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民事赔偿后又申请工伤赔偿
法院认定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
作者:周 军 李 志 发布时间:2008-08-14 08:45:11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与所在单位工伤赔偿在法律上不应重复享受,判决由江西哈迪建材有限公司补偿工伤死亡者父母38335.62元。
法院审理查明,严虹系某公司职员。2007年3月26日,严虹在该公司为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拍照时,该车司机郭晓静倒车不慎将其轧死。事发后,交警大队认定郭晓静负全部责任。2007年4月,郭晓静同死者父母达成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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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由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计288335.62元。死者父母实际获得25万元。嗣后,死者父母向弋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严虹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误工费、交通费计7026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父母工亡补助金57618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受害人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在得不到足额赔付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方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案中,死者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25万元,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上饶市的实施细则规定,死者父母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金远达不到已得到的25万元。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死者父母工亡金57618元属重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宣判后,死者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严虹在公司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严虹的父母和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已支付了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鉴于死者父母与郭晓静达成的赔偿288335.62元的调解协议,死者父母只收到赔偿款25万元,不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这是法院报上的一个案例,我觉得有值得商榷,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不可以并用吗?
“受害人已获得侵权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害” 这样的原则适用于人身损害吗? 人身损害是完全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吗?
这个案例中的原告 如果是按照工伤赔偿要求得到赔偿后, 难道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