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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类人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3、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

浙江三类人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3、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6、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7、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8、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9、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0、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会层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1、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2、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1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5、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7、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18、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9、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0、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负总责。 21、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2、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3、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4、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的伤忘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5、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6、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的,或者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行政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30、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1、 矿山、建筑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输是错的 32、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5、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习淘汰制度。 3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事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9、 因生产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通过,2004年2月1号起实施。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4、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目地,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45、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6、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施工费用。 47、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8、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9、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50、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2、 设计单位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5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4、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5、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56、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7、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8、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其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60、 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等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61、 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6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64、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65、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制止。 6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67、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8、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6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并且由双方签字。 70、 安全警示标志应带符合国家标准。 71、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有责任方承担。 72、 职工的膳食、饮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73、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4、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 75、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6、 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7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消防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78、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条件,程序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一定措施后撤离到安全区。 79、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80、 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81、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 8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83、 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应当经过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4、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85、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6、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四新。 87、 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 88、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8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收取费用。 90、 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派出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9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92、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9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统一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96、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97、 必须掌握: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8、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99、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房,军事建设工程不适合本条例。 100、 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01、 国务院负责中央管理的施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02、 省一级负责地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03、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04、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当在收到申请之日45日内审查完毕,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企业并说明理由。 105、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10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安全监督机构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108、 企业 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109、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110、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 111、 事故发生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2、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 113、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给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14、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15、 事故调查组成员,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16、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事故报告。 117、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18、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 119、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w-20万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w-50w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w-200w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事故的,处200w-500w以下的罚款。 120、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发生特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及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 122、 安装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23、 禁止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12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缴纳风险抵押金。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的。 12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车停业整顿,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实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的。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的。 126、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以2万-10万以下的罚款。 127、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128、 建筑其中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有关要求对建筑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29、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130、 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31、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3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等专业工程实习分包的,其专业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3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13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35、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36、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7、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38、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搭设跨度18m以上。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需要专家认证。 139、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或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140、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查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的检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141、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14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验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手续。应从上而下进行,严禁同时拆除作业。 143、 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应有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44、 施工作业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质量安全员应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45、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代表进行审查的,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 146、 施工完成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47、 建筑企业统一招工,严禁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 148、 各地应积极引导总承包企业尽快实现管理层和作业层,二层分离。 149、 投标人在对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等施工措施费,根据计价依据进行报价,不得出现零报价。 150、 合同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 15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基础上,再压缩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并由投标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安全质量。凡是投标价低于平均报价8%及以上,又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52、 三类人员安装生产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扣时间为30天-90天,从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153、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一般为15-30日,暂扣期间,仍拒不整改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装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被吊销后,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55、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许可证。 156、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带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对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158、 建筑电工,焊工,架子工,思索工,司机,拆卸工。 159、 证书上名字,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 160、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161、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162、 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特种人员离开工程6个月,应重新考试、 16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6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t77-2033 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165、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极具间等每25平方设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166、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前审批制度。 167、 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就是不使职工发生伤亡和职业病。 168、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全体人员的管理。 169、 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判断题 170、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17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17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73、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17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175、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告制度。 176、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77、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班后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178、 事故分析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来划分。 179、 项目部应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并有绘制人签名。 180、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1、 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 182、 按照标准化管理资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料台帐。 183、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4、 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式管理,市区围挡不低于2.5m。 185、 门卫值班室不得小余4平米,进入施工场地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 186、 消防通道不小余3.5m。 187、 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泥浆等堵死下水道或排水河道,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经沉淀后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188、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189、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90、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191、 油漆间,木工间应配备灭火设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192、 施工现场必须有5牌一图,并固定在现场内只要进出口,严禁将5牌1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193、 施工现场应设有面积不少于3平米的宣传栏。 194、 临设外窗开启面积不少于外墙总面积的20%。 195、 办公临时生活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淘汰产品,应优先选用节能产品。 196、 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0人。 197、 宿舍内严禁使用加热或用电器具。 198、 办公区宜在一层设置会议室。 199、 生活区需要设置满足需要作业人员使用的洗池,使用节水龙头,并有遮雨设施。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200、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桶,生活垃圾袋装化,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定型化产品,提高材料周转次数。 20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202、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都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调查。 203、 物料提升机应采用视频监控。 204、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对接。 205、 安全网应固定在外立杆的内侧。 206、 脚手架的内立杆距墙体净距离一般不大于200mm,如果大于200mm必须设置站人片。 207、 附着式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 208、 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209、 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剪刀撑。 210、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密目式安全网防护。 211、 基坑监测工程按照基坑内壁安全等级选择监测项目。 212、 监测点的设置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测对象。位移观测基点数量不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影响范围外。 213、 模板支架的整体高宽比不大于5. 214、 满堂脚手架距墙或者其他结构物边缘距离应小余0.5m,周围应设置栏杆。 215、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216、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 217、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平米,高度不超过5m。 218、 起重机严禁跨越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219、 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原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220、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设备水平距离不超过3m。 221、 室内220v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2.5m,室外220v灯具不低于3m、 222、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小余0.7m。 223、 在建工程的电缆线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 224、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22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其中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30日内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机牌挂于显著位置。 226、 塔机的尾部与建筑物机器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227、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安装后,使用前应吊笼定载荷进行坠楼试验,至少3个月一次额定重量的坠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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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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