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学史
1.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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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称。
2. 国外经济法学说
1) “经济法”最早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自然法典》中提出;
2) “分配法和经济法”—法,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公有法典》;
3) 1865,法,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把经济法看做社会法;
4) 1890《谢尔曼法》,是第一步经济法、垄断法和广义上的竞争法;1919《煤碳经济法》,是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
5) 常态经济法最先诞生于美国,理论经济法最先诞生于德国。
· 德国的经济法学说
a) 集成说---努兹巴姆,意义:认识到经济法是宏观调控之类的法律。
b) 对象说---哥尔德斯密特,意义:把经济法同垄断组织等现象联系起来。
c) 世界观说---赫德曼,意义:“经济+法”,从“经济性”的角度去观察经济法。
d)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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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说---卡伊拉,意义:指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
e) 机能说---贝姆,林克,意义:把经济法同国家机制(国家干预)联系起来。
3. 德国与日本经济法学说的联系:
1) 都是由一个侧面形成的,都比较片面;
2) 都只是对经济法现象的简单描述,没有从理论上建立起理论体系;
3) 确定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4) 初步认识到了民法遇上法之间的不同。
4. 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对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主要纵横经济法学说。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反对和批判市场经济,甚至把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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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推崇为经济法的"龙头法",从而使得我国经济法在其发展早期的许多理论都深深地打上了前苏东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学术烙印,尤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论"为甚。
5. 中国经济法学说
∣开始认识到∣
↑
1949————1978————1982————1986=→属于大经济法时代
↓ ↓
∣行政手段干预∣ ∣开始制订∣
1) 《民通》颁布前的中国经济法学说
a) 纵横经济法学说(受苏影响)
b) 纵向经济法学说-——确立改革开放目标后出现的(但未提出纵向界限,剔除横向)
c) 学科经济法学说————佟柔
2) 《民通》颁布后的中国经济法学说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颁布,在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发展意义。P17
a) 密切联系学说——杨紫烜,李昌麒; b) 纵向管理关系学说——漆多俊;
3) 1992年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说(对纵向关系的界定,经济管理&经济干预)
a) 社会公共性说 b)需要干预经济学说 c)保障国家调节说
6. 经济法的产生:
· 常态下:→对象→垄断/不正当竞争;
· ↗国家 {战时} ↖
病态下 ------→{危机} ←经济法跳跃式发展
↘ 干预 {社会主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1. 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1) 市场监管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2) 宏观调控必须以是市场监管法为归依
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的特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管理性、公共性、干预性的特点;
2) 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公民(私人性);经济法的主体是与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公共性);
3) 权利(力)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4) 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 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之间的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经济法的主体是与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
3) 权力不同:行政法规定的是行政权力;经济法的权力不只有行政权力,它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而是依存于服务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4) 构成要素不同: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 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法是公法;而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
6) 本位和宗旨不同:行政法是政府的本位法,其宗旨是限制政府能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
7) 追求的利益不同:行政法是国家利益法;经济法是社会公共利益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之间的关系:
1 市场竞争原则——a.市场竞争以市场为前提b.市场竞争是自由竞争c.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d.市场竞争是有序竞争
2 宏观调控原则——a.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b.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c.宏观调控是有限的调控d.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
3 两者之间的关系:
a) 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1) 宏观调控是是对国家大正方针的调控;2)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3)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
2)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4)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5)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
b) 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
1) 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2) 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必然趋势;3) 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2. 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自由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作为经济法核心之一的垄断法上;
2) 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反垄断法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宏观调控上;
3) 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法上;
4) 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是经济法的终极目标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属性
1. 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1) 社会性——就社会公共性的范围来说; 2)公共性——就社会公共性的属性来说;
3) 公益性——就社会公共性的宗旨来说; 4)干预性——就社会公共性的实现手段来说。
2.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原因:
1)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2)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价值上;
3) 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主体上;4)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权力上;
5) 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义务上;6)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属性上。
3.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行为本位,已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特征,属于社会法。
五.经济法与权力(利)
1.经济法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or权力。
2.经济法权力(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1)市场竞争权→性质:①是一种自由竞争;②是一种消费者主权;③是一项公平竞争权;④针对垄断来说还是一项经济民主权;⑤是一项经济职权。
↘内容:①反垄断权: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②反不正当竞争权。
2)宏观调控权→性质:①是一种宏观性权力;②是一种间接性权力;③是一种调控性权;④是一种公权性权力。
↘内容:①计划权;②财政权(预算权&征税权)③金融权④产业调节权。
六.经济法与私权
1.基本概念:私权是私人主体对其财产、人身及其行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相对于公权而言的。经济法中的私权不仅仅指私有财产,也包括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等,但不包括国有财产本身。所以需要政府对私权合理界定与配置,对私权的服务与减损进行干预。
2.经济法既要保护又要减损私权的原因及方式:
①私权与市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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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天然的联系,它是市场的效率的源泉,也是市场秩序的基础,但同时也是导致市场低效与无序的最主要原因。
②限制私权利的原因:私权主体时空上的短视;权利的平等性;权利所面对的物质空间的有限性;权利在特殊情形下难以界定。
③对私权的激励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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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利益的激励性配置b.公权力不应侵犯私权c.对有限理性的克制。
2. 对私权的减损:a.必要性:量上的私权减损,是由公权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强制性分配引起的,这种分配的早期目的在于维持国家的需要;b.途径:税、费、政府征用。
3. 对私权的保障:a.面对垄断的抑制保护中小企业b.对消费群体的保护c.对劳动者的保护。
4. 对私权服务的保障:a.政府部门直接提供b.由其他单位个人提供。
七.经济法的适度干预
1.适度干预的原因、目的:
经济法上的适度干预原则是在国家干预的不断演变过程中逐步提出的。新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市场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的,国家有必要介入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但为避免政府失灵,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经济,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需加强,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干预)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把自已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也得以最终确立。
2.适度干预的反面(过度干预&干预不足)
●过度干预:
1)表现:①剥夺市场主体的决策权;②过度剥夺市场主体的裁判权;③过度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
2)原因:①筹集收入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的主要原因;②基于政绩方面的考虑;③基于某些主体过度保护的需要;④某些情形下出于良好动机而帮助民众。
八.经济法的非传统型:经济法的“形散而神不散”,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属性。
九.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市场主体: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和消费活动的当事人;
1. 依基本经济职能:→②国家干预主体(市场监管主体&宏观调控主体);
↘③混合类主体。
5. 依主体所代表和维护的利益: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私人主体。
6. 依经济法基本制度:市场监管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
7. 依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权力:公权主体、私权主体和社会自治权主体。
十.宏观调控法
1.宏观调控的定义: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 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
2.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①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府干预法,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
②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虽然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但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人利益的体现,其所追求的更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所以它是社会本位法;
③宏观调控是一种中介性的法律,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所决定的,宏观调控是全局性的,所以宏观调控法是介于抽象性与具体性、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一种中介性法律;
④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策性法律,因为宏观调控深受国家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它是与政策结合最为紧密的法律之一;
⑤宏观调控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其实质上是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并且相互之间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