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师学字[2004]32号(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我校各族学生在校期间追求进步、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营造学校良好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学金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从学校办学经费中划拨一定资金设立奖学金。
第二条评选范围
我校国家计划内普招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等级及数额
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以及单项鼓励奖两类:
一等奖学金 3000元
二等奖学金 1000元
三等奖学金 500元
特等单项鼓励奖 2000元
一等单项鼓励奖 500元
二等单项鼓励奖 200元
第四条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定,推荐人数占全院学生人数2%;
二等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推荐人数占全班学生人数3%;
三等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推荐人数占全班学生人数6%;
单项鼓励奖不占评定比例。
第五条评定原则和条件
评定原则: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民主推荐、综合评议的原则。
评定的基本条件:政治上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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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信奉邪教和迷信,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斗争;勤奋好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成绩优异;热心为集体服务,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活动和公益劳动,热心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生活俭朴、勤俭节约,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评定的具体条件:
①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列为全班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75分);预科学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②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列为全班前
1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允许一门成绩60分以上);预科学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2分;
③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列为全班前1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允许一门成绩60分以上);预科学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④特等单项鼓励奖奖励范围:荣获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创新作品大赛获奖者;在学科权威刊物及国内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论文鉴定参照科研处《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实施办法》)、科技发明获专利者;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第一名;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者;
⑤一等单项鼓励奖奖励范围:在国内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者;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第二、三名者;民语言学生大学英语过六级;获自治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者;
⑥二等单项鼓励奖奖励范围:在省级学术刊物及一般院校学报发表理论文章(篇幅字数在千字以上)者;参加自治区级各类比赛获前三名者;民语言学生汉语水平考试达到高等
C 级(九级)以上者(含九级)。
4.申请单项奖学金,如果与其它(体育类、外语类等)奖励基金相重复者,不再进行单项奖学金奖励;集体项目奖励集体成员。
5.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评:
①有两门课程75 分以下者或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②总评成绩低于80分者;
③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④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者;
6.评定后发现有以上行为或将奖学金用于宴请、挪做他用以及弄虚作假者,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其奖学金。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2.各院部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评定程序
学校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初学校开始受理申请,学院严格按照评定比例初评,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具体推荐程序如下:
1.初评以班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组织本班学生民主推选。在同等条件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担任社会工作者优先评选。
2.学院奖学金评定组审议后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要逐一落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学生工作部(处)设立意见箱、询问电话,师生有权对参评对象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学生工作部(处)接到意见三日内落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学生工作部(处)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布名单。
第四章发放与监督
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学校奖学金专款专用,学校或学院不得挪用和挤占。
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完成学业,获奖学生不得挪做它用。
各院(部)要引导、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