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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中级)目 录 2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1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法律制度 51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59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69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86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第1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 经济法的渊源(P3)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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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1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法律制度 51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59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69第八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制度 86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第1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 1.1 经济法的渊源(P3)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8、国际条约、协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 2.1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P5)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①自然存在的物品 ②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设备)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股票、债券) (2)经济行为 ①经济管理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 ②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3)非物质财富 ①智力成果(商标权、专利权)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③经济信息(消息、数据、情报、资料) 2.2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P9)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判断题) (2)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人类战争、人的死亡 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例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才能成立。 三、法律行为与代理(2007年新增) 3.1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P12)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实质有效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立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立。 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P14) (多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4)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2 ***代理(07年新增)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特征(P16)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P17)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P17)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4、滥用代理权(P17)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无权代理(P18)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规定1:知道不否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规定2:紧急情况】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特殊规定3:表见代理】 (综合)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特殊规定4】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个连带】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6、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经济法的实施 4.1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P20)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协商各解 有权机关进行调解 仲裁: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不平等主体 诉讼:民事诉讼:平等主体 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 (一)仲裁(P21) 1、仲裁的基本原则(P21)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①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21)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P22) (1)有效的仲裁协议 ①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08年综合题) ③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P22)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P23)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P23)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P24)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现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仲裁裁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P24)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P24)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申请(P25)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P26)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复议决定(P27)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诉讼(P28) 1、地域管辖(P28)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劳教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P29)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P29) (1)诉讼时效期间(P30)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适用于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解释1】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解释3】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解释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2)诉讼时效的中止(P30)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是指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①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②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③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P30)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1)上诉期限(P32)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裁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 (2)二审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3)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自身。 ②申请时间不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 ③受理法院不同:二审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程序中,可以由本院进行,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4)执行程序(P32)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①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1年 ②双方当事人是法人:6个月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1 分公司(P38)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2 对外投资和担保 [综合/简答] (一)对外投资(P41)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外担保(P41)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1.3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P41)[简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关联交易(P4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撤销(P42)[综合]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 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2.1 登记事项(P44)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P44)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2 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P45)。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P45)。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P46)。 2.3 变更登记(P46)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住所: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2.4 登记程序[计算]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P50) (2)公司登记机关于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P50)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资本制度 1、出资期限(P5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P52)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P54) 4、出资不实(P54)[简答]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5、抽回出资(P55)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股东知情权(P55)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股东分红权(P55,重要)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56) (一)***股东会(P56)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的比例没有要求。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56) (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①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4)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P56)[多选]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7)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P56)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P57)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董事任期(P57)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 2、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小公司的特殊规定(P58)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P58)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P58)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59)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4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60) 1、股东会(P60)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P60)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P60)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61)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股东会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P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 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抽回股本[多选]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4、股东查阅权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发起人的义务(P66)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P67)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5.2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67) (一)股东大会(P67) 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同有限责任公司)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P67) [多选]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会议通知(P68)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提案权(P68) [简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P68) (1)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P72)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会议记录(P69)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P6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同)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三)监事会(P72)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P72)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3、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6.1 股份发行(P75)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6.2 股份转让(P77)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多选]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7.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P78)[多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P79) [多选、案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股东诉讼(P79)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监事: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债券 8.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81) [单选、计算]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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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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