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

举报
开通vip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nullnull* 引 言** 引 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镇高层建筑的建设,电梯的使用日益普及。据相关资料介绍,国内电梯总量已达150万台,全年电梯总用电量超过300亿千瓦时;全国每天约有15.84亿人次乘坐电梯。由此可见,电梯已经是人们社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垂直运输工具;电梯运行安全与电梯节能降耗已经被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一直是电梯界几代人追求的目标;电梯运行安全质量的提高与电能消耗的降低,浸透了千千万万...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
nullnull* 引 言** 引 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镇高层建筑的建设,电梯的使用日益普及。据相关资料介绍,国内电梯总量已达150万台,全年电梯总用电量超过300亿千瓦时;全国每天约有15.84亿人次乘坐电梯。由此可见,电梯已经是人们社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垂直运输工具;电梯运行安全与电梯节能降耗已经被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一直是电梯界几代人追求的目标;电梯运行安全质量的提高与电能消耗的降低,浸透了千千万万电梯人的汗水与智慧。 十分感谢中国特检院培训部组织了这次研讨会,为到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电梯界同仁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 以下是本人对电梯新检规学习心得体会,与到会的各位领导/专家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斧正。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新检规),历经5年16个修订版本,于2009年12月4日正式颁布,2010年4月1日实施。 直接参加新检规修订的,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主管领导、检验机构与电梯企业的专家/代表。 可以说,电梯新检规凝聚了全国电梯行业的主流意见,体现了电梯管理、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和电梯用户的综合要求。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新检规的修订过程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新检规前言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学习新检规,以下几个方面很有新意: 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 电梯质量责任主体回归 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定位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确定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 陈钢局长2010年8月11日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阐述: “安全监察制度建立之初,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参数较低,人均监察和检验设备不多,同时,企业的安全投入少、管理能力差,主要依靠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设备的安全。现在,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加,设备本身朝着高参数、大型化发展,而监察和检验人员不可能同步增加,人机矛盾越来越突出,完全依靠政府安全监管来保证每台设备的安全,既不科学,也不现实。随着企业责任的落实和其安全意识、能力的提高,我们应当从以往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牢牢抓住企业这个主体,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保障安全的能动性。” 新检规充分体现了这种理念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 从过去的“检验技术把关”变成了“检验技术监督” 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从过去的“检验技术把关”变成了“检验技术监督”。为什么要转变?一是考虑特种设备的安全应该是企业把好关,二是考虑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主要是依靠企业的日常维保和检查来保障,定期检验也是在企业全面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性质。当然,从把关到监督的变化,也将给检验带来深层次的改革,意味着检验的模式、内容、工作量、收费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和企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来适应,我们要集思广益,共同研究检验技术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陈钢局长2010年8月11日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电梯质量责任主体回归 ——电梯安全不是检验出来的,电梯质量是制造出来的,是安装/维保出来的。检验是对制造/安装/维保质量的见证。 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定位 ——企业自检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各有侧重与特点 监督检验项目主要针对型式试验合格、新安装的电梯,主要检查在安装过程中,其结构、配置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项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项目、验证安装质量的功能试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针对已经验收合格的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变化磨损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项目。 在检验项目精简、调整中,对保障公众(乘客)安全的项目予以保留、强化。借鉴几次考察欧洲、美国、日本、香港的电梯检验中“重视功能试验、单项检验项目较少”的情况,此次调整将历次修订稿中的“功能试验”基本全部保留;单项检验项目作了精简。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 本规则不仅为规范电梯检验行为提供准则,其中阐述的有关理念,更将为转变社会认识,转变工作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落实,促进电梯安全监察的科学发展,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 新检规宣贯提纲 何毅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对电梯安检的认识与思考 去年发生的“广州五龄童电梯坠亡”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电梯安全的关注,一些新闻媒体还刊登了对电梯安全检验与电梯安全监察制度的质疑。 面对社会的关注与媒体的质疑,电梯管理机构、电梯检验机构开展了有关电梯监察、电梯检验制度的研讨。 在此电梯新检规正式颁布之际,对电梯安全检验的相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简述个人的一些看法。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电梯安检的作用 电梯安检开展以来,电梯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合格;出具了“安全检验合格证”,能保证电梯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吗? ——如果认为应该确保电梯安全,电梯在检验周期内的事故肯定会追究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相应的责任; ——如果认为不可能确保电梯安全,电梯安检制度还有意义吗?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的职责是什么?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目前实施的电梯的安全检验,对被检测的电梯单体而言,可以(只能)是极大地降低发生事故的几率,不可能确保此电梯在检验周期内绝对不会发生事故; 目前实施的电梯的安全检验,对被检测的电梯整体体而言(例如全国的或一个地区的、一个品牌的电梯),可以确保电梯的事故率极大的降低(小于万分之0.3),不可能杜绝电梯事故 电梯检验合格,“合格”的含义是被检电梯符合检验规程的相应条款,不能等同为电梯安全合格;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只能对检测数据与检验结果负责。 电梯事故率已经很低,现在的电梯事故,基本上是突发的、偶然的在特定环境下的个案,倾向的事故并不多见。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2)对电梯安全管理模式的反思 假如“广州五龄童坠亡”不是发生在电梯而是发生在汽车上,比如在公共汽车上拔开窗户坠亡,新闻媒体或那位人大代表会如何评价?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比较三种交通输送类型的特点与管理模式 地面输送——汽车 垂直输送——电梯 空中输送——飞机 从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影响而论,逐级上升。作 为中间层的电梯,除了强调“特种”,是否有必要研究与借鉴 汽车、飞机的安全管理经验。 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1.新检规创新电梯安全监察新机制汽车,设备必须检验合格,还必须上保险才可以通过年检,汽车事故未见追究检验机构责任的资料。 飞机,飞机票已经含保险,买机票时可再买保险。 电梯,某技术监督局:电梯已经过安全检验,可放心乘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 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本次修订中的思考与主要变化 (一)关于如何落实《条例》的思考。既要落实过程监督检验,又要符合电梯检验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 (二)本次修订中的主要变化 1.规则名称的变化。TSG规范统一的需要,执行《条例》的需要,工作定位的需要。 2.选择项目的变化。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不再列为重要项目,查证配置的项目不再列入或不再列为重要项目,限速器校验项目不再列入。 3.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变化。工作定位归位带来的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调整,即以查证企业自检结果为主要方式,消除企业依赖心态。 4.涉及无机房及强制驱动电梯特殊要求的增加。完善调整内容。 5.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调整。完善实际应用中的操作性与科学合理性。 —— 新检规宣贯提纲 何毅 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新检规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定义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2.新老检规检的主要差别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检规名称的变化 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国家特设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狭义电梯与广义电梯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定义的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GB7024.1 国家标准中定义的电梯: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或倾斜角小于 15º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两种电梯定义区别:   GB7024.1 国家标准中定义的电梯,只限于上下运行的升降式电梯;称作狭义电梯概念,与英语Lift(美Elevator)相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定义的电梯,既包括上下运行的升降式电梯,也包括水平或微倾斜角输送乘客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被称作广义电梯概念。 (英语Lift + Passenger conveyor+ Escalator)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解读]新检规与《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在宗旨和目的方面的不同点: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老检规相应条款]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新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老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范围是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范围是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没有设计、制造)。 [老检规相应条款]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的含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解读]本条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老检规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突出了(或者说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这个定位尽管在制定老检规时既已确定,但本次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总局进行相关讨论明确相关观点的成果: 1.保证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维保、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 2.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相关工作的一环,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 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可以成为市场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能力进行许可 4.电梯以往检验既然最接近这种定位的,应在电梯检规修订中先行考虑这种定位。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特殊情况下检规的执行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解读]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能会发生检规要求滞后等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注意,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的机构只提到了国家质检总局,排除了省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 出现上述情况,国家局可以提出相应要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局提出相应要求(见下页)。 [老检规相应条款]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附件1 关于突破现行技术规范的电梯产品 进入市场的程序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新材料、新工艺在电梯上的应用,近年来,电梯行业不断出现了突破我国现行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部件。有的通过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但有的产品经济性提高了,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并未得到验证。分委会认为,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认证方式,一方面鼓励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电梯上的应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要对其突破我国现行技术法规要求的电梯产品的安全性作出适当的评价。因此自2006年后分委会就向特设局领导提出了“关于电梯等效安全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的建议,并开始试行。至今已经评审的项目有10多个,以从源头上把好产品的安全技术关,使得电梯新产品有更好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分委会认为,凡是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电梯产品(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部件,与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出现不符合时,进入市场应有批准程序。要求其在投入使用前,均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审(或等效安全性评价),并在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批复,必要时办理制造许可手续后方可进入市场。 根据这几年安全技术评审的体会,安全技术的评审程序和评议方法,还应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经讨论,现提出如下关于突破现行技术法规要求的电梯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序建议,请局领导审定。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具体程序如下: 一、等效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单位首先应当向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中文资料: 1.申请等效安全评价项目的技术介绍(含研发中试验情况); 2.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方法参照GB/T20900-2007/ISO/TS14798:2006);风险评估依据:优先按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电梯强制标准),必要时参照《全球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3.建议的型式试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的判定规则; 4.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试验及认可情况与相关文件(如果有时)。 二、特设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回复,并告知分委会。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三、申请单位受理后首先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商定对申请等效安全性评价产品进行验证试验的内容和方法并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技术评审或等效安全性评价应考虑的因素逐项提出结论性意见和是否批准的建议,并形成等效安全性评价的书面报告。 四、特种设备局受理上述申请并收到型式试验机构的等效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委托电梯分委会组织专家(必要时,应特别聘请非本分委会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进行审议,并由电梯分委会提出技术评审或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如果审议后,需要补充提供资料或补充进行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规定的补充工作,然后电梯分委会复议后提出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一)电梯分委会组织专家审议前应当注意考虑以下内容: 1.对项目申请材料的技术介绍不清楚或有异议的,除请申请单位继续补充材料外,必要时约请部分委员或专家做前期的预审工作。 2.提前与有关专家就型式试验机构已经完成的验证试验及形成的等效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初步沟通,甚至考虑进行必要的函审,防止进行验证试验的机构考虑问题存在片面性; 3.电梯分委会确定初步沟通、函审及参加审议会议的专家,应当考虑申请单位对参与评审人员的回避请求,以保护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 (二)电梯分委会提出的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中应当包括: 1.理论上及经验证试验,该产品是否与国家现有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等效安全性; 2.经审议确定的型式试验、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的判定规则。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五、特种设备局收到电梯分委会的等效安全性评价意见后,将酌情予以批复。 六、得到具有等效安全性评价批复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制造许可的有关手续(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取得型式试验备案许可,电梯整机应当取得制造单位许可或相应制造许可增项)。 上述程序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承担。 以上建议妥否,请指示!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电梯分委会 2009-09-18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申报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解读]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老检规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施工、维保、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解读]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 [解读]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不同检验的项目的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等更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新的方向,既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 执行时请注意“实名举报”和“确认” “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等概念,以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电梯检验项目分类及其定义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电梯检验项目分类及其定义 [解读]本条对《电梯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的重要项(※项)、非重要项相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 另外,应当对“完整、有效”、“审查判断有质疑”等部分关键文字正确理解。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作业指导文件及质量责任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解读]本条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前应当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和关键责任进行了明确,与老检规相比,更加准确地明确了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责任要求。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记录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人员及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检验人员资格的具体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强调了行为规范,没有本质差异。 本条款提出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的要求。注意理解与执行。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检验人员检验过程中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条件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解读]本条对实施电梯现场检验的条件、中止检验应当履行的程序与要求进行了明确,与老检规相比,要求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资料审查、原始记录等填写保存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解读]本条对资料审查、原始记录填写保存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与老检规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其操作性有天壤之别,也避免了理解分歧可能带来的矛盾。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不合格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不合格项的处理(续)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解读]本条对检验机构处理检验中发现问题的方式、时限、权限、问题解决后的封闭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与老检规相比更加规范、严谨,也与其它特种设备规定相统一。 重点请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正确理解。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解读]本条对检验报告出具时限、内容、格式、签发和保存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无差异。 注意“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的论述,以及“10个工作日内”的起始时间确定。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项目结果与结论填写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解读]本条对检验报告中单项部分栏的填写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只有C项的变化。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对检验单位实施检验的要求—检验项目合格判定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 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 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检验结论合格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 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解读]本条对各类检验合格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高于以往,这来自于社会安全意识和电梯产品技术的进步。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不合格电梯的判定与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解读]本条规定了何时出具“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电梯的后续处理,这一条与老检规一样。 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与检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解读]本条对纠正“完全”不合格和“阶段”不合格电梯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检验工作定位带来的变化,与老检规相比,进一步消除了安全监察空白点或者说是安全责任漏洞。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新检规正文部分学习理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检规》的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检规》的试行时间与要求,明确其替代老检规的法律地位。null**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3.相关研讨 新检规实施以来,取得很大成效。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以下是领导转发的一封信件: 新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09版新《规则》执行了三个月,一些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应对的方法总结如下:(1)电梯生产企业的自检能力未能达到新《规则》的要求,大部分企业是在被动地执行新《规则》。 09版《规则》颁发较为仓促,从文件发布到执行,只有不到4个月,而且中间还跨了一个农历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但生产企业没有时间消化,部分检验机构都没能完全按照新规则要求的时间执行。也有的是一些生产企业自己本身的能力问题,根本无法理解新《规则》的要求而无所适从。新《规则》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维保公司长期的依赖心理导致自检能力低下,造成C类项目检验机构不检,生产企业不会检的局面,使得一定时间内C类项目的监管有点脱节。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新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2)曳引式电梯和自动扶梯的检验程序不一致,造成管理上较为混乱。 09版《规则》执行以后,和原来的工作程序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由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没有同步修改,所以自动扶梯的检验只能按照原来的工作程序进行。这样,对于一个检验机构来说,两种工作模式,是非常不利于管理的。而且对于使用单位来说,曳引式电梯和自动扶梯不同的办事程序,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糊里糊涂。 (3)定期检验中部分检验项目应设置合理的时限,规定这类项目在新《规则》执行以前已经安装的电梯不需要考核。这里比较明显的是无机房的相关项目,如机械锁定装置、机械制停装置、机械止挡装置,因为原来02版《规程》没有要求,导致监管、检验都不到位,有相当数量的在用无机房电梯都没有此类装置。在定期检验时对没有此类装置的无机房电梯,就不好处理了。如果判为不合格,整改的难度相当大,如果是一线厂家,整改的可能性还比较大,如果是一些二线三线的厂家,就很难实现整改。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新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4)对于09版《规则》4.8项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的对讲系统,由于0 2版《规程》并不要求对讲系统,只要有警铃就可以,所以在用电梯大部分没有做到采用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而且这一项的整改成本较高,部分使用单位抵触情绪较大,不配合,短时间难以完成整改,是直接影响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惠州分院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由使用方出具有具体完成日期的《承诺书》才能予以通过。这样的做法对于检验机构来说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5)并没有像预想中那样大幅的减少检验时间。从执行新《规则》的情况来看,《规则》的实施并没有减少工作时间和减轻工作量,只是工作重心有了一点的变化,原来花较多的时间在电梯检验现场,现在是花较多的时间在审查资料,不管是定期检验还是监督检验。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相关研讨 (1)关于限速器复位开关的要求 (2)关于无机房电梯的顶层高度 (3)关于聚氨酯缓冲器 (4)关于电梯维保企业自检的检验项目与检验内容 (5)关于电梯检验收费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1)关于限速器复位开关的要求 国家特设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梯新检规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反映的部分厂家生产以及部分在用的通过甩块和棘爪动作的电梯限速器,不能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中2.11(2)规定的:“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经参照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GB7588第024号标准解释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意见,并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限速器和安全钳发生动作,应属于电梯的严重故障,因此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复位,专业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完整的复位过程。在采取了下述措施后,此类限速器动作后复位过程中的剩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可不采取其他的措施。 二、此类限速器的制造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限速器的复位步骤告知用户,如果在用电梯限速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还没有复位操作说明内容的,应予以补充完善。如用户、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单位需要这类限速器复位操作的明示说明,限速器制造商应免费提供。今后出厂的此类限速器上应有复位操作的说明。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关于无机房电梯的顶层高度 检规要求: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部分无机房电梯为规避专利,布置的曳引机其投影的一部分与轿顶重合导致顶层空间中的部分安全距离不够。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 有关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均采取了部分降低风险的措施,如临近曳引机一侧的轿顶护栏向后移动,或在护栏外增加一个斜坡等。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关于无机房电梯顶层空间的安全距离的审议意见(摘录) 电梯曳引机投影的一部分位于轿顶的上方,导致部分间距与空间存在安全风险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将临近曳引机一侧的轿顶护栏向后移动、护栏外增设斜坡等,但是由于各家企业采取的措施并不统一,且在考虑检修与检验人员远离主机后的作业风险欠完善。与会委员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企业采用了这种主机布置方式,对检验和维修人员的作业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相关资料,将残余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为此委员们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1、曳引机侧的轿顶护栏内移(距轿顶边缘超过0.15m)后,为了防止人员误入护栏外的轿顶空间,应在轿顶护栏外设置永久性的、有一定刚度和强度的、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小于45度的光滑斜面。斜面上应有安全色及醒目的不能站人的警示标记。斜面下端与轿顶边缘之间、斜面上端与轿顶护栏之间的水平面的短边均不应大于30mm。 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关于无机房电梯顶层空间的安全距离的审议意见(摘录) 2、当对重完全压缩在其缓冲器上时,曳引机的最低部件与轿厢上的最高部件(含斜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 v2)m。 3、要考虑井道中部件(如主机、限速器和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的话))的可维修性和可检验性。曳引机侧护栏后移后,不
本文档为【电梯新检规学习研讨2】,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78893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2-05-15
浏览量: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