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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心消防安全手册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消防安全知识手册 二○○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1、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等燃烧的火灾;C类火灾:指可燃气、天燃气、甲烷、乙烷等燃烧的火灾;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等燃烧的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3、灭火的几种基本原理:冷却灭火(将可燃物的温度冷却到其燃点或闪点以下,燃烧即会中止);窒息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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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消防安全知识手册 二○○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1、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等燃烧的火灾;C类火灾:指可燃气、天燃气、甲烷、乙烷等燃烧的火灾;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等燃烧的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3、灭火的几种基本原理:冷却灭火(将可燃物的温度冷却到其燃点或闪点以下,燃烧即会中止);窒息灭火(将空气中的氧气浓度稀释到15%以下);隔离灭火(将可燃物与着火源或氧及氧化物隔离开);抑制灭火(中断其燃烧的链式反应) 4、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5、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为燃点。 6、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是该物质的自燃点。 7、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明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行燃烧现象称为自燃。 8、闪燃:在液体或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叫闪燃。 9、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称为阴燃;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称为爆燃。 10、可燃液体的燃烧是在液体表面的蒸气中进行的,因此,燃烧与否、燃烧速度等与液体的蒸气压、闪点、沸点和蒸发速率等性质有关。 11、固体燃烧物必须经过受热、蒸发、热分解,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地发生燃烧。 12、热传播的几种途径: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3、氧指数的定义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 14、氧指数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氧指数高的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的表示容易燃烧。<22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22—27之间属可燃材料,>27属于难燃材料。 15、物理爆炸是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16、化学爆炸是因物质本身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区别化学爆炸发生化学反应,物理爆炸不发生化学反应。 17、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称为爆炸极限。 18、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 19、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 2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分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21、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甲类为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乙类为二级易燃液体,闪点28∽60℃;丙类为可燃液体,闪点>60℃。 22、液化石油气火灾属于C类火灾。 23、阴燃是固体的燃烧特点。 24、木炭燃烧属于表面燃烧。 25、闪点是划分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参数。 26、木材的燃烧属于分解燃烧。 27、沥青的燃烧属于蒸发燃烧。 28、焦炭的燃烧属于表面燃烧。 29、热传导是影响初期火灾发展的最大因素。 30、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靠降低氧浓度灭火。 31、二氧化碳灭火机理其本质是抑制链式反应。 32、卤代烷主要靠抑制链式反应灭火。 33、干粉灭火剂灭火的主要机理是化学抑制。 34、泡沫灭火剂灭火的主要机理是冷却、窒息。 35、当火灾处于发展阶段时,热辐射是热传播的主要形式。 36、停车场是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7、高层民用建筑裙房是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38、耐火极限:对建筑物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39安全出口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40、消防用电设备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41、我国现行标准系统列规格的灭火器级别有3A、5A、8A、13A、21A----55A和1B、2B、3B、4B、5B------120B两个系列。 42、灭火剂量规格系指由灭火器筒体内充装的灭火剂量表征的灭火器规格。 43、灭火级别规格系指以灭火器的灭火能力一灭火级别表征的灭火器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规格下灭火剂量规格有固定的对应关系。 44、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45、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6、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7、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器 48、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49、每单元最少配置数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 50、每点最多配置数量: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5具。 51、设有消火栓的场所,可相应减配30%的灭火器。 52、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配50%的灭火器。 53、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配70%的灭火器。 54、灭火器配置场所系指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并要求配置灭火器的房间或部位。 55、一次性打火机内部充装液体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丁烷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其体积随温度的升高而迅速膨胀。 56、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57、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服、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58、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9、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蹿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 60、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61、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也可用绳子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暖气管、铁栏杆等固定物上,用毛巾、布条等保护手心,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62、燃着的香烟头能引起许多物质起火。因为烟头的表面温度为200~300゜C,中心温度达700一800℃,足可点燃棉、麻、纸张等固体物质,更易引起各种燃烧气体的燃烧。 63、家庭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应注意的事项:在家里贮存的易燃易爆物品,量不能太多;容器要密封好,不可用玻璃瓶、塑料桶等盛放;存放时严禁靠近明火,使用时也严禁明火;对杀虫剂、发胶、摩丝以及空气清新剂等生活用品,内装的都是易燃易爆化学制剂,使用中尤其要注意防火,不能让家中小孩玩、防止曝晒等。 64、火场逃生自救的一般原则:如果初起火灾比较小,可以尝试将其扑灭,但救火同时要记住报警。不要只顾灭火,等火势难于控制再报警就贻误了最佳灭火战机,也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如果火势已经比较大,不要再尝试灭火,应该迅速逃离危险区域,逃离后要随手关门。无论是起火房间,都要要人离门关,这样可以控制火势和延长逃生时间。爬行脱离现场。上部的空气中有大量的有毒气体,所以脱离火场应避免直立。利用防毒面具和湿毛巾捂住口鼻。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最重要,不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服或寻找、拿取贵重物品上。 65、火场求生的一般原则:大火扑来,尽快脱离火场是上策,但首先需要镇定;疏散楼梯的选择(找到安全出口后,逃生时要首选下楼的楼梯,下楼梯要抓住扶手,以免撞倒。如果楼梯起火,可打湿床单等物披在身上冲下去,不可犹豫不决。如果下楼的楼梯已经烧塌,可上到天台、楼顶拖延时间,等待求生时机);不要乘坐电梯(电梯井连接各层,很容易成为烟、热、火的通道,造成有毒气体的侵入和电梯变形,所以火灾时千万不能乘坐电梯);利用救生绳索逃生(如果出口被火封堵,可以用浸湿的绳索系在窗棂或其它固定物上,顺绳慢慢下滑,如果没有绳索,可将窗帘、床单等撕成条做成绳子用);建筑物上有水管的,只要强度够,也可以借助水管下楼;利用自然条件,作为救生不滑道。 66、火场正确的避难措施:关闭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进行呼吸,等待救援;用湿毛巾、床单等物堵住门窗缝隙或其它孔洞,或挂上湿棉被或不燃物品,并不断洒水,防止烟火渗入;不停用水淋透房间,弄湿房间的一切东西包括地面,延缓烟火,赢得救援时间;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被浓烟呛伤和热气体灼伤;大火进入房间,利用阳台或爬出窗台,避开烟火和熏烤;积极与外界联系呼救(如房间有电话要及时报警,报告自己的方位。无电话,白天可用各色的旗子或明显的标志向外报警,夜间要打开电灯或手电筒报警)。 67、火灾中致人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有毒气体;缺氧;烧伤;吸入热气。 68、人身上着火后千万不能跑。正确处理的方法是脱下着火衣服,浸入水中或用脚踩灭,若来不及脱衣服,可以就地打滚,使身上的火熄灭,也可以跳入附近水池或水塘内灭火。 69、逃生十三决。 第一决:逃生预演,临危不乱(事前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第二决: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在安全无事时,一定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道); 第三决:通道出口,畅通无阻(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第四决:扑灭小火,惠及他人(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决: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办法); 第六决:不入险地,不贪财物(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第七决:简易防护,蒙鼻匍匐(多件防护工具在手,总比赤手空拳好); 第八决:善用通道,莫入电梯(逃生的时候,乘电梯极危险); 第九决:缓降逃生,滑绳自救(胆大心细,救命绳就在身边); 第十决: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坚盾何惧利矛?); 第十一决:缓晃轻抛,寻求援助(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第十二决:火已及身,切勿惊跑(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第十三决:跳楼有术,虽损求生(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办法)。 70、人触电后怎么办:首先要赶快拉掉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不可随便用手去拉触电者的身体;为了争取时间,可就地使用干燥的竹竿,扁担,木棍拨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电器用具;救护者可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上不带钉子的胶底鞋,用一只手(千万不能同时用两只手)去拉触电者的干燥衣服,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人在高处触电,要防止脱离电源后从高处跌下摔伤。 71、家用电器怎样注意防火:家用电器由于使用时间长久或电器本身质量不合格,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电器的绝缘性能受到破坏,易于发生漏电而引起火灾。因此,家用电器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已损坏的绝缘零件应及时更换;对于家用电器上的已老化或破皮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符合原电源线的规格;应经常注意保养好家用电器,及时清除其污物和灰尘;家用电器应放在室内干燥的地方,不能用湿布去擦带电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器过热时应停止使用,严禁用水降温;家用电器旁严禁堆放各种易燃品;各种发热的家用电器用完后应及时关掉电源,严禁放置在木质家具和易燃品之上,防止引燃它物而引起火灾。 73、家庭安装电线怎样注意防火:家庭中室内电线不使用裸线或绝缘包皮破损的电线;电线的截面必须与家庭中各种家用电器用电总容量相配合。电线的截面过小,造成电线超负荷,容易过热而烧坏电线绝缘引起火灾;禁止将电线直接装置在潮湿的水泥或石灰粉刷的墙壁上;室内明线穿过墙壁应套上瓷管,钢管或塑料管保护;电线转弯处应加瓷夹板,交叉处应有绝缘管;电线应离开炉火,暖气片等热源。 73、放鞭炮时,首先要注意人身安全。其次,鞭炮在爆炸时,外面的纸壳被炸得粉碎,带火的纸屑和焰火往往随风飘落,因此,放鞭炮时还要注意周围的环境。放鞭炮要远离棉花,木材,稻草垛等可燃物。在加油站,煤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危险区域内,严禁燃放鞭炮。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在室内或火炉内燃放鞭炮。 74、如果电脑着火,开始冒烟或起火时,马上拔掉插头或关掉总开关,然后用湿地毯或棉被等盖住电脑,这样既能阻止烟火蔓延,也可挡住荧光屏的玻璃碎片。勿向失火电脑泼水,既使已关掉的电脑也是这样,因为温度突然降下来会使炽热的显像管爆裂。此外,电脑内仍有剩余电流,泼水可能引起触电。切勿揭起覆盖物观看,灭火时,为防止显像管爆炸伤人,只能从侧面或后面接近电脑。 75、家庭火灾的火源有哪些:明火、电火、雷击、辐射作用造成的火源、自燃、化学药品。 76、住楼房着火怎么办:楼房着火,人们首先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乱成一团;要按顺序进行疏散,不要乱挤乱拥,要让老年人和小孩优先下楼,但不能乘电梯;若楼道被烟火封住,难于通行,人们应回到室内,向窗外挂醒目标志,晚上可用手电筒向窗外照射,以表示室内有人。然后,关紧门窗,堵死进烟孔洞,向门窗上泼些冷水,或用湿棉被等物将进烟的地方堵死,等待来人营救。自己确有把握,可用绳索自救下楼脱险,千万不能跳楼;不了解火场情况,不能盲目往外冲。 77、油锅内着火,迅速盖上锅盖就可灭火,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小面积的油若流在地面上,可以用砂土盖上,也可以用湿麻袋盖上。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都可以灭火。 78、阳台是楼房建筑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楼房失火,楼梯已被火焰阻塞,不能下楼往外逃避时,人们可以在阳台上暂避一时,等待救援。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以利用阳台,借助于绳索等可靠工具由此下楼,以保人身安全。消防人员救火、救人,阳台是重要的途径。因此,阳台上不应放置易燃物,如油毡、木材等。一旦发生火灾,阳台上的易燃物就变成了火灾蔓延的媒介,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79、火灾分类:①特大火灾是指:一次火灾的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烧死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②重大火灾是指:一次火灾的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烧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的火灾。③不具备以上两项情形的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 80、火灾的发展过程大体经历初起(期)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和熄灭阶段四个阶段。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5、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6、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10、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③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1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③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1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1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17、市场内必须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1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0、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21、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①使用各种水源;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④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⑤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⑥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2、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3、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24、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26、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①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③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8、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②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③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④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⑤)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⑥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9、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①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②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③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1、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2、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33、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5、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③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⑤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⑥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6、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①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③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⑤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⑥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⑦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7、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公安部第61号令,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8、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39、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1、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③国家机关;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⑥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⑦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⑨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⑩重要的科研单位;⑾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①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③建立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④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5、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6、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7、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①占用疏散通道;②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③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④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8、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③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④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⑥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5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①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③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④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⑤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⑥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⑨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⑩防火巡查情况;⑾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⑿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54、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①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②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④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⑤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⑥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⑦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⑧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5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56、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7、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58、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①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③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④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②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③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④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⑤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6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6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②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③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④消防安全制度;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⑥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⑦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⑧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②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③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④防火检查、巡查记录;⑤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⑧火灾情况记录;⑨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5、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①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②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③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④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66、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①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④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⑥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7、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①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②宾馆、饭店;③商场、集贸市场;④体育场馆、会堂;⑤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68、确定为火灾隐患:①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②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③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⑤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9、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0、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7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①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③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④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7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73、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74、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75、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76、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77、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78、《山东省消防条例》已经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9、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为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管理单位的,必须确定管理单位。 80、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82、居民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3、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移动、毁损火灾现场的遗留物品和残骸。 84、《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5、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8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8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部分 消防规范摘要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①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②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煤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2、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砼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作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构件都属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3、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 4、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5、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建筑物的规模、用途、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 6、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7、防火间距的定义: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防火间距减少的几种措施:①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②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③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成防火墙。④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⑤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8、建筑物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防火分区划分原则。建筑物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应符合上节中相应各种建筑物水平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水幕等可靠分隔设施时,上下连通层可分别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10、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有时设计多个安全出口比较困难,而设置一个时也能较好地满足疏散需要,并采取了相应防火措施时,也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如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凹廊或阳台的单元式住宅。 11、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12、低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可不小于1.00M。 13、设置穿越建筑物消防车道的要求。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进入或穿过建筑物的门洞,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0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4、民用建筑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对一些大型厂房、库房,如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宜设置环行车道。对于特大型厂房,台钢铁、造船、汽车制造等工厂和飞机库,还应在厂房内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0M。 15、消防车道的具体要求。①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其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的体宽,一般为3.5M;对于需通过大型车时,不应小于4.0M。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道上空4.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②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的满载轮压,不致塌陷。③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地接近水源或水池,并便于取水,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④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⑤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⑥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⑦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面交叉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个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经常通过的一列火车的长度。 16、防火墙的构造要求。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上的不燃烧体。 17、防火墙的其他要求。①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层面不小于0.5M。②当低层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③防火墙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④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0M。对于汽车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⑤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⑥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对于其他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⑦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穿过时,其两侧的墙身载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⑧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不应设在其他建筑的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18、防火分隔物就是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且能把整个建筑内部空间划分成若于较小防火空间的物体。防火分隔物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固定、不可活动式的,如建筑中的内外墙体、楼板、防火墙等;另一种是活动、可启闭式的,如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幕、防火水幕等。 19、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物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竖向防火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20、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一、二层 不限 150 2500 三级 5层 100 1200 四级 2层 60 600 21、防火卷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的卷帘。主要安设在疏散通道和楼层天井位置,其作用为在火灾发生时隔断火类推传播。 2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建设初期输水干管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有困难时,允许采用枝状,但应保证在条件成熟时能完成环状布置。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室外消防管道,可布置成枝状管道。 23、室外消火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为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被车辆轧存压,宜将消火栓在道路两侧布置。为方便使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此外《高规》还规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的均匀布置,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24、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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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189KB
软件:Word
页数:23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2-02-01
浏览量: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