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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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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时间2018年3月16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XXX记录人XXX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时间2018年3月16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XXX记录人XXX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药剂科制定,报医务科备案。二、组织机构职责(一)院长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二)在药事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临床科室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组织实施。2.审议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3.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四)临床药师负责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2)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省厅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三)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省厅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厅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机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七)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要用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的,可用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每半年将抗菌药物物临时采购情况向省厅备案。(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1.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医疗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十)处方权限: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2.具有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具有初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4.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格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1.《药品管理》、《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特点及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办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止。(十二)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棉衣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2.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剂科门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十五)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医师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十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十七)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我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十八)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应科室医务人员。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在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十九)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1.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2.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二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二十一)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2.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3.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二十二)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四、监督管理(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实现与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交上一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二)通过细菌耐药监测网络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成绩考核依据。(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器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处方权: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师调剂资格(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五、法律责任(一)医务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法规进行处理。(二)医师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2.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3.使用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药师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2.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3.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四)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会议记录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实施细则时间2018年6月15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刘向阳记录人张莉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实施细则一、目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药事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成: 组 长:刘向阳副组长:刘华勇 张旭涛组 员:张晓颖 孙小美 孙吉楠 贾绍华 滕红艳 张彩蓉刘建威(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订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医务科 负责并组织专家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会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全院医务人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组织检查和评价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2.药剂科 积极配合临床和各职能科室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工作。及时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有关信息。提供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情况、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的相关数据及分析报告。 设置两个以上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组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相关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每月(季)负责对以下工作内容上报工作: (1)全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分析; (2)门诊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点评及情况分析; (3)住院用药医嘱中使用抗菌药物的点评及情况分析; 3.检验科每月将各临床科室标本送检率、院内感染的病原菌分布及药敏情况报送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 对住院病人的细菌培养及耐药情况按月、季做详细监测分析,并将常见致病菌(如:革兰阴性杆菌中包括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肺炎克雷伯杆菌、阴沟肠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革兰阳性球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溶血葡萄球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等)的耐药情况及时报告给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 4.医院感染管理科 定期到检验科了解细菌培养情况,及时了解医院感染动向,并将耐药菌情况及时向临床医生反馈。 每季度将医院病原学监测和耐药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根据病原菌变迁、耐药现象与抗菌药物应用情况,提出对抗菌药物应用品种的干预措施。 5.临床科室各临床科室成立由科主任负责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科主任及医疗组长定期检查本科、本组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嘱,及时发现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之处,予以指导和组织整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月要对本科室20%应用抗菌药物的病历进行评价。(四)加强抗菌药物遴选、购用的管理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的管理。2.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3.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4.医院定期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含复方制剂)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5.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制度。 (1)根据临床需要,需变更已列入医院采购目录以内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和生产企业者,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会审核,经药事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2)因临床特殊需要,需长期应用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出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进行论证、报药事会审核同意,并向卫生厅提出申请,经卫生厅核准同意后,按遴选程序引进。 (3)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而临时使用医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次数不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内。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五)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我院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全院临床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核合格后,医院根据其职称和工作需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院对抗菌药物实行三级管理: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住院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开具并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医院药事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并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应做好相关记录。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肝病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临床药师担任。(六)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 1.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2.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严格控制使用。 3.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七)加强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内容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八)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 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门诊患者的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限定日剂量)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九)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工作 根据医院工作实际,每季度进行一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我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医院采取通报、停用、清理等措施进行干预。 (十)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病原微生物监测和细菌药敏试验的水平,确保准确、快捷出具药敏试验结果。临床医师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努力达到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的目标。积极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每季度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不同应对措施。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相应科室医务人员。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医院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十一)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工作。每月选择全院部分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数量不低于25%)重点进行检查。每名医师的处方或医嘱不少于50份,重点抽查感染/肝病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外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医学科医师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问责,对其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提出警告,并将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绩效考核以及职称晋升、评优选先体系中。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并处以超常处方药费10倍罚款(从责任人奖金中扣除);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并处以超常处方药费10倍罚款(从责任人奖金中扣除)。(十二)加强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临床药师要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要求参加临床科室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指导,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十三)利用医院信息化建设平台,加强抗菌药物应用信息化管理积极利用我院电子病历和HIS系统电子医嘱,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实施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在线申请、处方或医嘱在线审核监测、抗菌药物用药医嘱自动停止时限控制系统等手段,加强对抗菌药物应用的监管。 (十四)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会议记录内容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时间2018年9月14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刘向阳记录人张莉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 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及处方权限 医务部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知识的培训。 1.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当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签字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专业的临床药师担任。 4.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三)临床各科室应根据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科室的分级管理措施,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医师。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目录制定。张村镇卫生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35种)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广谱青霉素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氟氯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哌拉西林/舒巴坦第一代头孢菌素类(五水)头孢唑林头孢硫脒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头孢呋辛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他啶其他β—内酰胺类头孢美唑头孢西丁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磺胺类和甲氧苄啶复方磺胺甲恶唑大环内酯类阿奇霉素(口服)阿奇霉素(注射)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氨基糖苷类阿米卡星妥布霉素链霉素喹诺酮类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吡哌酸糖肽类万古霉素咪唑衍生物甲硝唑奥硝唑抗真菌药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伊曲康唑(口服)会议记录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规范时间2018年12月14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刘向阳记录人张莉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规范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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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例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此情况见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4.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两种或两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二、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 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作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1.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2.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1)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 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 ④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4)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及给药方法: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1.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2) 2.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3)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3.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四)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3)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1.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五)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六)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4)。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七)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4.喹诺酮类抗菌药: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八)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5):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5)。 2.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八)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原则 1.对于消化和泌尿系统感染,初始经验性治疗可选用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1.对于确诊的需要住院的社区获得性肺炎(CAP)患者,初始经验性抗感染治疗时可以使用氟喹诺酮类药物(莫西沙星、吉米沙星、加替沙星、左氧氟沙星等)。 2.按CAP指南条件确诊可以在门诊治疗的CAP患者,首选β-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可选口服的氟喹诺酮类药物。 3.青霉素和/或头孢菌素过敏的社区获得性下呼吸道感染,可以选择氟喹诺酮类药物。 4.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联合大环内酯类治疗失败的社区获得性下呼吸道感染,可酌情改用氟喹诺酮类药物。 5.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感染,应参照有关专业用药指南、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或药敏实验结果使用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会议记录内容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时间2019年3月15日地点大会议室主持人刘向阳记录人张莉参会人员全体临床医护人员会议内容: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一、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 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一)清洁手术 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 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 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二)清洁-污染手术 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三)污染手术 1.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2.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三、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 (一)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并参考本院细菌耐药状况选用品种,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手术时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可参照卫生部公布的《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也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法 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诱导时开始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五、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合理性评价 (一)抽查方法:每月抽查出院病历900份,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点评。(二)检查项目:预防用抗菌药物有无指征、抗菌药物种类的选择、用药时间、用药疗程、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是否恰当、药物更换有无依据,联合应用有无明确指征等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判定合理性。 (三)评价标准:参照卫生部《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手术名称抗菌药物选择颅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乳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周围血管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腹外疝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胃十二指肠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阑尾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结、直肠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肝胆系统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胸外科手术(食管、肺)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心脏大血管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泌尿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一般骨科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妇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剖宫产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注:1.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2.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 1-2g;头孢呋辛 1.5g;头孢曲松 1-2g;甲硝唑 0.5g。3.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4.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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