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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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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和人员接种合格的第一类疫苗...

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试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和人员接种合格的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六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第二章调查诊断、鉴定和治疗第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按《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程序(试行)》规定进行。第九条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病例,按照疾病临床治疗要求进行治疗。第十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级和省级确定2家三级综合(或包括1家专科)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第十一条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程度分级的鉴定。第十二条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一)一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系数为1.0。(二)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9。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8。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7。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6。(三)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5。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4。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3。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2。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伤残系数为0.1。(四)四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第十三条一级甲等的一次性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湖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0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补偿15年。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第十四条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学会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偿年限: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为20年。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第十五条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造成死亡和三级及以上的残疾,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经济补偿后,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按以下办法凭有效凭证一次性补偿: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一)医疗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报销。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或未参加医疗保险受种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二)交通费: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就医期间,往返医疗单位的交通费,包括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火车软卧、机票不属报销范围)。报销的交通费应与病历记载的就医时间和次数相符。住院患者为住院首次和出院末次的交通费。(三)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湖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最长时限为一年。误工费=上一年湖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50×实际误工天数。第十七条受种者死亡的,尸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需要进行尸检的死亡病例,尸检费由提出尸检方预缴,最后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第一类疫苗鉴定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须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或鉴定的责任。第四章申请受理和补偿第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受理及补偿实施工作。第十九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方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以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送达日为准)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条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接种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书;(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生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损害程度分级,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四)受种者就诊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与异常反应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五)受种者异常反应疾病诊疗费原始凭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诊疗费后的回单、交通费票据、误工天数及其证明材料(伤残等级四级以下提供);(六)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印件;(七)残疾病例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八)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受种方提交的补偿申请和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报所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将补偿经费计算结果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补偿意见,同时抄送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补偿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受种方送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一)受种者及所接种的疫苗、补偿申请人;(二)补偿金额、标准和计算方法;(三)补偿方;(四)通知书开具日期及受种方同意补偿的有效期;(五)办理经济补偿手续的相关事宜;(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章。第二十三条受种方在收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送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应在60日内,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一次性补偿经费。协议书内容包括:受种者异常反应的诊断或鉴定结论、诊治经过以及经济补偿测算和金额数。第二十四条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有异议的,在收到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的,补偿支付程序自动中止。第二十五条若申请人60日内不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也未提起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先行垫付给受种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将垫付费用凭据上报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于次年统一拨付。第二十七条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期间,受种者按医保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先行支付。经调查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按本办法补偿。由相关单位垫支的医疗费等,在一次性补偿费用中抵扣。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后续关怀与救助:(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我省人口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符合大病医疗保障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报销。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二)教育部门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四)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编辑可编辑精品文档可编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五)残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六)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第二十九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不少于20年。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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