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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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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商务卡不设短期卡。(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4.XX每月将持卡人的月结单经由国内开办行寄送持卡人,持卡人在开办行办理还款业务。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贷记XX,并通知XX已作还款处理。5.开办行与XX协同处理其他事项。三、XX国际卡的发卡(一)发行XX国际卡的条件和审批制度1.发行长块国际卡开办行的条件。(1)地处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和外贸、外事企业及有相当数量具有稳定外汇收入且有申领国际卡需求的国内居民。(2)已发行人民币XX信用卡,具备发行、经营与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政治觉悟、较好的专业业务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和电脑知识的业务人员和营业场所。(3)能在电脑系统中建立XX国际卡保证金、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业务处理;符合发行XX国际卡的其他技术、业务、管理要求。2.XX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制度。XX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权归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发行XX国际卡的分行应首先向省级管辖分行递交报告,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市场预测、系统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积极做好各项发卡的筹备工作,省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由零售业务部研究后作出批复。(二)申领对象1.个人卡申领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申办短期卡须有不少于一年的居留证,长期卡须有不少于两年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XX国际个人卡。长期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短期卡无附属卡。2.商务卡申领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XX国际商务卡。3.个人和机构均可在异地申领XX国际卡,开办行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审查情况收取保证金,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三)领卡条件1.填妥XX国际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务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申领国际卡须签订领用合约。2.申请人无不良行为纪录,申请表格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可靠。3.开办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须缴存保证金及缴存金额的大小。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经开办行同意,保证金存款在XX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4.申领XX国际卡金卡信用额度必须达到5,000美元或4万港币。5.XX国际卡每卡最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港币。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提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开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四)审批手续1.信用额度的确定。信用额度指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无需缴存XX国际卡备用金即可用卡消费、取现的授信额度。开办行必须根据本行情况制定XX国际卡申请人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核定办法,并报总行备案。开办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信用额度。开办行根据需要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客户可缴存外汇或外钞(经开办行审查并批准,客户也可缴存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但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同一机构可申领多张商务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确定各卡的信用额度,各卡的信用额度仅限该卡使用。客户办卡所需的最低信用额度是:长期卡不得低于500美元或4,000港币;短期卡不得低于300美元或2,400港币。开办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若低于下限则应拒绝此项申请。2.初审:审查所填申请表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证明进行核实。根据发卡条件,由中国银行签字样本上C级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和是否须缴存保证金。3.复审:开办行有关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全部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签批。复审后若须缴存保证金,即通知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必须确定不少于3名的负责人员为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开办行要于业务开办前将复审签批人员的名单、电话和本人签名样本提供予XX。信用额度超过2万美元的国际卡必须由副处级及以上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员签批,地市级开办行信用卡部门级别低于此要求的,必须同时经过分管行长的签批。4.开办行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格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存档。(五)发卡1.开办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合格的清晰、完整的申领表格复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以快件寄送XX,同时以传真形式通知XX本批寄出的申请表份数、申请人姓名。2.XX根据开办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并制卡,XX每周向国内开办行寄送一次打制好的卡片,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开办行本批寄出的卡片数,开办行若10天内未收到这批卡,即通知XX未收到并冻结这批账户。3.国内开办行要建立国际卡的签收、管理制度,打制好的国际卡视同现金管理。开办行收到XX寄送的国际卡并核对无误后,填写“XX国际卡签收单”回寄XX。若所收卡张数不符或有其他问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XX联系。4.开办行通知持卡人本人前往银行领卡,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请持卡人签名领取国际卡。5.若持卡人60天内未领卡,开办行将卡剪毁后,传真通知XX。四、XX国际卡清算业务流程(一)清算手续1.境外和香港地区用卡清算。XX国际卡在境外和香港地区消费取现,当地收单银行将交易数据通过国际组织传送给XX进行清算,手续费收入归XX。2.中国大陆地区用卡清算。XX国际卡在境内特约商户直接购货或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现的操作程序均与外卡相同。3.持卡人还款的清算。(1)XX国际个人卡持卡人可选择部分还款或全额还款,但还款金额不应低于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月结单到期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XX将按透支利率收取罚息。XX国际商务卡不设循环信用,持卡人必须在月结单到期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XX国际商务卡可由公司集中还款或由持卡人个别还款,同时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方式。(2)开办行将持卡人的还款和存款直接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同时将还款明细情况通知XX(为加强管理,开办行处理持卡人还款也可为其在电脑系统中开立XX国际卡备用金账户,持卡人全部还款都应通过备用金账户与XX清算)。(3)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a.自动转账还款。XX国际卡开办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自动转账还款服务。持卡人申领国际卡时在申领表还款方式栏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授权开办行根据月结单直接从其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款。开办行收到XX寄送的月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后,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按自动转账还款部分的月结单总报表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同时在月结单总报表上注明还款金额。若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则作全额还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全部扣除作部分还款;若账户余额低于月结单的最低还款额,则作未还款处理。开办行主动从持卡人活期外汇账户中扣除所还款项,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开办行要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将填写了还款金额的“月结单总报表”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XX。商务卡提供的自动转账用的账户若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开办行要立即与公司或持卡人联系,通知其尽快补款,在其补足款项后再贷记XX。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b.主动还款。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前往开办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还款(支票必须收妥作实)。开办行收入款项的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并于当日填写“卡户还款表格”,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XX。商务卡还款额低于全部欠款时,开办行应要求公司或持卡人全额还款。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4)还款手续。a.XX按月打印持卡人月结单,在结单日起两日内将全部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以快件寄送各开办行(自动还款户的月结单总报表与其他结单的总报表分开)。b.开办行收到月结单后先将全部月结单复印留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中文地址贴在月结单上,封装后转寄持卡人;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根据“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月结单总报表将款项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除,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并于当日向XX发出已还款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c.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即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并于当日向XX传真“卡户还款表格”(主动还款部分)或“月结单总报表”(自动还款部分),XX根据开办行通知的还款情况,及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二)会计核算1.开户。持卡人申领XX国际卡经银行审核若需存入保证金,则必须按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美元卡、港币卡缴存的保证金既可以是美元,也可以是港币。保证金户可以是现汇户,也可以是现钞户(特定情况下经开办行审定,客户也可以人民币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1)以现金存入时:借:701现金美元、港币、人民币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保证金存款美元、港币、人民币(2)转账存入时:a.以美元或港币存入时: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美元或港币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保证金存款美元或港币b.以美元或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借:818活期外汇存款其他货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其他货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人民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美元或港币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保证金存款美元或港币c.经开办行审定,以人民币存入时:借: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人民币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保证金存款人民币2.消费。持卡人持XX国际卡在国外消费,经国际组织由XX负责清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归XX。持卡人在国内消费,国内特约商户将XX国际卡有效签单交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1)特约商户开有外汇存款账户时: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美元或港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美元或港币(2)转入特约商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借:901港澳及国内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或港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汇卖价)人民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人民币3.取现。持卡人持XX国际卡到国内代办行支取现金,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代办行对XX国际卡柜台取现必须用手工操作,与XX清算(目前不得通过EDC办理取现业务)。会计分录:(1)个人卡。a.支取同一种清算货币时: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701现金美元或港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美元或港币如同一天支取的外币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b.支取清算货币以外的外币时: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或港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人民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其他外币贷:701现金其他外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其他外币(2)商务卡。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或港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人民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贷:701现金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4.还款。开办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多处还款地点。持卡人异地办理还款业务,受理行要求其提供自动转账还款用的活期外币存款账户,并按汇款业务办理。开办行收到持卡人还款后,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XX,同时应在当日向XX发出还款收妥通知(先传真再寄发)。XX收到开办行还款通知传真件后,即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会计分录:开办行收妥持卡人款项,同时贷记XX。(1)以现金存入:借;701现金美元或港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美元或港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人民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人民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美元或港币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2)转账存入时:a.以同一种清算货币存入时: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美元或港币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b.以清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借:818活期外汇存款其他货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其他货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人民币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美元或港币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3)持卡人无款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款项,发生风险时:借:7302各类保证垫款美元或港币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5.计付保证金利息:账户计息:若开办行开立了XX国际卡备用金账户,则该账户不计利息,保证金账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借:960(02)利息支出美元或港币贷:827信用卡保证金存款美元或港币6.收取各种费用。(1)收取年费和补发卡费用。XX国际卡持卡人应向银行支付年费和补发卡费用,由XX通过月结单向持卡人收取。XX每半年一次将开办行应得部分划开办行,开办行收到后列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美元或港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美元或港币(2)收取挂失手续费、月结单查询费。持卡人在境内遗失XX国际卡,向国内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同时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凭留存的复印件提供,则国内行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人民币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人民币五、XX国际卡的业务处理(一)XX国际卡的使用XX国际卡可在境内外办理直接购货和取现业务。持卡人境外用卡由XX负责有关业务处理。境内用卡由代办行按外卡业务办理。(二)XX国际卡的挂失1.中国大陆地区挂失(1)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丢失XX国际卡应立即向开办行或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XX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行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留存,另一份寄XX。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各行均要受理。(2)开办行或代办行收到持卡人的挂失请求后要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报失登记表上的有关资料传送XX,XX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挂失受理行挂失已生效,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通知开办行(国内开办行)该卡已挂失。(3)持卡人在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向其开办行以电话方式挂失。开办行经办人员应对电话挂失做记录,填写“XX国际卡电话挂失登记表”,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有关资料传送XX,XX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知受理行和开办行挂失已生效。电话挂失视为持卡人正式挂失,挂失时间以开办行电话挂失登记时间为准。在办理电话挂失时,开办行应提示持卡人在30天内到开办行或附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4)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XX承担。(5)若电话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2.境外和香港地区挂失。(1)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XX挂失,具体业务由XX办理。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开办行挂失,开办行按中国大陆地区挂失处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再与XX联系处理。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2)持卡人若在国外银行挂失,由XX处理,国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3)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XX承担。3.挂失补发卡。持卡人办理挂失止付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要求补发新卡,XX应于一星期内补妥新卡并寄送开办行或代办行,后者通知持卡人领卡。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失卡可以按紧急补发卡手续办理,回国后由XX重新补发新卡。(三)XX国际卡的查询和资料修改1.持卡人要求查询、拒付时,开办行要联系XX办理。持卡人若须索取签购单等单据副本,由开办行向XX联系办理。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根据留存的复印件提供。2.持卡人要求修改资料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并填写“办理XX国际卡事项通知书”,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商务卡更改资料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信用额度调整1.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信用额度必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填写“XX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填写新的信用额度,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XX调整其信用额度。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账户下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开办行审批后通知XX办理。2.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张或以上不同种类的XX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手续,开办行要及时通知XX调减持卡人的总信用额度。3.持卡人要求调减信用额度也须填写“XX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开办行通知XX调减其信用额度。4.XX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五)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持卡人若要求在短期内增加信用额度,须填写“XX国际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经审查同意客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签章后一份退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XX调整其信用额度(开办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传真或快递等方式提供加急服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可由客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80天以上应办理长期增加信用额度的业务。有效期满后,XX要在电脑系统中自动取消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XX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六)换发卡长期国际卡到期前30天,XX制好新卡寄送开办行,开办行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若60天无人领取,由开办行将卡剪毁,并传真通知XX。(七)XX国际卡销户1.持卡人要求提前销户必须到开办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XX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人员要当持卡人的面将卡剪毁,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办理XX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之一份寄送XX,XX取消该户。同时,XX要于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的45天内,以传真形式向开办行正式发出同意销户申请书,并将持卡人国际卡结欠情况以正式表格签章后传送开办行。开办行收到XX传真后,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已足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开有保证金或备用金账户,同时结清这些账户)。2.清理持卡人账户时,若持卡人已偿清全部国际卡欠款,则按持卡人要求结清其保证金账户;若持卡人在XX有存余,XX要主动向开办行发贷记报单,开办行收到款后按持卡人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或提取;若持卡人在XX有欠款,XX主动向开办行发借记报单,开办行向持卡人收取或从保证金账户扣取;若持卡人不能支付全部欠款,发生风险损失,按风险处理部分的规定办理。六、XX国际卡的计息与收费(一)年费1.商务金卡:港币卡300港币,美元卡40美元。2.商务普通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3.个人金卡主卡/附属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4.个人普通卡:(1)长期卡/附属卡:港币卡115港币,美元卡15美元。(2)短期卡:港币卡80港币,美元卡10美元。5.开办行分润年费收入的2/3,XX分润年费的1/3。(二)利息1.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内为免息期,持卡人在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贷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XX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2.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XX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3.免息还款到期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免息期相应往后顺延。4.以上利息收入归XX。(四)取现手续费在中国境外地区取现XX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在中国大陆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取现收提现额1%的手续费,全归代办行所有(代办行将1%手续费直接加入持卡人的取现额,XX向持卡人另收3%手续费);在香港地区取现XX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现金透支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五)挂失卡国内挂失由受理行向持卡人收取8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境外通过外国银行挂失时,外国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XX对挂失业务不收费。(六)补发卡持卡人因失卡、损坏卡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卡,手续费为港币卡32港币,美元卡4美元,国内代办行和XX各分润50%。(七)查询费用1.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为10港币,美元卡为1美元。超过两个月,港币卡为20港币,美元卡为2美元(XX收取)2.月结单副本(每张):由开办行直接提供月结单复印件,开办行按每份人民币3元收取费用。(八)逾期费用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XX按最低付款额的5%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费用,最低收费为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七、风险处理(一)风险责任在开办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出现的持卡人无力偿付等风险损失,由各开办行承担,超出信用额度以上的损失全部由XX承担。挂失卡产生的风险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持卡人承担的部分,其余损失均由XX承担。(二)催收和关户XX负责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开办行按月将持卡人的实际还款及时划XX。若持卡人还款情况不理想,XX将催收报表发往开办行,开办行要积极催收持卡人还款。若持卡人60天未付款、联系无回应,XX即冻结该账户。若开办行发现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开办行应立即通知XX冻结该账户,冻结该户达30天后对该卡作销户处理(若开有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将持卡人的保证金一次性扣除用于偿还欠款,结余部分退持卡人)。开办行要保证向XX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风险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作为XX的风险损失。(三)其他风险与纠纷处理1.开办行和XX要遵照国际惯例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出现风险后,国内开办行要积极配合XX追收欠款,必要时协助XX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本办法未明确的各类业务问题和风险与纠纷按现行办法和国际组织规定处理。3.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开办行、代办行与XX之间因XX国际卡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篇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第十六条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第十七条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第十八条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第十九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第二十条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第二十一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第二十二条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第二十三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第二十五条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七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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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十一条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在开办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第三十二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总行须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其发行信用卡的分、支机构须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第三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第三十五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第三十六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第三十七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第三十九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第四十条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第五章转帐结算第四十一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第四十三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第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第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第四十六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第四十七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第四十九条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第六章存取现金第五十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应在存款单上压卡,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第五十一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付款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第五十四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营业机构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二)随意降低手续费标准的;(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办法的。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信用卡章程、报送备案材料和业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不执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三)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第五十九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帮助单位卡持卡人将其他存款帐户或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或帮助个人卡持卡人将其他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第六十条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第六十一条持卡人与特约单位出现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第六十二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六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的,对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第六十五条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帐户、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或将现金存入其信用卡帐户的,除责令其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对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除责令其退回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第六十六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帐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六十八条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七十条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第七十四条各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规定分别收取年费、特约单位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异地转帐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工本费等费用。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文)同时废止。篇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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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资法人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批准。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其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分行级专营机构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 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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