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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   读程云书2011年5月 成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条例》的背景第二部分基本概念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六部分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七部分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八部分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第九部分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   读程云书2011年5月 成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条例》的背景第二部分基本概念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六部分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第七部分运输安全与法律责任第八部分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第九部分附则与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第一部分《条例》的背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化学品应用基本情况(二)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一、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⒈2004年,《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执行情况的检查。  ⒉2005年,起草《条例》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  ⒊2005年底,对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进行论证。  ⒋2006年,再次提交《条例》的(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意见及说明。。  ⒌2007年,《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工作进入国务院立法议程。二、修订前《条例》的由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不科学,《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的依据没有规定。(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负责单位没有明确。(三)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不清楚、不全面。(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设立的行政许可执行难。(五)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不符合化学品的应用实际。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没有明确。(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频率不合理,安全评价内容不全面。(八)实行内河禁运剧毒化学品的范围不科学,实行禁运剧毒化学品的内河范围不符合实际需要。(九)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重复,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不明确,需要登记的单位范围不合理。(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重复建设的抑制在法律层面缺失。三、前《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基本原则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以《条例》为基本框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落实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成熟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解决《条例》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逐步与国际接轨。以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公布,2008执行)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实现分类(定性)、危险程度(定量)管理。  —全面深入研究重要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整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修订形式  原则上按照修正案的形式,研究、形成《条例》的修订意见稿。此外,在《条例》的修订工作中,可根据《条例》实际需要修订的内容,研究、确定《条例》的修订形式。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主要任务  ⒈收集、整理并研究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资料,特别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⒉进一步研究、分析有关方面针对《条例》施行后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条例》修订意见,并就重要问题进行国内外调研;  ⒊研究、提出《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⒋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审定《条例》修订意见及其说明后,提交国务院审议;  ⒌《条例》修订意见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组织进行修订后《条例》全部内容的英文翻译和诠释(释义)。四、修订前《条例》的起草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化学品  ⒈化学品[chemical]是指各种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混合物,无论其他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引自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⒉化学品[chemical]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物或是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引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⒊(化学)物质[substance]是指以天然状态或通过任何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了维持产品稳定性所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采用生产过程衍生出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可以被分离出来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定,2003年》)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化学品  ⒋化学物质[chemicalsubstance]是指天然存在的或通过任何化学反应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产品稳定性所加入的必要添加剂以及所使用生产工艺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能够被分离开而不影响物质的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的第7次修正令(92/32/EEC)》)  ⒌物品[articles]是指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构型,其最终使用功能整体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和设计构型,并且在最终使用中其化学组成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有不脱离其商业目的的组成变化的产品。(引自欧盟《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报告指南》)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危险化学品  ⒈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是指具有以下性质的化学品:  1)经急性、重复或长期暴露,能导致健康风险的极高毒性或毒性、有害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能引起非遗传的出生缺陷以及致敏性;  2)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性;  3)危害环境特性,包括对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危险化学品  ⒉危险化学品[hazardouschemicals]是指根据170号公约第6条被分类为危险的或者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危险的任何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具有的特性包括:1)毒性,包括对人体各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效应;2)化学或物理特性,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和危险反应性;3)腐蚀性和刺激性;4)过敏和致敏效应;5)致癌效应;6)致畸和致突变效应;7)对生殖系统的效应。  (引自国际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及其177号建议书)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危险化学品  ⒊危险物质[dangeroussubstances]是指爆炸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极易燃物质、高度易燃物质、易燃物质、极高毒性物质、有毒物质、有(损)害物质、腐蚀性物质、致敏物质、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生殖毒性物质以及对环境危险物质。  (引自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统一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与标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指令第7次修正令(92/32/EEC)》)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危险化学品  ⒋有毒物质[toxicsubstances]是指业已证明通过作业场所中的任何途径接触可能危害人类生命;造成短期或长期疾病基身体伤害;对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在人体和实验动物体上诱发癌或其他肿瘤作用;引起人和实验动物母体的后代性格的可遗传变化;造成发育中的人或实验动物的胚胎出现身体缺陷的物质。(引自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对有毒物质的解释说明)  ⒌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引自《条例》)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对人类、动物或环境造成损害的物质和物品。其中的环境包括在运输中的其他货物、车辆、建筑物、土壤、公路、空气、水路和自然界。倒空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由于可能残留某些盛装过的危险化学物质或产品也应当视为危险货物。  (引自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L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5)  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1)物理危险(PHYSICALHAZARDS)1)爆炸品(Explosives)2)易燃气体(Flammablegases)3)易燃气溶胶(Flammableaerosols)4)氧化性气体(Oxidizinggases)5)压力下气体(Gasesunderpressure)6)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7)易燃固体(Flammablesolids)8)自反应性物质和混合物(Self-reactivesubstancesandmixtures)9)发火液体(Pyrophoricliquids)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1)物理危险(PHYSICALHAZARDS)10)发火固体(Pyrophoricsolids)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Self-heatingsubstancesandmixtures)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Substancesandmixtureswhich,incontactwithwater,emitflammablegases)13)氧化性液体(Oxidizingliquids)14)氧化性固体(Oxidizingsolids)15)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peroxides)16)金属腐蚀剂(Corrosivetometals)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2)健康危害(HEALTHHAZARDS)1)急性毒性(Acutetoxicity)2)皮肤腐蚀/刺激(Skincorrosion/irritation)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Seriouseyedamage/eyeirritation)4)呼吸或皮肤致敏作用(Respiratoryorskinsensitization)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ermcellmutagenicity)6)致癌性(Carcinogenicity)7)生殖毒性(Reproductivetoxicity)8)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接触(Specifictargetorgansystemictoxicity–Singleexposure)9)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Specifictargetorgansystemictoxicity–Repeatedexposure)10)吸入危害(Aspirationhazard)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识制度(GHS)(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3)环境危害(ENVIRONMENTALHAZARDS)1)水生环境有害物(Hazardoustotheaquaticenvironment)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危险货物的分类  ⒈联合国TDG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⒉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 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杂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⒉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⒉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中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闪点≥28℃至≤45℃B闪点45℃至<60℃丙A闪点≥60℃至≤120℃B闪点>1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  五、作业场所危险的划分  ⒊在原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中,将爆炸危险场所分三级。即: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六、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与减少事故影响设施等3大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⒈所谓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⒉所谓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⒊所谓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⒋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⒌所谓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一、第一条  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  做什么: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二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目的: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护环境。 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二、第二条  从行为角度,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三、第三条  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述的依据。  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部门和编制依据。  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指的什么?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四、第四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 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五、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法律责任:违反禁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六、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七、第八条  第一款,给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依据和职能。  第二款,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  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第二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八、第九条  给出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权利人。规定了对举报事项处理的权限,并体现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规定。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第九十六条)。  接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九、第十条  给出了推广应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和降低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风险的模式”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总则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一、第十一条  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角度,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入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和布局的实施部门。  第三款,在城乡规划中,要包涵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适当区域。  法律责任:对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不确定;对第三款的法律责任,参见《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章。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二、第十二条  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序;三是规定了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部门。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体现在:  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  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44号)  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提示、警示和定期检查、检测。  第二款,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告知、预防义务和时限,同时也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所属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义务。  与《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关系?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第十四条  第一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  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  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信息共享,也是《条例》第八条规定实现途径之一。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十五条  第一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传递(告知义务的体现)的方式、方法和形式要求。  第二款,赋予了危险化学品制造(生产)者需要不断认知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告知义务,并修正传递信息形式。是“社会责任”和“责任关怀”义务的具体体现。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六、第十六条  一是提出了“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这一概念;二是规定了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三是确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  释放?(有组织和无组织)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规定的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七、第十七条  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二是《条例》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  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包装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八、第十八条  第一款,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衔接;二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第三方检验;三是确定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并隐涵了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可部门,四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出厂、销售前检验合格,隐涵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  第二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了排除规定,一是排除范围,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二是执行的规定,即:应当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三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认可部门,即:经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检查、隐患处理、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及其记录保存期。目的:一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二是为事后监督(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信息依据。(本款宜放在第十七条规定中)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八、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九、第十九条  第一款,确定了实施重点保护的场所、设施、区域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需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的意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限制性,即引出了重大危险源概念。  第二款,一是溯及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对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三是明确处理部门和政府。  第三款,从自然灾害的影响角度,确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地址。吸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本款宜放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  第四款,给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定性定义。  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不以现行法律规定追究以往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第二十条  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采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二是通过罗列式给出了安全设施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即: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经常性?  第二款,规定了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告知义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本款规定的延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宜放在本条规定中,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本条规定进行完善。)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一、第二十一条  从处理不安全状态的装置、设施角度,强制性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二、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一是引入了安全评价制度;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的机制,并确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三是确定了安全评价制度执行时限;四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的范围;五是规定了安全评价结果的处理要求。  3年?  第二款,一是确定了安全评价结果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二、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三、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从公共安全角度,一是引出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二是确定了对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三是规定了企业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四是规定了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及受理部门。  第二款,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设置和配备治安保卫机构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公共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四、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便于可控角度,规定了管理设施(措施),即:专用仓库和专人管理,特别设置了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规章(即国家有关规定);三是隐涵了制订国家标准、规章的意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四、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内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五、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设置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款,从社会风险角度,设置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制度,并分类确定了报告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前部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后部分)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六、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建设、管理的要求;二是采信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告知义务;四是从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五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  第二款,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处于可控状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 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六、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前部分)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后部分)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七、第二十七条  从生产经营安全和公共安全及环境保护角度,一是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规定了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要求,即:妥善、不得丢弃;二是隐涵了规定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和报告的义务;三是明确了报告的受理部门,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四是规定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时限要求和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十七、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二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部分生产、储存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第二十八条  一是笼统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二是采信了标准;三是隐涵了制定标准;四是明确了从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危险性、数量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来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是确定了目标(也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安全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确定。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设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制度及其范围、取得许可的形式。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  化工企业?  第二款,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标准的确定和公布部门,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  公安部、农业部?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第三十条  规定了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⒈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见《条例》第二十八条);  ⒉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⒊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⒌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一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及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实施部门,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是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办理时限,即:45日内;四是再次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形式,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书面通知。  第二款,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信息共享。也是《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体现。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见《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本条采取得是类比规定形式。  一是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样承担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的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二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有采取安全设施及其维护、保养的义务及目标。  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储存危险化学品角度,可间接确定: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三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要有联络、告知措施和目标。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储存危险化学品角度,可间接确定: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三是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样要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记录制度,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措施和目标(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丢失或者被盗),丢失或者被盗后的报告义务。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四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同样有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义务。  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二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第三十二条  五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样要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使用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部分使用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一是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二是附加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经营活动和经营仓储设施活动。  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排除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厂销售活动。目的避免重复行政许可。  第三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排除范围,即:排除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六部分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第三十四条  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部分经营安全与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一是规定了申请人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范围;二是分类设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实施部门,即:设区的市和县安全监管部门;三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时限,即:30日内;四是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形式,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书面通知。  第二款,从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角度,规定了信息共享的责任。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第三款,从行政许可关系角度,明确了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之间的关系。  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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