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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计划书 1 邀請計劃書 2011-2013 年度「多項計劃資助」 申請條款 (計劃進行日期: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藝術界別:舞蹈、戲劇、電影、媒體藝術、音樂、戲曲、 跨媒介/跨界別藝術、藝術評論、藝術行政、藝術教育 2 目 錄 頁數 (1) 引言 3 (2) 資助目的、申請資格、資助範圍 3 (3) 申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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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邀請計劃書 2011-2013 年度「多項計劃資助」 申請條款 (計劃進行日期: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藝術界別:舞蹈、戲劇、電影、媒體藝術、音樂、戲曲、 跨媒介/跨界別藝術、藝術評論、藝術行政、藝術教育 2 目 錄 頁數 (1) 引言 3 (2) 資助目的、申請資格、資助範圍 3 (3) 申請注意事項、資助水平及財政預算 5 (4) 申請截止日期及計劃日期 6 (5) 評審準則及評審工作 7 (6) 資助方法、條件及資助合約 7 (7) 凍結政策 9 (8) 計劃盈餘 9 (9) 版權 9 (10) 防止賄賂條例 10 (11) 個人資料處理/查詢個人資料 10 (12) 覆核程序 11 (13) 查詢 11 (1) 引言 1.1 香港藝術發展局(下稱「藝發局」)是以發展、推廣及支持香港藝術為宗旨的法定 團體,藝發局的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方向是支持中小型藝團的發展。因應此工作目 標,藝發局於 2007 年開始重新設立「多項計劃資助」,反應良好。藝發局現推出 2011-2013「多項計劃資助」,支持本地中小型專業藝術團體於資助期(即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進行對推廣及發展本港藝術有直接貢獻的活動項目。 1.2 藝發局現邀請合資格的藝團申請及遞交 2011-2013 年度「多項計劃資助」之申請計 劃書(下稱「計劃書」)。申請團體將接受遴選,由藝發局選出最適合接受資助的項 目活動,推薦予民政事務局管理的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撥款。這份文件概述藝發局 對獲資助團體的期望,以及計劃書應涵蓋的內容。 1.3 駐於本港而又在港進行藝術活動,並具一定策劃及組織能力的舞蹈、戲劇、電影、 媒體藝術、音樂、戲曲、跨媒介/跨界別藝術、藝術評論、藝術行政及藝術教育團 體,均可申請本邀請計劃書簡介的「多項計劃資助」。 1.4 視覺藝術及文學界別亦設有「多項計劃資助」,請參閱以上界別的「多項計劃資助」 邀請計劃書。 1.5 申請者所提交的「多項計劃資助」申請,將由藝發局全權審議。申請者向藝發局提 交申請,即表示申請者同意無論獲撥款與否,均接受藝發局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 資助目的、申請資格、資助範圍 資助目的 2.1 支持本地具一定運作基礎及組織能力的中小型藝團的發展。藝發局希望藉著較長遠 的資助,鼓勵這些團體作前瞻性的發展。 2.2 支持具水準及能力獲確認的中小型藝團,於 24 個月內進行有藝術價值及對香港藝 術發展有貢獻的兩個或以上具策劃及構思的獨立項目。這些獨立項目可以全屬一種 性質或包括多種性質,性質可包括:演出、展覽、出版、藝術教育、社區推廣、創 作、研究/保存、文化交流、藝術評論、培訓、研討會/座談會/講座、電影及媒體藝 術製作、藝術家駐留計劃等。藝發局亦鼓勵申請者在構思及策劃申請時提出具發展 意義的項目。 2.3 每個獨立項目都必須屬「一次過」性質,並須符合以下的目標: a. 對發展本港的藝術有直接貢獻及推動本地藝術發展的活動 b. 對推廣藝術和拓展觀眾有重要策略價值的活動 申請資格 2.4 a. 申請者必須是香港的註冊團體。藝發局暫不接受個人或以獨資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名義提出的「多項計劃資助」申請。 b. 駐於香港而又在香港進行藝術活動的藝術團體,如屬註冊的非牟利機構,或 3 屬按其會章規定不分發利潤的機構,必須遞交註冊證明、組織章程和主要成 員名單。如屬牟利團體或商業機構,則必須提交公司註冊證書、董事名單(如 適用)及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有關機構亦必須充份及合理地證明,所申請 的是非牟利藝術計劃。 c. 附屬於註冊機構的團體或部門如以母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必須提交由母機構 發出的授權書(授權附屬團體或部門提出申請和代簽署與資助申請有關的文 件),及母機構的註冊證明、組織章程和主要成員名單。 d. 藝發局現時的一年/兩年資助團體亦可申請「多項計劃資助」。為免雙重資助, 現時藝發局的一年/兩年資助團體於「多項計劃資助」計劃書所列的項目,須 為未列入「一年/兩年資助」的合約內的活動。 e. 因資源上限制,藝發局不接受獲民政事務局直接資助的大型藝團的申請。 f. 申請須包括最少兩項獨立的項目/演出/活動/展覽/出版。如申請者只提交一項 獨立的計劃,可考慮申請藝發局的「計劃資助」。 g. 不符合上列資格的申請者,藝發局將不接受或處理其申請。 資助範圍 2.5 以下活動不符合資助範圍: a. 藝發局只資助非牟利活動。因此如項目的預計收入、贊助或其他資助來源比 計劃預計開支為高,將不獲考慮。 b. 不公開讓公眾參與的活動。 c. 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主辦的活動。這些活動一般由該署給予藝術團體演出費 用,提供免費表演場地,但票房/活動收益可能歸署方所有。 d. 為免有雙重資助,合乎其母機構或其他資助機構撥款範圍的計劃,將不獲考 慮。根據此原則,藝發局一般不接受大專院校提出與其正規課程直接有關的 申請。 e. 為免雙重資助,藝發局將不會支持已獲藝發局其他資助計劃支持的計劃/項目 /活動。此外,藝發局亦不會支持藝發局一年/兩年資助團體所列入「一年/兩 年資助」的合約內的活動。 f. 以籌款為目的的項目,或由以籌款為目的而組成的基金會所主辦的活動。 g. 屬聯誼性質的項目、非公開課程或訓練、牟利性質的商業活動或訓練班。 h. 以社會福利、籌款、慈善為目標的項目,藝發局建議申請者向其他志願機構 4 及慈善團體尋求經濟協助。 i. 藝發局保留判斷活動性質和是否處理申請的最終決定權。 (3) 申請注意事項、資助水平及財政預算 申請注意事項 3.1 「多項計劃資助」計劃書必須包括以下的資料: ‚ 申請者必須填寫由藝發局發出「多項計劃資助」申請表格,詳列每個獨立 項目的目標、內容及預算,供藝發局作個別考慮。 ‚ 申請團體的資料、過往舉辦的活動及往績,及參與每項獨立計劃之主要藝 術工作者的專業訓練和工作經驗。為節省紙張,歡迎申請團體提供載有上 述資料的網頁地址,以取代傳統印刷的介紹及/或紀錄。 ‚ 申請團體的公司架構及 2.4b、c 項提及的有效的公司/社團註冊文件。 3.2 清晰及詳細地介紹每個獨立項目的內容將有助申請的評審工作,請參閱各界別計劃 資助的《資助申請準則》有關不同類型計劃須提供作評審用的申請資料。 3.3 申請者須同意藝發局在有需要時有權向申請者,或其他有關人士,索取申請表上填 寫之資料的口頭或書面證明。 3.4 若參與工作人員並非本港居民,申請者有責任確保他們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在本港 參與該計劃。 3.5 團體申請必須填寫實際團體所在地址/註冊地址。藝發局不接受郵箱號碼為地址/團 址。 3.6 藝發局不會為上述提交的資料的任何遺失/損毀等負責。 資助水平 3.7 一般申請應以 50 萬元為上限指標(以所有項目的總申請額計算)。 3.8 藝發局將獨立考慮計劃中的各個項目,並保留所有權利支持所有項目或選擇性地支 持部份或一個項目。 3.9 獲藝發局評審為值得支持的計劃或項目,將被推薦予民政事務局管理的藝術及體育 發展基金考慮,透過藝發局資助申請者進行計劃或項目。 財政預算 3.10 預計開支 預計開支應符合實際需要,例如考慮到項目規模、場地座位數目和售票預計收益 5 等,並以善用公帑為原則。 3.11 出版、演出的錄影記錄、製作光碟、機票、旅費、住宿等開支,均須呈交最少一份 報價單。 3.12 在草擬預算及進行每個項目時,以下為一些基本資助原則: a. 實報實銷:獲資助者須合理地使用資助金於藝發局認可的開支上,並於獨立 項目完成後以實報實銷形式向藝發局申報獲資助項目的實際開支。藝發局保 留不資助任何藝發局認為不合理的開支及向獲資助者作出追討的權利。 b. 藝發局一般會考慮資助與計劃有直接關係的行政費(包括宣傳、行政及其他開 支),但亦會因應情況,例如申請者從本局已獲得的行政支持,而考慮按比例 資助申請團體常設行政費。屬行政雜費(如保險、郵費、雜項等)的開支一般不 能超過申請額 10%,如申請者要求較高的資助水平,請解釋原因。本局會按 計劃的性質及規模、創作及藝術需要而考慮。 c. 以下行政費用並非在藝發局考慮之列:專業會藉、機構/團體的成立及註冊有 關之費用等;以及器材購置、紀念品、贈券、禮物及獎品的開支。如以上開 支屬活動/項目所必需,申請者必須於申請表格內詳細解釋供本局考慮。 3.13 核數及有關費用 獲資助超過港幣十萬元者,藝發局將委派代表核數師,在所有項目完成後審核計劃 收支。獲資助者必須以藝發局所選的註冊執業會計師進行核數工作。核數費用將由 藝發局直接支付被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獲資助者有責任與被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 合作,把所需資料依時直接呈交核數師,及於核數完畢後依時向藝發局呈交「計劃 報告」和核數報告。 3.14 預計收入 收入包括任何已申請或批許的贊助、捐款、財政支持、主辦單位的資助,及康樂及 文化事務署或其他機構的租場津貼。 3.15 預計觀眾/讀者人數 表演節目的票房收入一般要以表演場地座位數目的最少六成計算,但藝發局鼓勵申 請者發掘更多觀眾參與及支持本地藝術活動。出版方面,發行數量應不少於印行量 的三成,收入亦一般以印行量的最少三成計算。若公開銷售的門券數目或發行數量 少於以上的指引,申請者必須列明原因。 3.16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場租資助 如計劃將租用康文署轄下文化場地,而申請者符合場租資助的申請資格,則藝發局 建議申請者向康文署的場地管理部門提出有關申請。 (4) 申請截止日期及計劃日期 4.1 申請表格可於藝發局辦事處索取,或從藝發局網頁(www.hkadc.org.hk)下載。如親 身遞交計劃書,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需資料必須於2010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六時三十分前投進設於香港英皇道 979 號太古坊和域大廈東翼 14 樓香港藝術發展 6 局內的申請收集箱。信封面註明「多項計劃資助」。郵寄表格以郵戳為憑。逾時或 以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模式遞交的申請、或未能符合《邀請計劃書》列明要 求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4.2 2011-2013 年度「多項計劃資助」屬一次性資助。其資助年度是由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共 24 個月。藝發局不保證藝團未來會繼續獲得「多項計 劃資助」。 4.3 藝發局將於 2011 年 2 月底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6829539865_0成功申請團體,但藝發局保留延遲通知的權利。 4.4 計劃內的所有項目必須於 2011 年 4 月 1 日後始能開展,並於兩年內完成。 (5) 評審準則及評審工作 5.1 評審工作由藝發局及其屬下專責評審小組負責。如有需要,評審小組可面見申請者 以了解其計劃的詳細內容。 5.2 主要的評審準則: a. 計劃是否配合以上第 2.1-2.3 段所提出的目標 b. 計劃的藝術價值、質素、創意;主要參與藝術家的藝術水平及往績 c. 申請者的策劃項目及組織能力;各項目的構思及策劃是否具發展意義 d. 計劃的內容、規模、工作時間表及財政預算是否合理可行 5.3 藝發局於評審時亦會參考「計劃資助」資助準則,不同藝術界別的有關準則可於藝 發局辦事處索取,或於藝發局網頁 www.hkadc.org.hk 下載。 5.4 藝發局保留評審工作安排的最終決定權。 5.5 在資源有限及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藝發局保留絕對權利在原有準則/條款的基礎下 增補客觀的評審準則,以應付眾多的申請。申請者將不可申請覆核有關增補評審準 則。 (6) 資助方法、條件及資助合約 6.1 藝發局將保留所有權利支持申請者提交的所有項目,或選擇性地支持計劃中部份或 一個項目。(因此,每個項目的財政預算必須以可供獨立考慮為準) 6.2 申請經批准後,獲資助者將獲藝發局的通知,並須簽署一份闡明資助條件的合約。 本申請須知只概括列出合約內容的基本原則,如欲參考資助合約的樣本以了解資助 條件,請與藝發局聯絡。資助條件可能因情況而異,但一般包括如下: a. 獲資助者同意資助之款項只用於推行合約上申明之項目。 7 b. 如有需要,藝發局保留權利要求獲資助者於藝發局指定日期前按批款額提交 修訂預算。 c. 獲資助者必須承諾資助額只用於獲資助項目的合理開支上。 d. 已獲資助的計劃及項目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例如延期、更改計劃/項目內容、 預算等,應事先書面徵求藝發局同意。藝發局如認為有關更改有違合約精神, 則保留權利更改資助金額或採取其他方法處理。 e. 為獲藝發局資助的計劃及其獨立項目而製作之所有推廣資料(例如海報、單 張、新聞稿、小冊子、場刊、報章及廣告、雜誌、展板,以至電視及電台廣 告等)、製作及出版物,都必須根據藝發局發出的《鳴謝香港藝術發展局指 引》,鳴謝藝發局的資助;而所有對藝發局的鳴謝,都必須先經藝發局辦事處 確認無誤,方可印製。 f. 獲資助者須與藝發局保持有效聯繫,包括報告有關計劃進度及協助藝發局安 排每個項目的評核工作。 g. 與資助項目、及其推廣有關的活動(包括新聞發佈會及新聞稿)之程序表及 一切宣傳資料,必須於表演或活動首度舉行前三個星期送交藝發局。藝發局 保留權利委派代表出席有關計劃活動或推廣。 h. 為了讓藝發局進行評核工作,藝發局需要獲資助者主動提供四張贈券(以每 次製作計)或十本發行本(以每本出版物計)。 i. 一般情況下,獲資助者須於每個項目完成後的 3 個月內呈交藝發局發出的表 格範本擬備的「計劃報告」。 j. 如該「多項計劃資助」所獲資助總額屬 10 萬元或以下,獲資助者於呈交「計 劃報告」時須附上所有正本單據及單據副本一份。但如該「多項計劃資助」 所獲資助總額屬 10 萬元以上,獲資助者則須於所有項目完結後的 6 個月內呈 交 3.13 段所述之指定核數師擬備的核數師報告(該核數師報告須顯示每個項 目的獨立收支賬)。 k. 當藝發局提出要求,獲資助者須退還所有經藝發局審核後的盈餘/資助餘款, 退款上限以資助總額為準。 l. 藝發局或審計署署長或其代表有權審閱獲資助者的記錄及賬目。 m. 廉政專員公署有權審查獲資助者的管理及監管程序。獲資助者為此須提供全 面及即時協助。 n. 按藝發局要求,獲資助者須提供與獲資助計劃有關的資料圖片或文字,供藝 發局刊登在其網頁、年報或其他宣傳刊物上。 6.3 一般情況下,十萬元以上撥款將分三期發給獲資助者(即 50%、30%、20%)。十萬 元或以下撥款分兩期發出(即 80%、20%)。 8 6.4 如獲資助者有理由要求其他分期撥款安排,可提出書面建議讓本會考慮。藝發局保 留決定分期撥款實際安排的酌情權。 6.5 獲「多項計劃資助」的團體於獲資助期間可另提出其他的個別「計劃資助」申請(藝 發局一年/兩年資助團體除外),但申請之項目須為未列入「多項計劃資助」合約之 項目/活動。藝發局將以本局整體財政預算狀況、申請團體該年度已獲資助總金額、 資源公平分配等為考慮原則。 (7) 凍結政策 7.1 如申請團體或其主席、藝術總監、行政經理(或同等職位的人士)及計劃負責人被列 入藝發局凍結名單,該團體的「多項計劃資助」申請將不獲處理。 7.2 藝發局「凍結政策」亦適用於透過「多項計劃資助」資助的項目。 (8) 計劃盈餘 8.1 如所有獲資助項目有剩餘資助金或盈餘,獲資助者必須退還無須動用的資助款項或 盈餘,退還的數額以該計劃的資助額為上限。獲資助者須在辦事處發出計劃完成通 知信後的四個星期內,以支票形式退還計劃盈餘予藝發局。如藝發局在限期或延續 限期(如有)屆滿後仍未收到退款,藝發局全權決定停止接受及處理獲資助者的所有 新申請,並會考慮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 8.2 有部分藝發局資助的申請是從多個公共及政府資源獲取贊助。如這些計劃有盈餘, 獲資助者須按不同來源的贊助比例把有關盈餘退回藝發局。 (9) 版權 9.1 為了評審計劃申請,申請者須授權藝發局複印和派發申請者遞交藝發局與本資助申 請有關的申請文件給藝發局委員、藝術顧問、審批員、民政事務局、其他政府部門 及外界顧問作參考之用。 9.2 申請者所遞交的申請文件如包括版權屬其他人士/團體的資料(包括任何文件、語 音、圖像/影像製作及其他形式等),申請者須負責確保已事先取得版權擁有者之書 面同意准許其使用,以讓藝發局進行本須知第 5 段所指的評審工作,以及就可能發 生的版權索償保障藝發局的利益。 9.3 申請者所遞交的申請計劃內容,如包括複製、派發或刊登其他人士/團體擁有版權 的作品、資料等(包括任何文件、語音、圖像/影像製作及其他形式等),申請者須 負責事先取得有關版權擁有者的書面同意,以令計劃能順利進行。 9.4 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者須確保藝發局不會因收取、審閱、持有、處理或貯存申請者 提交送呈予藝發局的任何文件、資料、申請計劃內容而違反香港〈2000 年知識產 權(雜項修訂)條例〉或其他相關條例;倘藝發局因申請者未能遵守此規定而觸犯 9 了任何相關的知識產權條例,申請者須完全補償藝發局因此及其有關申索而產生的 任何損失。 9.5 藝發局支持藝術團體的自主和自立,故此就知識產權的擁有,藝發局樂意讓藝術團 體自行擁有及管理,這是推動藝術發展的一個策略。因此申請團體如最終獲藝發局 資助,一般情況下,除非藝發局特別註明資助條件,藝團所有的創作或活動有關的 商標或版權,會由獲資助藝團保留及擁有。獲資助者須採取適當措施擁有及保護其 創作或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或商標。同時獲資助者必須授與藝發局一項由藝 發局全面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行使的免版權費及不能撤回的許可,將計劃創作內容 的任何部份或全部,複製、上載、儲存及發表於任何由藝發局擁有或管理的網頁內, 或使用於任何非商業性推廣活動。 (10) 防止賄賂條例 10.1 香港藝術發展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屬於「公共機構」,藝發局所有委員、 顧問、審批員/藝評員和僱員,須按照條例遵守當中有關收受利益的規定。 10.2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4 條,申請人士不可向藝發局任何委員、顧問、審批員/ 藝評員和僱員提供利益,而該等人士亦不可索取或收受利益。 (11) 個人資料處理/查詢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處理 11.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有關身分證號碼及其他個人身分標籤的實務守則(下稱 「守則」)第 2.3.3 條,藝發局將收集藝團授權代表人的身分證號碼,以正確識辨身 分證持證人的身分及/或正確認出其資助。 11.2 填報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是供藝發局處理及批核資助申請之用,未能提供上述 所需資料可能會影響申請的審批和結果。 11.3 如填報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有更改,申請者須書面通知藝發局,以確保藝發局 持有的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為了推介藝術發展及保持透明度,申請者須同意藝發局 將獲得資助的計劃之有關資料發表於藝發局年報、藝發局網頁、藝發局通訊及其他 宣傳刊物內。藝發局並可能會以這些資料協助藝發局的研究及政策發展。如申請者 不希望收取任何藝發局或有關機構宣傳資料,請以書面方式致函藝發局,以便藝發 局作出適當的安排。 11.4 為了審批計劃申請,申請者須同意藝發局有權把申請文件所載個人資料印發給藝發 局委員、顧問、審批員/藝評員、民政事務局、其他政府部門及任何參與申請評審 的人士作參考之用。 11.5 獲資助的計劃將會被安排由藝發局委員、審批員/藝評員或外界顧問進行評論及撰 寫報告。申請機構須同意評論內容將被公開發表。 10 11 11.6 藝發局不會發放任何可能引致申請者/個別人士/團體之個人或商業活動蒙受損失 之資料。 查詢個人資料 11.7 根據守則第 18 及 22 條,以及附表 1 第 6 原則的規定,申請者有權查詢藝發局是否 持有關於填報人士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的副本及更改任 何不準確的資料。索取或更改資料,請以書面方式寄往:香港英皇道 979 號太古坊 和域大廈東翼 14 樓香港藝術發展局行政總裁收。 (12) 覆核程序 12.1 藝發局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但是,藝發局保留絕對的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落選申請 人就有關評審小組所作出的決定的覆核申請,而有關覆核申請將交由藝發局屬下的 覆檢委員會處理。要求覆核申請人士必須於接獲申請結果通知後一個月內填寫一份 由藝發局提供的特定表格,並交回藝發局。 12.2 藝發局不會接受有關藝術評價和判斷的覆核申請。覆檢委員會只會受理有關處理計 劃建議書的程序不當,或基於不正確資料以致計劃書被拒的覆核要求個案。此等個 案必須有具體理由作依據。 (13) 查詢 13.1 如有查詢,請致電 2827 8786 與本局職員聯絡,並註明計劃所屬藝術界別。 香港藝術發展局保留絕對權利及酌情權,不接受此計劃邀請下收到的任何計劃建議書。 藝發局亦保留權利隨時修改/補充/終止此項計劃邀請,不作另行通知。 香港藝術發展局 2010 年 6 月 30 日 如中英文版有差異,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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