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犊研究
汉 代 上 计 制 度 论 考
—兼评 尹湾汉墓木犊《集簿》
高 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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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而、 伽 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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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于 , 、 卿 艺 、 , 、《〕 , , 、, 艺 , ,
内容提要 尹湾 汉墓 简犊 的 内容是 多方 面 的 , 其 中一批是 西 汉 时期郡县级行政档 案 , 记载 有西
汉后 期 东 海郡 的 社会
、 经济概况 , 对于研 究汉代 的 上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具有 重 要价值 。 本文依据这批珍贵 的史料
对 汉代上计制度进行 了深入 的研 究和探讨 。
关键词 汉代 上计制度 尹湾 简犊 《集薄 》
年初 , 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
号墓出土一批西汉时期的郡县级行政档案 。 其中
一方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为《集簿 》的木犊 , 上面记载了西汉后期东
海郡的社会
、
经济概况 。 简犊整理者认为这方木
犊 “ 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 的底稿或副本 ” 川 。 与
此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 》
、《东海郡吏员
考绩簿 》等 , 当也是与上计有关的资料 。 这批文书
对于了解汉代上计制度很有帮助 。 现略陈管见 ,
以就教专家 。
一 墓主师饶其人
尹湾 号墓中为什么葬有与上计有关的文书
资料呢 回答这一问题 , 必需先弄清楚墓主师饶其
人 。
号墓 中藏有 随葬品 件名 渴和衣物疏证
实 , 死者姓师名饶 , 字君兄 。西汉成帝元延年间曾任
法曹 、功曹史等职 。功曹史 , “ 主选署功劳 ” 〔 , 即负
责一郡吏员考绩
、
升迁等事务 。虽百石小吏 , 但地位
重要 , 被视为吏员 中 的 “ 主吏 ” , “郡之极位 ”团 。汉
代郡县属吏 , 均 由郡守
、
县令任命 。这位功曹史师
饶 , 自然是东海郡太守的亲信 。
从墓中 的随葬品看来 , 这位功曹史也非平庸
之辈 。 号墓出土的简犊 , 除行政文书外 , 还有文
学作品和各种术数资料 。 一篇题为 申乌赋 》的作
品 , 不仅词句典雅 , 且多处引用 《论语 》
、 《孝经 》、
《诗经 》
、《礼记 》
、《周礼 》、《淮南子 》等典籍‘” 。 这篇
余字长的佚名汉赋
,
无论是否墓主本人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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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文化 》, 年第 期总第 , 期
作 , 作为陪葬品 , 足以显示死者的爱好和具有的较
高的文化素养 。 墓中存放的 方名渴 , 是师饶与
东海郡太守 、 沛郡太守 、 琅邪郡太守 、 长安令
、
楚
相 , 以及容丘侯 、 良成侯等地方高级官吏和社会名
人互致问候 、 交往酬醉之物 。 这表明此公交游广
泛 , 地位显赫 。
了解墓主师饶的上述情况 , 不难判断出他与
这批上计文书的关系 。 一般说来 , 作为陪葬的物
品 , 总是与墓主人有某种特殊情结 。 就职掌而言 ,
任功曹史的师饶与一郡的上计事务 , 并无直接关
系 。他如此珍爱与上计有关的文书 , 死后将其置于
身旁 。 很有可能是因为生前曾参与过该《集簿 》的
编制 , 或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 。从以上所述情况
看来 , 功曹史师饶 , 以其在郡府中 的地位 、 文化水
平 , 以及与太守的关系 , 都能胜任郡上计吏一职 。
如果这一判断可以成立 , 我们对于汉代上计制度 ,
就会有较全面 、深人的认识 。
二 上计制度
所谓上计 , 即 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 向上级呈
上计文书 , 报告地方治理状况 。县令长于年终将该
县户 口 、 垦 田 、 钱谷
、
刑狱状况等 , 编制为计簿 亦
名 “集簿 ” , 呈送郡国 。根据属县的计簿 , 郡守国相
再编制郡的计簿 , 上报朝廷 。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
政长官的政绩 。 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 已有
之 。秦汉时 已有较完备的制度 。汉代并颁布有专 门
的法规《上计律 》。可惜该律早已不存 , 而今仅见一
律 目 。 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 , 对汉代郡国上计的
几项主要制度 , 略述如下 。
一 止计 吏的选派
汉代 , 上计吏非常任职务 , 必要时 由郡太守临
时委派 。《后汉书
·
百官志五 》云 郡 国 “ 岁 尽遣吏
上计 ” 。 可见此 “ 吏 ”不是专 门职称 。 否则必然会写
明 “ 遣上计吏 ”上计 。严耕望先生 已有此说 , 本文从
之 。不过两汉时期 , 具体担任此职者 , 有所变化 。
最初 曾规定 由郡承奉计京师 。《汉书
·
严助传 》
“ 愿奉三年计最 ” 。如淳注 “ 旧法 , 当使承奉计 ” 。又
如《汉书
·
朱买 臣传 》“ 坐 中惊骇 , 白守承 ” 。张晏
注 “ 汉 旧郡 国垂长吏 与计吏俱送计也 ” 。 也就是
说
, 由垂代理郡守
,
率长吏 、计史等 , 奉计京师 。颜
师古同意此说 , 并解释道 “ 谓之 ‘ 守垂 ’者 , 系太守
而言也 ” 。但是 , 实际上又多 由长吏 或作长史 代
承上计 。 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
·
黄霸传 》载 , 京兆尹张敞奏霸 “ 窃见
承相请与 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 国上计长吏守承
,
为 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 ” 。又 “ 承相图议上奏
曰 ‘ 臣问上计长吏守垂以兴化条
, 皇天报下神
雀 ”
, 。
《汉书
·
王成传 》载 , 宣帝 “ 诏使承相御史问郡
国上计长吏守承以政令得失 ” 。
《后汉书集解
·
百官志一 》注引《汉 旧仪 》“哀
帝元寿二年 , 以承相为大司徒 。郡国守垂长史上计
事竟 , 遣君侯出坐庭上
, 亲问百姓所疾苦 ” 。 “ 遣救
曰 ‘ 诏书数下 , 禁吏无苛暴 。 守 垂长史归告二千
石 ⋯⋯ ’ 。 ”
《汉旧仪 》 “ 御史大夫救上计 守 〕承长史 曰
‘ 诏书数下 , 布告郡国 。 臣下承宣无状 , 多不究 , 百
姓不蒙恩被化 。 守承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 民
兴利除害 , 务有以安之 , 称诏书 ”
’ 。
以上各条中的 “ 守 ” 字 , 即非本职而兼领事 。
“ 守承长吏 ” , 或 “ 长吏守承 ” , 即 由长吏代理垂长计
中央 。此办法 , 仅实行于西汉 。东汉时 , 径直由长吏
上计 。 如
《后汉书
·
应奉传 》注引《谢承书 》曰 “奉少为
上计吏 , 许训为计椽
,
俱到京师 ” 。
《后汉书
·
杨终传 》沈钦韩注 “《论衡 》云
‘ 子
山为郡上计吏 , 见三府 ’为《哀牢传 》。 ”
《后汉书
·
赵壹传 》 “ 光和元年 , 举郡上计到
京师 ” 。
师饶乃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 。 若曾担任上
计吏
, 也即 以长吏代理承奉计京师 。
二 上计 吏的任务
郡上计吏的任务 , 大致有两项
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 “ 计偕 ” 的物
、
人 , 至
京师 。
受命郡太守送达上计文书至京师
, 同时接受
朝廷 的审核
、 询 问 , 是上计吏 的基本任务 。上计吏
至京师 , 由垂相负责受计书 〔 ’。宣帝也曾下诏令“ 御
史察计簿 , 疑非实者 , 按之 , 使直伪毋相乱 ” 〔’“ 。实
际上则是由垂相主持会议 , 令朝廷各行政机关长
官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 。《汉书
·
黄
霸传 》 “ 京兆尹张敞奏霸 曰 ‘ 窃见承相请与 中二
千石
、
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承 , 为 民兴利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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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
成大化条 ’ 。 ”此处所说的参加审核上计文书的 “ 中
二千石 ” , 指 中央各行政机关长官
, 所谓 “ 九卿 ” 太
常 、 光禄勋 、 太仆
、
廷尉
、
大鸿肪 、宗正 、 大司农 、 少
府
、
卫尉 、 执金吾等 ‘川 。 “ 博士 ” , 指教授经学及典
礼事宜 , 备皇帝顾问的学官 。
上计吏与上计文书同时送达的 “ 物 ” , 指郡国
贡奉 “ 天子 ”的土特产品 , 此当是定制 。 《礼记
·
射
义 》“ 诸侯岁献 , 贡士于天子 ” 。注 “ 岁献国事之书
及计偕物也 。 ”疏 “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
计吏 , 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 , 故谓之计偕物
也 ” 。 偕 , 俱也 。 非但献国事之书 , 又俱献“ 贡物 ” 。
所以有人云 “ 计吏职贡方物 ”【’ 。
至于偕计书送至京师的 “人 ” , 则非常制 , 而是
根据专门 的诏令办理 。 例如
《汉书
·
武帝纪 》载
,
元光五年诏 , “ 征吏民有
明 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 , 县次续食 , 令与计偕 。 ”
这是令各郡国征召人才
, “ 与计偕 ”送至京师
,
并令沿途各县为该人员供应饮食 。
《汉书
·
儒林传 》载 , 元朔五年诏 , “郡国县官
有好文学
, 敬长上 , 肃政教 , 顺乡里
, 出人不悖
,
所
闻 , 令相长垂上属所二千石 。 二千石谨察可者 , 常
与计偕
, 诣太常 , 得受业如弟子 。 ”
此诏令征召 品学兼优者 , “ 与计偕 ”送至太常 。
《后汉书
·
明帝纪 》“ 永平九年
,
令司隶校尉
、
部刺史岁上墨缓长吏视事三岁 已上理状尤异者各
一人 , 与计偕 。 ”
此诏令各郡选拔优秀中等官吏 , “ 与计偕 ” 送
至京师 。
参与朝廷重大祀典 。
上计吏的地位虽低下 , 由于代表郡守上计
, 是
一郡的代表人物 , 因而很受朝廷重视 。东汉时 , 郡
计吏抵京师 , 大鸿肪曾 以迎诸侯王之礼接待 。《后
汉书
·
百官志二 》大鸿肪条本注 “诸王人朝
, 当郊
迎 , 典其礼仪 。及郡国上计
, 匡四方来 , 亦属焉 ” 。抵
达京师后 , 居住专供郡 国上计吏住的馆舍 “ 郡抵
寓 ” 。如此接待 , 或如大匠应顺所言 “ 百郡计吏
,
观
国之光 而舍逆旅 , 崎岖私馆 , 直装衣物 , 敝朽暴露 ,
朝会邀远 , 事不肃给 。晋霸国盟主耳 , 舍诸侯于隶
人 , 子产以为大讥
, 况今四海之大
, 而可无乎 ” 『‘ 〕。
上计吏于岁终抵京 , 即参加正月 旦 , 天子会见
百官朝贺的大典 〔’ 」。 在京期间 , 国家举行大典 , 上
计吏也应召参加
, 如宗祀大典
、 大丧
、
会陵之礼 『’ ’
等等 。 汉武帝时 , 上计吏参加泰山封禅大典 , 史书
还特书一笔 。 上计吏参加祀典 , 不仅要行礼如仪 ,
有时还令其在神轩前 , 报告一郡的政绩 。 《后汉书
·
礼仪志上 》载 , 举行会陵之礼时 , 令 “ 郡国上计吏
以次前 , 当神轩 占其郡国谷价 、 民所疾苦 , 欲神知
其动静 ” 。看来 , 这是统治者在借助 “ 神 ”的权威 , 以
加强 自己 的统治地位 。
在京期间 , 除参加祀典之外 , 上计吏有时还会
受皇帝召 , 对答所问郡中的有关问题 。 如《汉书
·
王成传 》载 , 宣帝 “ 诏使承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
守垂以政令得失 ” 。再如 , 《汉旧仪 》载 , 皇帝曾下诏
令御史敦问计吏的具体问题 “ 问今岁善恶孰与往
年 对上 。 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 对上 ” 。 有时皇帝
还亲 自询问计吏 。 如 《后汉书
·
张堪传 》载 , “帝
光武 尝召见诸郡计吏 , 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
否 ” 。
上计的时间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 , 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 ,
有人不解其间 的区别 , 将其混为一谈 。 兹分述如
下
一是 “ 计断 ”时间 。卢植《礼注 》曰 “ 计断九月
,
因秦以十月 为正故 ” 。所谓 “计断九月 ” , 即每年度的
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 底截止 。 因为秦 以十月 为岁
首 , 九月 底也就是岁终 。汉代承袭此制 。太初改历
后 , 也仍然是“计断九月 ” 。对此
,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解释的很清楚 。他说 “ 汉初 以十月 为岁 首 , 朝会在
十月 , 计吏 自不得不 以九月 为断 。 自太初正历 , 以
正月 为岁首 , 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 者 , 计吏岁尽即
诣京师 , 不及候至十二月 。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
尽 , 即不及赴正月 旦之朝会 , 故断于九月 ” 。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 。 《后汉书
·
百官志
五 》云 县 、 邑 、道 “ 秋冬集课 , 上计于所属郡国 ” 。郡
国 “ 岁尽遣吏上计 ” 。 也就是于 “ 岁尽 ”令上计吏起
程赴京上计 。此处没规定具体的 日期 , 因为起程具
体 日期 , 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 。路远的
动身早 , 路近的动身晚 , 以能按时参加正月 旦之朝
会为宜 。 李贤于 “ 岁尽遣吏上计 ”之后 , 引卢植 “计
断九月 ”之说 , 不妥 。 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 日
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
一是受计时 间 。 此项 , 史籍 中未见有 明确记
载 , 可能就在朝会之后 。《汉书
·
武帝纪 》载 , 元封
五年 “ 春三月 , 还至泰山 , 增封 。 甲子 , 祠高祖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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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文化 》 年第 期总第 期
堂 , 以配上帝 , 因朝诸侯王列侯 , 受郡国计 ” 。又 太
初元年 , “ 春还受计于甘泉 ” 。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
地点 , 均非常制 。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 “ 受计当
在京师 , 甘泉距长安不远 , 武帝常驻蹿之所 , 即与
京师不异 。惟泰 山非受计之地 , 而郡 国计吏咸集
焉 , 殆 当 日行幸之年 , 正月 无朝会 , 而诸侯之来朝
者并集于行幸之处 , 而计吏亦咸集钦 ” ’ 〕。 就是
说 , 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 山 , 于是就便在此受
计 。除此之外 , 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 , 封
禅是帝王为表明 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
的典礼 , 此时此地 , 令计吏报告工作 , 自然是为 了
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
三 统计制度
上计文书 , 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 。这些
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 , 是朝廷考
核官吏劳绩的依据 , 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
要参政资料 。 因而计书中所立项 目
、
统计数字必须
统一 、精确 、真实 。 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 , 经过县 ,
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 , 秦汉时已经制
定种种制度 。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 , 这些
统计不是乱杂无章 , 而是井然有秩 。秦汉简犊中见
到的一些法令条文 , 即是计书 中的统计精确
、
真实
的法律基础 。 例如 , 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
、
稻产
量计算的统一 , 秦《仓 》律规定
稻后禾熟 , 计稻后年 。
这就是说 , 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 , 晚稻的收
获可能在来年 。 “计断九月 ” , 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
数额 , 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 , 秦律对于某些特殊
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 , 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 , 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
做食者籍 。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 , 因而各县直接向 中
央机关上计 。 “食者 ” , 指中央列卿所属 “ 都官 ”在各
县领取 口 粮者 。 所以该律规定 , 各县计吏上计簿
时 , 应将都官在县领取 口 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
一并呈上 。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 , 以免发生差
错 。 有此规定 , 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 , 就
避免了重复统计 。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 , 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
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 , 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
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
、
核实 。汉简中有 以下简
文
①口长垂拘校
, 必得事实 。 碟别言 , 与计偕如
律令 , 敢告卒人 。 椽定 、属云
、
延寿
、 书佐德 『’“ ’。
②拘校
, 与计簿相应‘’ ’。
③册井言
,
谨拘校二年十月 以来计最 。 未能
会 , 会 日渴言解 〔 。
④书到
, 拘校处实 , 碟别言‘ ’ 。
所谓“ 拘校 ” , 即 “钩校 ” , “乃钩稽比较之意 ”【川 ,
也就是校对
、
核算 。 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
看 , 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
、
各县对上计文书要
认真核对 。 发现错误 , 要查出原因
, 所谓 “ 拘校处
实 ” 、 “ 必得事实 ” 。 并要另 附文书说明 , 所谓 “ 碟别
言 ” , 与计簿一并呈上 。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 “ 拘校 ” 外
, 郡
府还要求呈送《集簿 》时 , 将其中某些项 目的明细
账 目 , 另列清单 所谓的 “碟 ”
, 作为副件一并呈
上 , 以备郡府直接复查 、审核 。 如汉简
阳 朔 三 年九月 癸 亥 朔 壬 午 , 甲渠娜 守候
尉顺敢言 之 。 府 书 “ 移 《赋钱 出入薄 》与计
偕 ” 。 谨移 应 书 一 编 , 敢言之 。
尉史 昌 〕
此简所说的 “ 应书 ” , 即根据郡府命令 二随计书
一并呈上的《赋钱出人簿 》。
但是 , 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 ,
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 。于是便有了如
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 。秦汉法律对此也
有规定 。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
质的规定 , 汉简 中有 “ 书误 ”
、 “ 实误 ”之别 【 。 “ 书
误 ” , 也即 “ 笔误 ”是一种过失 。 “ 实误 ”是实际亏空
、
短缺 , 对此需要查 明原 因 。 秦律 中有 “ 大误 ” 、 “ 小
误 ”之分 。并明确规定 “ 计算错人户
、
马牛及诸货
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
‘ 大误
’ ,
其它为小 ”‘ , ’。对于
会计
、
统计中 出现的差错 , 按其性质
、
严重程度
,
分
别给于处治 。如汉简 中有条简文载 “ 坐移正月 尽
三月 四时吏名误 ” 〔‘ ’。 即 因所上 “ 四时吏名籍 ” 中
有差误而受处罚 。再如
,《汉书
·
武帝功 臣表 》载 ,
“ 众利侯郝贤 , 元狩二年 , 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
物 , 上计谩 , 免 。 ”师古注 “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
实 ” 。 “谩 ”
, 指欺漫
, 故意犯罪 。此上谷太守的行为
,
不是偶而失误 , 而是汉宣帝所说的 “ 上计簿 , 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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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
而已
,
务为欺谩
, 以避其课 ”
, 是一种重罪 , 应该“ 免
职 ” 。
三 上计文书《集簿 》的内容
关于汉代上计文书《集簿 》的内容 , 据胡广《汉
官解话 》所言 , 为 “ 户 口
、 垦 田
、
钱谷人出
、
盗贼多
少 ”等几项 。现从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 》来
看 , 胡广说的仅是郡县上计的基本内容 。东海郡上
计《集簿 》所载 , 远远多于胡广说的几项 , 而且不仅
是简单的数字
, 且间有说明 。这册题为《集簿 》的木
犊 , 正反两面书写 , 约 字 , 行 。现按其 内容
的性质 , 归纳为四类 , 分别评述如下 。
一 地 区 面 积和行政机构
《集簿 》专有一项写明东海郡地区面积 “ 界东
西五百五十一里 , 南北 四百八十八里 。如前 ”所谓
“ 如前 ”
, 即和 已往一样 , 没有变动 。上计文书有郡
地 区面积一项
, 十分必要 。郡太守是 国家封疆大
臣 , 有责任
、
有义务卫护疆域完整 。《集簿 》申明郡
地区面积 “ 如前 ” , 即完整无失
, 表明本郡守履行了
自己卫护疆土的职责 。
《集簿 》以七个项 目分别列 出该郡各级行政机
构和其它各类机构 , 以及全郡吏员人数 , 以表明本
郡各类机构的设置完备 , 吏员配置整齐 , 各机构均
有人员 司 职
、
行政 。这里不详述 。
二 农业 经济
《集簿 》中 , 关于农业经济方面的上计有 四项
“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
口 ⋯ ⋯人 。如前 ” 。 “ 封 ”
,
疆界
、 限域 。 “ 提封 ”
, 指
一郡土地总数 。《汉书
·
刑法志 》“ 提封万井 ” 。李
奇注 “ 提 , 举四封之 内也 ” 。《文选
·
西都赋 》“ 提
封五万 ” 。 臣攒注 “ 提 , 撮凡也 。言大举顷亩也 ” 。就
是说
,
该郡的土地面积 , 如 以前一样 , 共有
顷 亩余 。
“ 口 国 邑居 园 田 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口
口十九万百册二 ⋯ ⋯姗五万九千六 ⋯ ⋯长生 ” 。此
项缺字较多 , 难以 了解原意 。兹录下所见与其有关
的资料两则 , 提出初步意见 , 以侯详考 。
①《汉书
·
地理志下 》在录下汉代 “ 提封 田 ”之
后 , 即在 田亩总数后 , 又分别列 出 “ 邑居道路
、 山川
林泽 , 群不可垦 田 ” , “ 可垦不可垦 ” 田 和 “ 定垦 田 ” 。
《集簿 》在 “ 提封 ” 田 亩数后
, 所说的 “ 口 国 邑居 园
田 ” 〔 占用土地若干亩 , 是否也在说明东海郡的
“ 可垦 ” 、 “ 不可垦 ”
、 “ 定垦 ” 田各有若干亩
②《后汉书
·
黄香传 》载 , 东汉延平元年 , 黄香
“ 迁魏郡太守 , 郡旧有 内外园 田
, 常与人分种 , 收谷
岁数千解 。香曰
‘《田令 》, 商者不农 。《王制 》, 仕者
不耕 。伐冰食禄之人 , 不与百姓争利 。乃悉以赋人 ,
课令耕种 ”
’ 。这类 “ 园 田 ”不仅魏郡有 , 边远郡国也
有 。 汉简 中就有 由戍卒耕种的 “ 园 ” 田 。 这就是说 ,
汉代郡及其所属各县 的行政机关 占有此类 “ 园
田 ” 。 《集簿 》此项说的 “ 园 田 ”若干亩 , 是否也是这
类土地数额呢
“ 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口十口顷 。 多前 ‘ “
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 。
武帝时 , 董仲舒提倡广植宿麦 〔川 。 此后常有
主张种植宿麦
, 以救济灾民的记载 。 如《汉书
·
武
帝纪 》载 , 元狩三年诏 “劝有水灾郡种宿麦 ” 。汉简
成帝《永始三年诏 》“ 往秋郡被霜 , 冬无大雪 , 不利
宿麦 , 恐民 ⋯ ⋯”云云 。朝廷如此重视种植宿麦 , 东
海郡本年度宿麦 “ 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六亩 ” , 有
此增产成绩 , 自然会引起朝廷注意 。
“ 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 。多前
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 。
《集簿 》此项说的 “ 春种树 ”数 目 , 以亩计算 , 当
不会是通常所说的树木 。 否则 , 一年种 亩
树 , 按《集簿 》所说的全郡 农户计算 , 每户
至少要种二亩半树 。树是多年生植物
, 每年种如此
多的树 , 逐年累计 , 将是很大数字 。 此处说的 “ 树 ”
指的是桑树 。 “ 种 ” , 也不仅指栽种 , 而说的是耕种 ,
曾有 “耕桑 ”之说 。 汉时 , 农桑并重 , 主张 “ 方春 , 农
桑兴 ” 。在诏令 、政府文书中 , 常云 “ 劝督农桑 ”
、 “ 勉
务农桑 ” 、 “ 勉劝农桑 ”等等 。如此说来 , 每户有两亩
多地的桑树 , 用 以养蚕 , 是可 以理解的 。 东海郡贯
彻朝廷 “ 劝农桑 ”政策
, 鼓励 “ 春种树 ” , 并于这一年
种桑 , “ 多前四万六千三百亩 ” 。这 自然又是一项值
得夸耀的成绩 。
三 财 政
《集簿 》中 , 财政方面上计内容有两项
“ 一岁 诸钱人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 四万二
千五百六钱 ” 。 “ 一岁诸出钱一万国四千五百八十
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 ” 。 这就是说 , 本年度收人减
去支出 , 还余 钱 。
“ 一岁 诸谷人五十万六千六百册七石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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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文化 》, 年第 期总第 期
二升少口升 。 出 甜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口
口升 ” 。 就是说 , 本年度谷物收获量 , 减去支出数 ,
还余九万四千五十五石八斗二升余 。
钱 、谷两项均有如此多的余额 , 表明东海郡本
年度在财政管理方面也卓有成效 。
四 民 政
《集簿 》中的内容 , 可列为民政一门 的上计项
目有 四类 , 分述如下
户 口 。
户 廿六 万 六 千 二 百 九十 。 多前 二 千 六 百
廿九 。 其户 万 一 千 六 百 六十 二 , 获流 。
口 百 开九万 七 千 三 百柑 三 。 其 四 万 二 千
七 百 五十 二 , 获流 。
男 子 七 十 万 六 千 六 十 四 人 。 女子六 十八
万 八 千 一 百 开 二 人 。 女 子 多前 七 千 九 百 廿
六 。
况不会长期影响本郡人 口 增殖 , 因为女性人 口 会
逐渐增多 。 秦至汉初
, 连年战争 , 人 口 锐减 。 因此 ,
汉代统治者就竭力鼓励增殖人 口 。早在惠帝时 , 就
立法促使女子早婚 “ 女子年十五 以上至三十不
嫁 , 五算 ” 〔川 。 应韵注 “《国语 》 ‘ 越王勾践令国 中
女子十七不嫁者有罪 ’ , 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 》, 人
出一算 , 算百二十钱 。 唯贾人与奴蝉倍算 。 今使五
算 , 罪滴之也 ” 。 此说甚是
, 提倡女子结婚 , 甚至早
婚 , 是为了 “ 繁息 ”人 口 。《集簿 》特意说明东海郡女
子人 口 已在逐年增多 , 即考虑到了郡人 口 日后增
长的问题 。人 口 状况如何
, 是评定地方政府政绩的
重要方面 。例如《汉书
·
循史传 》中的 位循史 , 就
有 位有 “ 户 口 岁增 ”
、 “ 户 口 增倍 ”之类的评语 。东
海郡太守不能不注意本郡男女人 口 的 比例问题 。
贩济贫困 。
贩济贫困 , 是郡守的一项重要工作 , 因而在上
计文书中不能不专列一项
以上三种中有两事 , 当说明之
①两书“ 获流 ” 。
“ 流 ” , 指 因遇灾荒而流亡的百姓 。成帝建始 、
河平至鸿嘉年间 , 黄河数次决 口 。河水溃溢横流 ,
大者流经四五郡 、百余县 。东海郡处黄海之滨 , 虽
未直接受黄河泛滥淹没 , 但灾民流徙此郡 , 自然有
之 。每遇灾荒 , 统治者恐 “人民流散 , 盗贼将生 ” ,
便令地方政府妥善安置灾民 , 所谓“谨遇以文理 ” 。
令流落各郡者人籍定居 , 并赐 田宅 、什器 、农具等 。
在这种情势下 , 东海郡积极 安 置流人本郡灾 民
户 , 口 。《集簿 》中两处令人注 目地书
上 “获流 ”数 , 自然希望得到朝廷褒奖 。宣帝时 , 胶东
相王成 自奏言 “ 流民 自占八万余 口 , 赐爵关内侯 ,
秩中二千石 ” 。此事对于本《集簿 》起草者不会没
有影响 。
②女子 “ 多前 ” 。
《集簿 》写明本年度东海郡人 口 总数后 , 又写
上男女分别统计数 , 并说明 “ 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
六 ” 。 就是说女子人 口 增长速 比男子快 。 如此作 比
较说明 , 在此前历代 “ 案 比 ”资料中不曾见过 。东海
郡向来是女子增长速度 漫于男子 , 因而人 口 少于
男子 。 为何本年度突然 “ 多前 ”如此数 令人费解 。
但是 《集簿 》作者如此书写的用意 , 是不难理解
的 。就是说 , 虽然东海郡男多女少 , 不平衡 。但此状
以 春令成 户 七 千升九 , 口 二 万 七 千九 百
廿 六 。 用 谷 七 千 九 百 五 十 一 石 八 斗 口 升 半
升 。 率 口 二 斗八升有奇 。
汉代初期 , 较注意贩济贫困 。 文帝曾提出 “ 方
春和 时 ” , “ 贩济孤独穷 困之 民 ” 〔川 。 此后遂 为制
度 。《后汉书
·
百官志五 》本注 曰 , 凡郡 国 “ 常 以春
行所主县 , 劝民农桑 , 振救乏绝 ” 。何为 “ 乏绝 ” 刘
昭注 引《礼记
·
月 令 》疏 曰 “ 暂无 曰 乏 , 不续 曰
绝 ” 。如此说来 , 春季青黄不接之际 , 郡国应贩济贫
困农户 。这就是所谓的 “ 因时施政 ”的 “ 时令 ” 。也就
是《集簿 》说的 “ 以春令成户 ” 。为何名 曰 “春令 ”呢
此词系仿《礼记 》中的 “ 月 令 ”而来 。《礼记
·
月 令 》
疏引郑氏 目录 曰 “ 名 曰 月 令者 , 以其纪十二月 政
之所行也 ” 。 “ 春令 ” , 即随春时而行令 , 表示按汉代
制度 , “ 振救乏绝 ”是郡太守春季应实行的政务 。所
以 , 汉 时有太守 “ 行春 ” 之说 〔 。 综上所述 , 可 知
《集簿 》所说 , “ 以春令成户 ” 。若干 , 即按制度于春
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 。 为此用谷 石 , 斗余 。
平均每人发放谷二斗八升多 。显然 , 这是东海郡实
行的一项 “仁政 ” , 上计文书中 岂能没有 。
矜老幼 、尊高年 。
《集簿 》中关于矜老幼
、
尊高年的内容 , 有 以下
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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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
年八十 以 上 三 万 三 千八 百 七 十 一 。 六 岁
以 下廿 六 万 二 千 五 百八十八 。 凡廿九万 六 千
四 百 五 十 九 。
年九 十 以 上 万 一 千 六 百 七人 。 年七 十 以
上 受杖二 千 百 廿 三 人 。 凡 万 四 千 四 百 九 十
三 。 多前 七 百 一 十八 。
县三老开八人 , 乡三老 百 七 十 人 。 孝弟 、
力 田 各百 廿人 。 凡五 百 六 十八人 。
这两项虽然是人 口 年龄统计数 , 但却不是陈
述人 口 年龄构成问题 。 从其统计方式看 , 可能是
呈本郡 “ 矜老幼 、尊高年 ”成绩 。 试分析如下
①将 “ 八十以上 ” 和 “ 六岁 以下 ” 年龄的人 口
列为一项 , 并相加出 总数 , 只有一种用途 , 即为 了
陈述贯彻
、
执行 “ 矜老幼 ”的刑法政策 。 汉代 , 标榜
奉行《周官 》所谓的 “ 三赦 ” 主张 。 据颜师古解释
,
幼弱 , 即七岁 以下 。 老眺 , 即 又十以上 〕 。 此年龄
段内的人犯罪 , 可减免刑罚 。 据此主张 , 景帝后三
年下诏 “ 高年老长 , 人所尊敬也 鳄寡不属逮者 ,
人所哀怜也 。 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
,
八岁 以下
, 及
孕者未乳 , 师
、
朱儒当鞠系者 , 颂系之 ” 。 宣帝元康
四年下诏 “ 自今以来 , 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
它 皆勿坐 ” 。 成帝时也有此类诏令并将赦青幼弱
年令的下限“八岁 以下 ”改为 “ 七岁 以下 ” 。 成帝鸿
嘉元年定令 “ 年未满七岁 , 贼斗杀人及犯殊死
者 , 上请廷尉以 闻 , 得减死 。 合于三赦幼弱老眺之
人 ” ’ 。 《集簿 》在此项虽未作文字说明 , 但其统计
方式 , 是要表述东海郡在司法中贯彻有幼弱老年
政策的情况 。
② 《集簿 》将 “ 年九十以上 ” 和 “ 七十以上受
杖 ”数相加 , 并说明此两者的人数 “ 多前 ”若干
, 自
然是在陈述东海郡本年度执行 “ 尊高年 ” 政策的
成绩 。 此事不必详述 。 仅有一点值得一说 ,《后汉
书
·
礼仪志 中 》云 “ 年始七十者 , 授之以王杖 , 辅
之糜粥 ” 。 有人据此而认为 , 汉代凡年七十者 , 均
授杖 。 从《集簿 》的统计数字看来 , 并非如此 。 据
《集簿 》所记 , “ 年九十以上 ” 人 , “ 年八十以
上 ” 人 。 而 “ 七十以上受杖 ”者 人 。 如果
说 , 年满七十就受杖 , 那么此受杖人数 , 大大少于
九十
、
八十者 。 这是不可能的 。 “ 受杖者 ” 只能是
“ 七十以上 ”人的一部分 。 《礼仪志 》说
, “ 七十始受
杖 ” , 当另有其它条件 。
五 置 三 老孝弟 力 田 以 导 民
《集簿 》中专有一项说明 “ 三老 ” 、 “ 孝弟 ” 、 “ 力
田 ”人数
三老 , 汉初即置 。 高帝二年诏 “ 举民年五十
以上 , 有修行 , 能帅众为善 , 置以为三老 , 乡一人 。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 , 与县令垂尉以事相教 , 复
勿摇戍 。 以十月 赐酒肉 ” 〔” 〕。 关于孝弟
、力 田 , 文帝
十二年始置 , 并同时规定按人 口 比例选择之 , “ 以
户 口 率置三老孝 涕力 田常员 ” 〔 ’。 《集簿 》中的乡
三老 , 是一乡一人 。 孝
、
弟
、力 田 , 是按人 口 比例置
定的 。 《集簿 》中的三老 、 孝
、
弟 的设置 , 有两点值
得注意
《集簿 》将三老和孝
、 弟 、 力 田列为一项 , 并
没有将其列人县 、乡吏员 。 《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
簿 》也没将三老列人县乡吏员 。 而《汉书
·
百官公
卿表 》与此不一致 。 将三老作为乡 官 , 与其它乡 官
列在一起 “ 乡有三老 、有秩 、窗夫 、游徽 ” 。
从《集簿 》中的县 、 乡 三老 , 以及孝 、 弟
、 力
田 的总数来看 , 孝 、弟是分开的 。 这与文帝十二年
诏 , 以及其后西汉有关诏令是一致的 。 而东汉时
有些诏令则与此不一致 , 将 “ 孝弟 ” 作为一员 。 明
显的例子有东汉明帝即位诏 “ 赐爵三老 、孝梯 、力
田人三级 ” 。 注云 “ 三老 、孝梯 、力 田 , 三者皆乡 官
之名 ” 。 又 元和二年诏 “ 三老 , 尊年也 。 孝 涕
, 淑
行也 。 力 田 , 勤劳也 ” , 也是将 “孝弟 ”作为一员 , 显
然有误 。
三老 “ 掌教化 ” , 职在 “ 帅众为善 ” 。 置孝 、 弟 、
力 田 , 也是为了 “ 劝导乡里 , 助成风化 ” 。 《集簿 》列
出本郡三老 、孝 、弟 、力 田数 目 , 作为上计文书的一
项内容 , 意在表明郡太守也很重视当时的精神文
明建设 。
读过一册《集簿 》后 , 大大增加 了我们汉上计
文书的了解 。 其中有些项 目 , 是在此之前不可能
想到的 。 但据史籍记载 , 另有一些 内容 , 却未列人
此《集簿 》。 例如
《汉官解话 》载 , 郡上计文书中应有 “ 盗贼多
少 ”一项 。 有关史料证实此说可信 。 如宣帝时任垂
相的魏相说 “ 案今年计 「 ’ , 子弟杀父兄 , 妻杀夫
者 , 凡二百二十二人 ” 。 如果计簿中没有 “ 盗贼
多少 ” 的统计 , 承相如何知道此情况 。 可能随《集
簿 》呈上的另有专门统计“ 盗贼多少 ”的附件 。
《汉官解话 》载 , 各县“ 垂尉以下 , 岁诣郡 , 课
校其功 。 功多尤为最者 , 于廷尉劳勉之 , 以劝其
后 ” , 廷尉 “ 劳勉 ” , 需 由郡提交 “ 功状 ” 为依据 。 由
此可知 , 郡上计文书中应有郡及所属各县吏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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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文化 》 年第 期总第 期
状 。 《周礼
·
天官
·
小宰 》 “ 岁 终 , 则令郡吏致
事 ” 。 郑注 “使贵岁尽文书来至 , 若今上计 ” 。 疏
“ 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 。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
状 ” 。据此 , 可以认为《集簿 》缺 “ 功状 ”一项 。本文开
始曾提到 , 与《集簿 》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
薄 》《东海郡吏员考绩簿 》等 , 或即与 “ 功状 ”有关的
文书 , 随《集簿 》一并上呈 。
除以上所述 , 郡上计吏还要奉上本郡 “ 宗室名
籍 ” 。《后汉书
·
百官志三 》载 , “ 郡国岁 因计上宗室
名籍 ” 。 此名籍虽也为“计偕 ”文书 , 但不是考核郡
守工作的项 目 。
最后 , 这篇上计文书写法上的特点 , 也值得作
一评价 。
郡上计文书 , 是郡太守的述职报告 。 写的如
何 , 主要决定于郡太守一年来工作的如何 , 但如何
编写也很重要 。 元帝年间 , 曾任御史大夫的贡禹
说 “郡国恐伏其诛 , 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
上府者 , 以为右职 ” 〕。 这就是说 , 当时 , 地方各郡
国都很注意挑选善于编写计薄者 , 担任此职 。成书
于这一时期的《集簿 》, 其中有无“欺上府 ”之处
, 由
于没有其它资料核对 , 难以断言 。但其写法上的特
点 , 足以说明这篇文字是编写计簿里手的作品 。作
者仅以 余字便概述了该郡一年的行政事务 。
所列的计书项 目 , 多是朝廷令地方政府应当认真
办理的事情 。 这便表明东海郡的政务是按照朝廷
的方针 、政策进行的 。 对于郡太守的功绩 ,《集簿 》
没有费笔墨宣染
、
称颂 。 而是以 比较方法 , 在文中
用几个“ 如前 ”
、 “ 多前 ” , 将东海郡一年来的进步显
示出来 。 这种简洁 、 明确的陈述 , 正是行政文书的
书写笔法 。所有这些也表明西汉中后期 , 地方政府
在上计方面 , 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 。
拭尹湾汉墓简犊
·
前言 》, 中华书局 年 月出版 。 以
下凡引此书处 , 不再注 。
拭后汉书
· 百官志书 》。
【 〕《史记
·
高祖本纪 》“ 萧何为主吏 ” 。 孟康注 “ 主吏 , 功曹
也 ” 。
〕《汉官仪 》“ 督邮 、功曹 , 郡之极位 ” 。
拭尹湾汉简 神乌赋 与禽乌夺巢故事 》, 《文物 》 年第
期 。
《周礼
·
春官
·
典路 》“ 大宾客亦如之 ” 。 注 “ 亦出路当陈
之 ” 。 郑司农云 “ ‘汉朝《上计律 》‘ 陈属事于庭 ’ 。 ”
】严耕望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 》卷上 ,《秦汉地方行
政制度 》。 台北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 年版 。
陈直 《汉书新证 》, 第 页 。
西汉后期至东汉 , 也曾由司徒受计 。《汉旧仪 》“哀帝元寿
二年 , 以承相为大司徒 , 郡国守垂长史上计事竟 ” 。 《后汉
书
·
赵壹传 》“是时司徒袁逢受计 ” 。
【 拭汉书
· 宣帝纪 》。
川《汉书
· 百官公卿表 》。
】《汉书补注
·
朱买臣传 》注 。
拭后汉书
· 百官志二 》注 。
】蔡质《汉仪 》“正月旦 , 天子幸德阳殿 , 临轩 。 公
、 卿 、将
、
大夫
、百官各陪朝贺 。 蛮
、貂 、胡
、
羌朝贡毕 , 见计吏 ” 。
巧 《后汉书
·
明帝纪 》、《后汉书
·
礼仪志下 》等 。
【 】沈家本 《汉律携遗
·
上计律 》。
《居延新简 》
· · 、
《居延新简 》
· ·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下 ,
【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下
于豪亮 《居延汉简丛释 》,《文史 》第十七辑 。
拭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上
、
《居延新简 》第 、 、 页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法律答问 》。
汇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
【 谢桂华 《尹湾汉墓简犊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 》。 该文附
有各类史员统计表 , 甚详 ,《文物 》 年第 期 。
」《左传 , 襄公十三年 》“ 田有封恤 ” 。
【 史籍中常见将 “ 邑居 ”等占用土地 , 列为“不可垦 ”土地 。
除本文所引《汉书
·
地理志 》外 , 其它如《食货志 》“ 提封
九万顷 , 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 ” 。 《刑法志 》“ 提封万井 ,
除山川沈斥 , 城池邑居 ⋯ ⋯ ” 。
多前 , 指多于上一年度 。《后汉书
·
刘般传 》“ 吏举度田 ,
欲令多前 ” 。 注 “ 多于前岁 ” 。
拭汉书
·
食货志 》。
犯 《汉书
·
沟恤志 》。
《汉书
·
王成传 》。
《汉书
·
惠帝纪 》。
【 《汉书
·
文帝纪 》。
】《后汉书
·
郑弘传 》、《周章传 》等 。
拭汉书
·
刑法志 》注 。
《汉书
·
刑法志 》。
】《汉书
·
高帝纪上 》。
杨树达《汉书窥管 》“ 计为郡国所上计簿 ” 。
拭汉书
·
魏相传 》。
拭汉书
·
贡禹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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