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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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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目录TOC\o"1-5"\h\z1、防止火灾事故1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4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5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9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1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3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15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17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9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22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25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281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30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

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目录TOC\o"1-5"\h\z1、防止火灾事故1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4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5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9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1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3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15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17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9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22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25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281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30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3515、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3716、防止开关设备事故3917、防止接地网事故4118、防止污闪事故4219、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4320、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4321、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462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47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4824、防止交通事故49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50红色为后加的条文内容蓝色需要看是否符合风电项目1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电缆防火。1.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1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2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C)。1.1.3大容量的发电机和变压器,应按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机组或变压器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各自独立的电缆通道。1.1.4重要公用回路,如保安电源、直流电源、消防水泵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电缆,新建、扩建电厂宜尽量分开敷设,在役电厂合用一条通道时,应充分考虑电缆间距的要求,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一旦着火造成事故扩大。1.1.5控制电缆与动力电缆分开敷设,并在动力电缆之下,采取防火隔离措施。1.2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2.1磨煤机车间内架空的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分别敷设在密封防尘,带盖隔热的电缆槽桥内,并定期清扫飞粉积尘,以防煤灰粉尘自燃起火,烧坏电缆。1.2.2对于中贮式制粉系统,磨煤机的防爆门应尽量远离电缆桥架,防爆门设置方向不可正对着电缆桥架,以防万一制粉系统爆炸,引燃电缆。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4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1.5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7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8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9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0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1.11.1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对电缆绝缘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电缆应及时更换,消除火灾隐患。1.12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12.1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清扫等各项责任制。2汽机油系统防火。2.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2.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2.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2.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2.4.1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是指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1.2.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2.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则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2.7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2.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1.2.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1.2.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3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1.3.2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3.2.1运行人员必须掌握各储油罐或油箱内的燃油种类和自燃点,对储油罐或油箱内燃油加热时,必须认真监视,控制燃油温度和加热蒸汽温度。1.3.2.2加强对储油罐、油箱和加热蒸汽温度测量系统的维护,并定期检验。1.3.3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1.3.4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试验。1.3.4.1汽车卸油时,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消防措施。1.3.5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3.6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1.2.6、1.2.7条的规定。1.3.7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4制粉系统防火。1.4.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1.4.2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1.4.2.1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管道上严禁动火,以防止制粉系统发生爆炸。1.4.2.2在制粉系统、管道检修和清理煤粉作业中,要严格控制煤尘浓度,防止局部空间煤粉混合浓度超标,遇大源发生爆炸。1.4.3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4.3.1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使运行人员掌握煤种变化情况。当煤种变化较大时(特别是挥发份变化较大时),分析人员应及时将分析结果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运行人员。1.4.3.2严格控制煤粉仓温度,当温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1.5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5.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1.5.2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1.5.2.1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的氢气纯度合格率应保证100%。采取提高氢气纯度下限值的办法来保证合格率100%。氢气纯度标准下限值为96%。如将下限控制值提高至一个期望值(如97%),这样,一旦纯度降到期望值,可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纯度降至96%以下,处理不及,影响纯度合格率。1.5.2.2增加检测手段,保证纯度检测的准确性。确保发电机氢气纯度在线表连续运行、记录正常;按要求作好人工定期取样、分析,人工分析包括气体吸收法和离线仪表分析两种。三种检测方法同时准确监督,任一检测手段检出异常数据都必须认真查清原因。1.5.2.3加强监督管理。遇检测数据异常,要缩短检测周期,增加检测次数;落实责任,维护好在线仪表;加强运行、试验、维护人员培训,对纯度分析试验采用试验人员、班长、车间或专工的多级校验制度,确保分析无误。1.5.3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1.5.4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5.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1.5.6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6防止输煤皮带着火。1.6.1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1.6.1.1输煤皮带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1.6.1.2输煤皮带停用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上不存煤。1.6.2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1.6.3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1.6.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1.7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1.8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9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1.1严格执行北京大唐及上级的关于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关规定。1.2严禁非本班操作人、监护人、当班人员参加操作。1.3严格按照操作命令填写操作票。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和当值值长审核,特别复杂操作要经当值值长或变电站站长复审。1.4装设工作票中所需接地线(刀闸)时,应严格执行验电接地的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拆除接地线(刀闸)后,应由值班负责人检查,其中调度下令装设的接地线(刀闸),应根据调度命令执行。2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2.l调度命令应由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接听并逐条记录。2.2严格按照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一项,应在“执行'栏中做记号“"”,不得跳项和漏项操作。2.3对于没有安装状态检测器的微机防误装置,倒闸操作时必须认真核对检查项目,防止空走程序而导致误操作。3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3.l应在交接班时说明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包括电脑钥匙的充电情况)。每月对防误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按处缺程序办理。3.2防误装置的检修应列入相应设备的检修项目中,并与检修设备同步验收,同步投运。4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使用万能钥匙解锁操作时,应由工区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4.1防误装置的万能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有启封使用登记和批准制度,并记录解锁原因。4.2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4.3防误装置失灵和退出运行时应采取临时措施并挂警示牌。4.4在防误闭锁装置退出运行期间或经许可使用万能钥匙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采取加强监护的措施。5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6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6.1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6.2电磁锁应优先使用交流电源。当使用直流电源时,应有专用直流保险,并在端子箱内安装刀闸,操作时合上电源。6.3对于分相操作的隔离开关或接地刀闸,应严格按相操作,按相检查。7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2.7.1应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功能齐全并经国家或行业鉴定运行业绩良好的产品(成套进口设备除外)。8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9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10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11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来如下:1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1.1新建锅炉在制造及安装阶段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制造质量监检包括:设计和制造技术资料、锅筒、汽水分离器、联箱、受热面锅炉范围内管道阀门及附件、承重部件。锅炉监造应成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领导小组,对于产品到货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大设备及具体特殊要求的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环系等,应派人在制造厂进行现场进行监造和抽检;安装阶段检验范围包括:安装技术资料、锅筒及其内部装置、联箱、受热面、承重部件、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及附件、支吊架及膨胀系统的安装质量。安装阶段检验分为锅炉整体超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锅炉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后质量监督检验。2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检查重点是与热膨胀系统相关的设备部件和一年来设备运行常发生故障的部件以及同类设备运行初期常发生故障的部件。首次检查还要对技术资料做全面检查。1.3在役锅炉每次大修应进行定期检验。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电厂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检验由电厂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电厂应与检验单位签订锅炉定期检验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内容包括:检验范围、依据、要求、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检验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项。检验项目要列入年度大修计划。2防止超温超压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2.1.1按《国家电力公司电站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配置、安装和使用若干规定》(国电发[2001]795号)文件的要求,锅炉汽包应配备2套就地水位表(其中一套可用电极式测量装置代替)和3套差压式水位测量装置。锅炉汽包水位的调节、报警和保护应分别取自3个独立的差压变送器进行逻辑判断后的信号,且该信号应进行压力、温度修正。2.1.2严格按照有关锅炉汽包水位测量装置及系统的安装、使用技术规定,对水位计、保护装置及其测量系统进行安装、检查、校对及维护,并制定相应规程及制度。测量或保护装置故障退出运行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审批及限期恢复制度。2.1.3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及具有泄压保护功能的装置解列。2.2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效措施。2.2.1加强运行管理,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运行人员进行调峰工况运行分析、调整操作训练,熟悉机组变负荷特性,并做好事政预想。2.3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2.3,1直流锅炉机组负荷不能低于最低循环流量,并应保证各循环回路流量分配均匀,合理控制煤水比,防止主、再热汽超温。2.3.2做好直流锅炉的燃烧调整工作,避免由于入炉燃料量不均、炉内局部结焦等造成炉内热负荷分配偏离设计状态,造成局部区域热负荷过高、相变点改变,导致受热面超温爆管。2.4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执行。2.4.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2.4.2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2.4.3锅炉超压水压试验一般两个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枝术状况,经上级监察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间隔时间。2.4.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1)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2)锅炉改造、受压部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组成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根据运行情况,使设备安全可象性受到影响时。2.4.5超压水压试验应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技术要求制定超压试验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执行。2.4.6安全阀校验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中记录。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2.4.7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设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的安全阀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热器得到足够冷却。2.4.8对于脉冲式安全门的校验,安全门校验时应在表盘上设立校验状态提示标志,安全门校验完毕后,应有系统恢复、检查和安全门的投运记录,检查完毕后方可在表盘上撤除校验状态标志,以防运行人员不了解安全门系统的实际状态而发生误操作。2.4.9检修过的安全阀及机组大修后必须进行安全阀校验。主安全阀每年应进行一次排汽试验,试验一般可安排在停炉前进行。对于采用液压助跳法整定的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每个系统至少选择一个安全阀进行实启,以校验其整定值的准确性,并不断积累调校经验。2.5应保证在机组运行中锅炉各受热面管壁金属温度能够得到正确监测。2.5.l注意正确选择各受热面管壁温度测点布置,炉外壁温测点安装位置应根据锅炉受热面计算壁温、受热面使用管材、热负荷、介质温度等因素,选择管壁温度高的管圈的出口管段上。使用不同管材的同一片受热面,应根据上述因素分别装设相应的壁温监测点,并制定各自的允许使用温度。3.2.5.2壁温测点应正确安装。保证测温元件与测点处的管壁面良好接触。炉外壁温测点装好后,应对测温元件和测点处的管段进行局部保温。2.6在再热器未通汽时,炉膛出口烟温应小于厂家规定值。机组甩负荷后,严禁在旁路无法投入时采用不停炉的运行方式,以避免锅炉受热面干烧损坏。3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3.1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3.2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3.3.2.1机组启动时,应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运行,保证凝结水精处理出水质量合格。再生时要注意阴阳树脂的安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宜采用高纯碱,提高树脂的再生度。注意凝结水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精处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3.2.2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在机组带负荷运行阶段严禁全部退出运行。如遇系统故障必须退出运行,应该加强对凝结水水质的监督。如果精处理设备退出运行后导致给水质量劣化,则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I2145-1999)中关于水汽质量劣化时的“三级”处理原则进行处理。3.3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3.3.1锅炉上水时要及时通知化学运行人员。严禁未启动化学加药系统上水。化学人员要认真分析各水样,除氧器水箱水质合格后,才允许向锅炉上水。炉水达到点火标准时,才允许锅炉点火。锅炉点火后应进行热态冲洗,汽包锅炉进行炉内处理,通过排污尽快换水合格;直流锅炉应进行严格的热态冲洗,至炉水合格。3.3.2汽机冲转前的蒸汽标准严格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1条执行,严禁蒸汽质量不合格时进行汽机冲转。3.3.3机组启动时,凝结水回收按《大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3条执行。3.3.4机组启动时,严格监督高、低加疏水质量。3.3.5加强补给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监视,在制水周期的后期,加强出水的电导率及二氧化硅含量测试,严禁一级除盐或混床失效运行。禁止向锅炉补给不合格的除盐水。3.3.6加强补给水再生管理,严禁再生酸碱进入锅炉。3.3.7当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大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中的4.3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3.3.8结垢量超标的锅炉,应进行化学清洗。3.4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在机组停运,循环水泵检修时,要做好凝汽器停运保护工作,尤其是钛管凝汽器、不锈钢管凝汽器。停运时间超过三天,要将循环水排净;停运时间超过一周以上,循环水排净后,还要用清水冲洗干净,并通风干燥。防止发生粘泥沉积、有机物兹生、氧的浓差腐蚀。3.4.l机组大修期间,必须按《大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要求,对热力设备各部位进行化学检查,真实反映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实际情况,并作好记录。3.4.2对于主蒸汽压力<5.8MPa,当锅炉结垢量达到6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12年时,应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对主蒸汽压力为5.88~12.64MPa,当锅炉结垢量达到4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10年时,应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对于主蒸汽压力>12.7MPa,当锅炉结垢量达到3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年限超过6年时,也应在大修期间进行化学清洗。3.5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3.5.l对于长期燃用易产生高温腐蚀的煤种的锅炉,应在设计上和运行规程中考虑防止高温腐蚀的措施,必要时应进行合理的燃烧调整,防止火焰直接冲刷炉墙或炉内产生还原性气氛。3.5.2若锅炉改燃与设计煤种不同的煤时,应进行相应的试验研究工作。3.6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3.6.l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检查(24小时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电厂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流探伤检查。3.6.2要根据循环水的水质,通过试验,选用合理的循环水处理工艺,防止铜管腐蚀、结垢。钛管凝汽器、不锈钢管凝汽器也应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管内表面不应结垢、沉积粘泥、滋生有机物。3.6.3胶球清洗系统必须投运正常。要设专人负责,并制订有胶球系统投运规程。胶球投送数量应满足机组参数及股球系统运行方式要求,收球率应在90%以上。3.6.4严格控制给水的加氨量,以防凝汽器铜管产生氨蚀。4防止炉外管道爆破。4.1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4.2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4.2.1运行50kh后,对导汽管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测量弯头圆度及复圆情况。进行外弧面测量,超声波探伤时,应无裂纹或其它缺陷,每次检验高温过热器出口导汽管50%,其他导汽管各1—2根。100kh后增加硬度和金相检验。4.2.2运行50kh后,下降管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每次检验抽检10—20%°100kh后应对弯头两侧用超声波探伤检查。4.2.3定期检查给水、减温水的弯头、三通、阀门及其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4.3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4.3.1检查内容为宏观、测厚、光谱、硬度检查,必要时进行探伤检查。4.3.2检查过热器出口联箱、集汽联箱引出的空气、疏水、压力信号等小口径管,运行100kh后,应予更换。4.3.3抽查排污管、疏水管的弯头,外壁应无裂纹、腐蚀等缺陷,50k后增加排污管割管检查项目。4.4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焊缝进行检查。3.4.5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3.4.5.1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首次试投运时,在蒸汽温度达到额定值8小时后,应对所有的支吊架进行一次目视检查,对弹性支吊架荷载标尺或转体位置、减振器及阻尼器行程、刚性支吊架及限位装置状态进行一次记录。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调整或处理。3.4.5.2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的重要支吊架在每次大修时应做以下检查:承受安全阀、泄压阀排汽反力的液压阻尼器的油系统与行程;承受安全阀、泄压阀排汽反力的刚性支吊架间隙;限位装置、固定支架结构状态是否正常;大荷载刚性支吊架结构状态是否正常。3.4.5.3每次大修时应对机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的支吊架进行检查,每年还应在热态时进行以下检查,并作好记录:弹簧支吊架是否过渡压缩、偏斜或失载;恒力弹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弹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限位装置状态是否异常;减振器及阻尼器位移是否异常。3.4.5.4主蒸汽管道、高低温再热蒸汽管道运行30-40kh以后的大修时,应对所有支吊架的根部、功能件、连接件和管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病已录。3.4.5.5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与启动旁路管道运行80-120kh后的大修时,应对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有:承载结构与根部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弹簧支吊架的荷载标尺指示或恒力弹簧支吊架的转体位置是否异常;吊架活动部件是否损坏或异常;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刚性支吊架结构状态是否损坏或异常;限位装置、固定支架结构状态是否损坏或异常;减振器结构状态是否正常,阻尼器的油系统与行程是否正常;管道零部件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超过10%支吊架受力不正常的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管应进行全面调整和应力核算。3.4.5.6膨胀指示器应完好,机组启动过程中应记录归档并进行分析。3.4.6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3.4.7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3.4.7.l要重点检查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和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3.4.8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3.4.9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和评定。杜绝无证(合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1992)有关规定。3.4.9.1在机组投产后的各次检修中,应逐步对制造和安装焊口进行检查,检修焊口应进行100%探伤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运行中发生过泄漏事故的,还应扩大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同时做好检查和处理记录。3.4.10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3.4.11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3.4.12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填写锅炉登录簿,并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3.5防止锅炉四管漏泄。3.5.1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3.5.1.1各电厂应按照《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的要求,做好锅炉承压部件的防磨防爆管理工作。3.5.1.2凡发生四管爆漏后均要进行爆口宏观分析、金相检查和机械性能试验(爆口前后管段必要时也应分析),对于有管内结垢和管内外壁发生腐蚀的还应对垢和腐蚀产物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分析破坏的原因。3.5.2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时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3.5.2.12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漏泄监测装置。3.5.3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3.5.4加强蒸汽吹灰设备系统的维护及管理。3.5.1.1在蒸汽吹灰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应按照制造厂的说明书上规定的技术要求,对各吹灰器蒸汽喷嘴伸入炉内的实际位置及角度进行实际的测量、调整确定,并对每个吹灰器的吹灰压力进行实际整定,勿使吹灰压力过高。3.5.4.2运行中遇有吹灰器卡涩、进汽门关闭不严等问题,应通知维护人员及时将吹灰器退出并关闭手动进汽门,避免受热面被吹损。3.5.4.3检修时应加强对吹灰器行程经过区域内受热面管的壁面的吹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3.7按照《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7.1对于采用集控方式运行的机组的主、副值班员应全面地掌握锅炉设备的运行特性及设备调整方式对设备安全性影响方面的知识,具备利用运行参数变化正确判断和处理锅炉事故的能力,防止由于运行人员的错误判断和处理造成事故扩大和重大事故的发生。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防止超压。1.1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1.1.1必须为每台压力容器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对定期的检查、校验进行记录备案。1.2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1.2.1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登录。1.2.2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气试验。安全阀的检验应有专责工程师在场,并预先有相应的检验措施。1.2.3安全阀的排汽管设置正确,并有可靠的支吊装置,应注意排汽管的膨胀连接部位的插接深度,防止排汽管膨胀活节在安全阀起座时脱离,造成事故。排汽管底部的疏水管上不应装设阀门、并已接到安全排放地点,安全阀排汽管疏水管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以利于安全阀排汽形成的疏水顺畅排出,以防止排汽管积水在冬季冻结而堵塞。每支安全阀需单独装设一个排汽管。1.2.4蒸汽严密性试验检查时无泄漏。1.3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1.3.1同一系统的各压力表读数应一致,量程和准确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1.3.2水位表完好、无泄漏,液位波动正常,指示清晰,有最高最低液位标示。1.4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4.1.4.1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每台除氧器配置的安全阀不少于两只,应分别装在除氧头和给水箱上。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的最大进汽量。对于设计压力低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定压运行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的2.5倍。对于设计压力高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滑压或定压运行的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汽量不应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安全阀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50mm。1.4.2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1.4.3除氧器应该设有压力高保护、水位高保护。应建立定期校验水位、压力表计的制度。定压运行的除氧器应能通过加热蒸汽压力调节实现压力自动调节,并具有压力高、低压力报警信号。滑压运行除氧器也应具有高、低压力报警信号。1.4.4进行除氧器的汽源切换或投入高压加热器、汽机门杆漏汽时应严密监视除氧器压力,防止设备超压。1.5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氨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1.6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坚固工作。1.7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1.8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9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1.10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1.11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2氢罐2.1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装置,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2.1.1制氢系统的车间应按规定建造,应该有完备的通风、排放系统,防静电系统。2.2对制氧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2.3氢罐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规程》(DL647—1998)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防止腐蚀鼓包。3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3.1火电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3.2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3.3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3.3.1除以上要求外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也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耐压水压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启用:用焊接方法进行过大面积修理;移装的;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3.4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机构签发发“监检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3.4.1电厂应与制造厂签订枝术协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应全过程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工作。3.4.2新购除氧器壳体材料宜采用20G或20R,不宜采用16Mn或Q235。3.5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3.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3.7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间隔时间具体要求如下: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外部检验,可结合机组大修进行,其间隔时间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2个大修期进行一次,安全状况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每2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10年至少进行一次。3.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缩短内部、外部检验时间间隔: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材料有应力腐蚀的;检验人员认为应该缩短的。3.9压力容器因故不能按时检验,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检验时间,并在该中心备案,但不宜超过一年。3.10受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提供受检容器的以下技术资料:安装竣工图和产品质量证明书;设备运行、故障、事故、缺陷处理及检修记录;强度计算书或强度计算汇总表;压力表、安全阀及自动保护校验报告;历次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及使用登记证。3.11内外部检验结束,应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进行评级,并确定下次检验日期。4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叫区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2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l机组调试阶段吸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首次试运前,或机组烟风系统检修后首次启动前,应彻底检查清理炉膛、风道和烟道,防止杂物积聚在空预器换热元件表面上或缝隙中。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碱洗手段,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器蒸汽吹灰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3.1在机组招投标和技术条件生成阶段,就必须注意审查设计方案,对于已投产的机组,也应审查有关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和联锁、吹灰方式和吹灰器的布置、吹灰汽源、水冲洗系统、着火报警系统及隔离档板性能等是否全面、合理,如果有缺陷,应尽早进行更改。3.2必须做好吹灰系统、冲洗系统、消防系统调试、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喷头是否有死角,是否有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首次点火前(或者机组检修后启动前)达到投用状态。3.3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及烟气挡板联锁保护。3.4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3.5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完整的吹灰器,并可以保证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可投入,从而确保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换热面清洁。3.6在吹灰条件和逻辑中,应该有蒸汽温度的测点和限制条件,吹灰蒸汽压力和温度定值必须合理,以确保吹灰蒸汽过热度和吹灰效果。4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4.1锅炉首次点火前或油枪检修后,应检查和确定高能点火器、油枪的最佳位置,并固定好,保证推进、退出正常、到位。4.2新建机组油系统应吹扫干净,并按要求进行油循环,从而清除杂质,防止油枪头堵塞,保证雾化质量。4.3油枪头部各元件要按要求组装好并拧紧,防止漏油和雾化不良。5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5.1锅炉每次点火时,应加强就地看火,及时对油枪进行燃烧调整,合理调整油压、油温、雾化介质压力、配风等参数,确保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在冷态点火时,可以通过投入暖风器等手段,尽可能提高风温,使油燃烧达到最佳效果,保证油燃烧完全、防止生成碳黑,从而避免油及碳黑进入锅炉尾部,积存在回转空气预热器的蓄热元件上。5.2当煤、油混烧时,要防止出现燃烧器超出力和配风不足,否则会造成燃烧不完全,从而使未燃烬的油或碳黑进入锅炉尾部。6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6.1采用介质雾化时,应重视蒸汽或压缩空气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雾化介质的压力和温度在规定值内。6.2应有可靠的雾化介质压力低或燃油压力低保护。7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7.1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停止时可以程控隔绝,机组启动前应做好空气预热器及其烟风挡板有关联锁、保护、信号的传动检查工作。7.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做好着火报警的定值和回路检查传动工作。8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8.1每次启动前应做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严密性和灵活性试验。8.2运行中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卡涩,应及时处理。9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10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10.1若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未设出入口烟/风挡板,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应立即停炉。11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次数。11.l空气预热器吹灰如果采用辅汽汽源,必须重视吹灰汽源参数,其温度和压力必须满足规定值,否则不但达不到吹灰效果,反而会困为吹灰蒸汽带水造成蓄热元件堵塞。2按厂家要求合理调整空预器吹灰汽源压力基地调节机构压力设定值及吹灰器本体调压阀行程,确保吹灰器阀后压力达到规定值。3基建调试期间,或者机组启动期间及其它燃烧不好的情况下,应加强空预器吹灰。12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垢时要碱洗。13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13.l对空气预热器的水冲洗应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2水冲洗系统要保证其喷头能够可靠冲洗到全部蓄热元件,而且为了保证冲洗效果,必须有充分的冲洗水量,合适的流速,适当的冲洗水温度和必要的加药;为了保护设备,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必须考虑空气预热器及烟风道的排水、冲洗水的收集、集中处理及排放。3冲洗前,应将冲洗水加热到70-80°C,并进行加药,控制好加药浓度和冲洗水PH值。4水冲洗一般安排在停炉以后。在空气预热器入口烟温降低到200C以下时按照有关规程或既定方案进行冲洗,整个冲洗过程中,应保持转子始终处于转动状态,低转速转动,这样在提高冲洗效果的同时,还可以减少转子带水。冲洗时间和水量应充分,冲洗到排水清洁、冲洗水和排水PH值一致时,停止碱洗,再用清水冲洗干净。5在进行回转空气预热器冲洗之前,必须进行充分准备和组织,必须一次冲洗彻底,否则,即使干燥后,其残留物亦会从空气中吸收水分,对蓄热元件造成腐蚀,损害空气预热器,从而引发再次积垢和堵塞。13.6冲洗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干燥,干燥有自然干燥和通风快速干燥两种方法。自然干燥法是打开空气预热器热端烟气侧人孔和冷端空气挡板进行自然通风,这种方法一般在环境温度较高情况下使用;通风快速干燥法是在通过转子自然淋水后,打开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烟风挡板,启动风机,并投入暖风器尽可能提高空气预热器的入口风温,以实现快速干燥。对于这种方法,在空气预热器的风量测量装置投入以前,必须吹扫有关仪表管线,预防存水堵塞。7干燥完成后,应从冷端人孔检查空气预热器的蓄热元件,确认是否干燥彻底。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为了防止锅炉炉膛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防止锅炉灭火。6.1.1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1.1.1加强定期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运行人员进行运行分析、调整操作训练,熟悉机组系统、设备性能及有关标准、规程和措施。运行人员要加强炉膛灭火放炮的事故预想,加强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反事故演习。1.1.2有关规程和措施应不断更新、完善,定期进行修订;使之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1.1.3锅炉灭火跳闸后,应按规定进行吹扫,严禁未经吹扫强行点火。1.1.4应制订有关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等的定期检查、校验、维护制度和保护退停审批、限期恢复制度。1.1.5直吹式制粉系统停运或中贮式给粉机停运,应按运行规程进行系统吹扫,防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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