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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教师)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消费者权益保护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这一定义的影响下,我国在1985年6月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教师)
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消费者权益保护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这一定义的影响下,我国在1985年6月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首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1.“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我国《消法》所讲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理解要点(1)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2)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3)消费的客体是商品与服务;(4)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现实生活中会存在集体消费的情形。如某公司,三八节那天在工会张主席带领下,上百名妇女干部职工到一个五星级酒店饮早茶,之后大部分人呕吐不止,送医院检查治疗,发现是由于喝了变质牛奶造成的……还有某电子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数百名员工的福利用品,每人发3斤花生仁和一斤红糖,但是有员工在该商场购买时,一斤少了2钱多,于是投诉索赔2万元的故事……,对于这种集体购买后又分发给个人消费的,应纳入消法所讲的消费者范畴。问题(1)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与团体?单位与团体购买消费品后遇到权益损害的如何处理?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名王海因知假买假,从而通过《消法》获取惩罚性赔偿而引起社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退一赔一”,适用对象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存在消费欺诈事实,二是“为生活需要”购买;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们”,缺乏这两个必要条件,因而不应适用《消法》;另有观点认为,《消法》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也从不支持公民个体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惩罚职能。但也有观点认为,个人“知假买假”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果单位“知假买假”,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2)如何看待“王海式打假现象”?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及利益。 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法律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法律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关键的时期点:1962年,1983年,1985年,1993年。2.消费者的权益保护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即安全保障权,了解实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意见受尊重权。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今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由国际消费者联盟提交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这是一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的消费者保护国际规范。1993年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人大相继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和实施办法。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a.结构弱(分散孤立的个人)b.实力弱(无法与经营者的经济实力相抗衡)c.手段弱(保护自身、识别假冒手段弱)思考的问题为什么需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特别保护? 提示:请理解关键词“特别保护”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1.安全权与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2.知情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夏威夷的椰树为什么不结果?电梯无警示标语的伤害儿童案典型案例2002年贝蒂.布洛克女烟民诉万宝路香烟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索赔280亿美元案广告语:“旭日东升、前途光明,这里是万宝路的世界。”罗宾逊(丈夫癌症死亡)诉雷诺烟草(美第二大烟草公司)索赔236亿美元案,2014年判决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搭售行为的非法性电信等经营者的单方面通知法律上无效。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案例分析 家住宁波白鹤新村的郑女士2014年4月份找出一张年糕提货券,却发现该券的有效期是当年3月1日。郑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位于江北的这家年糕企业取得了联系,却被对方一口拒绝。郑女士对此表示不理解。 近几年,提货券“过期作废”已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质疑。绍兴消费者徐女士因蛋糕票过期无法使用而将元祖蛋糕店告上法庭,她认为有效期是商家单方面规定的,属霸王条款。在绍兴消费者巡回法庭庭审,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元祖”蛋糕绍兴城南店同意3月22日之前,消费者徐女士可凭券前去提货。但也有上海居民刘某曾向法院起诉食品商的月饼提货券“过期作废”是霸王条款。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不成立,对其用券换取其他商品的请求也不支持。 如何处理消费领域中的这一问题?对此,商家、消费者、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看法,而且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你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案例分析4.公平交易权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5.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6.受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家住河南省唐河县县城的李某在一酒店用餐后,一摸口袋,却发现出门时竟忘记了带钱,20元餐费一时让他做了难。无奈其只好向酒店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先赊欠一下第二天再付钱。但酒店不同意。协商中李某见酒店因区区20元钱对自己存有不信任感,感觉“很没面子”,要签下欠条离开。酒店工作人员遂将李某滞留在酒店大厅不让其离开,同时还报了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大约一个小时后,李某的朋友送来了钱,酒店方才对李某放行。但在“20元餐费纠纷”解决之后,李某却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认为该酒店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滞留一小时系“非法拘禁”行为,要求酒店方向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讨论的问题:酒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尊严权与自由消费权?案例分析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双7日制)《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只适用于在非现场购物情形。《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后悔权”能否任意用?如何遏制消费者“滥用”后悔权?7.消费者反悔权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1.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超市自助寄包柜的安全问题?超市免费班车搭乘的安全问题?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选产。该义务还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义务还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3.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打折品和处理品的质量问题修改后的《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法》修改后,对有质量问题产品的“三包”作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一是,对“三包”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二是,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三是,产品质量有问题符合合同解除合同的,虽超过了7日期限仍可作退货处理。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仍可要求经营者更换与修理。四是,对有质量问题产品的退货处理,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五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包”制度及其行使修改后的《消法》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的处理要求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寻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当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修改后的《消法》将缺陷产品的召回从经营者自愿召回与法律强制召回二个方面进行规定《消法》第19条规定的是企业自愿召回的情形,或者叫企业主动召回的情形。《消法》第33条规定的是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召回的情形。缺陷产品处理与召回制度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4.禁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禁止自带酒水的合法性讨论5.禁止人格侵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6.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前,消费信息被泄露已司空见惯。●住酒店的个人信息泄露;●生完孩子总有推销奶粉电话骚扰;●注册网站后被不停推送广告邮件;●新买的房子还没住进去,推荐联系装修的就“捷足先登”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他人发送商业性信息。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8.经营者对消费信息保护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a.协商解决b.行政调解与申诉c.仲裁解决d.诉讼解决e.通过当地消保委解决(1)解决途径1.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领域所发生的争议。本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a.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b.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c.就消费维权事宜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d.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e.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之鉴定结论;f.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g.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为了保证消费者协会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基本职能(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由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展销会的举办者、租赁柜台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从事虚假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b.c.a.e.f.d.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支持者赔偿。g.特定情形下由推荐的单位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h.维权的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维权的对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维权的对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消费争议的举证倒置《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5)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丰田支付11亿美元和解美国集体诉讼  2012年,亚洲最大汽车生产商、日本汽车巨头丰田,同意支付约11亿美元给多达1600万其制造的车辆安装新的安全设备或者赔偿车主,以就美国的一项集体诉讼达成和解。该诉讼由2009-2010年丰田汽车的召回事件引发,召回原因是丰田汽车出现无故加速现象。  2009年8月,加州一辆丰田凌志汽车发生车祸,当场导致4人死亡,经过调查发现车祸原因可能是汽车脚踏垫卡住油门踏板所致。此案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013年起正式开庭审理,但丰田认为诉讼长期化会损害公司在美国的形象,因此选择尽快达成和解。  对于那些在2009年或2010年出售所拥有汽车或者归还所租赁汽车的符合条件的顾客,丰田还将给予现金赔偿。丰田将从盈利中一次性税前减记11亿美元,以覆盖这项解决预估的成本。根据另外一份公告,原告律师称这项协议价值在12亿美元至14亿美元之间。这是也在美发生的汽车制造商相关诉讼中和解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例分析(1)店堂告示、格式条款、单方声明等是否一律无效?(2)经营者的内部规定、行业规则能否成为对抗消费者的理由?(3)如何解决经营者营利性行为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争议解决中碰到的其他难点2.维权注意事项(1)维权的基础:存在侵权事实(2)维权的过程:有理有据(3)维权的结果:为权利而斗争2012年欧尚超市和冯某抽奖争议(正面)2013.5.7安徽女孩袁某京温商城坠楼事件(反面)四、生活中特殊维权事件的法律分析(一)商品房销售常见纠纷及法律意见1.因房价上下波动引发的纠纷一是房价上涨引起开发商效率违约纠纷。在房价快速上行的时期,开发商为多赚取利润,往往以各种理由解除或终止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甚至以愿意承担违约金的方式主动违约。二是房价下行引发的购房人解除合同纠纷。在房价进入负增长的时期,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显现“退房潮”现象,出现买房人单方违约、要求补差价、群体性要求退房等状况,而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法律意见:均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一)商品房销售常见纠纷及法律意见2.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一是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合同的履行。因限购、限货政策的出台致使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法律意见:应重点审查当事人对房地产新政的后果是否有所预见。房地产调控政策自2010年初以来一直延续,当事人对调控政篥的发展方向应当有所判断。双方在合同中对新政的后果予以安排的,应当予以承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新政没有条款安排的。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不构成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对政策的出台或变化无法预见,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应当适用情势变更。比如限购人群的进一步扩大、税收的大幅变化等。(一)商品房销售常见纠纷及法律意见2.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二是借名购房等规避调控政策引起的纠纷。购房人由于属于限购或限贷人群,通过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践中出现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均主张其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争夺房屋所有权的纠纷。也出现因拖欠贷款导致银行起诉名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名义购房人以其非真实权利人为抗辩的纠纷。法律意见:应当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以名义购房人作为合同主体,交易相对人可以基于欺诈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实际购房人要求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除政策重新调整允许其取得产权外,不予支持。以打击规避调控政策的不诚信行为,维护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效果。(一)商品房销售常见纠纷及法律意见2.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三是因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表现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致使房屋买卖没有完成。购房人拒付或要求退还中介费纠纷。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多赚佣金,提供诸多办理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建议,规避房产新政引发纠纷。法律意见: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中介机构以已经促成购房者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为由要求支付中介费的,对于居间报酬不应支持,但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可以支持。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多赚取佣金,帮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提供诸如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建议,规避房产新政。对此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应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一)商品房销售常见纠纷及法律意见2.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四是签订“阴阳合同”纠纷。实践中,卖方人往往约定房价净得。而将营业税等税收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买房人为了减少缴纳的税款,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签订另一份用于网签的合同,通过做低交易价格达到避税目的。而在此之后,因合同履行又会引发双方对合同真实性以及房屋真实价格的纠纷。法律意见:为避税签订的网签合同属于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但由于规避国家税收规定,可建议相关机关予以处罚。(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及法律解释1.物业合同性质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公共物业管理的服务合同。业主有权炒掉物业公司 2.公用部分和个人物业专有使用的区别失窃是否属于服务范围10户住户被盗窃的诉讼(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及法律解释3.房屋漏水等是否属于公共维修范围  法律规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外墙面等)承诺5年以上保质期宁波统一规定为8年8年后,物业公司负责 4.共用部分停车问题纠纷是否可以将共用部分改为停车场?停车费用的收取与支出停车场地租赁费还是管理费?(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及法律解释5.业主拖欠物业费  拖欠物业费是否为维权的方式?业主的义务物业费滞纳金问题拖欠物业费的司法态度:物业公司胜诉多法官的意见(发言)业主有交付物业费的义务(法律和法理)(三)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和维权特殊合同的法律规定1.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无恶意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2.特殊合同经营者说明解释义务1.对条款意思的说明2.对责任的说明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银行卡等银行业务的说明义务注意:消费者应正确理解签字确认3.格式合同对相对方的特殊保护(三)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和维权存贷款和信用卡纠纷及分析1.储蓄身份证明引发的纠纷2.以旧还新的法律意见3.信用卡还款引起的纠纷4.信用卡注销难引发“负气透支”的责任承担5.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的特约商户的责任关于信用卡背面及消费签字的法律效率6.信用卡挂失系统效率低下产生的问题挂失语音电话设置时间长,效率低,挂失时造成客户损失,责任怎么承担?感谢您与我共度的这个时光!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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