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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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施工类
市政工程
承包合同文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范本稿)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市政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索引
上 册
2第一部分协议书
10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34第三部分履约保函(样本)
37第四部分廉洁协议
40第五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62第六部分合同图纸
64第七部分其他文件
下 册
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
73
第一部分(协议书)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目 录
2第一部分(协议书)
4第一条
工程概况
4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4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4第四条
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5第五条
合同价款
5第六条
计价方式
6第七条
工程量计算规则
6第八条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的调整
6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
7第十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7第十一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
8第十二条
双方义务
8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明确责任、相互协作,经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2条 工程承包方式
按照《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干方式,即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外)、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及为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等的包干方式。
第3条 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的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包括:
(1)、土石方工程: ;
(2)、道路工程: ;
(3)、桥涵工程: ;
(4)、排水排污工程: ;
(5)、供水工程: ;
(6)、供热工程: ;
(7)、供气工程: ;
(8)、其它工程: 。
以上范围包括图纸外的零星工程及附属工程。
第4条 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工程的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监理、设计确认并经质监部门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按甲方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为准。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按第五部分“B2.工期及进度要求”条款及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除合同条款第 21 条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第5条 合同价款
合同清单暂定总价款:(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6条 计价方式
乙方工程计价方式如下:
1、计价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 省/市 现行定额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及相关文件。
2、费率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 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现行文件相应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中间值计取。
3、人工、机械价格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 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前一期信息文件价,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中值计取。同时,信息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按定额价计取。另外,北京地区机械费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文件价,不作调整。
4、材料设备价格文件
(1)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 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前一期信息文件价,并按如下原则计取材料设备价格:
① 材料设备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中相同时,按信息文件价计取;
② 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相同,但品牌、厂家不同时,按信息文件中同档次的品牌、厂家材料设备价格计取。若同档次品牌、厂家有多家时,按信息文件排序较前的品牌、厂家材料设备价格;
若无,则
(2) 其余材料设备按暂定价,但辅助材料设备则按定额文件价。
5、合同文件中的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工程保修、工程保险等费用)以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装拆卸费按甲方批准的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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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计取。
6、其他约定
乙方按上述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后的工程造价承包施工任务。
第7条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清单工程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
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
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
3、属于清单工程项目下各工序工程量则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文件计算。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基槽挖填及隐蔽验收的工序,除经各方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外,还需按《合同条款》第15(6)(b)条款约定的人员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8条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
1、 三大主材[钢筋、水泥、商品砼(含商品沥青砼)]按施工期间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文件信息价(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发布的前一期文件信息价的差值调整价差;
2、 人工工日价格按施工期间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文件信息价(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人工工日单价算术平均值(有上下限的按中值执行)与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发布的前一期文件信息价的差值调整价差,但措施项目中的人工工日不参与价差调整;
3、 施工图预算书标注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由乙方在施工前15天提供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资料及报价报送监理单位和甲方审定,价差按“[审定价-暂定价]×定额含量”方式调整;乙方未按时报甲方审核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
4、 施工期间机械费不作调整。
除上述条款约定人工、材料设备在施工期间可以调整外,其余均不作任何调整;同时,按以上条款所计取的价差款项除另计取工程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参与下浮计算。
第9条 工程款支付
乙方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1、 乙方收到施工图纸后,双方确认每月工程进度节点;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达到进度节点要求,甲方有权相应延期该节点进度款的审核、支付,直至完成该节点后的相应月进度款中才予以审核、支付。
2、 按照《合同条款》第32条款的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中期付款验收表》后,在下月 21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工程量造价的85%,作为工程进度款;甲方每次支付进度款时均预留该期工程进度款的 15% 作为工人工资发放保证金,待乙方提供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文件后,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时返还给乙方。
3、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8%] ;余款[2%] 在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附录B《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顺延。
上述条款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合同条款第29、30、31、32、33、34条款约定。
第10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书
2、 合同条款
3、 履约保函(样本)
4、 廉洁协议
5、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6、 合同图纸
7、 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详见合同下册)
8、 合同文件中其他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上述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述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第11条 工程履约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乙方30天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若乙方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本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如下 □(1)、□(2) 缴纳:
(1) 现金方式
乙方可以以支票、转帐、电汇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
(2) 履约保函方式
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合同价款10%,保函格式须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确保自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有效。
2、 履约保证金退还
(1) 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取利息。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分阶段退还:
i 工程形象进度完成100%并乙方退场后30天内,退返50%工程履约保证金;
ii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工程履约保证金作相应处理:
i 签订本工程合同后,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ii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相应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
(2) 履约保函的退返
乙方以履约保函方式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于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45天内退返;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直接向保函开具单位提取履约保证金,而无须征得乙方的具体意见。
第12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本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由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乙方须确保该图纸已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3、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以甲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4、本工程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和场地租用费、招投标费、散装水泥费、社保基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办理相关返还费用的手续,甲方予以配合;若所涉及费用如按政府规定由甲方代缴的费用,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回。
5、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给乙方后,双方于3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确认工作。其中,双方于前15天内各自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于剩余1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核对和确认。若乙方有意拖延或不予核对、确认,由此造成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以按照自行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文件核定乙方进度款,并按该款项的60%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直至双方核对、确认施工图预算后下一期进度款支付时,甲方将进度款付至合同约定金额。
6、甲方根据本合同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乙方所做出的任何认可或批准,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保修等责任。
第13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文件的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或变更或议定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双方需在修订或变更或议定补充协议文件上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一份,副本 六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三 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及甲方收取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具体按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工程履约保函收条所签署的日期为准]后生效。
(下一页为双方签署栏,无正文)
(本页为双方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合 同 条 款
目 录
10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3责 任
131、
乙方的一般责任
132、
甲方的指示
143、
图纸与设计
154、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155、
工程标高和定位
156、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须符合规格、试验和检查
157、
专利权和使用费
158、
进场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等
16管 理
169、
乙方委派乙方代表
1610、
甲方和监理进出工地
1611、
甲方代表
1612、
工程监理
16工程质量
1613、
工程质量
17价 款
1714、
合同价格
17工程变更
1715、
工程变更
18保 险
1816、
人身财产的损伤和甲方的保障
1817、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保险
1918、
雇员赔偿保险
19工 期
1919、
开工、竣工和缓期
2020、
误期赔偿及后果
2021、
工期延长
2122、
工程正常进度受干扰的损失和支出
21验收与保修
2123、
全部完工和竣工验收
2224、
保修责任
23合同终止
2325、
甲方终止合同
2426、
乙方终止合同
25转让与分包
2527、
转让
2528、
分包
25付 款
2529、
资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530、
月度报告
2631、
预付款
2632、
中期付款
2633、
结算
2834、
结算期
28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2835、
违约责任
2836、
法律适用
2837、
争议的解决
29附录:
30附录A:工程工期及误期违约金
31附录B: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 同 条 款
协议书所指的合同条款:
责 任
1、 乙方的一般责任
(1) 乙方须根据本合同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与本工程有关系的有关政府部门的合理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标注和工程规范及合同条款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本工程中的设计和/或保修工作。
(2) 由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现场上或送至及安装于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3) 虽然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乙方仍须负全责保护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为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期间,乙方亦须负责对本工程和/或相关工程造成的损坏和/或费用,并负责修复工作且负责将环境清洁恢复原状。
(4) 乙方若发现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以便甲方给予指示。
(5) 乙方呈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任何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或解除乙方按本合同的承担责任。同时,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因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新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 (a) 按《合同条款》第 19 条提交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诸如乙方组织架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操作工人上岗证书、拟进场机械设备明细以及其它证明乙方于本工程投入施工力量的文件。
(b) 服从甲方对现场协调管理,接受甲方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方面指导及管理;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甲方对乙方提交技术文件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责任。
(c) 乙方的员工需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指示及管理,如有倔强肇事不顾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内管理劳动条例,或不服从甲方代表的指示、管理,甲方可以发出指示要求撤换,乙方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工作,及另派员工接替,以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d) 负责提供一切用于本承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所需工具及测量器材(不包含专项和破坏性质等试验检验)。
2、 甲方的指示
(1) 在符合本条第(2)、(3)和第(4)款的要求下,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若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及支付有关费用,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损失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2) 甲方之所有指示应以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示,都不视作为可即时生效,应由乙方于 7 日内以书面报甲方确认,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3) 乙方如对图纸及说明有不明确或要求提供补充者需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而甲方收到该函件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否则因在不明确情况下进行施工而导致经济及时间之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4) 所有甲方的指示必须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发出,其它一切指示在未得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前均无效用。
3、 图纸与设计
(1) 如合同约定本工程由甲方负责设计,则
(a) 甲方免费供给乙方本承包合同文件及附件一套。
(b) 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 捌 套施工图纸(含4套竣工图)晒印蓝图。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负责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后再提供给乙方。
(c) 为了确定甲方提供图纸的日期,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不迟于进场开工前7天(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监理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并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
(d) 除此之外,乙方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
(e) 无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乙方自制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乙方在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交还甲方。
(f) 乙方须在工地存有合同图纸、合同文件副本和补充工程规范、资料表、图纸和细节各一份,供甲方或其代表在合理时间随时使用。
(2) 如乙方工作范围包括设计,则
(a) 乙方负责按照承包范围约定自行完成设计图纸。在不迟于开工前 28 天,乙方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和甲方批准,接受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并不迟于开工前7天提交给甲方四套设计图纸(不另行计取费用)。
(b) 除此以外,乙方还应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甲方和监理,以便甲方能对乙方设计的工程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
(c) 乙方须在工地存有合同图纸、合同文件副本和补充工程规范、资料表、图纸和细节各一份,供甲方或其代表在合理时间随时使用。
(d) 承包工程所有图纸的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前述的任何文件作其他用途。
(e) 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未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1) 乙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和支付所有有关费用并须及补偿甲方因专业分包商未依上列规定而须付出的法定费用(包括税项)。此等法定要求亦包括在施工期间所颁行的。
(2) 乙方须遵从现行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法律和条例,如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发生其他情况而导致乙方任何责任的改变或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工程标高和定位
甲方须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乙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乙方负责自己因更正不准确定位所引起的错误而承担费用。
6、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须符合规格、试验和检查
(1) 所有材料(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除外)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按甲方要求无偿提供样品,提请甲方书面确认,甲方不对乙方擅自使用的材料退场、返工、拆除等后果给予任何补偿。所有材料、构配件、设备须符合合同文件(图纸、预算书、由乙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质量标准参考表)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及标准。
(2)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须呈交有关单据证明所用的物料是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的。
(3)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乙方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将不负责任何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4)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将按合同条款第15条所处理。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
7、 专利权和使用费
为执行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规定的本工程而供应和使用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其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乙方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甲方蒙受的所有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乙方须予据实赔偿。
8、 进场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等
(1) 送达工地的供本工程使用的未安装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等,不能迁离工地,除非甲方书面批准。
(2) 乙方、其雇员或代理人所拥有或供给的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产业,全由乙方负责风险,它们所受到或引致的任何损坏皆由乙方承担,并保障甲方免受有关的损失、索偿或诉讼。任何赔偿该等损失、索赔保险的安排,完全属乙方事宜。
管 理
9、 乙方委派乙方代表
(1) 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函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其拟委派乙方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资历,并经甲方认可。
(2) 乙方委派乙方代表名称 职务: (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乙方代表,并说明授权的工作和权利范围,该代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丰富经验并经甲方认可,长驻工地并负责全面管理协调,控制其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且持合作态度。
(3) 拟委派的乙方代表须长驻现场并对其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与安全等进行管理等工作,他必须与甲方、监理以及在工地进行的其它工程之工作人员充分合作并互相配合进行施工。甲方给予任何一位乙方代表的指示将视为有效地给予了乙方。
(4) 如进度和质量方面未能符合要求或乙方代表或其它管理员持不合作态度,甲方有权在工程期间要求乙方更换施工队或乙方代表,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及提供更换后施工队名称及乙方代表姓名及资历,以便甲方批准。如发出更换要求后三天内乙方仍未依照执行或仍未能提供令甲方满意之继任人选,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的雇用,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本合同条款第25条第(3)项执行。
10、 甲方和监理进出工地
甲方和监理及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乙方因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他地方。若工作在乙方的厂房或其他地方进行,乙方须尽可能提供便利。
11、 甲方代表
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函被接纳后,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指定甲方代表,并说明授予的工作和权力范围,在其授权范围内甲方代表可对乙方发出指示,乙方应即予以执行。甲方亦可在工程进行时以书面选派其他授权代表以补充或接替现有代表的工作。
12、 工程监理
(1) 甲方有权委派工程监理,其责任是帮助甲方视察本工程,乙方须提供一切便利,使其能履行责任。
(2) 工程监理的授权范围由甲方书面确认。除非工程监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乙方或其乙方代表发出指令,否则视为无效。一旦乙方执行了工程监理发出的无效指令,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工程质量
13、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标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的合格标准。若乙方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须按甲方要求返工,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后验收为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3)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严格遵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须按甲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乙方须按照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对进场材料、构配件送达甲方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一般检验及专项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交甲方存档,检验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价 款
14、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款是以工程量清单为表现形式的暂定合同总价,协议书的合同暂定总价款是依据合同暂定工程量及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计算的暂定金额。
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绘述的工程外,还包括不能或缺的或突然需要克服因难而附带的所有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除非另有规定。
工程变更
15、 工程变更
(1) 甲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 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意指合同图纸所绘画和工程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承包范围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使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3)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变更工作涉及费用调整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提交变更清单报价费用的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确定变更费用。
(4)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如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该变更增加费用部分,甲方保留调整变更减少费用的权利,乙方不得异议;甲方后来发出要求实施该工程变更工作并不代表该费用获得接纳。
(5)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费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如乙方以与甲方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a) 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日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
(b) 工程签证单须经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设计代表 、项目工程部经理 及项目公司总经理 三人的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人员确认签名亦为无效签证。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1 份,结算联原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须是甲方发出的附带编号的 联签证单中的乙方持有联原件,签证单上须有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人员的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
(c)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d)甲方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 每月20号前,乙方须将上月15日起至当月14日止发生的全部有效的变更汇总及累积汇总按本条款所指变更的费用详细计算资料(包括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和工程签证单,提交及报送甲方审定,甲方在收到变更和工程签证单后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核确认。乙方逾期报送或未报送或甲方经审核不予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8) 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的费用按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七、八条款执行。
(9) 经甲方审定的变更费用,纳入下一期工程款中支付。
保 险
16、 人身财产的损伤和甲方的保障
(1) 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人身伤亡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受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直接导致的。
(2) 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除该等责任,包括有关损坏是乙方、其雇员或代理人或是任何乙方的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遗漏或过失所引致的。
(3) 甲方因本条第(1)、(2)款的原因承担了本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乙方须负责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17、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保险
(1) 工程承包范围的工程一切保险、第三者保险及机器设备保险由乙方统一购买。其详细投保项目之保单,应存放在现场办公室供甲方查阅。
(2) 由于乙方的措施不力或其现场管理不严或由工程进行所引致,造成任何的人身安全或工伤事故或财物损毁,其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上述保险之保险期乙方将按本合同附录所显示之开工日至竣工日购买,如工程延误至令工期延长,乙方将上述保险之保险期作出相对的延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乙方在本合同之一切义务及责任并不受上述保险之购买而影响或减低。
(5) 而前述的保险有关的索偿得到承保人接纳后,乙方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乙方不能就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6)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实施期间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疾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负责,并补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乙方须先负责及缴付有关的医疗住院或殓葬费用。
18、 雇员赔偿保险
(1) 乙方须对其工作人员(包含其劳务分包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2) 甲方对乙方的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3) 乙方须为自己和乙方对受雇于工地上或在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工作的所有雇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保险。
(4) 该保险须向甲方书面批准的承保人投保,而保险单和收据须在开工前交给甲方。
(5) 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保到保修期终止或直至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缺陷的修补)完成为止。
(6) 该保险须以联名投保,即以乙方及其所有有关的乙方的名义联合投保。
(7) 该保险须同时保障甲方作为本工程甲方的责任。
(8) 该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按国家规定。
(9) 每当甲方合理要求时,乙方须呈交证明本条款要求的保险是适当地维持的证据给甲方查阅,在任何时间,甲方可以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来查阅。
(10) 若乙方未能按本条款投有或维持投有保险,甲方可对未有投保的风险自行投保,并把已缴的保险费用及一切因乙方未有投保令甲方遭受的损失在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1) 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是乙方或其乙方所雇用的,亦不论有没有索偿,乙方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通知甲方。
(12) 无论任何情况,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乙方须先负责处理及缴付有关的医疗住院或殓葬费用。
(13) 乙方须同时确保购买雇主责任险及保障劳保责任,并对其雇员及工人因疾病而需入院医治的费用负责及即时处理有关医疗费用。
(14)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工 期
19、 开工、竣工和缓期
(1) 乙方于开工前 14 天将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收到后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2) 在附录所列的开工日,乙方须有规律和连续地不间断地开始执行本工程,并按照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除非工期按第21条款有所延长。
(3) 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如需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4)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按以下原则办理对乙方的补偿:
(a) 人工费
工人窝工补偿费采用20元/工日计算,工日数按实际签证,但该费用不作为支付工人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按20元/工日计算,工日数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b) 机械费
机械费按实际停工时间段内发生机械停滞费用的 80% 计算,停滞费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上一期(相对于停工时间)文件价进行计价。
(c)措施费
措施费补偿按 无 计算。
(d)管理费
管理费按 无 计算。
(e) 以上费用除另计取工程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5) 即使因甲方任何原因而导致工期不能按期实施,乙方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调整场内人员、机械、材料等资源配备,甲方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6) 乙方必须配合并遵从甲方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及现场管理,发生交叉作业施工或加班作业工时不调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误期赔偿及后果
若乙方未能在附录中所列的竣工日前或按第21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则乙方须按附录A所列的误期违约金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
误期赔偿金按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 0.5‰ 合同总价计算,延误期不仅包括乙方的整体竣工延误天数,亦包括在各施工节点上的延误天数,但误期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当赔偿计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甲方、乙方均保留第25、26条款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21、 工期延长
(1) 若乙方认为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下列原因,工程进度明显无法按合同工期(或施工节点工期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延期的书面申请。
(a) 甲方按第1(4)或15(1)条款发出指示(除非乙方或其乙方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或
(b) 乙方未能在适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当时按本节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乙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关不太远亦不太近的日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为7日历天),或
(c) 按第6(3)条款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而延迟至超过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竣工日,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工期,惟其申请必须于上述原因形成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至于其他原因所引至的工期延误,均不能被纳入延长工期的理由。甲方对工期延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乙方不能反对。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上述原因和估算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对工程的工期所作出之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惟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2) 若甲方认为本工程的完成很可能或已经因非本条第(1)款所述的其他理由,延迟超过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条第(1)款延长了的竣工日,甲方可以指示乙方对本工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部分,优先完成。乙方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长时间地遵从指示。
22、 工程正常进度受干扰的损失和支出
(1)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认为本工程或其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确受到:
(a)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当时按第21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乙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关不太远亦不太近的日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为7日历天),或
(b) 按第6(3)条款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因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上述原因的影响以致乙方蒙受直接的损失和/或支出,但未能按本合同其他条款得到适当补偿,而该书面申请是在本工程或其部分明显地受到影响后十四天内提出,则甲方须确定该损失和/或支出的金额。
任何时刻确定的金额须加在合同总价上,如果在确定后有中期付款证书发出,证书原本证明要支付的款项须加上该金额。乙方的书面申请须包括有详细的资料及证据,说明乙方索取的损失或支出的组成。超过十四天期限则视为不合理地过长,乙方便被视为自动放弃索偿权利。
验收与保修
23、 全部完工和竣工验收
(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可按本条第(2)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a)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b)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报装、开通、验收备案手续并确认;
(c)实现全部系统的开通调试、楼宇保洁以及物业交接工作,具备使用条件;
(d)按本条第(3)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e)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2)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已具备本条第(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就此通知甲方,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甲方,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28天内组织乙方、监理、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本工程根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第五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包括工艺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综合验收标准。
(3) 乙方在按本条第(1)款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甲方依据本条第(5)款颁发《工程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三份提交给甲方。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本条第(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14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但是规定,这样的重新验收的次数最多一次,无论重新验收是否通过,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的次日起至最终的验收通过之间的时间均应理解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延误,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若经返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另外联系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对工程进行整改或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如果工程通过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本条(4)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由甲方签署《工程验收证书》。《工程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6) 当工程按本条第(5)款获颁了《工程验收证书》,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双方办理移交。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乙方还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但经甲方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工程至甲方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已完工程仍有照管义务,应确保已完工程不受损坏,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4、 保修责任
(1) 本工程保修期按附录B《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以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列日期的次日起计,于此期间乙方负责无偿保修。
(2) 在附录所列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若是因为物料或施工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修补的指示后在附录B《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有关此类的指示须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一个月内发出,除非该指示是关於以前曾经发出的指示所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他过失。
(3) 当保修期结束前一个月,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此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即将届满,而甲方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应签发“保修完成证明书”,证明保修期终止;但乙方未能在保修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则其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此段时间若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应及时进行修补,待所有保修项目完成及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发出“保修完成证明”证明此项工程保修终止。
(4) 保修的其他事项按本合同条款附录B《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终止
25、 甲方终止合同
(1) 如乙方有如下的任一违约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 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
(b) 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
(c) 令任一施工关键节点被拖延2天或以上时,或含竣工日期被拖延15天时;
(d) 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两次验收为不合格;
(e)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的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的影响;
(f) 未能遵守第27和28条款的规定;
(g) 乙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明显无法满足工程进度的;
(h) 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且经甲方指示后仍不按甲方要求改正的;
(i) 乙方未能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消防等规定,而使甲方受到损害的。
(2) 若乙方改组、停业、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本合同将自动终止,惟若甲方与乙方,其改组后的公司、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本合同可以恢复及继续。
(3) 若本合同如前所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方和乙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a) 甲方可雇用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放在工地上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并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总和与费用总和乘20%作为甲方的工程管理费用的合计数,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b) 除非终止合同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到清算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14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的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关供货人或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供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后再支付给供货人或乙方。
(c)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七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按天收取人民币贰万元的场地占用费,并(惟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迁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述的物品,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d) 乙方须依下列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本合同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破坏。在本节(a)段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账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甲方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甲方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破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债项。
(e)合同如前所述终止后,乙方还必须完成工程资料的移交后才能办理结算,同时不免除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6、 乙方终止合同
(1) 在不损害乙方其他权益的同时,若
(a) 甲方未能按协议书第九条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给乙方,而在收到乙方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传递发出的通知,说明假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60天之内仍不付款,则会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而甲方在60天内仍不付款;
(b) 全部或差不多全部未完成工程(第25条款所要求的工作除外)因下列原因连续地停止超过三个月:
(i) 甲方按第1(4),15(1)或19(2)条款发出的指示,或
(ii) 乙方未能在适当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协议书所列的竣工日或当时按第21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乙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差不太远亦不太近的日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为7日历天)。
则乙方可用挂号邮件或专有记录的传递,通知甲方终止其雇,惟此通知书不能无理或恶意发出。
若停工是因乙方的违约过失引起的,则本节(b)段并不适用。
(2) 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益或补偿或第16条款所指的责任的同时(不论该责任是发生在乙方或其乙方迁离其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