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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4 5 防止海运包装 生活污水 垃圾 污染规则!"#!$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见本附则的附录。(&’")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系指%()*规则中对有害物质所规定的盛装形式。(+)除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外,应禁止装运有害物质。(")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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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见本附则的附录。(&’")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系指%()*规则中对有害物质所规定的盛装形式。(+)除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外,应禁止装运有害物质。(")作为本附则的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限量和例外的详细要求,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装运过有害物质的空容器,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它们本身视为有害物质。(-)本附则各项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及设备。第+条包装(&)根据其所装的特定物质,包装件应能使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第"条标志和标签(&)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应仅使用商品名称),并应加上永久的标志或标签牌,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这种识别标记,在可能的时候,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采用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在盛装有害物质包装件上标记正确技术名称和粘贴标签的方法,应使包装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个月后,其标记内容仍能保持清晰可辨。在考虑使用合适的标志和标签时,应注意到其使用的材料及包装件表面的耐久性。(")盛装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记要求。"!参见由本组织2’!&(3&!)号决议通过的并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已作出修正或可能作出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则);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001和%(./+&01。"参见%()*规则中规定的具体免除条款;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001和%(./+&01。·+,"·第!条单证!(")在所有有关海运有害物质的单证上涉及这些物质名称时,应该使用每种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应仅使用商品名称),并对该物质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应附以经签字的证明或申明,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地包装并加有标志、标签或标牌,处于适合装运状况,对环境的危害已减至最低限度。($)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用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持有这些单证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船为止。离港前应备有"份上述单证的副本,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见统一解释"%&(!)如果船舶按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持有装运危险货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则可将本规则要求的单证与危险货物单证合并在一起。如果合并单证,则须将危险货物与本附则所述的有害物质加以明确区分。第)条积载有害物质应正确地积载和加固,以便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第*条限量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上的合理原因,可能需要在禁止运输或对某一船舶的装载数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数量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的大小、结构和设备,同时还应考虑这些物质的包装和内在性质。第(条例外(")禁止将以包装形式装运的有害物质抛弃入海,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护人命所必须者除外。(#)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的特性,对泄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但这种措施的执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第+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该条所指“单证”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123)和电子数据交换(12-)传输技术作为书面单证的辅助手段。"参见由本组织以,%(+(("’)号决议通过并经,%++(##")决议修正的港口国控制程序;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0*)&1。·#!!·(!)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其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在本条(!)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达到正常状况时才能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控制程序应适用于本条。(%)本条中的任何要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方面进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附则!!!的附录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就本附则而言,符合下列任何一种识别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398760102_0的物质均为有害物质:———能很大程度上在生物体内积聚且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在"!栏内,危害级别为“#”);或———能在生物体内聚积并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附带危险,但其滞留期为一周或不足$周(在"!栏内,危害级别为“%”);或!———对于水生物有高毒性,按&’()*+,-"低于$../的标准测定(在0栏内,危害级别为“1”)。!参见!56*7"6*89:;’6*<56*<=6*!":"*89*89:>组成的海洋污染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5>)制定的“毒性标准一览表”。本表由本组织以0&?通函形式每年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所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物质浓度将杀死()3的暴露的试验生物群。也可称为“+,-&’()”。&’()通常以每升的毫克量(/4*&)或百万分比(../)来表示。·21,·附则!!!的统一解释第("#)条$%&在任何中途停靠港,如进行装载或者卸载作业,包括部分作业,标明船上所载有害物质的位置或详细积载图的文件清单经修改后应在离港前准备好,以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使用。·("’·!"#!$防污公约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防污公约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新船系指:(()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年或"年以上交船的船舶。(*)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而言:自南纬’’/001东经’-*/0$1的一点起,至南纬’0/".1东经’-’/..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001东经’-*/00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01东经’-"/.*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001东经’--/"0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01东经’--/00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01东经’-3/00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01东经’-!/001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01东经’."/001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1东经’."/’.1的一点所画的一条连线。第*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小于*00总吨且核准载运’0人以上的新船;($)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0人以上的新船;和())(")本附则生效之日的’0年以后,*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在*00*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文本和45678$($--)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年以后,小于#""总吨且核准载运!"人以上的现有船舶;和(")本附则生效之日的!"年以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人以上的现有船舶。第$条检验(!)凡要求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保证:(#)当船舶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该装置应符合以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为根据的各项操作要求$;(!)当船舶设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系统时,该系统应为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类型;(")当船舶设有集污舱时,该舱集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参照该船营运情况,船上人数以及其他的有关因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应有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和(%)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按照本附则第!!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第&条证书的签发(!)对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在任何情况下,主$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01)决议通过的《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的建议和性能试验指南》;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1+23()#,。·#&)·管机关应对该证书负全部责任。第!条他国政府代发证书(")本公约缔约国政府应主管机关的申请,可派人对船舶进行检验,如认为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应按本附则签发或授权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和检验报告副本各"份应尽早送交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该签发的证书上应声明,该证书是应主管机关的申请而签发的,并应与按本附则第’条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对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第(条证书的格式《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按与本附则附录所示样本相一致的格式写成,使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证书文本还应有这两种文字之一的译文。第$条证书的有效期(")《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这一期限,除本条(&)、(%)和(’)中所规定者外,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年。(&)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其所挂国旗的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则主管机关可予展期。但是,只有在为了让该船完成其航行前往船旗国或预定进行检验的国家,而且这样做是正当和合理时,才给予这种展期。(%)证书的这种展期,不得超过!个月,被给予这种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其船旗国或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在尚未取得一张新的证书时,不得凭借这种展期而驶离该港或该国。(’)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个月时间的宽限。(!)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份转交主管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第)条生活污水的排放(")除本附则第#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船舶在距最近陆地’+,-./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第%(")(*)条所批准的设·&!0·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第-条例外本附则第0条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排放生活污水,且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第!1条接收设备(!)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在港口和近海装卸站设置能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第!!条标准排放接头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结,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2!·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项目尺寸外径!"#$$内径按照管子的外径螺栓圈直径"%#$$直径"&$$的孔’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外沿。槽口法兰槽口宽"&$$法兰厚度"($$螺栓和螺帽:数量,直径’个,每个直径"($$,长度适当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的管子,以钢或其他同等材料制成,表面平整,连同一个适当的垫圈,应能承受()*+,$!的工作压力对于型深为-$和小于-$的船舶,排放接头的内径可为.&$$。·!-!·附则!"的附录生活污水证书格式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经政府授权,由(国家全称)!!!!!!!!!!!!!!!!!!!!!!!!!!!!!!!!!!!!!!(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全称)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签发。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总吨位该船核准载运人数新船’现有船舶!签订建造合同日期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交船日期兹证明:(#)本船按照《#$%&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第&条(#)(()(")至(#)的规定设有如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集污舱!和排放管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说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类型制造厂的名称经主管机关核准,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下列排放物标准$:())!粉碎机的说明:粉碎机的类型制造厂的名称消毒后生活污水的标准!!!!!(*)!集污舱设备的说明:集污舱的总容量+&!!!!位置(,)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装有标准通岸接头。(-)本船已按照《#$%&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有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条的规定进行了检验。检验查明,本船的设备及其状况在各方面均属合格,本船符合上!不适用者划去。$应将参数列入。·-.&·述公约附则!"的适用要求。本证书有效期至止。签发于(发证地点)(发证日期)(发证官员签字)(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根据上述公约附则!"第(#$)和(%)条的规定,本证书有效期展期至止。签字(经授权的官员签字)地点日期(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防污公约附则%(包括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第&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而言:自南纬&&())*东经&+’()$*的一点起,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南纬’+(")*东经&,+())*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东经&,"(&,*的一点所画的一条连线。(")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特殊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条中所列各区域。第’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第"条在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除本附则第+、,和.条的规定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0)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12345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处理入海;(()本条())(!)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和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的粗筛。(")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第,条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除本条(")的规定外,从事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停靠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禁止处理本附则所规定的任何物料。(")位于距陆地!"#$%!’以外的这种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停靠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可允许已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废弃食物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的粗筛。第+条在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以及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勒比海区域,其界限如下:(.)地中海区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北纬,!/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1为界。())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2/,,341为界。(()黑海区域系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为界。(5)红海区域系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43+1,东经,*/!6301)和胡森穆拉得(北纬!"/,-3,1,东经,*/*-3"1)之间的恒向线为界。(’)海湾区域系指位于拉斯尔哈得(北纬""/*-1,东经+6/,41)和拉斯阿尔法斯特(北纬"+/-,1,东经0!/"+1)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7)北海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区:(")北纬0"/以南和西经,/以东的北海海域;(!)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以东北纬+2/,,341;以及(#)英吉利海峡及其西经+/以东和北纬,4/*-1以北的入口处。(8)南极区域系指南纬0-/以南的海域。(9)大加勒比海区域:如《大加勒比海区域海上环境保护与开发公约》(!64*,西印度群岛卡塔赫纳)第"条第!款所规定,系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下边界组成的的大西洋的一部分:在北纬*-/自佛罗里达向东至西经22/*-1,然后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与西经+6/的交叉点,·"+0·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北纬!"#$%与西经&$"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除本附则第’条的规定外:(()禁止将下述垃圾处理入海:(!)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除本款(*)的规定以外,废弃食物处理入海应尽可能远离陆地,但在任何情况下,应离最近陆地不少于+#,-./0;(*)在大加勒比海区域将已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废弃食物处理入海,应尽可能远离陆地,但在任何情况下,离最近陆地不应少于1,-.+0。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的粗筛。(1)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2)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备:(()凡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接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按照本附则第!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在这些区域中营运的船舶的特殊需要,尽早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设置足够的接收设备。())各有关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照上述(()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本组织。在收到足够的通知后,本组织应确定一个关于本条要求对该区域开始生效的日期,并至少提前+#个月将该确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在该确定的日期之后,停靠在这些特殊区域中尚无接收设备的港口的船舶,也应完全遵守本条的要求。(&)尽管有本条2的规定,下列规定仍适用于南极区域:(()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为在其港口内的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按其使用需要尽快设置接收所有船舶垃圾的足够的设备,并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应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具有足够的能力留存在该区域作业时产生的垃圾,并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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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船舶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入接收设备。第’条例外本附则第1、2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船上处理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垃圾泄漏,且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泄漏或使泄漏减至最低限度;或(*)合成渔网意外落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落失。·#&!·第!条接收设备(")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在港口和装卸站设置能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垃圾接收设备,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规定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不足的一切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第$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其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在本条(")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达到正常状况时才能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控制程序应适用于本条。(’)本条中的任何要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方面进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第(条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总长度为"#*或以上的船舶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条和第&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就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按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其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以及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浮动平台,均应备有"本《垃圾记录簿》。该《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和本附则的附录格式相同。())《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署。船长应在垃圾记录簿完成记录的每一页上署名。《垃圾记录簿》的每项记载应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如果这些记!参见由本组织以:1!$(!"()号决议通过并经: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控制程序;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6-789&,.。"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01!("%$)决议通过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见环保会通函-./0203451%"!及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6-789&9.。·#&$·载也使用该船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在发生争执或有不同意见时,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的记载为准。(!)每次焚烧或排放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焚烧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垃圾记录簿》应被存放在船上适当的地方,以备检查。该记录簿应在作最后一次记录后保留#年。($)如发生本附则第%条所指的排放、泄漏或意外落失,垃圾记录簿上应记录落失的情况和落失的原因。(&)主管机关可对以下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的要求:(’)核准载运()名或以上人员,航行持续时间为(*或以下的船舶;或(!)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缔约国政府主管当局可以对停靠本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适用本条的任何船舶的《垃圾记录簿》进行检查,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垃圾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应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规定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和复制经证明的副本应尽速进行,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对(++,年,月(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规定应自(++-年,月(日起适用。·#)+·附则!的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垃圾记录簿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编号:时间:自至%前言根据经%&’(年议定书修订的%&’)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附则!第&条的规定,应保持对每次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进行记录,包括在海上排放,排放至接收设备或排放至其他船舶。+垃圾和垃圾管理垃圾包括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生活和作业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防污公约其他附则中所定义的或列出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有关资料应参照’)*’(防污公约附则!实施指南。")垃圾的种类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分类如下:%塑料;+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食品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垃圾记录簿的填写,/%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垃圾记录簿上填写:(0)当垃圾排放入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船位(经度和纬度);(%)所排放垃圾的种类;(&)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以1)计);"参照’)*’(防污公约附则!实施指南;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3.-.4。·+.2·(!)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当垃圾排放至岸上接收设备或排放至其他船舶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施或船舶的名称;($)所排放垃圾的种类;(%)每种排放垃圾的估算量(以"#计);(!)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当焚烧垃圾时:(")焚烧的日期和开始及结束时间;(#)船位(经度和纬度);($)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计);(%)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字。(%)垃圾意外或其他例外排放:(")发生的时间;(#)发生时所在港口或船位;($)垃圾的种类和估算量;(%)垃圾处理、泄漏或落失发生时的情形、原因以及附注。&’(收据船舶送交垃圾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的经营者或接收垃圾的船舶船长收取详述这批垃圾估算量的收据或证明。该收据或证明必须同船上的《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年。&’#垃圾的数量船上的垃圾数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有可能应按类别分别估算。垃圾记录簿中含有许多垃圾估算量的参考数据。认识到垃圾数量估算的精确度还需诠释。垃圾加工处理前后的体积估算会有所不同,有些加工处理程序可能无法对体积进行有用的估算,比如持续的废弃食物处理,因此在填写记录和诠释记录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垃圾排放记录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编号垃圾种类:$塑料制品%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食品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除外)注意:在特殊区域内禁止排放除食品废弃物以外的任何垃圾。只有排放入海的垃圾必须分类。除分类$外,只有排入接收设备的垃圾需要列出总的估算量。排入接收设备或其他船舶的排放入海的估算量(+&)估算量焚烧的日期*时间船位&证明*签字(+)估算量(+&)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其他船长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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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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