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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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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一、 事实与争议 1996年7月,印度政府通知WTO:印度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将根据《GATT 1994》第18条对发展中国家可以实行数量限制的规定,对2700种美国进口的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其中包括美国进口的农产品、纺织品和部分工业品。美国表示强烈反对。1997年7月14日,美国要求与印度磋商。磋商时,美国认为:印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违反了《GATT 1994》第11(1)条和第18(1)条,并违...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案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一、 事实与争议 1996年7月,印度政府通知WTO:印度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将根据《GATT 1994》第18条对发展中国家可以实行数量限制的规定,对2700种美国进口的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其中包括美国进口的农产品、纺织品和部分工业品。美国表示强烈反对。1997年7月14日,美国要求与印度磋商。磋商时,美国认为:印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违反了《GATT 1994》第11(1)条和第18(1)条,并违反了《农产品协定》第4(2)条和《进口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程序协定》第3条规定的义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瑞士也对印度的限制措施要求与印度磋商。美印两国的磋商在1997年9月17日在日内瓦进行。日本作为第三方参与磋商。磋商没能达成协议。美国于是在1997年10月3日请求WTO的DSB(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进行裁断。专家组于1997年11月1日成立。经调查审理后,专家组于1998年12月11日提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报告中认为印度不符合《GATT 1994》第18条的条件,其对进口产品实施的数量限制违反《GATT 1994》第11(1)条关于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措施的规定。印度不服专家组的报告,向DSB(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DSB成立上诉机构进行审理,上诉机构在1999年6月23日提出报告,主张维持专家组的意见。 二、 WTO的解决程序 专家组审理程序。专家组成立后着重审议两个问题:一是印度的限制进口产品措施是否违反了根据WTO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二是印度是否有义务立即取消这个措施?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专家组认为:《GATT 1994》第11条规定:“除关税及其他税费外,任何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输进其境内的进口产品……实施禁止或限制,不论其采取配额、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类似措施。”根据这条规定,成员方有义务不采取限制进口产品的措施。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GATT 1994》在第18条B款中规定一项例外条款,该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为了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可以暂时背离《GATT 1994》第11条的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为了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暂时对进口产品实施一定数量的限制。这是《GATT 1994》专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一项例外条款。根据这个条款,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是否已出现失衡,是一个关键的先决条件;其次,采取限制措施只能是暂时的,一旦国际收支情况好转,此措施就应停止,否则就构成对《GATT 1944》的违反。印度正是根据这一条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的。问题是印度当时的国际收支情况是否到了“失去平衡”的地步,这是专家组必须审议的关键问题。美国认为印度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其国际收支情况尚为良好,不符合第18条B款的条件。 专家组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印度当时的货币状况作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印度在1997年的时候外汇储备充足,没有受到严重下降的威胁。印度自1991年以来,外汇储备一直保持着合理的增长率,即使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外币汇率有所下降,也不等于是严重下降或失衡,因而印度不存在实施第18条B“例外条款”许可的“限制措施”的先决条件。专家组认为印度没有理由援引这个条款来免除其对WTO所承担的义务。 至于第二个问题,美国要求印度立即取消限制措施。印度辩称:印度即使不符合第18条B款的条件,但根据第18条第11款和《GATT 1994》附件九的补充规定,印度没有立即取消限制措施的义务。因为该条规定:“如果放宽或取消限制导致实施限制措施的情况再度发生,而当事国不得不再次实施限制,则不应要求当事国放宽或取消限制”。 专家组认为:印度授引的上述《GATT 1994》第18条第11款和附件九的“补充规定”的意图是确保发展中国家不能为尚未出现、而有可能在一段时期后出现的国际收支平衡而援引该条补充规定继续保留限制措施。否则,任何成员方都可以可能有的收支困难而无限制地实施限制措施。这就违背第18条第4款和第11款的规定的宗旨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限制措施只能是暂时的,而不能是无限期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风险的存在将会导致可以实施限制措施的情况再度发生;二是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与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发生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三是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会使可能出现的情况立即发生。如果存在这三种中的一种情况,实施限制措施国可以继续实施。从印度当前的国际收支情况来看不存在上述情况,无权继续实施限制措施。根据WTO的一般实践,在WTO的实践中,很少要求成员方“立即”采取或取消某种措施,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期限是十分必要的。印度应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数量限制,以便与WTO规则的宗旨一致。 专家组审议的结论是: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 1944》第11条、第18条和《农产品协定》第4(2)条。印度的措施损害了美国根据上述条约应该得到的利益。专家组根据WTO的实践,对成员方的限制措施通常是要求“逐步取消”的,因此,要求印度与美国协商决定具体的执行期限。 上诉机构审理程序,DSB应印度的请求成立上诉机构对本争端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对本争端的法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结论,在审理报告中,建议美印双方进行磋商确定执行专家组报告的期限。 DSB的建议。DSB于1999年8月22日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期限可延长到15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建议美印磋商具体执行期限。 三、 评 析 WTO规则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大量规则都包含有豁免该规则的“例外条款”,而“例外条款”又往往为其他“补充规定”所限制。《GATT 1994》第11条和第18条都规定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第18条B款关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例外条款”。其中第9款详细规定实施保护措施的条件。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个条款采取保护措施,但有义务接受WTO的调查,如调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就不能采取保护措施。其对美国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被认为违反WTO规则。 本案对发展中国家很有借鉴意义。在WTO体制中,所有成员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自由贸易的结果必然是大量进口产品压倒本国产品,发展中国家如不采取保护措施,就很难保护本国产业。印度以国际收支失衡作为实施保护措施的理由,事实上是否严重到“失衡的地步”,应考虑到是否经得起调查,要不然,尽管国内有采取保护措施之必需,在WTO的谈判桌上仍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印度对美国产品实施限制措施案,韩国对欧盟奶粉的保护措施案,同样以败诉告终。由此可见,尽管WTO体制有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而设的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要利用该条款保护本国产业,还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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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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