一是依赖施工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质量监管;其次是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法规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再次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通过以上措施,从而构成质量监督管理的立体网络,以保证现场施工的质量。7.3.1.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种立体作业区域,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员、机械的流动性,形成了人、机械、材料的动态集中,导致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施工安全事故产生于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安全生产目标,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监理机构和企业内部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38条、第45条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现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1)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建筑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的技术性措施。(2)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集中体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而且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各方,以确保措施的落实做到及时、有效。检查方式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指项目经理组织的日常检查或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是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对重点项目和部位所进行的检查;联合检查,指监督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三个阶段(即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前三个阶段)进行的检查。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的措施是对在建的建筑物要用密封式安全网围栏,使其与外界相对分隔,这样既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又防止高处坠物伤人,减少物尘外泄;同时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7.3.1.5施工场地管理按照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7.3.1.6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制定在施工过程中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规定,是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规章。7.3.2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国家对文明施工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文明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窗口”,是一种体现在建筑工地的企业文化,是施工单位的精神面貌、管理面貌、施工面貌的集中体现和真实反映;是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体现出企业与社会文明相互和谐的精神风貌。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可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搞得好坏,是施工管理素质高低和管理水平高低的体现。只有搞好文明施工,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施工管理水平和企业职工的群体意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立企业的社会信誉。7.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7.4.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4.2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7.4.2.1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4.2.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7.4.3事故调查与处理7.4.3.1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4.3.2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完成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经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3.3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责任,不承担安全责任或违反安全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①责令改正;②责令停业整顿;③罚款;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⑤对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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