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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建立在企业全面信息化基础上,通过电子手段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等环节实行全方位控制的电子商务才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

电子商务法概论
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建立在企业全面信息化基础上,通过电子手段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等环节实行全方位控制的电子商务才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B2G(4)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 to C 电子商务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1)间接电子商务(2)直接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按照使用网络类型分类:(1)EDI商务(2)互联网商务(3)Intranet商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人类社会通过对微电子技术的普遍应用,实现了商业通讯技术与信息技术综合发展的现代化,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应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的形成于发展 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含义: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含义: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形式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成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2)技术规范 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具体表现为(1)技术中立(2)媒体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模式: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展开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交易形式法。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式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着显著区别;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一种认为应当分别立法在综合立法,即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准入准则和行为准则。(1)行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2)业内主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法律规范(3)行业间协调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 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二是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手段;三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建立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则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准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1997年提出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订了框架。 美国犹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是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表明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定制的道路。俄罗斯联邦是世界上最早制订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1995年发布《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站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要求安全标准。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并制定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哦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其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求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香港于2001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1999年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 电子商务实践中,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电子签名。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手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第二,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第三,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类型: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主体就是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尽管这是一个虚拟性的主体,但是该主题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电子商务按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类型可分为:企业型;网上银行;网上的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网络服务;其他(与网上电子商务有关的认证机构、海关、税务机构和部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按业务形态分类:语音分类、数据类的、其他综合类的等。 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内容: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互联网分类:1)经营性互联网络;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互联网。 我国从事互联网接入的单位:1)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它们应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互联网经营许可证;2)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只须经有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而不必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接入互联网络经行国际联网。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1)有业务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由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注册域名相关规范: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国家信息化办公室,3)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的问题的最终报告。1)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对所注册的域名采取责任的态度;2)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乘;3)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及时,方便地与域名注册人联系,采取协商,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方式处理纠纷。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承担三项义务是: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在买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下方式经行救济: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其次是损害赔偿,要去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最后解除合同。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类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义务。 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有: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代替物或对标的物经行修理,救补;2)减少支付价款;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的要求损失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著作权侵权责任)。所谓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市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错过为前提的。而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电子合同的要素: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名盖章等具体条件和效力,商务活动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到网络空间进行时,受网络主体虚拟化、权限虚拟化、意思表示虚拟化得影响,电子商务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的确定性、完整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抵赖性较传统合同中更难以确定和保障。 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被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合意。 我国的《合同法》由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归为一类。 电子合同的概念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包还电报、电传以及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及网络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都是以电子脉冲形式传递信息的;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以交易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有三种类型: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等。 电子合同的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相见3、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改动性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EDI业务主要是在专用增值网络WAN上进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邮件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和可传递文件的优势,在许多方面超过了传统邮政的邮件投递业务);电子格式合同(最大特点是非协商性)。 我国《合同法》其要义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一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法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主要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口头直接表达方式,而是采取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内容。 电子合同的缔约人:其本质含义就是缔约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否则法律不会保护。而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要求行为人具有必需的心智和生理条件。 我国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合同的缔约人方面,还有一类特殊的主体,他们类似于现实交易中的代理人,在网络交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得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做出响应。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况,视为发件人发送: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这一主题应当是能够进行各种民事行为的、并能够对自身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 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是指电子代理人使用不能妨碍交易双方真实身份和一丝表达,并应能够提供监视的手段。特点: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要约符合的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网上交易的分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做出;(2)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位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猪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撤回:是指意思在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表示效力的行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2)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合同生效的条件:(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不真实电子合同生效问题: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有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内心意思;客观要素——外在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又分为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客观原因的不真实 在电子商务中订立合同的两个错误:(1)单方错误时最突出的问题(2)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 电子商务合同不受其本人错误影响的条件:(1)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2)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3)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 电子格式合同及条款的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在电脑软件授权使用合同中,存在用户只有在安装完软件后才能完整地看到全部的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那么软件安装过程中的所有协议是否当然约束用户?第二,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服务商提醒用户阅读服务协议或将为此作为下一个步骤,蛋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应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用户对可能一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表示同意。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可分为标的(包括有形货物、无形信息和电子化服务等)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两个方面。有形货物:包括电子信息的有形媒介。 电子合同履行的特点:(重要特点)电子数据的使用(另一特点)电子代理人的广泛使用使得履行不仅是无形的,而且是自动的。 验收:包括检验和接收两个方面,对于债务人交付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品或服务,债权人必须及时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签名的概述:从最初的画押到手书签名,再到各种盖章都可视为为了满足签字要求,为单据形式和内容已及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确认。 1566年法国在《德穆林恩法案》中首次正式承认了签名的法律效力。此签字在本质上具有独特性、排他性。 电子签名的意义: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最关键的问题——安全问题。 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的更改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电子签名的脆弱性:主要在于在网络环境下其安全性较之其传统签名更易收到威胁,可能造成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电子签名的优点:在信息的保密性、抗否认性、完整性、防篡改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方面,可以提供更高的可性度和安全性。 电子签名的定义:广义的包括一切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表明签字者确认文件内容并且同意受其约束的技术手段。狭义的是指数字签名,专指以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生成的电子数据串 数字签名是作为制作电子签名的唯一方式 电子签名定义采用的技术:即非对称系统和哈希函数。介于两者之间的称为强化电子签名。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7条规定:在签署时能确认某电子签名(a)对该使用人而言是独一无二的(b)能够鉴别该使用人(c)在该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一某种方式生成(d)与电子记录存在这样的联系;如果记录被改动,电子签名也随之失效。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电子签名就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技术手段。 生物识别技术的种类:1、指纹识别技术2.视网膜识别技术3.声音识别技术 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量子计算机是以量子力学原理直接进行计算的计算机,使用一种新的量子密码,即利用光子的相位特性编码。 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到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非对称密钥也叫公开密钥加密 公钥算法得到的两组数字串:其中一组作为公开密钥,一组为私人密钥 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单钥加密技术在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受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在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火进行非法篡改。 公钥基础设施PKI:PKI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组成。 认证机构CA:PKI的核心执行机构是认证机构CA 。CA认证机构在我国被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CA的组成:主要有证书签发服务器,负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包括证书归档、撤销和更新等;目录服务器负责证书和证书撤销列表(CRL)的发布和查询。 CA组成的层次结构:第一级是根CA(ROOT CA),负责总政策;第二级是政策CA(PCA),负责制定具体认证策略;第三级为操作CA(OCA),是证书签发、发布和管理的机构 RA是数字证书的申请注册,审批、校对和管理机构。RA为注册中心;LRA为远程本地受理点 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 各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的技术方案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 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 数字签名的实质: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种证明。 《电子交易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是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做出的特别规定。这种立法既保持了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信性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6条规定了一项电子签名视作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1.签名生成的数据在其使用范围内与签名人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2.签名数据于签署时处于签字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控制之下3.在签名完成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4.如果对签名的法律要求其目的是对签名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凡在签名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察觉。 欧盟关于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条件:1.只能和惟一的签名者相连2.使人能够识别签名者3.以一种能使签名者排他的控制该签名的方式生效4.和信息紧密相连,以至于任何外来的改动都能被发现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签名立法问题是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于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优点:1.内容简练(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的少干预,为信息技术时代网络立法的这一原则奠定了基础)4.与国际接轨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缺点: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所有功能。二是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三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一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电子签名要取得与传统签名同等法律地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或合同约定等三种途径实现。其中最主要的德还是立法途径 电子认证的概念:是指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电子认证的类型: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的认证4.身份认证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电子认证时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特点在二者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等反面都有所体现。 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的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成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活动是建立在PKI体系基础上的。PKI即公开密钥体系 完整地PKI系统包括: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机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应用接口等五大功能 PKI的核心:认证机构是受用于信任并提供用户身份验证的权威机构 CA的组要职责:颁发、更新、查询作废、归档等五项功能。 作废证书的方式:一是作废由某一对密钥签发的证书;二是作废某一主体的所有证书;三是作废由某CA签发的所有证书 电子商务活动要求网络和信息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认证机构所一共得服务内容包括: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字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正式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信息查询服务 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分类: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二是非强制许可制度;三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在审议《电子签名法》过程中的意见: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依靠市场竞争促使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机构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第二种意见是从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主导作用。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 我国电子认证机构从经营的范围来分有:行业性和地域性 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三是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四是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认识性不够,对承担风险认识不足;五是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有待健全 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1.权威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3.保密性原则4.迅捷性原则5.经济性原则 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认证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2.具有中立性、可靠性、权威性,不直接参与用户与信赖方之间的商事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3.被交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合可行度。 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资产、营业场所、设备以及系统安全性、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几个方面。 可信赖的安全系统要能满足下列目的:1.可以确认数据电文的归属2.从某一特定时刻开始,保证数据电文在传递、接收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3.合理的避免被侵入或人为破坏4.符合合理的安全程序标准 实现交叉认证的最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使得不同的认证机构的用户之间可以相互识别对方身份以缩短认证途径,提高认证效率。 两个体系认证的差别:证书等级、系统安全性、业务规范、采用的关键技术、机构运营过失。 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的方式:一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凡是加入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均可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在本国颁发的证书效力;二是行政准核方式,即符合本国规定的认证政策和可信性条件标准的境外认证机构,在获得境内行政机构的许可后,可在境内开展认证活动,其颁发的证书与境内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三是认证担保方式。即境外认证机构寻求境内认证机构提供担保,由后者承担前者在国内发放证书所产生的风险。 认证机构的主要功能:接受注册请求、处理和批准请求以及颁发和管理数字证书;保管公共密钥,应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身份认证。 数字证书简称证书,是PKI的核心元素数字证书是主体 证书的这个写内容用于:身份认证、签名的验证和有效期的检查。 用户在申请时的真实陈述义务:是民法诚实性用原则在电子认证领域的延伸和直接表现,是用户的基本义务 证书可信赖性产生的基本前提:因为身份、地址、营业范围证书信赖等级等方面的真实陈述。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主要有:1.审查义务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义务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4.安全保密义务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义务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于认证机构内部;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空间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技术故障可能的原因主要有:1.不可抗力2.关联单位的失误3.认证机构自身的失误4.黑客攻击。 电子支付的含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完整的商务活动是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统一。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整个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瓶颈之一。) 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电子支付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电子”,它是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全面电子化,电子支付的一切优缺点也皆由此而生。 电子支付具有的特点:首先,电子支付所依赖的支付工具更加多样化,支付方式是通过数字化得方式进行的。由此,导致电子支付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优点,但也使电子支付对于设备具有高度依赖性;其次,由于支付方式的数字化,使得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具有开放性、系统性的特点,便于用户访问,具有便捷、经济等优点,但也同时要求电子支付系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电子支付的工具:1.信用卡类2.电子支票 3.电子现金 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分为:(1)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2)简单加密信用卡支付(3)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4)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电子支票本质上仍是一种电子现金转账方式采用电子资金转账EET 电子资金转账的方式:(1)直接存款(2)直接支付(3)电话支付(4)个人电脑银行 电子现金:是介入货币流通后的产物,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和流通的现金,是一种相当于货币的数字化得价值等价物 电子现金可分为:一类是需要新硬件并以其为核心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另一类是指需要软件即可实现支付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 电子现金的优点:匿名性好、不可追踪、快速便捷 电子现金存在的问题:首先,仍只有少数商家接受电子现金,也只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提供电子现金,是电子现金的使用和普及收到很大的限制;其次,电子现金对软硬件的要求较高;再次,在使用不同种类电子现金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不同种类的电子现金之间如何兑换才是合理的、公平的,目前还没有解决。 OSI将通信过程定义为七层:即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规定的五种标准的安全服务:1.数据保密2.对象认证3.数据完整性4.防抵赖性5.访问控制 SSL协议:又称安全套接层协议 SSL协议包括:SSL记录协议和SSL握手协议 SSL提供的三种基本的安全服务:1.保密性2.完整性3.认证 SSL协议的实质:是在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一个直接秘密通道,买卖双方通过这个秘密连接实现信息的安全传输 SET协议:又称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由MasterCard和Visa两大信用卡组织联合开发。 电子支付纠纷归责原则:主要是为解决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当事人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归责原则:首先明确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责任违约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 举证责任的分担:首先,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对与电子商务的认可和接受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大动力;其次,个人承受风险和损失的能力相对作为集团形式存在的商家或金融机构而言,必然是十分薄弱的;再次,电子支付离不开软硬件、服务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支撑,因此要求作为受害人的个人消费者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在技术上是十分困难的。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中的当事人最多可能有五方:1.资金划拨人2.发端人代理银行3.收款人4.受益人代理银行5.其他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资金划拨风险包括:1.信用风险2.流动性风险3.系统风险4.欺诈风险5.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由于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存在间隔,因此,先履行的一方必然面临相对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义务的风险,这是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是贯穿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整个环节之中,这两种风险需要通过其他相关方面的单独立法进行调整。 全额结算:就是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的账户,逐笔结算债券债务的结算方式。 差额结算:是指银行先就其债务债权进行抵消,然后仅仅就抵消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方式。 差额结算可分为:双边差额结算制度、多边差额结算制度。 《巴塞尔协议》实质上规定的重要内容:给出了银行合格资本的统一定义;风险加权制;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 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双方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调整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双方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调整,两者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式委托代理关系,收款银行作为受托人 经零售商这一委托人的授权代其进行款项结算。 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发卡银行实质上就是消费者付款银行,它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由双方之间的转账合同或其他金融协议调整。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一般应做到:1.事前明示2.事前授权3.交付记录4.及时纠错5.消费者的限额责任6.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 《电子现金划拨法》的宗旨:是设立确定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各当事人的权利人、义务和责任的基本框架,但是其首要目标是规定个人消费者的权利 信息披露包括:1.预先授权电子资金划拨的披露2.初始披露3.条件变更的披露4.定期披露5.实时披露 《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责任:第一,不可抗力或金融机构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且该机构已行合理的注意以防止该情况的发生,并行使了按情况所要求的妥善管理与充分注意的义务;第二,消费者试图发动资金划拨时,或在预先授权的划拨的情况下,在该划拨应当发生时,该消费者就已知道的机械故障。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包括:1.发送人2.发送人银行3.收益人4.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 发送人的两项权利:一是得到适当执行的权利,二是退款担保 受益人银行以外接受银行承担的义务:遵守的义务、适当执行的义务和支付的义务。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 支付命令的错误包括:支付命令表述错误、错误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支付命令表述错误:是指命令中存在不一致的信息 支付命令错误:是指支付命令的内容本身存在错误或在传送过程中产生了错误 电子货币的含义:电子货币是现代商品经济发达和银行技术不断进步的产物,代表的现代信用货币的发展方向 电子货币的种类:信用卡型电子货币、支票账单型电子货币和电子现金型电子货币。这三类主要代表形态——信用卡、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 电子货币的特点:1.形态上,电子货币脱离了传统货币以实物形式存在并且形式比较单一2.技术上,传统货币的技术含量低3.传递上,传统货币传递时间很长,传递中破损、灭失的风险较大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范围比传统货币更广泛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电子货币主要具有的功能:1.转账结算功能2.储蓄功能3.兑现功能4.消费贷款功能 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一般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 网上银行的优势:1.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2.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3.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4.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包括:1.符合适用于传统银行一样的审慎准则2.要经营银行业务,必需在香港设有实体办事处3.必须要有与其业务类别相适应的安保系统4.制定与其风险类别相适应的控制措施5.提出适当的业务计划6.在其服务章程中列明客户的权利义务7.可以将其技术方面的业务委托给网络服务商,但必须接受特别规定,并接受监管和审计 网上银行监管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点:首先,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对网上银行仍然适用,网上银行仍然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传统银行监管的基本要求;其次,网上银行的监管仍然必须努力使网上银行保持一定的透明性,保证网上银行信息的真实、公正和准确,保证监管信息的及时公开和透明;再次,监管不能阻碍创新,即使是出于防范风险和确保安全的需要,监管也不能妨碍良性的市场竞争。 银行对客户负有以下义务:1.预先申明义务,对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做出事先申明。2.保密的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3.执行义务:即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上交易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税收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税收管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疚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网络广告主要有以下类型:1.页面广告2.电子邮件广告3.搜索广告4.网站广告5.其他广告形式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广告立法、执法活动中所始终坚持和体现的指导思想 广告法律的基本原则:1.真实合法原则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广告主的义务:(1)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不得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2)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地证明文件,所发布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3)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监控义务的主要义务:1.监控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 隐私权:就是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保障了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力量 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本质2.隐私权的范围3.隐私权的独享性 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1.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2.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3.网络隐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2.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3.邮箱地址4.网络活动踪迹 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为: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2.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个人资料的安全请求权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个人数据的特点:1.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位该数据的生成者拥有2.得人数据的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3.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4.个人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恢复性 数据用户:是指合法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目的的生命2.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声明3.查阅、修正即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4.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4.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查阅 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可分为: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另一种是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著作权:亦称版权,只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品数字化: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驶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的编码。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1996年3月,欧盟颁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规定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应提供“特殊权利”保护 域名与传统知识权的异同点: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2域名的全球唯一与知识产权的可共同性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分为:1域名抢注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3域名混淆4域名反向虐夺5域名代理纠纷 企业如不对域名充分保护,对自身权利的影响:首先,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其次,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再者,企业的域名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部分:1计算机及网络实体安全。包括主机,网关,路由器,服务器,集线器,工作站。终端,打印机,通信设备等2计算机及网络中软件的安全3计算机及网络中的信息安全4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 衡量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指标:1保密性2完整性3可用性。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措施应对包括:1传统立法的调整2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3人事及组织管理制度4人员培训及道德教育。 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法律关系构成主要包括:1关于犯罪主体2关于犯罪客体3关于犯罪工具。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计算机及网络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法人主体(单位主体) 犯罪客体:是指计算机及网络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国家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犯罪工具:1直接把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侵害对象,如非法从系统中复制,篡改,更动,删除保密的信息数据等,2以已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工具,以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客体,如黑客利用互联网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窥视,更动。窃取其重要数据,拒绝合法用户的服务请求,甚至导致他人计算机系统瘫痪等3以计算机系统为工具,应用计算机技术直接进行触犯刑法的活动, 计算机犯罪有着鲜明的特征: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2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蔽性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后性5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7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犯罪黑数: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未经发觉或未被追诉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数大约为百分之85. 主观因素:1贪图钱财2发泄,报复3智力挑战4开玩笑.恶作剧5政治目的。 世界主要国家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1973年瑞典是是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 美国修正立案规定: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信用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和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鲁莽而导致被保护计算机的损坏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的交易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和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我国有关惩治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规范:从1994年开始陆续颁布的,于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我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包括:1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机房安全保护制度3国际联网备案制度4计算机信息媒体出入境申请制度5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6计算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7计算机病毒及其有害数据的专管制度8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制度。 刑法犯罪:1对计算机及网络本身的纯粹犯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3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需要充实和完善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的法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2利用国际刑法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3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罚理论和研究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 国家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 管辖权的技术或根据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地域为基础或者根据2以当事人国际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1约定优先于法定2被告住所在地3合同履行地。 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1被告住所地2侵权行为地 常见的网络纠纷:1侵犯知识产权2侵犯人格权3不正当竞争等, 被告住所地:1网站经营者2登录网站的任何第三人 电子证据概述:广义:电子证据的概念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即借助电子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电子证据就是数据证据。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 电子证据的特点:1高科技性2客观性3无形性4复合性5易破坏性.6便利性 阻碍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主要为:1传闻证据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区别传统的证据在于:1取证的主体2取证的场。3取证的手段4技术的不同 获得电子证据的方式:搜查和扣押。 电子证据的认证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主要包括: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5全面的使用证据,结合其它证据经行审查判断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应电子商务契约所产生的争执,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发展ODR需要满足的要求:1独立性2平等对待机制3低收费4透明度5对抗程序 解决纠纷机制各国应遵循的原则:1独立原则2透明度原则3对抗性原则4效力原则5合法性原则6自由原则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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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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