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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教会章程圣经教导:林前14:40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两个问题为什么需要教会章程?1、教会章程能够促进教会内部方向和目的上的合一。有助于避免教会内部的纷争和裂痕,促进教会紧密团结在一起,朝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2、教会章程能够向会众说明如何治理教会。各项事宜的处理程序藉着章程已经展现在会众面前,让我们清楚地知道长老制教会的治理方法。3、教会章程能够保证教会事务有次序地进行。4、教会章程能够防止贪爱权势之人滥用权势。为什么需要公认信条《威斯敏思德信条》?1、公认信条能澄清和总结我们对圣经教义最基本的理解和领悟,因而有助...

归正教会章程
圣经教导:林前14:40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两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为什么需要教会章程?1、教会章程能够促进教会内部方向和目的上的合一。有助于避免教会内部的纷争和裂痕,促进教会紧密团结在一起,朝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2、教会章程能够向会众说明如何治理教会。各项事宜的处理程序藉着章程已经展现在会众面前,让我们清楚地知道长老制教会的治理方法。3、教会章程能够保证教会事务有次序地进行。4、教会章程能够防止贪爱权势之人滥用权势。为什么需要公认信条《威斯敏思德信条》?1、公认信条能澄清和总结我们对圣经教义最基本的理解和领悟,因而有助于使我们的信仰根基稳固。2、公认信条能澄清和总结我们对圣经教义最基本的理解和领悟,因而能保护教会免受错误、异端或邪教的侵害。因在网上一直找不到符合圣经治理次序的“教会章程”,感谢主让我遇到了改革宗经典出版社出版的《教会文献》这本书,特此将其中的“教会章程”内容打印出来,供实行长老制归正管理的教会参考采用。各地教会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不违背圣经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条款稍作修改。修改的程序请参照本章程第一章二条四则第三段的规定办理。求神带领,使我们的事工都行在他的旨意中。以马内利!基督教会章程前言教会是永生上帝的家,必须依照上帝显明的旨意以一般原则加以管理,就是圣经绝对无误的启示(提摩太前书3:15)。因此,本教会章程的内容参照了大量的经文。务请教会家中的成员本着属乎庇哩亚人的心(徒17:11-12)研习该册的章程,像他们那样甘心领受保罗的训导,用心考查圣经,以核实其准确性。我们唯一热切的心愿是:以基督的旨意来管理本教会的秩序和行政。我们特制定此教会章程。当一个教会采纳某一教会章程时,必赋予会中每一成员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使他忠于该教会,行事与章程相符。意识到这原则,并承认本章程既为人手所写,就难免有误,因此我们呼求全智与永无改变的上帝保守本教会避免错谬,引导她更多更清楚地领悟上帝绝对无误的话语。教会成员之间的契约上帝曾按着礻也的恩典与礻也的子民立下了恩约的关系(耶利米书31:31-34;32:40;希伯来书8:7-13;10:16-17;13:20-21)。如今耶稣基督是新约的中保(希伯来书8:6)。礻也的血乃是立新约的血,为上帝所有的子民绝对可靠地保障了恩约一切的福益(马太福音26:26-28;希伯来书13:20-21)。在此新约中,上帝已使我们互为肢体(罗马书12:4-5;哥林多前书12:12-27;以弗所书4:25)。所以,我们不但对上帝负有约中的责任,也彼此拥有这责任。上帝在这约中应许,要把礻也的律法写在我们心上,使我们行走礻也的道(即:使我们恪守约中的责任)。顺从上帝律法的动机和能力源于耶稣基督的赎罪祭,礻也藉着自己的死满足了上帝圣洁的愤怒,这愤怒本当因我们的罪而临到我们身上;礻也又藉着自己的复活永远活着,替我们祈求(希伯来书7:25)。正是通过圣灵的能力,我们因有基督的义归给我们而以感激之情顺服,但这顺服不是要建立我们自己在上帝面前的义。我们顺服是因为我们深信:基督之死的目的必在我们身上成就,即:「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罗马书8:1-4),好叫我们作「热心为善」的子民(提多书2:14)。鉴于充满上帝恩典的这些现实,我们作为本教会的成员,订立了以下的章程,并自愿自觉遵守。第一章本教会第一条总论基督教会是属于上帝的机构之一(有别于家庭与国家),是基督门徒的一个特有群体,其特征为:a)一个可见的团体,由出于慎重共同忠心于基督及圣经的信徒所组成;b)一个属灵的团体,其生命由基督藉着圣灵与他们的特殊同在所赋予,圣灵又将他们立作真理的殿和上帝的家(哥林多前书3:16-17;提摩太前书3:15;启示录2:5)。本章将说明,本教会的组成和执行形式是什么。第二条定义了本教会的基本特征。第三条详述了保守本教会所必需的原则与方式。第四条详述了本教会最终的荣耀盼望是什么,同时我们还制定了措施以防意外。第二条本教会的基本特征本教会的基本特征分别说明如下:名称、目的,对教义的忠心,对教会行政的忠心,对政府的忠心。第一则名称本教会的正式名称为:某某教会。第二则目的一般来说,本地方教会的目的和方向是:在教会的生活和实践中并进,遵行基督在经上为教会所定的一切,包括我们团体的本身、成员、领袖、使命、秩序、集会及与其他教会关系的事务,都要这样。更具体地说,我们的目的包含以下几方面:a)按照上帝话语的教训维持公众敬拜(约翰福音4:23-24;腓立比书3:3);b)通过那谨慎讲解上帝话语、对成员满有爱心的牧者的督理,及成员之间符合圣经的团契,公开与个别地喂养、抚育和保护上帝的羊群(彼得前书5:2;提摩太后书3:15-16;犹大书3-4;希伯来书13:17;使徒行传20:28-31;希伯来书3:12-14;c)以热心的努力传扬福音真理,使基督在荣耀中为人所认识,为将亡的世人寻求救恩(马太福音28:18-20;腓立比书1:12-21;使徒行传17:22-31)。第三则对教义的忠心有关信心、秩序和道德及其它的所有问题,最终裁决的权威唯属圣经。但是,面临着教义的混乱、争议及人的软弱,教会有必要阐明她在信仰和行义这些基本问题上对圣经的理解。故此,我们采纳《威斯敏斯德信条》(并大小教理问答)作为我们信心及教义的宣言。这册历史性的信条,虽是人所订立,并非十全十美,但它是「我们当中最确信之事」的一个绝好总结(路加福音1:1),我们也认定它是信心的一个确据,是造就义的途径之一,在发生争议时是我们的砥柱。第四则对教会行政的忠心本章程说明了我们教会忠心于一个共同的教会行政的含义何在。除此以外,我们不向任何秘密、非书面的规定尽忠。1)教会行政的权威唯独圣经可以绝对地约束我们的良心,在一切教会的问题上享有最终和完全的权威。但是,任何团体宣明她的宗旨以及达成那些宗旨的原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原因如下:a)以义的秩序为本,促进和谐与合作;b)防止会外的人由于对教会管理的原则有质疑而产生误解。所以,我们当认真遵行并忠于本章程。我们决不可随意违反它,或无视其惠益和要求,以免我们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因为上帝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哥林多前书14:33)。所以也就是说,任何违反此章程惠益和要求的申明、行动都不是本教会的正当行动。2)对教会行政的解释有时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个审议或采取的行动是符合还是抵触此章程。在类似的情况下,长老应当与相关的成员力图私下解决问题,使他们满意。如果解决不了,那么问题就当作为教会共同的事务来处理,本教会也要专门为此事宣召大会,由大会举手或投票表决。3)对教会行政的修正与增删既然本章程是出自难免犯错之人,我们又生活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地对章程加以修正或增删。但这个步骤当藉着祷告谨慎地进行,决不可草率行事。所以,若教会想提出任何修正或增删,长老必须在其公开的审议和通过至少一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大会。鉴于修正或增删的过程关系到整个教会,因此表决只能在正式召开的事务大会上进行,到场成员中至少四分之三的人举手或投票同意方可生效。任何未来对此章程的增删都将由长老及时地分发给各成员,由他们自行录入章程的末尾或加以删减;并且在下次出版新章程时,增删的内容附随新章程一并印发。第五则对政府的忠心本教会承认,上帝的主权统管万有,包括地上的万国(历代志下20:6);她还承认,耶稣基督为教会独一之主(歌罗西书1:18);并且明白,教会最高的目的是荣耀上帝(以弗所书3:20-21)。因此,在一切涉及到教义和行义的问题上,教会必须首先顺服祂和祂在圣经里所启示的旨意(提摩太后书3:15-17;使徒行传28:23)。而且我们主张:教会在(其成员)教义和行义的问题上拥有权威(希伯来书13:17),同时只有她有责任维护及促进自己的秩序(提摩太前书3:14-15)。但是,圣经也明确教导,上帝设立政府,赋予政府权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和奖励行善者,处罚行恶者(罗马书13:1-7),所以教会不可与政府作对,不可企图颠覆政府,反而应当始终尊重政府管辖公民的权力,并且与之保持友好的关系。本教会忠于国家政府,其成员当努力成为国家的优秀公民。本教会在所有的事务上应服从上帝赋予国家的权威,除非政府要求教会不顺服上帝在圣经里所启示的旨意(但以理书三章)或违背上帝的诫命。然而,在教会不能服从政府的情形下(因她必须先忠于上帝),教会也不可使用武力或对抗来保障其权利,若遭逼迫,教会仍必须持续地忍受,并继续行善(彼得前书2:20;4:12-19)。第三条保守本教会所必需的原则与方式第一则保守教会的一般根基基督已定意和确立,祂的普世教会将一代代维续到祂再来(马太福音16:18,以弗所书3:21),这不是藉着血统和教会成员的繁衍(马太福音3:7-9,罗马书9:6-8),而是藉着福音的大能,属灵的重生,以及基督和教会属灵儿女的真归正(使徒行传2:47;5:13-14,以赛亚书53:10;59:20-21,罗马书9:6-8,加拉太书3:29)。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地方教会从基督那里获得长久不衰的应许,但是每一个地方教会都当竭力地防止羞辱的解散(由于背道及弥天的罪不再与基督的事奉和国度有份),免得将来受基督的责备,被祂挪去灯台(启示录2:5)。第二则我们所谋求的保守我们关心的是保持本教会本质与身份的基本因素;即:我们聚会的目的,圣灵的同在及我们作为归正宗教会特殊的身份和历史背景,都体现在我们的公认信条《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本章程中。第三则我们维续真教会的方式1)上帝与我们特殊同在的保守——既然圣灵的同在对我们作为一个真教会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若要维续一个真教会,我们就不当以集体的悖逆使上帝的灵伤痛和担忧,致使基督责备我们并挪去圣灵的特殊同在(启示录2:5)。为了维续上帝与本教会的特殊同在,长老应负责提供以下的帮助:a)定期地训导与提醒会众,解释使圣灵担忧的事,并说明圣灵同在的益处;b)在祷告聚会中特别强调向上帝感恩,因我们喜悦祂的同在;认我们已知的罪,呼求上帝赐光照,显明我们无知和看不见的任何集体的罪,求上帝帮助我们解决成员间的任何分歧,求上帝开恩除去会使圣灵担忧的事情;c)号召为特殊的事情聚会祷告,祈求上帝在属灵的萧条或身体与物质的困难上以怜悯和恩典扶助我们。2)本教会特殊身份的维续——既然维续本教会的目的对于持守真教会的身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谨慎,免得我们忘记本教会的目的,忘记在其中当怎样行。所以,长老应预备全面的训导,向大家解释本教会的共同目的。此外,在召开年度的事务大会之前,长老应结合会众的建议,严肃地回顾本教会的生活和事奉,以确保我们行事一直行使我们的目的,并作出必要的纠正或改进。长老应在年度会议上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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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大会。此外,为了使本教会的身份得以维续,我们有责任把本教会的产业(即本教会公认的《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本章程的内容),完整无缺地传给我们属灵儿女的下一代(并且代代相传下去),直到基督再来。为此目的,教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当拥有一本《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教会章程》。在年度会议召开之前,按要求每个成员都要每年通读这两本册子。而且,长老应当训导会众,帮助他们认识《威斯敏斯德信条》的含义和历史背景。但是,光有训导还不足以把本教会的属灵产业完整无缺地传给下一代。每个成员都必须始终赞同和毫无羞愧地确认《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教会章程》。如果不这样,我们如今所坚守的教义及教会形式终将为人漠视,最终荡然无存。所以,每个信徒在加入本教会时,都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认对公认信条《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教会章程》的忠心,此后每隔五年的年初进行一次,依此类推。任何不愿再次确认对《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教会章程》忠心的成员或教会内有职分的人将被排除在成员资格之外,并无需征得大会同意。第四条本教会的终结我们的盼望和祷告的目标是:本教会作为耶稣基督的一个真教会,又活泼又信实地持守其独特的身份和属灵产业,一直到主耶稣基督的再来。然而,如果本教会在基督再来之前不得不解散,那么本条规定要求,解散必须在敬畏基督的原则下规矩有序地进行。第一则解散的根据在基督再来以前,本教会解散的根据有:a)被逼迫驱散,成员的数目不够(或其它类似的情况),以致本教会不能再追求其目标;b)不再愿意忠于本教会公认信条的教义(就是《威斯敏斯德信条》所规定的)。第二则解散的程序当上述事实成立时,长老或余下的领袖就该向大会提议,商议解散一事。专为此目的召开大会,认可此提议,对于启动解散的程序是必需的。根据大会对领袖提议解散的认可,大会将决定由谁承续其财产,按照本则以下的指导原则安置和处置它们。大会的最后一项程序就是宣布及证明,教会的一切财产已按本细则处理完毕。解散必须在这些指导原则下进行,不得违背。所有的财产都当进行处理,一切合理的债务都当还清。任何成员不可侵吞本教会的财产或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渔利。处理全部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将捐给谨守本教会教义的一个或多个教会。假如归正宗的教会都不复存在,就当把这笔财产捐献给传扬耶稣基督真福音的教会,无论她们在何处。第二章本教会的成员第一条作成员的权利本教会的公认信条(威斯敏斯德信条25章2条)论到该事实,即所有的信徒都当加入某一教会,他们藉着加入教会而享有该教会成员的特权。本教会给成员的某些特权和惠益包括:a)按照上帝的命令在公众敬拜的环境中敬拜祂(约翰福音4:23-24,彼得前书2:4-5);b)传扬纯正、有教益、属灵有效的讯息,引领人悔改、相信并成圣(提摩太后书4:2-5,提多书2:1-15);c)按照他们各人属灵的需要实施牧者督理与辅导(贴撒罗尼迦前书2:7,10-12,5:12;希伯来书13:17);d)与上帝的百姓团契,好让他们领受弟兄姐妹的爱心,属灵恩赐与物质上的帮助(哥林多前书12:18-27,以弗所书4:11-16,加拉太书6:10);e)使用教会的责罚性管教抵御诅咒人的异端和污秽人的罪(哥林多前书5:1-13;使徒行传20:28-30;罗马书16:17);f)以合乎圣经教训的模式实现将福音遍传全球的大使命(马太福音28:18-20);g)依照本章程第六章第五条藉着投票或举手积极地参与本教会的共同事务;h)按上帝所命定的蒙恩之道充足地供应成员,保守他们到荣耀里(希伯来书3:12-14,6:11-12)。第二条作成员的资格所有申请作成员的人需经长老的审核,确认他们是否有足够成熟、独立的判别力,能顺服福音、承担成员的广泛责任。同时只有以下的人才有资格作成员:他们承认已向上帝悔改,归信主耶稣基督(使徒行传2:37-42,5:14,8:12,16:30-34,20:21);他们表现出被基督的能力所改变的生活(哥林多前书1:1-2与6:11;加拉太书1:1-2与4:8-9;贴撒罗尼迦前书1:1-9);他们因信基督而受过洗(马太福音20:18-20;约翰福音4:1-2;使徒行传2:41,8:12,16:31-34,18:8);他们拥护本教会公认的《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教会章程》(即:他们与本教会对正统、改革宗归正神学教义与合乎圣经的教会秩序有同样的心意)(哥林多前书1:10,14:40;哥林多后书8:5;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4;使徒行传15:39);他们愿意服从本教会的管理(哥林多前书14:40;使徒行传2:42;哥林多前书1:10;希伯来书13:17)与管教(马太福音18:15-18;使徒行传5:13-14)。第三条作成员的不同种类本教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身体的一个有机部分,并在身体的生命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哥林多前书12:4-27)。但是,由于实际情形不同,我们认可本教会成员的某些区分;因此,本教会将其成员分为三类:第一则常任成员只有那些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能被算为常任成员,享有本教会的一切权利和惠益:他们按照本章第四条的程序被接纳为本教会的成员,他们的成员身份没有依照本章六条被终止,他们也不在第三章二条所描述的情形之内(使徒行传2:37-47)。第二则临时成员凡暂住本区的人(例如:学生、军人、有特殊工作任务的人员)可按同样的程序被录入或注销本教会的成员身份,与对待常住本区人士的方式一致。如果此人已是他常居之地的地方教会成员,他不需要脱离(原教会)的成员身份,但在我们中间将被视作临时成员,享有一切特权及惠益,尽一切常任成员的本份,服从本教会的管教。当此人终止他临时居住的期限时,他即归回(原教会),不再被视为本教会的一名成员(比较:使徒行传18:27;罗马书16:1-2;哥林多后书3:1,,;哥罗西书4:10;约翰三书5-10)。第三则非常住成员迁出本区的常任成员,他们若找不到不违背良心、能加盟的另一个地方教会,那么根据他们的要求,可保留为本教会的非常住成员。此类成员须与长老保持定期的联系,这样才能维持他们在本教会中非常住成员的资格。但是,长老应鼓励他们殷勤地寻求他们能加盟的当地教会。非常住成员不得在本教会的任何事务会议上投票或表态。但经过长老的酌定,残疾人或病弱者等亦可享有非常住成员的身份(使徒行传8:27-40)。第四条接纳新成员的程序接纳新成员入教会的圣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不但包括慎重的审核(即牧师或长老的审查),也包括会众的评议及表决。牧师审核之要求起源及根据乃是符合圣经的一般教训,这教训包括督理(使徒行传20:28),辨别(哥林多前书3:1-3),谨守(提摩太前书5:3-16,22),以使徒的方式劝人作基督的门徒(使徒行传8:14-22)。大会评议及同意的起源与根据符合圣经的一般教训,这教训包括试验(帖前5:21;提前3:10),会众合一的心意(哥林多前书1:10;罗马书16:17),如因故不能取得一致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视情况甚至召开大会按照使徒的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使徒行传14:23,15:22)。第一则牧者审查凡想成为本教会成员的人应向长老申请,要求与长老面晤。面晤期间,长老将力求查明,申请者是否已真归信基督,是否已按圣经受洗,是否拥护教会的公认信条与章程,是否能承担本教会成员的责任与义务,是否愿意全心支持本教会的事奉,是否愿意服从本教会的管理和管教(使徒行传9:26-27,10:47-48与11:2-18,23)。每一位申请者都须以口头形式确认他(或她)对本教会公认信条与章程的忠心。第二则牧者核查如果申请者曾经是某个教会的成员,那就得进一步查明此人在前教会中的情况及他离开的理由(使徒行传15:1-2与24-25)。按要求那教会应出具证明函(见证此人的品行、为人等)。如果前教会见证申请者的不是,长老又认为有理(约翰三书8-12),经过长老的审定,他要求入会的申请即被驳回。第三则大会评议若长老经审核后认可申请者具备成员资格的条件,他们就要申请者到会众面前作自己归信基督经历的见证。此后,就申请者的生活作风或教义而言,允许任何成员在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向长老私下提出异议或问题。在任何异议被澄清及解决之前,长老将推迟接纳那人为成员(使徒行传9:26-28;启示录2:2)。如果没有不能解决的异议,那么在申请者作见证之后的一个月左右,由会众投票或举手表决他能否被接受为本教会的成员,按照第六章五条的细则,大会若经投票或举手通过,申请者当即被接纳为成员。第五条成员当有的行为圣经宣告,所有教会的成员都当是真基督徒(罗马书1:7),他们愿意“在世上时彼此造就和公开敬拜,,,在地方教会里一起同行”,这样就显明上帝的恩典在他们里面。作为基督有形教会的一名成员,在享有特权的同时,也肩负有崇高的责任:行事与福音相称,促进教会的健康与和睦(以弗所书4:16;腓立比书1:27)。这些责任总结如下:第一则参加规定的聚会按要求,成员必须参加主日固定的聚会,除非因故受阻,如疾病、事故、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医生、警察等),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况。主日的聚会有:公众敬拜,主餐,公众事务会议。成员也要参加一周中的祷告会,以及长老所召集的任何特殊聚会,或为祷告,或为讲道,或为事务(使徒行传2:42;希伯来书10:24-25)。第二则财政支持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徒应当通过教会作有计划和适当比例的奉献,在财政上支持主的工作(玛拉基书3:8-10;哥林多前书16:1-2;哥林多后书8-9章),因此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当服从圣经的这原则。本教会大力鼓励每一个成员以十一金(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作为敬拜的一种表现及合乎圣经奉献的基准,此外各人还要凭自己的能力和自愿的心献上捐钱与馈送(哥林多后书8:1-5;出埃及记36:2-7)。第三则造就人并促进和睦鉴于教会在经上被喻为一个拥有许多肢体的身体,每个肢体都有其具体的功用,并与整个身体的健康和合一的保守相连(哥林多前书12:12-27;以弗所书4:4,11-16),因而本教会要求,每一名成员都应为着整个身体的益处而奋力。众成员必须积极努力地相互了解;彼此关爱、安慰和鼓励;视需要在物质上相互资助(以弗所书4:25;加拉太书6:10;约翰一书3:16-18)。此外,成员们必须私下彼此认罪(雅各书5:16),忠心地彼此劝勉和激励(马太福音18:15,;帖撒罗尼迦前书5:14;希伯来书3:12-13;10:24-25),禁止背后说人、传舌和谗言(诗篇15:3;箴言16:28;26:20-22),并且严守长老决定为本教会的一切私事(箴言11:13)。第四则对本教会领袖的支持与服从凡属本教会的成员都当支持和服从教会的监督。支持上帝的仆人包括:常常为他们和他们的事工祷告(以弗所书6:18-19);与他们多交往,与他们熟识,因他们所作的工,格外地尊重他们(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3);支持他们的善工,在他们的患难中援助他们,不离弃他们(提摩太后书1:15);维护(而不抵毁或损害)他们的好名声(使徒行传23:5;提摩太前书5:19)。服从上帝的仆人包括:效仿他们在基督里的美德、信心和敬虔的生活方式,就像他们也效仿了基督那样(哥林多前书11:1;希伯来书13:7;彼得前书5:3);以全备之心与受教之灵领受他们的教导,但最终还要忠于上帝的话(使徒行传17:11;雅各书1:19-21;帖撒罗尼迦前书2:13);因为他们被按立牧养羊群的灵魂,努力把各人在基督里完全、成熟地引到上帝面前,成员就当谦卑地听从他们合乎圣经的责备和警告(希伯来书13:17;歌罗西书1:28);因他们蒙召作忠心的人,我们就当寻求和认真地考虑他们的辅导(哥林多前书7:1,25);乐意接受和遵守他们在上帝家中所定的规章和所作的决定(提摩太前书3:5,15;希伯来书13:17),甚至当个人的意见与他们的决定不合时也不反驳和发怒言(罗马书10:21;哥林多前书10:10;腓立比书2:14;犹大书11)。第五则敬虔的基督徒生活凡属本教会的成员,行事为人都当对得起主,目的是:避免亵渎祂的名和话,宣扬祂的完美,维护本教会的好名声(歌罗西书1:10;彼得前书2:9)。所以每一名成员应在以下的方面实践及学习敬虔:1)个人对上帝的忠心每一个成员都要亲身与主同行,常常使用一切私下的蒙恩之道,包括:每天个人的祷告(马太福音6:6,10;诗篇55:17,88:9;但以理书6:10);每天诵读和默想上帝的话(诗篇1:2;119:11,97);以祷告的心,用上帝真道的标准作定期的自我省察(诗篇139:23-24;哥林多后书13:5;彼得后书1:10-11;约翰一书5:13);用心谨守主日(安息日)(创世纪2:1-3;出埃及记20:8-11;以赛亚书58:13-14;使徒行传20:7;哥林多前书16:2;启示录1:10)。2)家庭生活本教会要求其成员在家庭生活和家庭管理上顺服圣经的教训。作为上帝所命立家庭的头,丈夫不但要以温柔和爱心,也要以智慧严格治家(以弗所书5:25,;提摩太前书3:4-5)。妻子必须依照圣经的准则在万事上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2-24;彼得前书3:1)。丈夫同妻子必须“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以弗所书6:1-4),为此,父母必须在儿女面前树立敬虔的榜样,天天坚持家庭敬拜,始终以圣经训导他们,(创世纪18:19;申命记6:7,9),为他们祷告(历代志上29:19),用智慧实施严格的管教,甚至在必要时采用体罚(箴言13:24,22:15;希伯来书12:7)。3)传福音按照上帝所赐的能力和机会(罗马书12:6),每一基督徒都有本分在本地和向地极(使徒行传1:8一般原则)为拓展上帝的国祷告与作工。所以,本教会的每一名成员都要抓住机会,以始终如一的基督徒行为,并以口作见证,表明自己在基督里的信心(马太福音10:32-33;罗马书1:16-17,9:1-3,10:1;腓立比书2:14-16;彼得前书3:14-16)。4)基督徒的自由本教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上忠实地顺服圣经所订立的一切道德律例(罗马书8:3-4)。圣经不以为罪或没有禁止的行为,基督徒便可自由行事。但是,基督徒自由的操行必须时刻符合以下的原则:行事敬畏上帝并愿意在万事上迫切地荣耀祂(彼得前书1:17;哥林多前书10:31),体贴和关心软弱弟兄的良心(哥林多前书8:9;罗马书15:1-3),同情失丧的人(哥林多前书9:19-22),热心关注自己的灵魂(罗马书13:14;彼得前书2:16)。5)与世界分别上帝赐给基督徒自由的这一祝福,绝不是为了让他们利用这自由来作为效法世人的借口(加拉太书5:13;彼得前书2:16)。相反,基督徒从罪的捆绑中得自由为的是作分别于这败坏世界的子民,分别给上帝(利未记18:1-30;提多书2:11-14;彼得前书1:14-15)。据此,圣经禁止基督的门徒爱世界(诗篇139:19-22;雅各书4:4;约翰一书2:15),教训他们弃绝从前世俗的态度和行为(以弗所书4:17-22;5:7-12;提多书2:12,3:3;彼得前书4:3-4),抵挡世俗社会的败坏影响(箴言1:10-19;罗马书12:1-2;雅各书1:27)。所以,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要从世界的态度、行为及不洁的影响中分别出来。具体地说,成员们总要抵制世俗的物质主义,就是将今世的东西视为最重要的(马可福音8:36;路加福音12:15;约翰一书2:15-17)。成员不可在世界的任何罪中放纵,譬如:醉酒、吸毒、贪食、观看黄色书刊(影视)、淫乱、婚前性行为、同性恋和其它类似的罪(哥林多前书6:9-10;加拉太书5:19-21)。成员也要避免与不虔的人(非基督徒)搅在一起,与他们有亲密、频繁的交往(哥林多前书15:33;雅各书4:4),与他们有浪漫的情趣(士师记16:4-5;列王纪上11:1-4,9;箴言2:16-17,6:20,23-25),与他们联姻等(哥林多后书6:14;哥林多前书7:39)。类似地,成员应谨慎地分辨和抵挡俗世对自己灵魂及家庭任何败坏的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来自何处何人(罗马书12:1-2)。第六条成员身份的终止第一则终止的途径1)身体的死当本教会的成员因死亡从我们中间被接走时,他的名字也当从成员的名册上划掉(希伯来书12:23)。2)迁到另一个教会新约给基督徒的标准是,他们应当是基督真教会的成员,当信徒没有这样忠心于一个教会时,他们灵命的健康就面临危险;所以,任何离开本教会的成员都当将成员关系转到基督的另一个真教会,并对之忠心。如果一个本教会成员的见证良好,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责罚性管教,当他要求离开本教会的成员关系时,他理应合乎规矩地离开,他须私下向长老说明他的要求及离开的原因。此时,长老可根据要求给见证良好而即将离开的成员开具迁往另一教会的证明函(使徒行传18:27)。本教会不得向正处于责罚性管教的成员提供此类函件。凡被长老断定为不忠于“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犹大书3)的教会,或凡不按圣经牧养其成员的教会,长老可拒绝向那些教会开具证明函。3)退会本教会成员的加盟及其生效须满足两个条件:①申请者本人自愿忠心;②本教会按照本章程第四条所定的程序接受。据此,在某些条件下,成员不能单方面地终止成员关系。一般的原则是:本教会的成员可自愿退出成员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成员首先应与长老协商。但是,一个应受责罚性管教的人所提出的退会无效,并且本教会可据第六条所定的程序对他予以公责,限制他作成员的某些特权,或将他逐出教会(使徒行传15:24;约翰一书2:18-19与约翰二书7-11)。4)辞退辞退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如果一个成员毫无正当理由地停止参加教会所规定的聚会,或与因搬迁而停止与教会保持必要的联系,长老即可酌定取消他的成员身份(根据约翰一书2:19的一般原则)。在此情况下,长老应力求与那人联系,查清情况,解决问题(以西结书34:4)。如果这些努力都没有效果,那么长老就当在可行的时候通知那人和大会,他不再是成员。另一种是如果一个没有犯过需要责罚性管教之罪的成员,他或声明不再忠心地遵守本章第二、五条的规定(即对成员的一切要求)(民数记30:2;申命记23:21-23;诗篇15:4,24:4;马太福音5:37),或无正当理由地停止履行那些规定,将之当作生活的准则(诗篇76:1;提摩太后书2:19;传道书5:1-5;也根据马太福音21:28-31,23:3的一般原则),可是他又拒绝自愿退会,那么他将受到辞退的处理,只是长老须先给他适当的劝戒(提摩太后书2:24-26)。碰到这样的情况,长老可在固定或专门召开的大会上,向大会提议,辞退那人,说明他们提出辞退的根据,征求大会的同意。未经大会明确的同意之前,不得辞退任何成员。辞退的决议将通知本人。5)逐出教会凡教导或坚持主张错误与异端教义的人,凡行事无耻、执迷不悟或与他作基督徒的见证不一致的人,凡蓄意搅扰教会合一、和睦或纯洁的人,依照圣经的教训,大会必须断绝与这等人的往来,取消他的成员身份(马太福音18:15f;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1f;提多书3:10-11)。逐出教会的程序应按本章程第三章二条的细则来进行。第二则终止的含义1)本教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督普世教会的一部分(普世教会由全世界所有的真教会构成)(加拉太书1:13,22;以弗所书3:21)。据此,为了普世教会的纯洁、和睦、造就、联合,各教会之间公开坦诚的交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当一个人的成员身份被终止时,长老可按他们的酌定,通知本教会的成员或别的地方教会(使徒行传15:4;提摩太前书1:20;提摩太后书2:17,4:10)。2)此外,本教会不是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据此,本教会向社会负有道德的义务,行事正直,维护自身的好见证(哥林多后书8:20-21)。所以,长老可凭他们的酌定,向教外各界公布某人的成员身份被终止的原因(利未记5:1;箴言29:24;彼得后书4:15)。3)成员身份的终止并不是这人散布纷争,传播假教训或诽谤,或从事任何威胁本教会或普世教会和睦及合一的理由。据此,这人一经确定有制造分裂的行为,长老需视情况向他提出适当的警告,为的是维护和保守会众与普世教会的平安、和谐(使徒行传15:24;罗马书16:17-20;提摩太前书1:20;提摩太后书4:14-15)。第三章教会管教第一条保守管教基督的每个门徒必须在神的管教(祂的教训与责备)之下,这管教主要是通过教会来向每一个人实施的(马太福音28:18-20;哥林多前书12:12-27;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5;希伯来书3:12-13,10:24-25)。保守管教将促使各成员个体地及整个教会集体地成圣。如果保守管教失效,有时就有必要采用责罚性管教。第二条责罚性管教第一则总论1)一旦有异端教义或不规矩、不道德、丑恶的行为出现在教会成员的身上时,就需要实施责罚性管教。总原则是:只要可行,在采取严厉的措施之前,必须先力求藉着辅导和劝勉来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除去冒犯(加拉太书6:1;雅各书5:19-20)。本教会必须谨慎地按照马太福音18:15-16,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1-13;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提摩太前书5:19-20;和提多书3:10所提供的原则,采取适当的责罚性管教。在某些情形下,教会可采取公开劝勉与(或)公开悔改的责罚方式(马太福音18:17;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1-15;提摩太前书1:20;提多书3:10)。本教会的全体成员都有责任服从及执行教会责罚性管教的决议。2)既然教会是属灵和信仰的机构,那么教会在管教上所施加的惩罚也是属灵的(哥林多后书6:17;10:1-6;约翰福音18:36)。它们包含当众责备(马太福音18:17;提摩太前书5:20),回避交往(罗马书16:17;哥林多前书5:9-11;帖撒罗尼迦后书3:6,14),终止领受主餐(哥林多前书5:11),终止教会的成员身份(马太福音18:17,哥林多前书5:13),目的是藉着人的忧愁与羞耻生出悔改来(哥林多后书2:7;帖撒罗尼迦后书3:14)。但教会无权没收财产,解除婚姻关系,或施加任何形式的体罚。但是,根据圣经的原则(罗马书13:1-5;彼得前书4:15),一个触犯法律的成员可被交送司法当局处理。3)责罚性管教的目标总是荣耀上帝,为了教会的福乐与洁净(哥林多前书5:6-7),为了挽回冒犯者并促进他属灵的成长(哥林多前书5:5;哥林多后书2:5-8;提摩太前书5:20)。10第二则公责公责是:牧者要求一个毫无悔意的成员在会公众面前,为重大的罪悔改(因这罪过大,不可私下地处理它);有时,即使对已悔改重罪的成员仍需采用公责。凡长老判定为公开的行事不正(加拉太书2:11-14;提摩太前书5:20),常犯某个罪(提多书1:12-13),或严重的教义错误(提多书1:10-13),对会众的虔敬、合一或见证产生很大的威胁时,即可实施公责。凡谦卑地接受公责、认罪并表现出已悔过生活的人(箴言28:13),日后必因敬虔的悔过而受到公开的表扬(哥林多后书7:7-11)。如果责备未引起注意,那就要施加进一步的管教。第三则中止(中止在此是指暂留在教会接受察看)若成员某些不正的行为严重危害到教会的合一、圣洁与见证,主便命令中止该成员的某些特权(罗马书16:17-20;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在中止的所有事例中,有过犯的人仍被视为基督里的一个弟兄和教会的一个成员。所以,成员若有符合以下五种主要过犯之一的,长老要在教会的事务会议上提议中止有过犯之人的成员关系,并详述提议的根据。中止的决议必须通过到场成员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或举手才可生效。为了维护圣洁与和睦的气氛,长老有权仅凭他们的酌定,对一个成员实施暂时的中止,禁止他参加不多于一次的主餐,与此同时他们要商讨采取最审慎的行动。导致成员被中止的五类罪如下:1)一个顽梗的私下过犯者(马太福音18:15-17)。当一个私下的过结经过主按马太福音18:15-16所吩咐的方式以仁慈及祷告的心来解决,但仍无果效时,它即被视为一个严重的过结。卷入过结的弟兄就当把问题报告给长老,如果他们认定那问题是严重的,也无法说服这弟兄悔改,那么他应向教会汇报,提议中止那顽梗弟兄的成员关系(马太福音18:17上)。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中止之后,那人仍在自己的罪中顽梗不化,教会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手续逐他出会(马太福音18:17下)。2)煽动分裂的教训或行为(罗马书16:17-20;提多书3:10)。经过劝解之后,一个成员仍坚持宣扬与圣经及《威斯敏斯德信条》相背的严重教义错误,或企图在成员中间散布违背圣经和本章程的纷争,这人将被视为好结党营私者而中止他的成员关系。既然每一名成员都有责任维护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以弗所书4:1,),所以任何成员都不该隐瞒如此罪恶的分裂行径,反而要责备它,向长老揭露之(申命记13:6-11;哥林多前书1:10-11)。长老一旦觉察到某位成员有导致分裂的行为,他们就当按照圣经温柔和耐心地劝导他(哥林多前书1:10至4:21;提多书3:10)。如果,甚至在接受了长老反复的劝解之后,该成员仍然坚持这样的行为,长老就要把情况汇报给教会,并提议中止那制造分裂的弟兄的成员关系。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中止之后。那人还是执迷不悟,教会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逐他出会。3)不规矩的行为(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当一个成员故意坚持行事公然藐视:或是上帝在创造的律例上为全人类所设立的秩序,即关于工作、安息日与婚姻的律例(创世纪2:1-3,15,18-24;出埃及记20:8-11;哥林多前书7:1-17,39;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提摩太前书5:8;提多书2:5);或是基督在圣经中为祂的教会所建立的秩序,也是本教会在此章程中所采用的秩序(哥林多前书11:17-34,14:37-40;提摩太前书3:14,15),他可能将被视为一个不守规矩的人,其成员关系随即被中止(帖撒罗尼迦后书3:6)。长老一旦发现,尽管一个成员受到了保守管教的劝解(帖撒罗尼迦前书5:14),但他还是行事不规矩,他们就当照着上帝的话温柔和耐心地衷告他(帖撒罗尼迦后书3:14-15)。如果,即使经过长老的劝解,那成员仍然坚持这行为,长老就要把情况汇报给教会,并提议中止那不守规矩弟兄的成员关系(帖撒罗尼迦后书3:14-15)。如果,虽经过一段时期的中止,那人仍不悔改,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逐他出会。4)令人震惊的罪——若某个成员犯了令人震惊的罪,但表现出真诚的悔意,包括顺服长老,那么暂时中止他的成员关系可能仍是谨慎的举措,以便确定他的悔改是真实的(马太福音3:8),免得基督的名和教会受玷污(撒母耳记下12:14;罗马书2:24),使他人不敢壮胆犯罪(提前5:20)。如果那人没有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长老可在稍晚的时候向教会提议,按照本章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逐他出会。115)藐视教会管教——若某成员被指控或被怀疑犯了需要责罚性管教的罪,但他不参加教会的聚会,或拒绝与长老会面,蓄意回避调查,那么此人的成员关系可能会被中止(马太福音18:17;民数记16:12,20,27)。长老日后可向本教会提议,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驱逐他。第四则逐出教会1)除了驱逐那些被中止作成员的人之外,若有成员显露出来的一些罪(道德或教义上)在本质上是及其邪恶的,致使初步的行动如公责和中止的管教已不适用,那么他可能会立即被教会逐出(哥林多前书5:1-5)。在发现某成员有严重的不法行为,而他又毫无悔意时,就当采用这严厉的措施。这严厉的措施是专用于洁净那冒犯者,使他与那致命的罪隔绝,也促使他真诚而持久的悔改(哥林多前书5:5;6:9-11)。所以,在长老作了真诚但无成功的努力之后,未能使冒犯者悔改和转变,长老就要向教会汇报这事,并提议逐出他。2)所有逐出教会的决议必须由会众来执行(马太福音18:17;哥林多前书5:4)。逐出教会的决议必须有到场成员至少三分之二人数的投票或举手方可生效。第四章教会的职员第一条总论唯有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歌罗西书1:18),祂藉着祂所命定的职员管理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以弗所书4:11),圣灵也赋予他们所需的美德与恩赐,使他们能做好事工(哥林多前书15:9-10)。因为教会职员是基督命定的,所以他们有权柄(哥林多后书13:10),同时他们的权柄受到圣经的限制(哥林多前书14:36-38,约翰三书9)。教会职员分为两种,即长老与执事(腓立比书1:1,提摩太前书3:1-13)。长老被称为“监督”,因为他们负责督理上帝所托付他们的会众(使徒行传20:28;彼得前书5:2);“牧者”,因为他们牧养上帝的羊群(徒20:28);“那些引导你们的”,因为他们照管和看顾上帝的家(提摩太前书3:4,希伯来书13:17,24)。教会有责任从中寻找拥有主基督赐予任职所必须的美德与恩赐的成员(使徒行传6:3),在通过会众投票或举手正式确认他们之后(使徒行传6:5-6),藉着同心的祷告按立他们(使徒行传6:6),然后服从他们的权柄(路加福音10:16,约翰福音13:20;希伯来书13:17;彼得前书5:5)。第二条担任本教会职员的一般必备条件1、本教会的所有职员必须是这教会的成员,符合第三条第二则规定的情况例外。2、任何被按立任职的个人必须能够在良心上确认他对《威斯敏斯德信条》与本教会章程的赞同。一旦他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的道德的本份,使各长老知道这事实。3、虽然我们肯定,上帝也赐给妇女属灵的恩赐,她们也能给予教会的职员大大的援助(罗马书16:1-6;腓立比书4:3;提摩太前书3:11),但圣经禁止妇女担任教会执事或长老的职分(哥林多前书14:33-35,提摩太前书2:8-15;3)。故此,不当提名、选派或按立妇女担任本教会的这些职分。在整个教会的正式聚会中,或是带领祷告,指引敬拜,宣读经文,带领唱诗,主持圣礼,或是传扬和讲解上帝的话,任何妇女负责或带领这些活动都是违背圣经的(哥林多前书14:33下-35,提摩太前书2:8-15)。因为妇女在教会的聚会之外在属灵的事上管辖男人也违背圣经,所以只要有成年男子常在教会的事奉之下,那么本教会就不会任命妇女担任教导或管理的职分。但,我们肯定妇女属灵的恩赐,也鼓励她们使用她们的恩赐:训导儿女及别的妇女(提多书2:3-5),在非正式的聚会中说造就妇女及男人的话(哥林多前书11:5;使徒行传18:26;罗马书16:1-4,提摩太前书5:9-10),协助执事做好他们的事工,尤其是教会的慈善侍奉。12第三条长老第一则长老的权威1)他们的权威的根据:基督——教会的头(歌罗西书1:18)藉着祂的众使徒(以弗所书2:20;约翰—4:6),已赐给祂的教会圣经作为正确无误、永不改变的行事准则(马太福音20:28;哥林多前书7:17;哥罗西书4:16;帖撒罗尼迦后书2:15,3:14;提摩太前书3:14-15),所有教会的职员都受圣经的约束(哥林多前书14:36-38)。圣经若在某个具体的问题上指示教会,那么无论是明确还是含蓄,都决不可被违背。若圣经没有明文论到某个问题,教会的职员应被圣经的一般原则及一般的启示之光与秩序所限制(哥林多前书11:13-14;14:40)。2)他们权柄的限制——圣经规定了教会职员与会众权柄的范围及界限。作为一体的长老被授予权柄负责全面地督理教会(使徒行传20:17-35;彼得前书5:1-2),包括;传扬、讲解上帝的整个训言(使徒行传20:20-21,27;提多书1:9);看顾教会每一个成员的灵魂(以弗所书4:11-16;歌罗西书1:28;贴撒罗尼迦前书2:11;希伯来书13:17);藉着制定一般章程和作出具体的决定,在一切事务上指引教会(提摩太前书3:4-5,希伯来书13:17;彼得前书5:1-2)。同时,长老必须以作会众仆人及榜样的姿态运用这权力(马太福音20:25-28;彼彼得前书5:3),在行事时注意会众的意见(以西结书34:4,提摩太前书3:4-5;彼得前书3:7)。所以,长老在任何大事上或巨额开支上都当征求会众的建议和支持,并在适当的时候愿意听从会众(使徒行传19:30;21:11-14)。而且,在认可与确立教会职员(使徒行传6:1f;14:21-23)及实施教会管教最严肃的行动中(即中止成员关系与逐出教会)(哥林多前书5:4-5;贴撒罗尼迦后书3:14),主已命定,这些事的生效都以会众的赞同或投票结果为准。会众赞同是指按照本章第五条第二则的规定来认可及确立的职员。此外,在修改本章程时须经会众同意。第一章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最后,接受与驱逐成员都必需征求会众的意见和同意。在接受成员与驱逐成员的事上,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征求会众意见与同意的程序。第二则长老的复数性1)圣经清楚地教导,每个地方教会都当有复数的长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长老(使徒行传14:23,20:17;腓立比书1:1;提多书1:5)。为此,教会应当努力发掘并正式地认可所有被圣灵赋予所必需美德与恩赐的人(也只能是这样的人才可作长老)。2)长老人数的不足(人数少于两个)。本章程认为,符合圣经教会秩序的标准要求有复数的长老督理本地方教会(使徒行传14:23,20:17;腓立比书1:1;提多书1:5)。所以,若在本教会历程中的任何时期,没有足够的长老任职,并且这缺乏又不能及时的得到补充,剩下的长老(如果没有长老,那么执事应当尽这本分)就当向一个奉守《威斯敏斯德信条》为标准的可依赖的地方教会寻求牧师(长老)暂时的督理(见本章程第七章三条)。因长老的复数性是圣经的标准,所以这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符合圣经的牧养与领导。被寻求的符合此条件的长老,在他们愿意承担上述所定的这些责任时,教会就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正式地服从那些长老的督理。如果本教会还剩下一位长老,那些长老应作为他的同工行使职权。接受那些长老督理的决定应当在正式的教会事务会议上,以书面无记名的投票方式来表决。决定的通过须有到场成员超过四分之三人数的投票。以后的几年中,在每年的教会事务会议上,应当以同样的方式来确立认可那些长老的督理(或未达到四分之三人数的投票即被撤销)。当有复数的常驻长老兴起时,那么这里所描述的督理安排就当立即停止。第三则长老的平等与差别各位长老在职务与权力上是平等的(使徒行传20:28;希伯来书13:17),但在恩赐与职能上不同。每一个长老必须“善于教导”,从事私下的教训与劝勉,并从事教会的管理与治理事工(使徒行传20:28;提摩太前书5:17)。当然,在执行牧师职分的不同方面,一些长老会更有经验,更加投入,更精通,并且因上帝所赋予的恩赐不一,一些长老应当比另一些更多地从事正式公开的13讲道与教导(提摩太前书5:17)。鉴于恩赐在程度上的不同和这职分的许多重大责任,至少一个长老全职事奉与督理教会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他一生的呼召。教会有责任向那些劳苦传道和教导的长老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另一些长老在任职的同时仍需保留他们的普通职业(使徒行传:18:13-15;哥林多前书9:9-11;提摩太前书5:17-18)。第四则长老的人数与任期虽然设立复数的长老是新约为每个地方教会所定的准则,但新约没有具体规定每一个地方教会当有长老的人数,也没有限定长老任职的期限。一个真被呼召担任这职的人通常是终生蒙召任此职。他是基督给教会的恩赐,并且上帝的恩赐是毫无后悔的(罗马书11:29)。只有当一个长老没有继续达到任职所必须的资格时,他才会失去担任长老的职务。第五则长老的资格任何被考虑担任长老职分的人必须向上帝的百姓见证出,他们有合乎圣经所启示的个人、家庭和事奉的资格(提摩太前书3:1-7;提多书1:5-9)。任何蒙召任此职的人必须能够本着良心赞同《威斯敏斯德信条》和本教会章程。他一旦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和道德的本份,使教会知道这事实。第四条执事第一则执事的职责执事负责管理教会的日常事务、俗事和慈善的事奉,以便长老能够更专心于属灵的事(使徒行传6:3-4)。他们必须与长老合作并服从长老,尽好自己的职责(使徒行传11:30)。第二则执事的人数及任期执事的人数不是固定的。教会可从拥有任职符合圣经资格的弟兄中选出执事,按照事工的需要确定执事的人数(使徒行传6:3)。会众也不限定他们任职的期限。第三则执事的资格使徒行传6:3与提摩太前书3:8-13具体规定了一个人蒙召担任执事的资格。任何蒙召任这职的人必须能够本着良心赞同《威斯敏斯德信条》与本教会章程。他一旦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和道德的本份,使教会知道这事实。第五条教会职员的选拔、按立与确认第一则选拔的任务任命长老与执事的特权只属于主耶稣基督。然而,祂已命定一个地方教会行使选拔的职责,即选拔祂在该教会中任命作长老与执事的那些人。长老的人数是根据基督的恩赐来定(以弗所书4:11),而执事的人数则是根据教会的需要与合乎任职资格的弟兄的多少来确定(使徒行传6:1-4)。长老与执事的上任是由众长老按手来正式确定的(提摩太前书4:14)。以此方式表示赞同是众长老的责任(提摩太前书5:22)。所以,每一个职员的上任不但要获得教会全体的同意,也要获得众长老的同意。主对成员担任这两种职分之一的选拔主要是藉着:教会对任职所必须的美德与恩赐的正式分辨,个人自愿地服事基督与祂的教会。选拔职员是极为严肃的事,决不可草率决定,应当多多祷告,等候上帝,诚实地细读圣经相关的经文,诚恳地评估人选。第二则选拔的过程1)长老的提名。担任长老或执事的人员应当由长老提名(使徒行传14:23,提多书1:5)14只有长老才可随时提名一位或多位候选人任职,并且召开特殊会众会议,评审他们提名的候选人。同样,成员也可随时向长老提出他们认为具有潜力担任职员之人的姓名。2)会众的赞同。召开选拔职员的任何教会会议应当提前至少两个礼拜宣布。对所有的候选人将分别进行讨论及投票。在讨论期间,候选人与其家人须离开教会的现场,直到书面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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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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