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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其他税种的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本章共介绍印花税、房产税、车购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7个小税种。   由于这些税种相对比较简单,而且部分税种诸如车船税、资源税正在面临改革,所以,7个小税的政策合并在一章分节介绍。   在每个小税种政策讲解结束后,介绍涉税会计的基本操作。 第一节 印花税涉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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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的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本章共介绍印花税、房产税、车购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7个小税种。   由于这些税种相对比较简单,而且部分税种诸如车船税、资源税正在面临改革,所以,7个小税的政策合并在一章分节介绍。   在每个小税种政策讲解结束后,介绍涉税会计的基本操作。 第一节 印花税涉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相关阅读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针对集团内部的凭证的印花税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5.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易货合同中列明,甲以价值130万元的货物与乙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货物交换,则甲乙双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均为260万元。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案例】某生产企业作为受托方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20万元的辅助材料,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200万元的主要材料并收取加工费40万元。试计算印花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50+20)×0.5‰(加工承揽合同)+200×0.3‰(购销合同)+40×0.5‰(加工承揽合同)=1 150(元)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案例】甲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所载金额1 000万元,后又将其中的200万元工程转包给另一家公司,则甲公司应纳印花税为: 【案例分析及解答】   1 000×0.3‰+200×0.3‰=0.36(万元)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案例】某电厂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两份运输保管合同:第一份合同载明的金额合计50万元(运费和保管费并未分别记载);第二份合同中注明运费30万元、保管费10万元。   试分别计算电厂第一份、第二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   (1)运费和保管费未分别记载,从高适用税率,按仓储保管合同税率计算。   第一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500 000×1‰=500(元)   (2)第二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0 000×0.5‰+100 000×1‰=250(元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实务解惑   【相关咨询】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本,应由各个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本按定额贴花。这是不是说如果一个分支机构没有上级核拨资金,但有其他各项应纳印花税的行为,就不用缴税了?   【参考解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里只是规范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没有规范其他应税事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需要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但其他账簿仍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实务解惑   【相关咨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相同呢?   【参考解答】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金额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样,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初期,可能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但在法律允许这段时期以后,两者应该是一致的。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三)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五、减免优惠和征管   (一)减免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行业快讯   邮政系统印花税有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针对印花税作出规定:   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9.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相关阅读   中国烟草总公司改制印花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7号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二、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予以免征。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对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源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   16.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源于200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规定。   (二)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形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   1.一般纳税方法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就税务机关来说,印花税票一经售出,国家即取得印花税收入。但就纳税人来说,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简化纳税方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以下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   某些应税凭证,如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应纳税凭证在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托某些代理填开应税凭证的单位(如代办运输、联运的单位)对凭证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予以代扣,并按期汇总缴纳。   3.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纳税人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0年。   (三)违章处理   自2004年1月29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2.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一)印花税的账户设置   印花税核算简单,一般企业涉税金额很小,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二)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每年年初都根据生产经营预算,一次购买全年所需印花税,以后按规定发送应税合同时再贴花,应该通过“预付账款——印花税票”账户核算,借记“预付账款——印花税票”,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实际贴花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预付账款——印花税票”账户。   【案例】北京东大股份公司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试计算印花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1)2月8日与机械厂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一份,支付安装费用25万元;   【答案及解析】   企业签订安装设备合同,应该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0.3‰。   应纳印花税=25×0.3‰×10 000=75(元)   (2)5月5日与某专业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同一份,注明借款5 000万元;与某财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注明借款6 000万元,利率5%;   【答案及解析】   企业贴息贷款合同按政策目前免征印花税;与某财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比照借款合同贴花计税。   应纳印花税=6 000×0.05‰×10 000=3 000(元)   (3)8月10日,实收资本比上年增加2 000万元;当年新设其他账簿10本;   【答案及解析】   有关账簿一般按本贴花,每本5元;实收资本,按资金贴花,适用0.5‰。   应纳印花税=2 000×0.5‰×10 000+10×5=10 050(元)   (4)10月12日自境外运进一台设备,由境外运输公司运入境内,合同注明,运费150万元;   【答案及解析】   国际货运合同,因为境内需要使用,所以,也是贴花范围。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也即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50×0.05%×10 000=750(元)   (5)10月18日与某技术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开发某产品技术,技术成功后双方共有,约定该单位提供专项资金1 000万元用于购买研发设备和专业耗材,支付开发企业的研发报酬为280万元。   【答案及解析】   技术合同是印花税征收范围,但是对于技术合同的计算依据,为合同所载的报酬,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280×0.3‰×10 000=840(元)   会计处理:   2月8日   借:管理费用     75     贷:银行存款     75   5月5日   借:管理费用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8月10日   借:管理费用  10 050     贷:银行存款  10 050   10月12日   借:管理费用   750     贷:银行存款   750   10月18日   借:管理费用   840     贷:银行存款   840 第二节 房产税的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二条。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实务解惑   【相关咨询】无法考究原值的应税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价格?   【参考解答】属无法考究原值的应税房产,包括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其房产税计税价格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核定。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自2009年12月1日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相关链接   上述规定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规定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二)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其他单位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的房屋,按4%征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案例】王某自有一栋楼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3间,用于个人开餐馆的4间(房屋原值为10万元)。2010年1月1日,王某将其中的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0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5 000元。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王某2010年应纳房产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   (1)用于个人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100 000×(1-20%)×1.2%=960(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5 000×12×12%=7 200(元);   (4)2010年王某应纳房产税=960+7 200=8 160(元)。 三、减免和征管   (一)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征管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四、会计核算   1.账户设置   为了反映和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房产税的情况,企业应在会计上设置“应交税费—一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的税款。   2.会计核算   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当按规定实际上缴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案例】北京宏伟商贸公司拥有A、B、C三栋房产,三栋房产在年初的原值分别为2 000万元、1 500万元、1 000万元,2009年4月1日起将B栋房产出租,租赁期到2009年10月31日,每月租金为25万元。2009年5月1日起,对C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当年8月1日完工。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假定该公司年底一次缴纳房产税。试针对该公司上述业务计算房产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纳税人未用于出租的应税房产,其应纳税额应按应税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其应纳税额应按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算依据。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六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该公司C栋房产大修仅3个月,没有超过半年,不免税。   应纳的房产税=2 000×(1-20%)×1.2%+1 500×(1-20%)×1.2%÷12×(3+2)(未出租:1-3月,11-12月,共5个月)+25×7×12%(出租7个月)+1 000×(1-20%)×1.2%=55.8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年末核算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55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558 000   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558 000     贷:银行存款         558 000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技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对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和征管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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