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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八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教案整套教学教程(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主 编 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立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目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律适用与特殊制度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第二节 行政法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八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教案整套教学教程(最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主 编 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立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目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律适用与特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第二节 行政法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含义行政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指对某类事务的管理和执行的行为或活动,或者指管理或执行某类事务的组织。按所管理和执行事务的对象可将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两种,公共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私人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因此,公共行政又可区分为国家行政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行政。第一节 行政01(一)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02(二)行政具有执行性03(三)行政具有法律性04(四)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的特征就是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概括来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二、行政的特征第二节 行政法ABC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所产生的关系。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它主要包括:一、行政法的含义第二节 行政法(一)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就公民个人而言,从其出生到死亡,都属于行政管理的领域。(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二)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2)行政法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这是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0102二、行政法的特点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力)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关系又有区别(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力)与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2.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物。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2.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3.精神财富。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力)和义务是不同的,但是任何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力)和义务都是相对应的,即一方享有的权利(力)就是另一方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方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能够享有的权利(力)。(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发生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力)义务发生变化。(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等,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一般法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宪法(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三)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因其内容涉及我国的行政管理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八)国际条约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七)法律解释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二、行政法的分类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等。特别行政法是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育行政法。(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实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法主体权利(力)、义务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的行政法;行政监督法是规范特定行政主体对于一般行政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法;行政救济法是规定如何对违法、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的行政法。(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国家有多少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多少行政领域,就有多少种行政法。(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一方面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中,对各类行政规范均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法治活动的各个方面,指导着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行政法中其他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必须反映、体现和服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0102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0102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特征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二、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可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与法律来源的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管辖对象的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分类第二节 行政机关ABC(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二)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三)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常见的主体。行政机关具有如下特征: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四)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分类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构2.企业组织3.事业组织4.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三)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授行政职权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行政主体地位。2.非行政主体。不享有所授予的行政权力,不是行政主体。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二、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当某些行政主体因受条件限制或由于存在特殊原因,无法亲自行使某项行政管理职权,难以负担起某方面或某项行政管理任务,则可以通过实施行政委托,由其他组织或人员代其具体行使行政职权,以达成行政管理目标,于是行政委托制度便应运而生。(一)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1)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2)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职权委托给事业组织,不能委托给企业组织,也不得委托给个人;(3)事业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4)事业组织应当有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条件;(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二)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及委托规则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地位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三、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一)性质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产生。(二)产生的依据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行为的后果不同第四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范围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必须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纳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3)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4)必须是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1.公务员的概念和特征(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民政协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5)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6)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7)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8)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9)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的范围一、公务员概述第四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概述ABC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领导、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第四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概述12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部分。作为公民,其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各项义务,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各种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也能够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当部分公民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成为国家公务员后,便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从本质上讲,公务员身份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一种内部法律关系。(三)公务员的法律身份第四节 公务员二、公务员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即机关和公务员。所谓机关,包括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一)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公务员法律关系中,虽然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机关总是处于优越或主导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二)公务员法律关系中,机关总是居于主导地位公务员担任的公职是一种国家公职,是代表国家和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公务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所以,公务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的委托关系。(三)公务员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第四节 公务员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公务员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始担任国家公职。通常通过选任、委任、聘任和考任等方式产生。(一)产生(1)职务晋升。(2)降职。(3)转任。(4)撤职。(二)变更(1)辞去公职。(2)辞退。(3)退休。(4)罢免。(5)开除。(6)死亡。(7)丧失国籍。(三)消灭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010203(1)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2)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3)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对性。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知情权。(5)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要件及生效时间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ABC(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含下述含义。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二、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的普遍性的法律关系。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特定相对人为另一方。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有无行为的形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某种行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二、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之一是适用的相对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则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交通警察机关依法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行为等。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五、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ABC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而无须取得行政相对人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作特殊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大多采取单方行政行为的形式。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采取的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的延伸,参与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为多方。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并不表示相对人也有权实施行政行为,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只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实施行政行为本身。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能否进行主观判断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行政机关依据这些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实施的行政行为。六、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七、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确定了行政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的事项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不是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决定。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二)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外,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为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0102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所谓权能,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所谓权利,是指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所谓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的好处或便利(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人原有的义务,如税务机关免除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义务等。(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确认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三)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不可争辩的效力。(一)确定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二)拘束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三)执行力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要件及生效时间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这里的行政职权并不一定是其法定权限内的职权,即使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出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一)主体条件(三)客观条件(二)主观条件(四)法律效果条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要件及生效时间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一)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要求:(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2)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二)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三)程序合法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要件及生效时间01即时生效0203受领生效04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较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接受。受领并不意味着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相对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只要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即开始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对方,而对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二)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含有违法或不当的因素,如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条件、行政行为不适当等。(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1)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不同过错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二)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一)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二)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主要有:自废止之日起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因行政行为废止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三、行政行为的废止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立法主体第五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一、行政立法的含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0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020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04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一般法律的立法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且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存在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前者向后者负责的关系,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必然地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范,为作出行政行为提供依据,是行政立法的主要任务之所在。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灵活性、多样性。二、行政立法的特点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包括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行政立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行政立法另定生效日期。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新法废除旧法;第二,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第三,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第四,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一)时间效力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完全不同。一般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但是地方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二)地域效力行政立法的对象效力是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适用于哪些对象,即对哪些人和组织发生效力的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效力。(三)对象效力第四节 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它既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又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一、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第五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一、起草三、审查五、签署二、征求意见四、通过六、发布与备案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七节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行政许可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12345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12345二、行政许可的作用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一)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三)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五)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二)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四)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六)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三、行政许可的种类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称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第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原则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其基本含义是:(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3)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4)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合法性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其基本含义是:(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二、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01020304(1)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3)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尽量为其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三、便民原则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四、救济原则ABC(1)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2)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必须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和质证。(3)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做到: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五、信赖保护原则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至于哪些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依照什么条件和程序转让,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允许转让,被许可人擅自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七、监督原则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能够解决,并且不致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以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不能以发展经济作为唯一的目标。实践已经证明,发展经济要坚持可持续性,要统筹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123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6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决定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第89条的规定。(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省级政府需要对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及时清理,凡是不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要予以废止;对需要长期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及时提请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针对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施地方封锁、地方保护的现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根据行政许可不同种类的性质(六)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这一条规定对纠正滥设、乱设许可具有指导性作用。(七)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和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四、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其他问题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二)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概念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010203(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申请与受理0405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审查与决定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期限(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四、听证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五、变更与延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有规定的,适用该节规定;该节没有规定的,适用第四章其他有关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六、特别规定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60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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