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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null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填表前的说明填表前的说明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 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 难点是“纳税调整明细表” 。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 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确的填报本表。   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null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填表前的说明填表前的说明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 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 难点是“纳税调整明细表” 。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 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确的填报本表。   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既要熟知企业会 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又要清楚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 上的差异,才能根据分析进行填报。 整套报表体系图整套报表体系图填表顺序填表顺序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折旧、摊销调整表--减值准备调整表--股权投资明细表--境外所得抵免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表1-23行(弥补亏损明细表)主表24-42行 简化的顺序为:附表1、2、5、7、8、9、10、11、 6、 3、主表(附表4)主表 。 前期准备(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有关收入的新政策有关收入的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null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2000/(2000+100)*100=95.24%,毛毯为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 电器销售收入20*95.24%=19.048万元 毛毯销售收入20*4.76%=0.952万元 同时相应的结转电器和毛毯的销售成本。null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null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null  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的政策视同销售收入的政策《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null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null  第14行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null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与收入明细表相对应。期间费用按报表填写。 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22行,非常损失,一定要经税务机关批准,时限在一月十五日前。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null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null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null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null.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 《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8〕77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null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费用为 (一)新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null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null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可以五年的结转,要备忘) null科策〔2008〕77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null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样本)  : 你单位报送的 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经会同省(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研究开发项目,同意其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省(市)科技厅(局)(盖章) 年 月 日null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有关政策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 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 null67号文件 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null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我省规定为4800元,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足抵时,可在此抵扣企业所得税。null第15行---28行,按各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填写。最新文件为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三略)null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最新文件《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46号文件主要内容46号文件主要内容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null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最新文件(尚未出台)null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所得部份,而不是收入。 是指技术转让,而不是技术开发、咨询等。 按照《减免税办法》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以上是税基式减免,33行和40行是税额式减免,要通过计算进行填列,33行要将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以后,才进行填列。 null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主表25行*5% 有关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皖地税函[2008]520号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null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表25行*10% 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主表25行*(25-X)% 最新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内容有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 。2定期减免税的。条件,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项目和范围按附表列举的。null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略)null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有关文件为《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8号 文件主要内容48号 文件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null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null  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当公允价值变动时,其变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共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或应收款项的贷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nul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条件:目的是近期出售或回购;短期获得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有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 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为成本,费用进损益。包括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后冲减初始成本。 持有期实际收到的股利或利息,冲减成本。 持有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损益。 处置时,处置的公允价值与初始价值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null《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计入收入的,二者有差异 null  《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不含费用);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而企业的该项资产是在变动的,因此其变动部份要调整。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成本法 后续计量:成本模式,同固定资产等  公允价值模式,不提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等,公允价值模式下,将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与原账面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等转换为投资性房产地。公允价值模式下,将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调整同上)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null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null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5行。 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 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3-6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填0。 null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第3行≥第6行, 本行填0;当第3行<第6行,第3-6行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8+9-10行。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null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改建支出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null11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12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3行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3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4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null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列被投资企业名称 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 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null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null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null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转金额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null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null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null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null.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附表一的13行填写)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等于第2列。 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 null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下同)。null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 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 第8行“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null第9行“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增金额”或“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null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 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 (3)(略)null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 第16行“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 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 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 null第19行“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nul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null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ull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null对福利费余额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 264号 )第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 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 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 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nul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null(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null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要注意的事: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备忘)。null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第1行×5‰”或“附表一(2)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null第28行“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为正数,填入“调增金额”,如为负数,则第3列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要计算 第29行“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null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期null第30行“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nul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null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第33行“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null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略)null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分析填列。。 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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