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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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24--2008
代替GB17924--1999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standardsonproducts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08-06-27发布 2008-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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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24--2008
本标准是为了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实施,指导编写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欧盟及法国等成员
国制定的保护原产地命名及地理指示法规。
本标准代替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本标准与GB1792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相关定义和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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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将原标准的第4章的章名“确定原产地域产品的基本原则”改为“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
本原则”并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进行调整;
——将原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进行合并改为“通用要求”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修改了对专用标志的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伟、张雯、黄曼雪、张秀春。
1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1792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
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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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
图的公告》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理标志产品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
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
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a)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b)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4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
4.1应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
4.2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应能体现产地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
风味独特,享有盛名。
4.3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除应符合GB/T1.2的规定外,还应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特
定的品种、特定的种(养)植技术、特殊的加工工艺、产品技术指标等与地理标志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
内容。
5通用要求
5.1标准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名称应由产地名称和反映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并冠以地理标志产品
前缀。
5.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区域,并附相应地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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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24--2008
5.3自然环境
应规定适宜产出具有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区域的自然环境,如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土壤、
水质等。
5.4原料
5.4.1应规定适制地理标志产品的动、植物品种。
5.4.2应规定与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特殊原料的来源,必要时应规定原料的产地、感官特性、理化指标
和安全卫生指标。
5.5种植(养殖)技术
应规定与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种植(养殖)技术要求,如选种、栽培、田间管理、施肥与农药、采摘、
原材料处理和贮存等。
5.6工艺
5.6.1 应规定产品独特的加工工艺,必要时应规定关键工艺和关键设备。
5.6.2应规定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7产品质量
5.7.1应规定产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安全卫生指标、试验方法及有关限制性条款。
5.7.2可规定产品的特异性指标。
5.8标签
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内容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注如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和产
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标注的内容。
5.9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
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