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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销合同案例分析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关于购销合同案例分析关于购销合同案例分析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20xx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货款。但李某于20xx年3月15日与乙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未扣款。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关于购销合同案例分析
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关于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案例分析关于购销合同案例分析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20xx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货款。但李某于20xx年3月15日与乙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未扣款。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代理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情场全部货款。试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款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商业实践中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和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如公章上刻名单位、签发 授权书 网站备案授权书下载肖像授权书文档下载肖像授权书下载歌曲授权书模板下载销售授权书免费下载 的授权人等。因此,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出具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授权的权限、时间期限等内容;在授权期限届满或提前取消授权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书品保密机制,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以免遭致法律纠纷。延伸阅读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原告陈强与被告苗仁系同村农民,双方所争执的土地在1996年前系被告苗仁耕种的荒地。1996年春,村委会根据上级政策,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了调整,当时该诉争的土地调整给陈强耕种使用。1996年春至20__(请自填)年夏,此块土地一直由陈强耕种并上交农业税,无任何纠纷。此后,苗仁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解决,欲向陈强追回此块土地,村干部因土地已进行合法调整而不予解决。20__(请自填)年11月5日,苗仁擅自将陈强耕种的油菜苗犁掉,自己另种其他庄稼,强行耕种至今。陈强制止无效,找村干部解决,苗仁以这幅土地系其开发的荒地为由拒不返还。无奈,陈强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苗仁停止侵害,返还责任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争执的土地,系村委会发包给原告陈强的责任田,陈强已耕种受益四年之久,没有纠纷,况且按规定上交了农业税,原告陈强应享有此块土地的耕种受益权,被告苗仁擅自将原告管理耕种的土地占有使用,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苗仁停止对陈强所承包的土地的侵害行为,诉讼费由被告苗仁承担。[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涉及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系列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下面我仅就以下几个问题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给予简单的分析:一、农村承包合同的效力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2)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3)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4)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5)发包人无权发包的;(6)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盈利的。结合本案,村委会是根据上级政策,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的调整,原告陈强是合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权。二、苗仁并不能当然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平时关系较好。20xx年3月,刘某因公出差,临走时把一辆价值5000多元的摩托车交张某保管。张某欣然接受了。一星期后,张某因疏忽未将摩托车推进家里,致使摩托车被盗。张某发现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能破此案。刘某出差回来得知摩托车被盗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其被盗的摩托车,但张某以自己是出于二人交情无偿保管摩托车,且摩托车被盗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令张某赔偿摩托车损失5000多元。【案例2】杨某夫妇星期天开着自家的轿车到一家大型商场购物,上午10点他们将车停在商场附近的收费停车场。下午2点他们从商场出来,来到停车场的地方准备把车开走。这时他们发现轿车前门的窗玻璃被砸,车上的物品被盗,他们找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表示将拒绝交纳停车费,并且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工作人员将情况向主管叶某上报。叶某代表停车场表示:可以免收杨某的停车费用,但不能赔偿他们的损失。因为停车场收费按每小时2块计算,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高达5400元,明显对停车场不公平,而且杨某存车时并未向工作人员讲明车内存放了其他物品,杨某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汽车维修费用20__(请自填)元原告放在车内的羊绒大衣3400元,共计5400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用20__(请自填)元,至于原告所称羊绒大衣的损失被告不予赔偿。【分析】以上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例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即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在案例2中停车场按每小时2元收取费用,保管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而不能无依据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例如在本案1中张某与刘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就是无偿的。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是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的,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保管费用,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用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区别保管合同的有偿与否,不仅仅是为了明确保管人与寄存人有关保管费用的权利与义务,更主要提在于明确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的大w小;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可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如果保管是有偿的,如在案例2中杨某夫妇与收费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告的汽车在存放期间发生毁损,显然是被告没有妥善看管好保管物,被告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告声称其损失还包括车内的大衣,但是由于其存车时没有向停车场说明并征得同意,而停车场主要的业务是向对方提供临时保管车辆的服务,保管车主其他物品不是他的业务范围,所以这部分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可见,保管人应当对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要求保管人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在无偿合同,在保管人有重大过失而造成保管物的毁损,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这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如在案例1中,刘某将摩托车交给张某保管后,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张某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然而,张某由于疏忽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致使摩托车被盗造成刘某损失5000多元,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的责任,比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的责任相对较轻,本案张某是无偿为刘某保管摩托车,根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关一致的原则,可适当减轻张某的责任。综上所述,在我们订立保管合同时,由于对保管费是否作出约定直接影响到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的轻重,以及保管人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时,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因而在保管合同中有无保管费的条款,对于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重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原告A公司诉称:20xx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xx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xx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xx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B公司的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四)审判结果(1)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A公司相应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颁布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的情况下,C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数量,2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AT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后物资公司就赔偿问题与“L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案例4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案【案情】20__(请自填)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l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__(请自填)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__(请自填)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__(请自填)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20__(请自填)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__(请自填)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__(请自填)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20__(请自填)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xx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__(请自填)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5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CIF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l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别开出l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CIF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CIF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问题: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案例6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案情】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l250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G4805—90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案例8在买方延迟提货的情况下卖方保全货物的责任案【案情】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哪一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案例10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案【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VAIT/SHA/CR/9903/0011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吨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242美元/吨,合同货款总额1210000篇二:20xx年度苯乙烯供需情况及市场分析一、产品描述:苯乙烯(SM)是石油化工的基本原料,用来生产各种合成树脂,如通用级聚苯乙烯(GpS),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可发性聚苯乙烯(EpS)、ABS、MBS及各种改性聚苯乙烯树脂等,广泛用于汽车制造,家用电器和玩具制造等工业部门。苯乙烯和丁二烯制成的丁苯橡胶大量用于轮胎制造,丁苯胶乳则用于纺织和造纸,丁苯嵌段共聚物SBS热塑性弹性体用于制鞋等轻工领域。目前工业化的苯乙烯生产技术主要有乙苯脱氢法、环氧丙烷联产法及裂解汽油抽提苯乙烯三条路线。乙苯脱氢法是目前国内外生产苯乙烯的主要方法,世界上90%的苯乙烯都是通过乙烯、苯烷基化法生产乙苯,乙苯再催化脱氢生产的。我国苯乙烯生产大多采用乙苯脱氢法。二、中国苯乙烯供应分析:1、国内供应商简况:图表1:20xx年国内生产企业产能及产量统计图表2:20xx年-20xx年扩产统计表2、进口情况:图表3:苯乙烯进口来源国分析韩国和日本对于中国苯乙烯业而言是两个重要的供应国,但随着中东地区的新装置陆续投产,自中东地区的供应量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而东北亚的日韩等国对中国出口量相应缩减。20xx年中国自韩国与日本的进口量在179.8万吨,占进口总量的49.84%。20xx年中国自中东地区的进口量达到了117万吨,这也使得中东地区成为中国另一大苯乙烯资源供应地区。主要的增长来自于伊朗,由于伊朗石化产能为60万吨/年的苯乙烯装置今年开工较为正常,使得20xx年来自伊朗的进口货源成倍增加。同时,沙特雪佛龙77.7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开工稳定,从而使得沙特地区对中国的出口量保持稳定。三、苯乙烯需求分析:1、按应用领域分析图表4:苯乙烯主要应用领域据统计,20xx年中国苯乙烯下游需求保持增长,但整体增速有所减缓。在苯乙烯的下游产品中,消耗最大的依然是EpS、pS和ABS这三大行业。2、按地域分析:图表5:苯乙烯主要应用的地域华东地区仍是中国苯乙烯的消费重地,20xx年统计当地下游需求总量在503.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60%以上。华南地区的苯乙烯消耗量仅次于华东,约在140.0万吨,占总量的17.6%。四、20xx年度苯乙烯市场分析截至20xx年底国内苯乙烯装置产能达到668.5万吨/年,20xx年底将扩产至774.5万吨/年。按照75%的开工率测算,20xx年度国内苯乙烯产量在500万吨至580万吨之间。由于全球金融动荡的影响,海外需求不佳,加之人民币持续升值均给中国的出口产业施加重压。另一方面,中国国内房地产市场新一轮政策影响尚未完全显现、家电下乡等需求刺激政策效力减弱。这些均给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阴影。不过中国苯乙烯市场有着庞大的下游需求总量,经济的发展为苯乙烯需求的增长提供了保障。从表观需求来看,自20xx年以来,中国苯乙烯市场以每两年100万吨的增长量,由20xx年的400万吨增加至20xx年的800万吨,除20xx年因金融危机国内需求大幅下降以外,其他每年的增长率都在5%-10%之间。特别是20xx、20xx和20xx年,这三年的年均增长率都基本超过了15%。预计20xx年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需求将维持增长,全年表观需求量预计将达到900万吨。进口方面:20xx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34万吨左右,较20xx年的360万吨减少了24万吨。预计20xx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60万吨左右,恢复至20xx年的水平。20__(请自填).001800.001600.00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0.0020xx年7月1日800.00700.00600.00500.00400.00300.00200.00100.000.00-100.00-200.00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日图表6:纯苯、乙烯、苯乙烯外盘走势对比图篇三: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纠纷案案情摘要:1975年,我方某公司与荷兰某商号进行了化学产品C514的买卖洽谈,双方就此笔交易进行了多次来来往往的发盘及还盘,以下是双方来往函电的主要内容:1)75、6、27发盘你26日电报C514200公吨,CIF鹿特丹每公吨人民币195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2)75、7、2来电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问候。3)75、7、3去电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迳恰,尽快回复。4)75、7、7来电C514你3日电,感谢你的合作,请航空寄2公斤样品,请再次考虑减价并增加数量。问候。5)75、7、10去电你7日电C5142公斤昨天已航邮,数量可供300公吨,最优惠价为人民币1900元,尽速回复。6)75、7、14来电你10日电C514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300公吨人民币1900元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需一周左右作出最后决定。7)75、7、17去电你14日电C514300公吨,同意延至7月25日有效。8)75、7、22来电你17日电C514我接受3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9)75、7、24去电你22日电歉,C514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致良好问候。10)75、7、25来电你24日电,悉C514300公吨已售,对此我不能接受,你7月17日电已将该盘延至今天(25日)才到期。我坚持你已接受我方的订单。撤回一项有效期的实盘是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假如你欲略调高价格,我可再次向我的顾主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望电复。11)75、7、29去电你25日电,前报300公吨C514,我确实已售出,深表歉意。但应你的请求,我尽最大努力又取得200公吨货源,并报你C515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CF欧洲主要口岸,九月份装船,7月31日复到有效。12)75、7、30来电你29日电C514不能接受,我被迫保留仲裁权利,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荷兰C商品贸易协会或者通过其它相应有权的机构进行仲裁。我坚持我7月22日电已接受你方实盘。为了合作起见,我可同意300公吨延至8、9月装船代替即期装船,否则我索赔人民币232950元,根据你目前报价每公吨2650(CF)和已成交价1900(C.I.F)的基础进行计算。13)75、3、2去电关于300公吨C514一事,在我7月17日电报中仅同意延长发盘的期限至7月25日,但并未说该盘是FirmOffer也未注明firmoffer字样。我们的老顾客都了解我们的习惯是凡国外的订单都需要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考虑到我们双方过去和将来的友好贸易关系,我们于7月29日重新取得新货源,报你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从你30日来电中惊悉,你提出了仲裁问题。我们仍然考虑按照适宜的价格报你200公吨,请电复你的友好意见。谢谢。14)75、8、4来电你8月2日电歉,不同意你的意见和理由。因我是7月22日接受电报是在你盘规定25日前有效的期限以内。十二万分地抱歉,必须按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严格执行。为表示我方的良好愿望,可同意8、9月份装船。请立即电告合同号码我将开出信用证。如你不同意,要么由你执行合同,否则提交仲裁,以求得公证解决。请急电复或者通过北京电传答复,以免浪费时间。15)75、8、9来电我8月4日电未收到你方答复,请急复。16)75、8、12去电你8月4日电,我们考虑到双方友好得贸易关系,我决定出售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吨9月份装船,其余100公吨10月份装船。不能提供产地证,包括为每袋75公斤单麻袋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函详。17)75、8、13来电你12日电C514我接受你的决定,同意200公吨9月份装船,100公吨10月份装船。请告合同号后即开信用证。我理解你的困难处境,鉴于双方友好关系,希望能在将来的交易中得到补偿。请求航邮一公斤装船样。问候。问题:一、我方发出的是否实盘?二、合同有否成立?如成立,何时成立?三、可以吸取的教训有哪些?案件分析:一、我方发出的是实盘,是要约。我方的发票有名称、数量、价格等交易条件,无保留条件,写明有效期,所以是实盘。二、合同随着对方对我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对方7月22日来电时成立。三、从法律的角度说,对方在7月22日的承诺中附加了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尽管不能改变承诺的有效性,但是,对发出要约者给予了拒绝的权利,如果当时我方能够用好这个机会,也许结局不会如此被动。从业务的角度说,我方没有做好市场调研,在对方一再延长时间,增加数量时,我方没有敏锐地觉察到该产品的市场变化,以至于将国际市场价格上涨的C514产品低价买给了对方,没有利用好商机,遭受了损失。案例2:涉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性北京某物资公司与韩国××商事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原告:北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被告:韩国××商事会社(以下简称商事会社)1996年2月9日物资公司欲购20__(请自填)吨苯乙烯,物资公司即向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询价,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于1996年2月14日以电话方式向物资公司报价,同日下午,物资公司以传真形式予以承诺。双方确定的具体条款如下:物资公司认购商事会社韩国产苯乙烯20__(请自填)吨,规格ASTMD-2827-88,到货期为1996年4月10日至4月15日,价格为USD560/MT(每吨560美元),CFR湛江,付款方式为L/CATSIGHT(即期信用证)。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件,其主要内容是:因情况变化,已无法按原商定条款供货,建议物资公司购买另一批苯乙烯,价格为575美元/吨,到货时间为4月1日。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方接受贵方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方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D-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0__(请自填)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当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并称,“关于20__(请自填)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TMD-2827-88;数量,20__(请自填)吨+-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GJING,CHINA(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之前;付款方式,L/CAT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40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40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30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经被卖掉了。1996年3月6日,物资公司发传真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称:“我司与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签约定于4月中旬进货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届时原料不到,我司将赔偿工厂停工费、储罐轮空费等损失;现经我方努力,已找到一个货源:永晖公司供应价格6450元人民币/吨,按此价格计算,贵司应赔偿我司68.33万元人民币,折8.20万美元。1996年3月6日,物资公司发传真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称:“我司与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签约定于4月中旬进货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届时原料不到,我司将赔偿工厂停工费、储罐轮空费等损失;现经我方努力,已找到一个货源:永晖公司供应价格6450元人民币/吨,按此价格计算,贵司应赔偿我司68.33万元人民币,折8.20万美元。对于物资公司自1996年3月6日所发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的上述传真,商事会社均未予以正式答复。后物资公司曾就其损失的赔付问题与商事会社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起诉。另外,物资公司与永晖公司于1996年3月8日签订买卖苯乙烯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物资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在1996年2月14日已就买卖20__(请自填)吨苯乙烯一事形成合同关系。因被告违约不能供货,双方就如何弥补此事进行过协商,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补救措施被告再次落空。被告商事会社所提出的补救措施并非是新的要约,被告对此争议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95201.20元人民币,这笔损失包括:第一,因价格上涨后另行定货的损失为人民币961961.20元;第二,原告损失代理手续费人民币139944元;第三,原告应向进口委托方支付罚金人民币93296元;第四,原告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860元,以及翻译费、诉讼费等。被告商事会社辩称,原告误将其3月1日向被告发出的新要约认定为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以为双方已达成购销合同,这完全是原告对合同和相关法律的错误认识或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在双方并未达成生效合同的前提下,被告无任何违约责任可言,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处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的问题:原告物资公司于1996年2月14日发给被告商事会社的传真件,因具备承诺的要素,且原、被告双方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该传真件是物资公司对商事会社此前有关要约的有效承诺,因此,原、被告之间于1996年2月14日就有关买卖20__(请自填)吨苯乙烯一事,已协商一致,并确立了存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的终止及是否有新的买卖合同产生的问题:1.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表明,商事会社在不能按约履行1996年2月14日其与物资公司确定的买卖合同时,试图经过协商与物资公司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终止双方已确立的合同关系,从而免去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对于商事会社的这一期望,物资公司在3月1日发给商事会社的传真中已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时提出对于双方新确定的交货条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签订确定书时,方为合同成立”的规定,在物资公司已明确提出需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后,正式合同文本尚未签订的情况下,依据中国法律,不能认为双方已就重新协商的供货条款确立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但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合同即告终止。因此,在物资公司明确表示接受商事会社提出的新的交货条件后,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此前于1996年2月14日已经确立的买卖20__(请自填)吨苯乙烯的合同关系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终止。2.1996年3月1日,商事会社再次给物资公司发去传真件,从该传真件的内容看,符合要约的基本条件。因此,这份传真件属于一项新的要约。商事会社在这个要约中明确提出到货时间为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前,显然,物资公司明确表示排除了4月1日到货和4月1日以前到货的交货时间。因此,物资公司3月1日的这份传真件,并不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是对要约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构成新要约。所以,到此时为止,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3.从1996年3月5日被告商事会社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事会社误将物资公司1996年3月1日的传真认定为是对商事会社所发要约的“确认”,但如前所述,物资公司对于商事会社2月29日和3月1日传真件的答复,均不够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而商事会社以物资公司所发的确认传真到达商事会社时已超过韩国工作时间,货已被卖掉,进而使商事会社无法供货而不能承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商事会社于1996年3月1日所发要约中,并未明示承诺的期限。尽管商事会社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但客观上商事会社并未对物资公司1996年3月1日新要约予以承诺,因而,仍然不能认为在物资公司与商事会社之间已经产生了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案例3、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买方付款与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时间【案情简介】原告:日本国某株式会社被告: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1992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92F-001成交确认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花岗岩石料,交货期为5月底。5月下旬原告代表刘某到货场看货,由于时间紧迫未能逐块验货;5月22日,刘某发传真给被告,建议:“(1)如有信心,贵司就发货;(2)待仔细验货后,等下一航次发货。”被告考虑到取消航次会造成运费的损失,因此即装上船。货到日本后,原告的客户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提出索赔。被告予以认可,并许诺在今后的贸易中逐步给予赔偿。1992年8月5日,双方签订92F-012成交确认书,分三批装运,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第一批履行时,被告告知原告,货物因故缺少4块,原告收货后,经清点短少6块。原告立即告知被告短货的具体编号和数量。在第二批货履行时,原告告知被告,因故无法及时开出信用证,要求改为电汇付款,被告同意后,将货物装船发运。货到日本后,双方就先交提单或先付款无法协商一致。最后,被告将货物降价出售,共计损失15,850美元。另外,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均为带佣合同。【审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花岗岩石料合同系有效经济合同,92FL-001合同的质量问题,被告已在电传中承认,现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缺乏应有的证据。92FL-012合同第一批货,被告在主动提出货物短少问题后,对方电传短少货物的数量和编号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92FL-012号合同第二批货的结算方式,经双方同意由信用证改为电汇,因而失去了银行对履行合同的监督,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即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是同等的。由于92FL-012合同第二、三批货未有履行,收取佣金缺乏依据。现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承担92FL-001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不合格所致损失。2、被告赔偿原告92FL-012合同第一批货的货物短少损失。3、92FL-012合同第二批货损失15,850美元由双方各半承担。【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较多,现详细分析如下:关于92FL-001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检验货物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丧失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代表刘某到货场看货,但未能详细验货,于是建议:“(1)如有信心,贵司就发货;(2)待仔细验货后,等下一航次发货。”可见,原告此时并没有放弃检验货物的权利,而被告的发货行为也默认了原告的做法。但货到日本后,原告并未尽快检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一款,“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由于原告已将货物转售,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因错过检验期而丧失主张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但是,原告对被告提出索赔后,被告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再在法庭上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关于未履行的92FL-012合同第二批货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把进口方履行付款的义务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方安全迅速收到货物,而同时也保证进口方取得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且据此取得货物。在本案中,原告称因故无法及时开出信用证,要求改为电汇付款,被告表示同意。被告对该要求的承诺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8条,修改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交货与付款的时间。而日后货到日本,双方就先交货还是先付款无法协商一致。技术转让合同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技术人员1.应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派遣________名工程师组成的________技术服务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赴________(甲方国名)的________市(或某工地);2.在________(甲方国名),受甲方邀请的乙方________技术服务人员应有准备,并且愿意同________甲方的________公司共同工作。第二条法律约束乙方人员在________(甲方国名)期间,应服从甲方国家的法律,受甲方的管理规章约束。第三条费用支付1.(1)甲方负责向乙方人员支付乙方提出的每人每月________(币别)的免税技术服务费。(2)上述免税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美元(或英镑)支付。(3)本款(1)项提及的技术服务费自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甲方国名)之日起开始计算。2.(1)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在工作或业余的全部时间内,应保证行为端正。(2)甲方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第四条旅费甲方负担乙方人员往返________和________(甲方国名)的国际旅费和每人不超过2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并负责安排机票。第五条汇兑1.第三条1款(1)项中所提及的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________币(即甲方的国币)支付给在________的乙方技术服务组,其余________%应由甲方按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折成美元(或英镑)。2.所折成的美元(或英镑)应电汇________银行转汇________(乙方所在城市)________银行营业部________公司(即乙方公司)________号帐户。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汇款情况通知乙方国驻甲方国大使馆经参处。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甲方同意:1.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设备齐全的住宿;2.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交通工具;3.免费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4.为乙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人寿保险;5.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和用品;6.在指定的医院或诊所为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免费医疗,但不包括镶牙、配眼镜和性病的治疗。7.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公出差,应按照甲方人员待遇,发给出差补助费,以________币(甲方国币)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组。第七条休假合同期间,乙方技术人员享受________、________两国的全部公共假日。1.乙方人员每年享受30天的休假,工资照发(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工作11个月,第12个月为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应全部以美元(或英镑)支付。2.乙方技术人员每年应得________元(甲方国币)的奖金,奖金的________%以美元(或英镑)支付。3.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回国休假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第八条移民费用甲方同意为乙方人员办理移民手续,其中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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