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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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民间借贷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迅猛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上升。2013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两年来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终于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虽短短三十三条,但是用“万众瞩目”一点也不过分。当天微信朋友圈里就都是相关的信息,应该说,这对借款人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正处于诉讼阶段的借款人来讲更无疑像救星一样。一言以蔽之,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市场影响巨大,对固守多年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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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极大突破。该《规定》涉及了很多实务性、技术性问题,例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之间如何协调,24%和36%这两个数字之间是什么关系,企业间拆借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
最高法权威解读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很多实务性、技术性问题,例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之间如何协调,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作出了权威解读。
四种方式处理民刑交叉
问:民间借贷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触犯刑事法律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既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如何协调刑事与民事的关系?
答: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都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第二类处理方式,如果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做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材料,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第三类情况,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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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第四种情况,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刑民交叉”的主要问题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通过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刑民交叉的问题上,主要涉及有以下几方面:
1、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样规定,有利于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区别开来,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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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同一事实的刑民诉讼渠道,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
3、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区分了有关联但属于不同事实的案件,避免了刑民交叉的矛盾。保证了此种案件刑民两条线审理的互不干扰。
4、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这样有利于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5、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避免了因刑事犯罪侵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出借人的正当利益。
附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 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红线”
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的共同特点
(一)原告以个人为主,被告涉及个人或单位。原告以个人为主,有的一个原告背后有多个隐名原告,即多个人将款项汇总由一个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以亲属之间较常见,因此涉案人员无法估计。资金来源有的是自有资金,有的是用房屋抵押贷款从银行借出来的资金,被告涉及个人或单位,个人往往是单位的法人代表。
(二)利息较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上述系列案件借款利息一般在月息2分左右,大部分案件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即月息3分以上。借款之初都能按月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
(三)借款时间较短。一般借款时间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然后多次签订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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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案人数众多,标的特别巨大。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原、被告外,还有更多的隐名原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涉案标的上千万元,有的超过上亿元。
(五)在借款形式上简单和随意。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没有借款协议的主要是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口头协议主要在亲属之间,出于亲情之间的信任。仅凭一张简单的借据也表现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