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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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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www.166law.com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马淑英、任国祥与陈宝兴、郑耀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www.166law.com 原告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诉称,2009年12月9日17时20分,陈宝兴驾驶豫AF0618自卸大货车沿机场迎宾大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民航河南空管分局14米处时,与四原告亲属任振江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任振江当场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宝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振江无责任。郑耀庭为豫AF0618自卸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1618元。陈宝兴、郑耀庭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陈宝兴辩称,我是郑耀庭雇佣的司机,此交通事故属实,我愿意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情况承担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郑耀庭辩称,我愿意对原告方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我仅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交警部门已向原告方支付20000元,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属重复计算,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再作具体陈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17时20分,陈宝兴驾驶豫AF0618自卸大货车沿机场迎宾大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民航河南空管分局14米处时,与四原告亲属任振江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任振江当场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091209号事故认定,认为陈宝兴超载、超速驾驶自卸大货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陈宝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振江无责任。 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分别系死者任振江的妻子、儿子、女儿、叔父。任振江出生于1946年10月14日,生前系农村居民。 任国祥系死者任振江的叔父,任国祥的父母去世的早,本人没有成家,一直与其兄长任国彦(死者任振江的父亲)一起共同生活,任国彦病故后,2005年10月8日经龙王乡平庄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民组见证和任国华、任兰周、任培杰证明,任国祥与任振江达成协议,任国祥本人没有成家,无劳动能力,由其侄子任振江(死者)扶养,并照顾生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认为,被扶养人任国祥由任振江(死者)扶养照顾生活,应有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郑耀庭系豫AF0618自卸大货车的所有人。陈宝兴系郑耀庭雇佣的司机。郑耀庭通过交警部门已向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支付赔偿款20000元。 郑耀庭为豫AF0618自卸大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止。 法院认为,陈宝兴驾驶机动车与任振江驾驶自行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振江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陈宝兴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作为任振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赔偿因任振江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816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6个月,为12408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17年,为75718元。被扶养人任国祥的生活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年的标准,计算17年,为51748元。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请求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导致任振江死亡,使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4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798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郑耀庭为豫AF0618自卸大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当在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不足的部分69874元(179874-110000元),应当由郑耀庭赔偿。郑耀庭已实际支付的20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陈宝兴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对郑耀庭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耀庭应当赔偿原告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69874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余款498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宝兴对判决书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靳玉梅、任红卫、任春霞、任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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