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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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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卷第4期 I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1.6 No.4 2000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朱 敏 (重庆市 高级 人民法院 ,重庆 401147) 摘要:通过对三峡移民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指出现有三峡移民法律法规体 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及由此给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所造成的困难。为三峡移民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有针对性的研...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卷第4期 I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1.6 No.4 2000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朱 敏 (重庆市 高级 人民法院 ,重庆 401147) 摘要:通过对三峡移民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指出现有三峡移民法律法规体 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及由此给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所造成的困难。为三峡移民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有针对性的研 究对 象。 关键词 :移 民;法律 适用 ;现状 中 图分类号 :D905.2;D6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00}04—0060.04 The Current State of Law Application of Migrations in Three-gorges Reservoir Area ZHU Min (Higher Peoples’s Court ofChongqing,Chongqing 401147,China) Abstract:Through analyzing the causes,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ses and the system of laws and s~ tes of migrations in Three-gorges rPMgervoit 8tea,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existed problems of the system ,and discusses the difficulties of law app~eation.It provides the essen— tial prerequisite and the objects of study for effective teseal~h on law application of migrations in Three-gorges reservoir area. Key words:mi gration;law application;current state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 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 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狭义的法 律适用专指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运用 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机关依法 移民的行政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移民案件的司法活动 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法律的正确适用是移 民工作和移民 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极其重要 、关键的环节,它关系到是否能 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准确地进行审判 ,确保三峡 移民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成文法所具有的局限性、滞后性 和行政移民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法律适用有时变得复杂和 困难。而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进行的三峡移民中的法律 适用更为复杂,这使得问题的研究极具重要性和迫切性。其 中,对三峡移民法律适用现状的准确定位,将为问题的有效 研究提 供必要的前提和有针对 性的研究对象。 一 、三峡移 民案件的产生和特点 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迁建将是一项长期的、十分艰巨而复 杂的工程。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强调指出:“三峡工程成败的 关键在于移民。”随着三峡工程的逐步推进,库 区移民安置迁 建中的各种矛盾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政指令与市 场法则之间的矛盾。三峡移民是政府行为,有关移民的一切 问题都由政府指令。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直 接管理企业 ,企业配置生产资料包括人力资源不再是政府行 为,而是市场行为。“谁征地,谁安置”的行政安置方式与市 场法则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国家利益和移民及搬迁单位 利益的不一致。相关个人单位总是从 自身的短期利益最大 化的角度行事,造成诸如农 民“移”进工厂却无工可作。已销 户移民仍滞留当地 ,一切依赖政府;一些干部将困难往后推, 将矛盾往后移 ,只求在任内不出事;不少移民和企业只想早 拿或多拿安置费,先把钱花了再说等等隐忧。这些短期行为 极有可能把小矛盾隐蔽起来,最后积累成难 以克服 的大矛 盾;二是库区经济落后与国家有限的移民补偿资金的矛盾。 由于自然条件和三峡工程建设久议不决 ,制约了库区经济发 展。大多数县属国定、省定贫困县,农村经济落后,城镇工矿 企业亏损面高达 70%以上,移 民有财力 自行投资配合国家移 民补偿资金搬迁的为数不多,使移民迁建工作困难重重;三 是三峡移民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只有<三峡移 民条例》和国务院三建委 、国务院移民局、长江水利委员会等 制定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在三峡移民的诸多领域存在着无法可依 的状况;四是移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政府移民部门在移民 收疆日期~2000—09—25 作者简介:朱敏(1963一),女,四川广安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朱 敏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 的现状 6l 迁建实施 中的合法 行政 行为 不大 配合 和支 持。不善 于通 过 法律程序寻求争议的解决,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也存在着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 当等问题,增加 了移 民工作 的难度。上述矛盾处 置不 当将 酿成 纠纷 ,形 成各 种类型的移民案件。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对这些 案件进行审理,以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保证库区移民安置迁 建工作全方位依法办事,促进移民工作的正常进行。 随着三 峡移 民迁建 工 作 的 逐步 展 开 ,各 种矛 盾 开始 显 现,涉及移民安置迁建的各类案件也逐年增加。由于三峡移 民案件发生在特定时期和区域,受移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 问题的影响,具有与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繁 多 。主要在规划、征地 、补偿、开发、建设、拆迁等各个环节上 都可能发生纠纷。目前常见的移民案件有贪污 、挪用移民专 项资金;在移民工作中行贿受贿、抢劫、盗窃、诈骗、聚众哄抢 移民财物;有意激化矛盾伤害移民或移民工作干部;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移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和其他严重危害库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等刑事案件;涉及 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发、淹没实物产权、移 民建筑工程、拆迁 协议 、移民集资建房、移民工安置后与安置单位因劳动合同 履行、解除、下岗等纠纷,以及迁建企业兼并 、联营 承包经营 纠纷,移民诉请搬迁企业退还集资款、迁建企业破产、移民诉 请合作基金会退还股金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政府及所 属移民主管部门就有关房屋迁建 、补偿、安置,移民工程招投 标,移 民企业兼并、组合搬迁,拨付移 民资金 ,确认森林 、矿产 等资源所有权 、使用权 ,对出生、死亡 、婚姻等户籍的管理,执 照、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文物的保护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影响移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二是涉 及面广。移民搬迁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体现在移民搬迁的主 体具有多样性 ,包括 自然入 、法人和其他组织;移民搬迁对象 的复杂性 ,包括库区绝大部分的不动产。并且在搬迁中具有 群体性,易发生集团诉讼和群体闹事。三是与行政行为交织。 城镇移民范围的确定、工程选址规划、拆迁安置补偿、开发建 设等每一个环节,均因行政行为而发生,多数移民案件与行 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四是影响深远 。三峡工程建 设时间长,如果移民案件处理不好,对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 和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准确,所引起的申诉和上访,也是长期 的 问题 。 二、三峡库区移民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情况 根据<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条 款和精神 ,三峡移民安置迁建的规定主要包括改革传统性移 民做法 ,实行开发 性移 民方 针 ;按 照 移 民任务 和移 民补偿 投 资双包干原则,实行层层包干和项 目包干 ,把移民补偿投资 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移民搬迁项 目;实行“中央统一领导 ,分省 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 ,县级政府终 极负责;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控制淹没线 下建房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国家从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提取 一 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按 淹没土地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号召全国各省市对口支援 三峡库区;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 搬迁企业,实行破产关闭,其移 民补偿金和资产变现金,首先 用于职工安置 ;三 峡工程 移 民经 费从 工程 总 概算 中划 出 ,直 接纳入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峡工 程建 设需 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三、现有三峡移 民法律法规体 系存在 的主要问题 首先 ,三峡 移 民法 律 法规 的 法 律形 式 单 一 ,层 次 欠 缺。 制定三峡移民法律法规的机关除立项通过全 国人大外,其他 均为行政机关。涉及 三峡 库区 、三 峡移 民的 重庆 市 、湖北 省 的地方权力机关没有制定有关三峡移 民方面属于本行政 区 的地方性法规。由于三峡移民法律法规的法律形式单一 ,给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适用 、执行法律带来困难。 其次,现有三峡移民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 三峡移民的三峡库区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卫生防 御 文化教育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仅涉及经费的解决,对相应 内容的规定 ,既没有援 引 已有 法律 的规 定 ,也没 有针 对 性 的 法律法规规定 ,造成法律适用 的困难。 其三,现有三峡移民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内容的疏漏。一 · 是移 民补偿资金 切块包 干测算 和移 民规划 中没有 包括 企业 环保资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 法》等法律对新城镇建设中的排污、绿化等作出了规定。在 移民企业迁建中,也必须实行“三同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新城镇建设要 考虑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城市绿化问题。但由 于移民补偿资金切块包干测算和移民规划 中没有包括企业 环保资金,城镇迁建中虽有环保治理这一项 ,但切块资金偏 低 ,难 以达 到水 、污 分流 和垃圾 无 害化 处理 。二是 对移 民迁 建 中淹没财 产所 有 权变 动 缺乏 限制 性 规 定 。根 据 <移 民条 例》的规定 ,对移民的安置补偿及房屋迁建,严格以 1992年长 江水利委员会词查的淹没实物指标为准。以后未经省级政府 批准而自行在淹没线下增加的固定资产。国家不列入包干范 围补偿 ,对 固定 资产迁建 的补偿实际只针对 1992年长委登记 的固定资产所有人进行,未考虑迁建期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 变动。实践中,有的移民将已登记的房屋出卖,所有权发生 变化,而房屋搬迁补偿费仍由原房主领取,有的固定资产已 被抵押、查封,在移民搬迁补偿时避开抵押权人或权利人,仍 由原权利人享有。而按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 消灭 ,这样 就直接侵 害 了抵 押权 人的 利益 ,也 给 人 民法 院审 理和执行案件带来困难。这类案件在库区带有一定的普遍 性。另外,移民部门是根据房产证进行补偿,但抵押房屋的 抵押权人因未实现其抵押权,不交出房产证,使移 民部门无 法实施补偿 。拖延 移 民 工作 的 进度 。有 的房 屋 更 是多 次 抵 押,根本无法补偿销号。三是有的规定脱离移民工作实际。 如 1992年 4月4日国办发【199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 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从现在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62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 6卷第4期 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 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 目。个别确 因生产、生活特别需要的、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 ⋯ ⋯ 否则搬迁时不予补偿。而在实践中,1992年以后新建 、 扩建 和改建房屋的情况十分 突出 ,且基 本上都 有县人 民政府 的批文等相关手续。在搬迁中国家不予补偿,房屋所有者认 为其建房屋已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有合法手续,国家不补 偿 ,当地政府就应该赔偿其损失。此外,因为不能批准新建 房屋 。而居民对房屋又有实际需求 ,导致违法 占地户多,城市 违章建筑多,且一些违法违章建筑已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期 限而具有了合法的形式。又如因营业用房和普通用房在补 偿上不同,营业用房的补偿高于普通用房。而在一些县城或 集镇的普通用房被作为营业用房使用,且使用时间已较长。 因此 ,如何认定营业用房也是移民补偿中存在的一个现实问 题。四是法规规定出现空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峡工程 移民条例>第 l7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 其补偿标准按 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3条规 定 。以产权调换形 式偿 还 的住宅 房屋 ,偿 还住 宅房 屋 与被拆 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 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在重庆直辖以前,四川I省有相关规定,并将其 中有 些方面授权地 、市规定 ,原万县市 也有相 应的规 定 ,各县 也有相应的规定。现在《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颁 布,但第 64条规定 ,移民城区房屋拆迁适用《三峡移民条例》, 不适用该条例。实际上哪个法规对此都未作 出明确规定,出 现适用上的空档。五是对移民资金专款专用规定得不明确。 对移民安置费、房屋搬迁补偿费能否采取强制措施,是人民 法院与移民部门容易发生分歧的问题。从移民的角度看,移 民经费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的基础,具有专属性,只能 归移民本人实际享用 ,否则将影响移民工作 的顺利进行;而 从法律的角度,案件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对与负有债 务的移民,依法可以对其所有财产及其收入进行保全和执 行,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因此 ,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能否 对判决移民用其移民补偿费清偿所欠债务或对移民补偿费 进行强制执行,是亟待解决 的问题,应 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六是对外迁移民和企业安置移 民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目前 , 外迁移民过程中发生 的返迁纠纷等 问题的处理于法无据。 另外,也缺乏对企业安置移民的具体规定。在库区,通过企 业安 置移民的情况较多 ,由此引起 的纠纷 也较 多。如云 阳县 某乡用移民资金兴建水泥厂,承诺安置移民500人,但实际只 安置了 100人,另 400人失去了获得移民安置补偿的权利,却 未被安置。由于缺乏相应规定 ,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具有相当 的难度。七是未规定补偿销号和残值回收管理的办法。《长 江三峡工程库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按 合同完成了移民安置和搬迁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号手 续。”但如何才算“销号”,要办哪些手续 ,一直没有规范性文 件规定 ,以致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适用上的困难。如原涪陵地 区新建水泥厂搬迁完毕,早在 1997年就办完销号合同,并经 过公证。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 26条的规定, “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搬 迁前的土地和遗留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 理机构处理。”但原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却发出<涪陵市国 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市新建水泥厂整体并入涪陵水泥厂 的批复》。将新建水泥厂整体并入涪陵水泥厂。“补偿销号” 手续不仅是移民部门与迁建单位的事,还涉及到政府的相关 部门,需要这些部 门的认可和付费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 续。这些都需要加以专门规范。八是法规、政策的规定导致 不公平现象。第一,三峡移民的补偿根据<移民条例>及其相 关法规 、政策 的规定执行 ,其 中城镇建设土地征用费约为 8 000元/亩,集镇5 000元/亩,农村 260元/人 ,城镇和农村的 差距很大。导致城镇与农村同质的房屋得不到相同的补偿, 甚至在城乡结合部,出现了质次的城镇房屋补偿高,质优的 农村房屋补偿低的不合理现象。第二,三峡库区建设基金提 取 比例不合 理。按照 国家补偿投 资切 块包 干 分配数 额 和长 委对重庆移民安置规划正式提供的安置规划正式提供的安 置搬迁人口计算 ,重庆库区人均补偿额为29 O99元/人,湖北 省库区人均补偿额为31 738元/人。在重庆库区中,涪陵库区 为28 782元/人,万州库区为23 878元/人。从淹没线下人口密 度看,全库区为l 340人/平方公里,湖北为 774人/平方公里。 《三峡条 例》第 27条 、3l条规定 ,按淹没土 地分配 三峡工程 发 电中提取的三峡库区建设基金和分配三峡电站投产后交纳 的税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一是对所有移民没有实行公平 对待,二是资源相对较少 ,后期扶持任务重的重庆市 ,没有得 到基金 的相应 支持 。九是 对处 理历 史遗 留问题 缺 乏规 定 。 三峡工程所淹没的房地产,在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和政 策变迁中遗留下不少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将把问题带到新 城镇。一是历史上公私合营、私房改造 中的遗留问题,有的 未处理,有的处理后不服上访。这类纠纷奉节县就有 l0余 起。二是 1983年以前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城镇私房一律不还 产权,对私房按规定价格折价收购后安置居住,后来实行产 权交换。一部分居民认为吃了亏,长期不交房租,甚至提出 产权要求。而建房单位却想收回房屋安排其他用途,酿成纠 纷诉至法院。三是因历史档案不全等原因,被征地范围内村 社之间、农户之间的山林 、土地、水域权属之争 ,也转化为征 地补偿纠纷。对此类纠纷,应当规范相应的处理原则,做到 既要注重历史的原因和当时的政策,又要兼顾移民的特殊情 况,否则将给移民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其四,法律 、法规在规定上不一致。一是不同的法律、法 规补偿标准规定不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长江三峡工程移 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及相关的办法、通知等文件 的规定,国家在三峡工程移民中变过去的赔偿性移民为开发 性移民,实行经费包干、任务包干的原则,规定三峡移 民补偿 概算投资总额控制在4OO个亿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 素调整。淹没补偿资金只限恢复“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朱 敏 三峡库区移民法律适用的现状 63 这样就使得被淹没的土地、房屋所得的补偿是一个相对固定 的数目。而 1999年 1月 1日施行的《土地法》提高了迁建土 地征用费的补偿标准,每亩土地补偿费用由年产值的3—6倍 上升为6一lO倍 ,安置补偿费由 2—4倍上升为4—6倍,上限 由2O倍上升为3O倍。而经三建委批准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 员会 1994年8月《长江三峡工程移 民补偿投资测算报告》规 定的土地补偿费为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安置补偿费和土地 补偿费之和的上限为其年产值的8一lO倍。另外,法律规定 要补偿青苗补助费,而《测算报告》规定不计青苗补助费。移 民要求按新的补偿标准安置,但这需新增征地费9.09亿元, 与《移民条例>规定的原则发生冲突。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移 民补偿标准低于非移 民补偿标准。给移 民安置工作的顺 利 进行增加了难度,也给法院审理因补偿经费引发的移民补偿 纠纷案件增加 了难度 。二是 工程 定 额审 查主 体不 同。为加 强三峡库区移民建设项 目工程管理,维护移民、建设单位及 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家移民 局特委托建设银行对三峡移民建设项 目工程造价进行核查。 国家移 民开发局 国峡移发(1996)36号 文件 明确 规定“三峡工 程库 区移 民建设项 目的工程造价 ,必须 经 当地 建设银 行经办 行审查。对其工程造价审查定案结果,及时报送主管移民局 (办)作为该项 目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显然与《建 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结算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站依 据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核算的规定不一致,使法院审理移民 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应以哪个部门的核算作为定案标准成为 问题。三是移民搬迁企业关闭、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与现 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后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A破 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 ;B设置别除权的债权;c破产企业所欠税款;D一般债 权。而移民迁建企业破 产 ,按照有关库 区淹 没企业破 产 的政 策,其分配顺序则是:A职工的安置费用;B所欠职工工资、集 资款、社会保险金;c设置别除权 的债权;D破产企业所欠税 款;E一般债权。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用放在第一顺位优先 受偿,同时也将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 的款项 ,视 为破 产企 业所 欠职 工 的工 资 ,列 为清 偿 的第二顺 位,优于一般债权受偿。 (上接第59页)则性的规定,以及一些与国家其他法律 、法规有 不一致或者比较模糊的内容,应 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地方 人大作 出相应 的解 释。 推行案例规范制度 ,以典型案例指导实际操作。法律法 规体系不足时,法院在实践中可以对疑难案例进行全面研 究 ,并逐级上报,对具有代表意义、普遍性的案件,由高级人 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作出权威性解释。有关 涉及法律冲突的案件 ,还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有关部门 共同研究,作出新规定,再下发给各级相关法院,以作为定案 处 理的依据 。 (二)建立有效的法律适用监督管理机制 为了保证执法、司法活动的公正运行,发现、惩治移民迁 建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 的质量,必须 加强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移民迁建相关的执法、管理活动 和司法行为监督和制 约。 一 是建议全国人大 、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设立“重大 工程建设及移民工作委员会”,作为人大监督工程建设及移 民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 二是完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综合监督。制定科学 的办事、 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推行财会审计监 督制度 ,拨款审批复核、拨付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建 立严格 的招、投标和发包 、承包制度 ,概、决算制度,质量监 理、验收制度。要充分发挥纪检、法纪部 门的监督作用,纪 检、监察、审计 、检察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各 司其职搞好监 督的同时,应相互配合建立会议联系制度 、联合办公制度和 稽查制度,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同步监督,增强监督的完整性 和实效性 。 三是对重点项 目和重大移民迁建实行同步跟踪监督预 防。为了防止有限移民资金的流失,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检 ’察机关、纪检部门应当定期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 ,调查落 实。还应积极配合移民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动态监督超前 预防 ,应把预防监督工作 渗透 到移 民迁 建工 程 的招 、投标 和 承包、发包、移民资金的补偿、安置等各个环节 ,对工程质量 、 资金拨付等进行监控检查 ,杜绝移 民资金流失和工程发包、 承包中行贿受贿的发生。 (三)进一 步提 高执法者 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法律的适用是否科学、正确和合法 ,与人的行为,与执法 者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包括行政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在内的专业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是 确保移民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各执法、司法机关首先必须 严把进人关。其次加强三峡移民执法、司法干部的学习和教 育:做到政治过硬,作风正派,讲政治,讲正气 ,树立维护 国家 利益、保护移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的大局思想;做到精通 法律知识和国家大政方针 、政策,能从全局和科学的高度把 握政策法律的精神,正确运用法律和适用法律;具有 良好的 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能秉公办案、大公无私;健全执法责任 制,及时调整、处理办案中违法乱纪的司法干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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