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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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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法律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 2013年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现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

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法律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 2013年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现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特殊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备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享受至本人死亡;(2)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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