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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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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讲解 新巴塞尔协议讲解 摘 要 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旧协议相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均提出了配置相应资本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可供银行灵活选择的循序渐进的资本金计算方法。新协议将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讲解
新巴塞尔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讲解 摘 要 1988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旧协议相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对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均提出了配置相应资本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可供银行灵活选择的循序渐进的资本金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新协议将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强调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 与新协议的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存在诸多缺陷,风险评估体系很不完善,等等。为迎接新协议实施后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巨大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完善资本结构,初步建立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评估体系,规范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继续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以便尽早与新协议的要求接轨,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资本管理 Abstract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uly 1988 resulted from the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by the Group of Ten after Herstatt Bank of West Germany and Franklin National Bank of America went bankrupt. It transformed the concer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from the inside to the outside of banks, integrated the quality of banks’ capitals into the quality of them by requiring adequate capit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isks of their assets, so have deeply influenced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 Basle Capital Accord, the new one requires the according capital of all risks including credit risk, marke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rogressive methods of measuring the capital which can be flexibly choosed by banks. The New Capital Accord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banks’ inside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than to the capital adequacy, and emphasizes the supplementary role of 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 and Market Discipline. I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New Capital Accord, many questions must be solved, including the possible continual worse in capital adequacy, a lot of drawbacks in the current standard of measuring capital adequacy, imperferction in the internal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 from the internal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advanced managing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raise capitals by all possible means, make capital structure perfect, set up preliminary system of assessing risks with concerntration on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 an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ssests and the capability of gaining profits. The article first gives the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ir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le Accord. Then, deeply analyse the fundemental content of the New Basle Accord. At last, give full directions to perfect the capital management of the banks in china after discussing the main difficulties confonting them in carrying out the New Basle Accord. Key Words The New Basle Accord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management 目 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引言………………………………………………………………………(1) 第一章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变迁 1.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过程………………………………(3) 1.2 补充和修改阶段………………………………………………(9) 1.3 新协议酝酿出台……………………………………………(13) 第二章 新协议的风险资本要求分析 2.1 新协议的概述………………………………………………(15) 2.2 基于IRB法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23) 2.3 基于VAR法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25) 2.4 基于内部计量法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25) 2.5 小结………………………………………………………… (26) 第三章 新协议生效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3.1 资本充足率可能进一步下降………………………………(27) 3.2 现行资本充足率测算标准存在着诸多缺陷………………(28) 3.3 内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30) 3.4 难以适应市场约束和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32) 第四章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 4.1 拓宽筹资渠道………………………………………………(34) 4.2 优化资本结构………………………………………………(38) 4.3 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44) 4.4 规范适度的资本管理信息披露……………………………(46) 4.5 提高盈利能力,继续改善资产质量…………………………(46) 结论………………………………………………………………………(48) 谢辞………………………………………………………………………(49) 参考文献…………………………………………………………………(50) 引 言 资本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持多少资本是合理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否存在及如何实现、如何有效地筹集资本是银行资本管理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是由市场(银行、存款人)还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决定,长期争论不休。出于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动机,银行会利用相对于存款人的信息优势倾向于持有较低的资本规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但是,银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银行万一倒闭会带来强烈的负外部效应。资本被视为防范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商业银行适度的资本监管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也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的原因及内容不断完善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并将资本按稳定性差异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这个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到了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结构,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由于协议对维持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促进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接受,成为国际银行业的ISO标准,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银行在安排资本规模和结构时,必须考虑该协议的资本充足性约束。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实际上体现了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在银行资本管理上的相对作用和地位,是对效率和安全的权衡。但是协议产生后的十年间,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银行业务创新活动日新月异,协议具有的风险计量方法不先进、风险范围狭窄、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促使银行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等多方面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虽历经修改与补充,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订新协议,于1999年、2001年先后公布了三个《〈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计划在2003年第四季度最终定稿,2006年底正式付诸实施。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仍将资本金视为最为重要的支柱,提出了一整套循序渐进的计量风险的先进方法,并强调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两大支柱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将监管重点从单一的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监管思想由重安全轻效率向效率与安全并重转变。新协议的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就在于第一次真正的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挂起钩来,银行不再是被动地去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是从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着手,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 因此,现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内涵、外延已大大拓展,资本管理是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正在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过渡。 我之所以选择资本管理作为我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研究内容,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去年暑假,我参加了彭建刚教授主持的一项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银行资本市场价值最大化这样一个问题。彭建刚教授曾就此发表了一篇论文,拜读之后引起了我的浓厚兴趣,开始关注银行资本管理这一研究领域。在翻阅相关文献后发现,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而且内容略显陈旧,已难以反映国际银行业资本管理的最新发展。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出台后,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将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使我觉得选择这样一个论文题目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我而言更是一场挑战。 文中首先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方法,较深入地透视了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历史变迁,揭示了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随后站在银行管理者的角度,评述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和特点及对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在前文对新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银行业ISO标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的现状入手,提出了现阶段银行资本管理的改革方向。 第一章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变迁 学术界一般将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一个内容不断完善、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从巴塞尔协议诞生之日起就存在,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会一直延续下去。从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已经过多次重大修改,主要成果体现在《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7.4修订本)、《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三个文件中,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也屡有变动。因此,本文将1988年巴塞尔协议及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旧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旧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及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 透视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背景,需要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对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作出全面分析。本文提出“三阶段论”,即1988年协议的形成过程,1988-1997年的补充修改阶段,1999年新协议意见稿的正式提出及多次修改(全面取代阶段) 1.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过程 1.1.1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都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金融监管是各国政府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关管制的理论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一种是主张加强管制,如社会利益论、社会选择论等,一种是对管制效果持否定态度,如追逐论,特殊利益论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管制新论。 社会利益论源于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危机。该理论认为,现代经济社会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由于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变“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管制有利于整个社会,而管制成本却由社会的极小部分承担,整个社会的福利减去政府管制成本大于整个社会福利减去破产损失[1]。社会选择论与社会利益论大同小异,只不过是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的,即政府管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等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由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管制,而“管制程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 与赞成管制的以上两种理论不同,追逐论、特殊利益论、管制新论则对管制的效果进而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疑问,反对管制。追逐论把管制者与被管制者间的关系比作“猫捉老鼠”的关系。最初被管制者可能反对管制,但当其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极其熟悉时,他们就试图影响管理者通过法规或利用行政机器给他们带来更高的收入。既然被管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者为他们增加福利,政府就应当放弃管制。追逐论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从某些如保护消费者一类的管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只看到管制具有为被管制者所利用的可能性和管制目标异化的问题,以偏概全。特殊利益论的始作俑者是斯蒂格勒(stigler)、贝尔特茨曼(peltzman),认为政府管制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他们把这样的政府称为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的政府”。因此,管制既造成了巨额成本,又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1] 。可以看出,特殊利益论与追逐论具有相似性,同样也有其局限性。因此,斯蒂格勒和贝尔特茨蔓分别在1971年和1976年的论著中发展了管制存在的供求理论来解释管制,被称为管制新论。新论把管制看作存在着需求和供给的商品,被买卖的商品是向社会其他人财富征税的权利,管制是那些想要获得利益的人所需要的。什么地方出现管制,是因为那里有对管制的需求和供给。管制不仅是为被管制者主宰的,也会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利用,还为压力集团(它们可能并不打算直接从这项管制中得到利益)所利用。例如,生产者可能需要管制去限制那些经过疏通的办法的竞争,消费者需要管制去限制那些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政治家和官僚提供管制则是为了得到更多的竞选捐助、选票和办公津贴。至于谁是利益争端中的胜者,取决于不存在管制时谁更生死攸关、其政治实力和市场余额的分配——利润和消费余额的分配如何。他们的结论就是,管制对生产者较消费者有大的影响。关于管制的社会利益,新论认为,管制当局具有过度管制以回避个人责任的动机。结果,任何来自于管制的好处都被有关费用的增加所抵消。虽然可以通过管制机构间的竞争以避免过度管制,但管制者之间的竞争又会导致漫不经心的竞争,因为假如管制太严厉,被管制者可能被赶走,管制者所受到的压力可能最终引导他们降低所制订的管制标准。赞成管制者着眼于管制带来的社会利益,反对管制者则认为管制带来了巨额社会成本。显然,偏重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现实,必须对管制进行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分析。考虑管制成本的目的在于如何趋利避害,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方式,达到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最佳平衡,而不是取消监管,“因噎废食”是不足取的。 银行最有必要引入监管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尽管本顿(Benton)和吉里(Gilligen)等人在19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2]。从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来看,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银行是根据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权衡而作出业务决策的,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源于银行资金运动的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一旦某家银行债权债务链条的某个环节突然断裂,就会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同时由于各家银行通过同业借款、支付清算等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银行业的溢出效应要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一家银行经营失败可能会使其它银行受到株连,从而引起整个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本来是银行这类金融中介结构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但银行业务本身也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客户(存款人)很难掌握银行的财产状况和活动能力,银行管理者和股东有利用高风险投资谋取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动机。信息不对称固然可以使银行暂时掩盖其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而一旦市场有所察觉,就会因公信力的丧失引起“挤兑”甚至破产倒闭。信息不对称强化了银行外部效应的产生。因此,社会公众存在着强烈的监管需求,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必然要求。监管是必要的,这是一个实证问题,而如何监管则是一个规范问题。这一思想也贯穿于巴塞尔协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如果说管制理论为巴塞尔协议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找到了理论依据,那么,20世纪70年代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德国联邦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则直接催化了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1.2 两大银行倒闭与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银行的历史就是一部银行倒闭的历史。在银行业萌芽、早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危机就经常出现了。从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初,世界性的银行危机爆发了四次。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大萧条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成为银行危机的重灾区。日本的银行减少了2/3以上,几乎达到1000家,而美国银行减少了1/2以上,超过了13000家。在经历了二战后30年的稳定局面后,从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银行业出现了新的动荡形势,一直延续至今。仅19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就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历了银行危机,约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3/4[3]。银行倒闭源于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和糟糕的外部监管(比如存款保险的负效应)。金融内在脆弱性理论早期集中于研究宏观经济波动与银行危机的关系。明斯基和金德尔伯格认为,金融环境会对经济周期的不同状态或某些带来获利机会的变化内生地作出反应。按照明斯基的说法,现实经济中存在着三种金融处境,即避险筹资(hedge finance)、冒险筹资(speculative finance)和“庞齐”筹资(ponzi finance)。避险型企业只根据自己未来的先进流量作抵补性融资,冒险型企业根据预测的未来的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借款的投机性借款,“庞齐”筹资者是投资回收期很长的借款人,他们在较长期内无法还本付息,而且需要滚动融资。经济繁荣导致后两种借款人的比例增加,企业、家庭的债务相对于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股票和不动产的价格持续上涨。在经济上升期逐渐结束时,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减少,出现违约和破产浪潮。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危机爆发。明斯基认为代际遗忘会使今天的贷款人忘记昨天的贷款人的教训,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使银行作出不谨慎的贷款决策,导致银行危机周期性出现。金德尔博格的研究同样表明,经济周期波动导致企业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融资的不同模式有助于理解金融不稳定现象的出现[4]。明斯基和金德尔伯格都是从周期性角度解释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孕育和发展。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的的最新进展,经济学家重新对金融市场的微观行为基础有了深刻理解,金融不稳定性理论获得了重大进展。明斯基(1991)在《不对称信息和金融危机》一文中认为,逆向选择会导致银行最有可能对风险最高的借款人放款,而道德风险会导致借款人在借款后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从而增加了银行的不稳定性[5]。Richrd.J.Hering 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灾难短视假设,解释了银行内在脆弱性。按照Tversky 和Kahneman(后者因将心理学运用于经济学研究领域而荣获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1982年的发现,决策者们(或者是受过训练的统计师们)具有在“预见性直觉”基础上形成的对主观概率予以公式化的倾向,即决策者们会自然而然地猜想一些将要发生的事件。“预见性直觉”会产生“预见性偏差”,主观概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下降。而“临界点直觉”使得低估外部冲击事件发生的概率的倾向更为加剧(临界点是指决策者们一旦达到了某个临界点,他们的行为很少会发生什么变化,即使在有迹象表明冲击事件发生的实际概率已经增加)。“可预见性”和“临界点直觉”共同导致了“灾难短视症”的发生,即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倾向于低估那些低频率外部冲击事件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主观概率下降,银行便不知不觉承担了相对于其资本实力的较大的风险敞口,因此,银行体系抵御灾难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了。Herring还认为,银行染上灾难短视症的原因在于不确定性会导致大家产生随大流的心理,因为随大流是所有银行家证明自己判断正确的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也是一旦外部冲击发生,银行家反驳事后指责的一道防线[3]。银行内在脆弱性是银行危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银行危机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从而加强银行监管也就十分必要了。 但巴塞尔协议产生以前,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的事后补救。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最终贷款人制度实际上是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一道承担了本应由存款保险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有效抑制了银行“挤兑”和由此诱发的银行危机。但同时刺激了银行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和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即产生了道德风险,因清偿力不足而倒闭的可能性却增加了,加剧了银行的内在脆弱性。Merton(1977,1978)使用期权定价模型、Kareken和Wallace(1978)以及Dothan和Williams(1980)使用状态偏好模型分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通过提高资产风险和财务杠杆比率,可以最大化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从而最大化银行股东的价值,因此银行有降低资本金的动机[6]。针对道德风险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根据存款保险银行的风险级别收取不同的保费,这是美国在1994年改革旧的存款保险收费制度时采取的办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依照风险精确地计算保费是不可能的[6]。而且对保险费的精确定价导致了高效率银行对低效率银行的补贴,从而使得低效率银行没有动机去模仿高效率银行,以致其无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6]。避免道德风险的另一种办法就是增加银行净值,使银行股东承担银行倒闭的相当部分损失,资本充足率监管被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补充性制度引入了银行监管框架。从理论上讲,在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会促使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自动实现合适的资本规模。因为当一家银行因资本不足而有较高的经营风险时,将不能吸收未保险的存款,过高的风险也使银行的股票价格下跌,而如果持有过多资本时,因财务杠杆过低而降低股本收益率,同样会导致银行股票价格下跌。但是存款保险扭曲了银行的资本决策行为,银行具有维持过高财务杠杆的倾向,个别银行所追求的理想资本比率对整个社会来讲并不是理想的。即使没有存款保险,因为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股票不是公开交易的,难以有充足的信息促使银行的经营活动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因此,由监管当局规定最低资本比率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证研究也表明,20世纪80、90年代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倾向于比符合资本充足性要求的银行更大幅度地提高这一比率[7]。 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是1970年代美国最有影响的银行倒闭事件。1974年5月,该行宣布在外汇投机中出现巨大损失,同时由于业务扩张太快,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消息的披露导致了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资金的大量抽逃。五个月后,有着50年历史的富行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倒闭。同年六月,与富兰克林国民银行有着同一个股东(辛多纳公司)的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因外汇损失达5亿美元导致资金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不得不倒闭,并且导致外汇市场收市前与该行进行交易的银行出现损失,引起了美国支付系统的紧张,从此无法履行银行间支付义务的风险即被称为“赫斯塔特风险” [8]。两大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随后在1983年又进行了修改。两个协议并无实质性差异,后一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而且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无从体现。进入80年代,西方金融机构相继出现经营危机和爆发国际债务危机,严重危及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的生存,而且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创新的浪潮不断高涨,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同时银行业务全球化与各国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使监管机构应该有一个统一标准来监管银行,以利于有序、公平竞争。长期以来,国际上有关资本与资产比率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据1985年和1986年的统计数字,美、英和瑞士等国资本对资产比率较日本高[9]。为此,美国指责正是偏低的资本对资产比率使得日本银行无视经营风险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迅速扩张,一旦风险转化成为损失,则会给国际金融界带来灾难。而日本银行声称拥有庞大的未公开储备,若将其计入资本,则资本对资产比率并不低于美国和英国。为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统一资本构成和比率显得极为重要。正是在此背景下,1988年《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四部分内容:资本的定义,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不同的特点;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表内资产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权重档次,表外项目经过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风险资产并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过渡期及实施安排[10]。其基本任务就是:促进国际监管领域的长期合作,按照“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的原则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建立比较一致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在继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讨而总结出来的。协议将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了银行体内,将资本金要求与资产的风险程度挂钩,体现了资本的质与量的统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其对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普遍接受。如果某个国家未按协议要求对其本国商业银行实行监管,该国银行在海外的业务活动即有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1.2 补充和修改阶段 1988年协议的制定和逐步推广为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提供了国际标准,对防范与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监管当局发现按照1988年协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有时并不是衡量银行财务状况的良好指标。该协议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方面的缺陷。 1.监管重心局限于银行是否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外部标准,对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银行采取降低风险的技术(如仅对抵押品放宽了最低资本规定),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分离的。这容易引发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略银行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据统计,92%的银行靠增加资本(分子对策)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忽视风险控制[11]。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某些银行尽管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但也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的现象。最典型的就属巴林银行的“李森现象”了。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 ,在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1995年2月末,就因为从事金融衍生交易而破产了。 2.只强调了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市场风险如银行帐面资产的利率风险及其它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及名誉风险等却没有重点考虑。比如利率风险,帐面资产的资产价值可能与它们当前的市场价值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会计帐目的滞后可能产生一种假象,即一个可以接受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可能隐含着市场价值的损失,这种现象在银行的衍生工具交易中表现的特别明显。当时,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协议只是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通过信用转换系数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来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 3.对信用风险只是根据资产属性(如现金、政府债券、对私人部门的债权或抵押贷款等)来粗略地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尽管资产属性与资产质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资产质量的要求,无法有效识别各层次信用风险的程度,因此不能合理有效地区分不同借款人或缔约方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就无法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同时,旧协议中的风险权重是按是否为OECD成员国划分,而不按真正的信用风险大小划分,如规定OECD成员国的主权风险权重为零,非OECD成员国的主权风险为20%。这样,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既不利于协议的国际施用性,不符合其公平竞争的宗旨,又降低了风险权重对风险程度的敏感性。 4.没有对银行资本套利交易规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资本套利就是银行运用各种手段尽量减少监管资本的数量,如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来降低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12]。就国际范围来说,在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监管资本 的套利行为使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资产质量较差的资产组合,导致银行系统风险加大以及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造成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 的不一致。 5.信用风险衡量线性化,不能解释银行的组合风险。协议单独地确定每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然后加总得到一个整体衡量,没有考虑这些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而组合内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可能严重改变整个组合风险。 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旧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果集中体现在《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三个文件里,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计量方面。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1991年11月重新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一般呆帐准备金,将用来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或并非已经查明的特定资产的贬值而设立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针对已经发现的损失或发现的任何资产、某一类资产或某一部分资产的贬值而提取的准备金排除在外,列入附属资本的准备金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个百分点。引入了三级资本的概念,条件是:到期日至少为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且必须在需要时能成为银行的部分永久性资本;必须是无担保、不得提前偿还的债务,并且有条款保证,当银行偿还该债务使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要求以下时,即使债务到期,银行也不必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三级资本只用于防范市场风险,且不超过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一级资本的250%。在不违反1988年协议的前提下,三级资本可替代250%的二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仍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100%,但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之和是否不应超过一级资本则由各国自己决定[13]。 2.作为金融快速自由化、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入的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管制即资本套利,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1988年协议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时常发生,几起震惊世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危机大案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倒闭事件促使人们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旧协议的不足,如以摩根银行的风险矩阵(Risk Metrics)系统为主要代表的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风险价值法(Value At Risk)即VAR法的出现[14]。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指银行交易帐户中与利率有关的金融工具、股票、外汇及商品交易中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交易帐户是指:银行在自营时建立的旨在短期内转手出售和/或从实际和/或预期买卖差价中获益,或从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益的金融工具的头寸;从匹配的自营经济交易和造市交易中产生的头寸;为交易帐户中的其他项目进行套期保值而建立的头寸[13]。某些专门用于为交易活动进行避险而不是用来交易的表内表外各类工具,不论是否构成交易帐户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并不属于交易帐户,因此,银行拥有是否将其纳入市场风险计量指标的自主权(当然,监管部门要严格监控银行是否按既定标准对交易帐户和其他帐户进行归类),但仍受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的约束。 《补充规定》改变了旧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业务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银行可以选择标准化的衡量方法或内部模型作为衡量其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基础。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发的建议中对市场风险最初提出使用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法》的文件,对市场风险模型进行了很大的扩展,第一次允许银行应用自己的风险度量模型决定风险资本配置,这一决定源于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许多大银行已经开发了精密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大多数风险管理系统要比监管部门规定的复杂得多。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都是基于VAR法。VAR就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和一定的置信度下(目标清偿率或损失保护目标)预期的最大损失。标准法使用“分块法”(BUILDING BLOCK)分别计算出一个投资组合在面临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权风险和商品风险的情况下的VAR,再将四者相加得到银行总的VAR值。由于VAR的构造遵循一个高度结构化和标准化的程序,这种方法被称为标准法。标准法有明显的缺陷: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工具与市场间的相关性及组合效应,不能有效地促进风险分散;由于许多银行已经采用了复杂的风险测度体系,使用标准法难以与银行自身的计量系统很好的统一,给银行增加了额外负担;资本要求与每一资产类型的实际变化间只有松散的联系,无法控制银行的资本套利行为,从而难以激励银行改善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而且也会扭银行对资产组合的选择。为鼓励银行采用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可运用成熟的内部风险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 内部模型法测量VAR的方法主要有德尔塔正态法(或称为方差/协方差矩阵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型法。通过将银行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和头寸数据、持有期 、观察期 及达到某一审慎的保护度的置信区间等计量系数输入上述某种模型,就能计算出单一头寸或不同风险要素或所有市场风险的VAR,并可按下式转换为资本要求[15]。 (1.1) 其中: ——某一天 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乘数因子,由各国监管机构确定,最低为3。 ——前 天的 值。 如果返回检验(back—testing)显示一个银行的内部模型对风险的预报不准确,则应对乘数因子加上一个惩罚因子,目的在于激励银行改进模型的预测精度,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采用统一的计量参数: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或两个星期;99%的置信区间;至少有一年历史数据的观察期,且至少每季度更新[15]。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较好地解决了标准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初步显示了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思想的变化,即开始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寻求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银行机构建立自己的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 3.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思想已经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初步体现出来。《核心原则》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原则。强调监管部门应把监管重点放在督促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的收集与披露等方面,突出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补充作用。《核心原则》标志着监管思想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是否达到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更关心的是如何激励银行加强内部管理来达到资本充足的目的。对商业银行来讲,意味着由静态的资本管理开始向动态的资本管理过渡。这一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作用,既是对1988年以来协议不断修改和补充的一个全面的原则性总结,也为新协议的出台以全面替代旧协议提供了一个指导性框架。尽管该文件主要解决了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4.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旧协议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了对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1.3 新协议酝酿出台 尽管旧协议历经修改和补充,但是仍难以保证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银行实际风险状况匹配。 首先,对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仍然不够先进。旧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问题,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此外,风险权重的级次仍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及不同借款人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罗模型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16]。市场上金融创新的进步和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也降低了这些方法的针对性。 其次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危机的蔓延所引起的金融动荡,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普遍感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它风险并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应尽快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使之更完善,更有透明度,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消除因各国监管标准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近年来国际大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也为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订新的资本框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对过去十年来协议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订新协议,以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于2001年1月再次公布了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计划2001年底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2004年正式实施。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将制订和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推迟一年,决定于2002年初公布资本协议草案,2002年底定稿,并预定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内正式开始实施。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就将要出台的新巴塞尔协议一事确定了最后的时间表,计划在2003年第四季度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花三年左右时间来调试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2006年底,新协议的框架内容将正式付诸实施[17]。新协议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在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资本总体水平的基础上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协议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应以适宜的方式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侧重点应放在国际活跃银行上,但其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所有银行[17]。 第二章 新协议的风险资本要求分析 2.1 新协议的概述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一是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二是资本充足性监管(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三是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就是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构成有机的整体,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有足够的敏感性。 2.1.1 最低资本要求 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是建立在旧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 仍然包括三大内容: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就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而言,委员会仍维持旧协议的规则不变,但就风险头寸计量,主要变化在于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及对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明确规定,提出了更精确和全面的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如控制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等)的方案。对于其他风险中的银行帐户利率风险,委员会认为是重要的潜在风险,应安排资本。但鉴于国际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管理办法各异,委员会建议将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放在第二支柱下处理。但是若监管当局认为国际活跃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计量办法相同,则可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19]。新协议重点考虑了其它风险中的操作风险。这样,在新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即 (2.1) 其中: 因此 银行的资本要求= (2.2) 显然,当银行资本充足率CA=8%时, 银行的资本要求就是最低或监管资本要求。 2.1.1.1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 为了确定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旧协议中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不够精确,而且金融创新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原方法的适用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多种方法以使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更加精确,其中提出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的主要方法有三个:标准化方法,银行内部评级法(IRB法),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 1.标准法是对1988年协议中处理信用风险方法的修改。首先是风险权重确定标准的变化。银行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的风险加权比。新协议规定,银行对国家及央行的债权风险不再按是否属0ECD成员国划分,而采用出口信贷机构对外公开的信用等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风险,既可以按实际外部评级结果而定,又可按国家信用风险权重提高一档的简便方法处理;对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按外部评级结果确定。在标准法下,长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基本点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20]。 巴塞尔委员会对外部评级提出了操作规定,建议各国监管当局不要允许银行机械地套用外部评级机构的结果。正确的做法是,只有当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评估资料的质量和方法感到满意时才去使用,并且银行在评估机制的选择上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而不能拼凑不同机构的评估方法,这是因为不同的外部评级机构所使用的信用分析方法与等级术语不尽相同。同时要注意所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体系应与确定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持一致。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还要注意其评估的客观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靠性、通用性和信息资源的充分性,而且监管当局要注意对上述标准的识别。 其次,风险权重具有了较高的弹性。银行对其他银行的短期债权享受优惠风险权重,但条件是债权是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银行对企业的风险暴露增加50%风险档,没有评信企业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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