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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作要求    法律意见书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它在结构上也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①首部:写明标题“法律意见书”,也可加副标题,概括全文主旨,使人感到醒目。  ②正文:写明下列内容:    第一、抬头语。顶格写呈送的单位。    第二、前言或序言。这一部分要注意对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逻辑整理,事实务求确凿,并进行明确具体的分析说明,指出问题所在,写法律和改革依据。力争做到事实准确,说理要有依据,要充分,逻辑性要强。    ③尾部。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的姓名和发送的具体时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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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制作要求    法律意见书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它在结构上也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①首部:写明标题“法律意见书”,也可加副标题,概括全文主旨,使人感到醒目。  ②正文:写明下列内容:    第一、抬头语。顶格写呈送的单位。    第二、前言或序言。这一部分要注意对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逻辑整理,事实务求确凿,并进行明确具体的分析说明,指出问题所在,写法律和改革依据。力争做到事实准确,说理要有依据,要充分,逻辑性要强。    ③尾部。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的姓名和发送的具体时间,并加盖公章。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范文一】 法  律  意  见 书 和忠(2010)意字第XX号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承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范文二】 法  律  意  见 书   律意字[ ]第 (     )号 致:X市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行)》及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指引;国家和陕西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公章) 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范文三】 法 律 意 见 书       亿律意字[2005]第 (     )号                                                                     致: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第10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募集人”)的委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募集人发行“二00六年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第一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意见书”)。 在出具本意见书前,我们进行了相关的必要调查,并审查了募集人提供的全部如下文件: 1)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定期债购买确认书》; 3)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定期债买卖合同》; 4)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资金管理办法》; 5)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募集说明书》; 6)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9)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债可行性报告》; 10)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 11)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2)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本所在此声明,本意见书是基于以下条件成立的基础之上制作而成的: 1) 我们所审查的全部文件、签字和公章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 出具本意见书时所依据的全部文件的复制件或传真均与原件一致; 3) 不存在与我们已经审查的文件相矛盾的其他证明或文件 本意见书符合现有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出。 本意见书仅供募集人为本次次级债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意见书的制作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募集人申请批准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并遵照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及法律界公认的尽职精神和责任,本所出具本意见书如下: 一、募集人的主体资格 募集人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合法存续。 经审计,募集人上年度净资产为人民币1,475,546,162元,符合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规定,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通过审查募集人的公司章程及其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调查,募集人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部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方面亦符合《决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所以,募集人具备发行次级债的主体资格。 二、募集人的募集环节 依据募集人提供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募集人本次募集次级债已经获得了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次级债募集说明书》第三章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的规模为人民币壹拾肆亿元整(人民币1,400,000,000元整);募集对象:合规投资者;募集方式:定向私募;次级债存续期限:六年期(期间附募集人赎回权);本息偿付条件等。 在募集人提供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债可行性报告》中,包括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的内容,形式与内容上不存在违法或违规之处。 此外,在《次级债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一章中,募集人对次级债的特定的法律含义进行了阐述。 所以,从募集环节而言,除上述方面外,募集人还在次级债的转让和质押、募集人的赎回权、次级债的认购程序等方面作了相应的约定与说明。募集人在相关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均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次级债募集说明书》第七章第二条以及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定期债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人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进行专项账户管理,并通过其他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在第八章“募集的资金使用”中,募集人承诺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募集的资金计入公司附属资本,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在《次级定期债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本所认为,募集人通过上述安排,严格地执行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的要求,合乎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次级债的偿还 在《次级债募集说明书》第七章中,募集人为保证公司届时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支付本期次级债的本金和利息,特制定一系列的措施。特别是在第七章第四条中明确地重申了“保险公司只有在确定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这一《暂行办法》中的明确要求。同时,对因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不能按时付息还本又做了一定的安排,并按照《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在不能按期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公司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所认为,上述规定均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募集信息的披露 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暂行办法》要求全体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等。 募集人在《次级债募集说明书》中将第一章设定为“风险提示”专章。《次级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本《暂行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了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将信息披露再次细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部分,条款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所认为,依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募集人对募集信息的披露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本所经审查认为,募集人本期次级债发行已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募集申请符合《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定;有关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即可合法实施。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斌          签字:                    经办律师:王万林          签字:                    2006年8月10日     【法 律 顾 问 合 同范文】 亿 嘉 律 师 事 务 所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86)(10)85112986/87/88/89 传真:(86)(10)8511299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l、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甲方就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l、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_____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叁日内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l、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一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范文】   致:山东#####有限公司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08年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 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14.2.1\14.2.3条款的约定,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现贵司自2009年5月13日已经撤离工地现场.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 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 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 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 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 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联系方式: 【律师函范文】 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贵 公司资产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贵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届时,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再保留与贵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贵公司 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而且还要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贵公司承担,贵公司的生产经营将要受到 极大影响。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函范文】 律师函 (2011)广品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就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下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如下。 本律师得知:2010年9月17日,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大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对深圳市中兴业银行大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为人民币24万元的工程款。另外,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等其他权利义务。 2010年12月份,我司如约完工,贵司亦对工程进行了合格确认。但贵司在支付了17万元的施工款后,余款7万元一直拒不支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经我司多次催促仍未果。 鉴于此,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 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贵司应在3日内(即2011年4月14日前)立即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3500元。 经本函告知后,若贵司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我司授权,对贵司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司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司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专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 月 日 1、首部 写明律师函,编号律师函制作要求: (200X 年)XXX号。 抬头写要发给的单位或个人,要写全称,不要有错别字或者其他错误。显得正规、严肃。 接下来需要亮明身份,简明扼要,我是XXX的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等等。 2、内容 我方与你方XXXX纠纷一案,由于XXXXXXXXXX,导致XXXXXXXXX,根据《XXXXX法》第XXX条的规定,贵方应XXXXXXXX。请贵方于接到本律师函XX日内与我方联系。如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XX日内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特此函告。 3、落款 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律师签名。 4、尾部 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邮,律师联系方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律师见证书范文】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 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 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   、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 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 月、 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三、实例                              律师见证书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并委派**律师对文件以及所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实际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仅对上述证明结果的真实性即文件及其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书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一致。 如果对本见证书有任何的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四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王琪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唐建东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九芝堂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2 005年4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源大酒店召开的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 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4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 、刊登在2004年1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刊登在2004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刊登在2005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出席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吕德璐 律师结案报告范例 立案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结案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人:马_____________   辩护人:张_________律师   结果:无罪释放   马_________挪用公款案是由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疑难复杂、十分棘手的大案。它之所以复杂、疑难,并非出于被告人马_________和他的种种行为,而是出于侦查、起诉过程中的失误及马_________本人几经违心屈供而致。一是侦查人员没有客观地、全面地收集、保全、使用各种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和无罪的正反面的证据材料;二是侦查人员把当事人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错误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是在证人证言自相矛质,不实之词随处可见,谬误迭出,证据材料十分混乱的情况下,没有深入核查,而贸然认定马_________有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四是一审法院对起诉材料没有逐件查证核实,去伪存真,而是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指控材料匆匆下判,以致错判。   为了维护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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