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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s 证明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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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s 证明文件的要求 CCS Circ.RT No. 002 Page 1/12 CC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规范与技术管理部(1999年)通函第002号总第002号 1999年8月27日 (共12页) 发:本社船舶审图及检验验船师 关于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s证明文件的要求 近期,在我社收到的有些船舶建造入级审图及其检验申请中,申请方要求 我社签发满足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 Re...

关于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s 证明文件的要求
CCS Circ.RT No. 002 Page 1/12 CC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与技术管理部(1999年)通函第002号总第002号 1999年8月27日 (共12页) 发:本社船舶审图及检验验船师 关于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s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文件的要求 近期,在我社收到的有些船舶建造入级审图及其检验申请中,申请方要求 我社签发满足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 Regulations Title 33 Part 151, 155, 157, 159, 164等要求的Letter of compliance with USCG Regulations for Foreign flag vessel 或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with USCG Regulations for Foreign flag vessel 或 Declaration of vessel examination according to USCG navigation safety Regulations及 Declaration of vessel examination according to USCG pollution and sanitation Regulations等类似证明文件 (以下统称USCG证明文件)。为保证我社签发此证明文件的统一,特制定此通函。 签发USCG证明文件不需要USCG授权,只要认为船舶满足USCG Regulations 的有关要求就可以签发此证明文件。无论船级社是否签发了 USCG证明文件,只 要该船航行至美水域,USCG就会象对待其他船舶一样按USCG的要求对其进行PSC 检查。USCG对航行至美水域的外旗船检验的依据主要是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33(33 CFR)----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6(46 CFR)---- “Shipping”及现 行有效的 SOLAS公约、Marpol 73/78公约、载重线公约等公约的规定。33 CFR 及46 CFR,除包含了与现行有效的 SOLAS公约、Marpol 73/78公约、载重线公 约等公约规定一致的大部分要求(USCG不接受上述公约的个别要求,如 Marpol 73/78公约附则 I第 13f(4)条、第 15条有关污油水舱容量小于 2%载油量的规 定等)外,还规定了美港口国当局自己的一些要求。对于我社签发 USCG证明文 件来讲,主要审/检查申请签发 USCG证明文件的船舶在防止油污染、生活污水 污染及垃圾污染、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设备及布置是否满足 USCG的要求,这些要 求主要在 33 CFR中。现将 33 CFR的主要条款作一介绍,并规定如何签发此证 明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在本通函生效日期及以后申请我社审图满足美国海岸警备队 USCG Regulations Title 33 Part 151, 155, 157, 159, 164等,和申请签发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2/12 USCG证明文件的悬挂非美国国旗的无限航区的新建的一般货船及油船。本通函 所述船舶指一般货船及油船。 二、33 CFR主要条款要求介绍(如译文与原文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 (一)PART 151—载运油、有毒液体物质、垃圾及压载水的船舶 § 151.19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每艘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 400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有一张满足 Marpol 73/78 公约的有效的IOPP证书保留在船上。 § 151.25 油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簿 每艘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 400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 (机器处所的作业)。每艘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满足 Marpol 73/78公约附则 Ⅰ第 2(2)条的货船还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水作业)。油类 记录簿必须满足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附录III的要求,并应按照该附则要 求进行填写。 § 151.2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 400总吨及以上货船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公 约附则Ⅰ第26条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 151.55 垃圾记录的有关要求 每艘总长12.2m(约 40feet)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 要求的垃圾记录簿及垃圾倾倒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及垃圾倾倒记录簿的填写也 要满足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的要求。 § 151.57 垃圾管理计划 每艘总长12.2m(约 40feet)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 要求的垃圾管理计划。 § 151.59 告示牌 每艘总长12.2m及以上船舶必须备有满足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要求的告示 牌。告示牌的数量应足够,其位置(如登乘地点、垃圾处理处所及开敞甲板上等) 必须使船员易于接近和看清其内容。每一告示牌至少 9 inches(约 27.45cm) 长、4 inches(约 12.2cm)宽,由耐久材料制造,其上的字母至少 1/8 inch高。 告示牌必须通知如下(“告示牌必须通知”的内容省略,见本通函附件二中的§ 151.59 Placards)。 (二)PART 155—防止油类或有害物质污染规定 § 155.205 船长400英尺及以上船舶的溢油清除设备 1.每艘总长 400 feet(约 122m)及以上的油船必须配有足以处理至少 12 桶 (barrels)的甲板溢油的设备和消耗品。 2.这些设备和消耗品必须包括: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3/12 (1)吸附剂; (2)防爆手勺、铲和桶; (3)装回收污油的容器; (4)清洗甲板的乳化剂; (5)防护服; (6)一防爆手提泵连同其软管及 (7)泄放孔塞。 3.在装卸货油操作期间这些设备和消耗品必须随时可用。 § 155.210 船长小于400英尺船舶的溢油清除设备 1.每艘总长小于400 feet(约122m)的油船必须配有足以处理至少7 桶(barrels) 的甲板溢油的设备和消耗品。 2.同§ 155.205的2。 3.同§ 155.205的3。 § 155.225 货油的内部驳运能力 油船必须备有足够的适用于船内驳运货油的软管和异径接头,除非船上的货油 管系布置可实现上述船内驳运功能。 § 155.235 油船的应急拖带装置 每艘 20,000载重吨(DWT)及以上的油船必须配备满足 MSC.35(63)决议要求的应 急拖带装置。 § 155.310 油类及有害物质溢漏的围堵 1.每一载运载250 桶(barrels)及以上货油的油船必须有: (1)在每一装卸主油管和每一驳运货油连接处的下面或周围,应有一固定容器 或围住甲板的区域,在装卸货油期间船舶纵横倾的所有状况下,该固定容器或 围住甲板的区域至少满足以下容量: (i)如果有 1个及以上的内径不大于 2 inches的连接管,或有 1个及以上的 公称直径不大于2 inches的装载臂,则容量为0.5桶(barrel); (ii)如果有 1个及以上的内径大于 2 inches但不大于 4 inches的连接管, 或有 1个及以上的公称直径大于 2 inches但不大于 4 inches的装载臂,则容 量为1桶(barrel); (iii)如果有1个及以上的内径大于 4 inches但不大于6 inches的连接管, 或有 1个及以上的公称直径大于 4 inches但不大于 6 inches的装载臂,则容 量为2桶(barrels); (iv)如果有1个及以上的内径大于 6 inches但不大于12 inches的连接管, 或有1个及以上的公称直径大于 6 inches但不大于12 inches的装载臂,则容 量为3桶(barrels); (v)如果有1个及以上的内径大于 12 inches的连接管,或有1个及以上的公 称直径大于12 inches的装载臂,则容量为4桶(barrels); (2)对上述的固定容器或围住甲板的区域,应有泄放或清除泄漏油使之不排放 入海的措施;并且 (3)应有机械关闭上述固定容器或围住甲板的区域泄放孔的措施。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4/12 2.每一载运 250 桶(barrels)及以上货油的油船货油甲板上必须有由左右舷及 前后横向构成的能围住整个货油区域,包括舱口盖、主货油管、驳运连接处及 任何货油溢流或漏泄区域的周边围板。 (1)除左右舷后面拐角处,其他围板至少4 英寸(inches)高。 (2)左右舷后面拐角处围板至少8 英寸(inches)高,并延伸至--- (i)从每一拐角向前至少14英寸(inches); (ii)从每一拐角向船中内至少8英寸(inches)。 (3)上述每一被围板围住区域必须有--- (i)泄放或清除该区域泄漏油使之不排放入海的措施;并且 (ii)机械关闭上述围住区域内泄放孔的措施。 § 155.320 燃油及滑油溢漏的围堵 每一艘 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甲板上每一燃油或滑油加装管口、燃油/滑油舱 柜的透气/溢流管口下面周围必须有如下容量的固定容器或围住甲板的区域: (1)对于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600总吨的船舶,至少0.5桶(barrel); (2)对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1桶(barrel)。 § 155.360 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总吨的不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的 舱底水的排放 1.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总吨的不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必须装有主 管机关批准的15ppm舱底水滤油设备,以处理含油舱底水。 2.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总吨的不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必须装有足 够容量的舱柜,以接收、贮存船上不能处理的油渣/油泥。 (1)这些舱柜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建造应便于清洁和便于油渣/油泥排放到接收设备。 3.本款适用船舶必须设有排放含油混合物到接收设备的管路。 § 155.370 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 400总吨及以上的可在其燃油舱装压载 水的船舶的舱底水/燃油舱压载水的排放 1.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 400总吨及以上的可在其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 必须装有: (1)主管机关批准的 15ppm含油污水滤油设备及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 15ppm时 能发出报警和自动停止含油污水排放的装置,以处理含油舱底水/含油压载水。 2.本款适用船舶必须装有足够容量的舱柜,以接收、贮存船上不能处理的油渣/ 油泥。 (1)这些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清洁和便于油渣/油泥排放到接收设备。 3.本款适用船舶必须设有排放含油混合物到接收设备的管路。 § 155.380 滤油设备、舱底水报警油份计的批准标准 滤油设备及 15ppm舱底水报警油分计必须满足现行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的规定,并由主管机关批准。 § 155.430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标准排放通岸接头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必须设有满足 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要求的标准排放通 岸接头,以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含油残余物或燃油舱内的含油压 wwj 矩形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5/12 载水排放管路相连通。 § 155.440 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燃油与压载水的 分隔 1.除本款 2规定者外,4,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 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2.如有异常情况或需要载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舱内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 时,这种压载水应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155.370规定的设备按照 Marpol 73/78 附则Ⅰ的排放要求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 155.450 告示牌 1.任何船长不小于 26英尺(feet)的船舶的必须有由耐久材料制造的固定在每一 机器处所或舱底水和压载水控制站的告示牌,告示牌尺寸至少宽比长为 5英寸 (inches)比8英寸(inches)的大小。告示牌的内容如下(“告示牌的内容”省略, 见本通函附件二中的§ 155.450)。 2.告示牌上的内容必须用能被船员看懂的语言书写或打印。 § 155.470 禁止(装油)处所 任何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其首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 § 155.780 应急切断 1.每一载运 250 桶(barrels)及以上货油的油船必须有应急切断措施,以使负 责驳运操作的人能迅速切断船岸之间、船船之间及船内部货油的驳运和传送。 2.上述应急切断措施可以是一泵的控制、速闭机构、动力操作阀或一操作规程。 如果是泵的应急控制,则当货油通过虹吸作用流至该泵时也必须起到切断作用。 3.上述应急切断措施必须在货油甲板、货油控制间或负责驳运操作的人通常所 在控制站可以实施。 § 155.785 通讯 1.每一载运 250 桶(barrels)及以上货油的油船在船船之间进行货油驳运期间 必须有使船船负责驳运操作的人进行连续双向有声通讯的设备或措施。 2. 1款要求的双向有声通讯的设备或措施必须能使负责驳运操作的人有效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各自通讯的愿望。 3. 1款要求的双向有声通讯的设备或措施必须能在所有天气状况和驳运操作期 间使用和有效。 4. 1款要求的双向有声通讯的设备或措施若是手提无线电设备必须是本质安全 型的。 § 155.790 甲板照明 1.每一载运 250 桶(barrels)及以上货油的在日落至日出之间(夜间)进行油类 驳运操作的油船必须在甲板上有足够的照明,使船上使用中的每一驳运工作区 域和驳运连接点处被照亮。 2.该照明必须位于不影响或误导邻近水域船只航行的位置,或该照明加适当的 遮光罩。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6/12 (三) PART 157—散装油类船舶海上环境保护规定 § 157.10 专用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1.每一20,000dw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每一30,000dwt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必须 设有满足本条 2款要求的吃水及纵倾的专用压载舱,而不依靠利用货油舱装压 载水就能安全进行压载航行。 2.在航程的任何部分,不论处于何类压载情况,包括只是空载加压载水的情况 在内,专用压载舱的容量必须满足下列每一款: (1)船中部型吃水(dm)以m计(不考虑任何船舶变形)应不小于: dm=2.0+0.02L (2)在首、尾垂线处的吃水,应相当于由本条 2(1)规定所确定的船中部吃水 (dm),但向尾纵倾的吃水差不得大于0.015L。 (3)尾垂线处的吃水,无论如何不得小于达到螺旋桨全部浸没所必需的吃水。 3.本条 1款要求的专用压载舱,空舱及其他不装货物的处所必须满足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13E条的规定。 4.每艘 20,000dw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必须装有满足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 要求的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 § 157.10d 双船壳 1.每一油船必须装设: (1)根据本条的双壳;和 (2)如果§ 157.10适用,专用压载舱和原油洗舱系统。 2.整个货油舱长度应由下述边舱和双层底舱处所加以保护: (1)各边舱应伸展到舷侧全深或是从双层底顶端到最上层甲板,无论船舶舷缘 是否为圆弧形。在与船舷侧壳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测得的边舱壳板与货油舱之 间的距离W值,如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13F条图1所示,不得小于下式 计算值: (i)对于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W=[0.5+(dwt/20,000)]m;或W=2.0 m(79 in.), 取小者,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小于1.0 m(39 in.)。 (ii)对于小于 5,000dwt的油船:W=[0.4+(2.4)(dwt/20,000)]m,但是无论如 何不能小于0.76 m(30 in.)。 (2)每一双层底舱或处所的任一剖面上的货油舱双层底与船底壳板型线之间的 垂直深度 h值,如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 13F条图 1所示,不得小于下 式计算值: (i)对于 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h=B/15 m;或 h=2.0 m(79 in.),取小者, 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小于1.0 m(39 in.)。 (ii)对于小于5,000dwt的油船:h=B/15 m,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小于0.76 m(30 in.)。 (3)舭部弯曲区域或舭部无明显弯曲的部位: (i)对于 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W值应在基线以上超过 1.5h处选取,如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 13F条图 1所示,并且 W值及 h值要满足本条 2(1) 及2(2)的相关要求。 (ii)对于小于 5,000dwt的油船,货油舱边界线应与船中部横剖面平底线平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7/12 行,以量取 h值,W值应在超过 h处选取,如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 13F 条图3所示, 并且W值及h值要满足本条2(1)及2(2)的相关要求。 (4) 对于§ 157.10(b)适用的船舶: (i)各边舱、双层底舱、首尖舱和尾尖舱的总容量应不小于为满足§ 157.10(b) 所必需的专用压载舱的容量,附加的专用压载舱可布置在船内的任意位置。 (ii)用以满足§ 157.10(b)要求的各边舱和双层底应尽可能均匀地沿货油舱长 度布置。 3.油船不得在下列位置之前的任何舱或处所内装载油类: (1)防撞舱壁;或 (2)对无防撞舱壁的油轮,首垂线横剖面后 的下述位置:10m(32.8 ft.)及船 长的5%的较小值,无论如何不得小于1m(39 in.)。 4.在任何油船上,货油舱的长度不得延伸到尾柱后本条2(1)限定的等效距离。 § 157.11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1.每一油船必须有固定的管系,以将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和排放至接收设备及 从货油舱驳运货油残余物、其他的含油混合物到污油水舱。 2.上述每一固定管系必须: (1)在露天甲板左舷、右舷至少各备有一固定的驳运含油混合物到接收设备的 排放汇集管;和 (2)至少一个排放点用于将按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 9或 10条允许排放 货舱区域的压载水或污水: (i)排放入海; (ii)应通至左舷或右舷露天甲板上或通至最深压载状态水线以上的舷侧;和 (iii)有一由油分计信号控制的自动截止阀,小于 4,000dwt的油船具有手动 停止的截止阀的除外。 3.每一需设置专用压载舱和装设原油洗舱的油船必须有: (1)其设计和安装应使管路中留存的油量减至最低限度的油管; (2)将所有货油泵及货油管路泄空的装置; (3)从货油泵和其他货油管路排放货油残余物到一货油舱或一污油水舱的管 系;和 (4)对于从货油泵和其他货油管路排放货油残余物至岸上接收设施的,应有为 此而专设的一条满足本条 4的小直径管路,并连接于货油汇集管阀门的向舷外 的一侧。 4.本条3(4)要求的小直径管路的横断面面积不应超过主卸油管路直径的10%。 5.§ 157.10d适用的油船必须满足如此布置: (1)除非完全焊接或等效的短管, (i)压载舱的压载管及其他管系(测量管、透气管)不得穿过货油舱,和 (ii)货油舱的货油管及其他管系不得穿过压载舱; (2)货油舱内的吸阱可以凸入到由距离 h所定义的双层底边界线下面,但这种 吸阱应尽可能小,并且阱底与船底壳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h。 § 157.12 油分计和控制系统 1.每一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必须有适用于其所载运油类的油分计。 2.每一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必须装有主管机关批准的满足IMO决议A.586(XIV)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8/12 的排油监控系统。 § 157.13 指定的观察处所 每一油船必须在露天甲板或以上的处所设有一观察处所: 1.在该处所能看见§ 157.11所描述的从货油舱区域排放压载水或污油水的汇集 管及排放管的排放;和 2.应配备: (1)直接停止排放压载水或污油水入海的设备;或 (2)在观察处所和排放控制处所之间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如电话或无线电装置。 § 157.15 污油水舱 1.污油水舱数。每一油船必须具有下列数量的污油水舱: (1)小于70,000dwt的油船至少应设有一个污油水舱。 (2) 70,000dwt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有两个污油水舱。 2.污油水舱容量。污油水舱必须有留存洗舱后所产生的污油水、残油和污压载 水残余物所必需的容量,此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 3%。但下列情况此容 量可减至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2%: (1)满足要求的专用压载舱;或 (2)供给喷射器的洗舱水无需再添加水 3.污油水舱的设计。污油水舱: (1)必须使用分开的进口、出口,以使油类的湍流、被带走及与水的乳化降为 最小。 (2)当不作为污油水舱用时可以装运散装油类。 § 157.17 油泥舱 1.400总吨及以上油船必须设有一接收、贮存燃/滑油净化油泥及机器处所漏泄 残油的舱柜。 2.本条1要求的油泥舱必须有由下因素决定的足够容量: (1)所安装机器的类型;和 (2)能贮存的最大燃油量。 3.每一油泥舱必须设计成可以将油泥排入接收设备及便于清洁。 § 157.19 货油舱的尺度和布置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必须满足现行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22、23、24、 25(2)条的要求。 (四)Part 159—船用生活污水设备 § 159.55 标识 1.船舶上安装的防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必须有下列清晰易读的标识: (1)生产制造商的名称。 (2)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3)制造年月。 (4)生产编号。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9/12 (5)是否经检验合格可装船使用的认可标识。 2.上述标识必须显示在设备附带的铭牌上或打印在设备本身上。该标识必须能 经得起水、盐雾、光照、冷热及其他物质的综合侵袭而依然清晰。 § 159.57 安装、操作及维护说明书 1.生产商提供的安装、操作及维护说明书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部件装配间隙及为防火安全要求的设备安装间隙。 (2)安全操作要求及经处理后的排出物满足有关IMO要求。 (3)清洁要求。 (4)通风/透气管或烟管的安装要求。 (5)所使用化学药剂的型号、数量说明,包括正确搬运、贮存及使用药剂的说 明。 (6)管路连接、电路连接(包括过流保护等)的建议说明。 2.该说明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1)生产商名称。 (2)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3)设备是否由主管机关检验并颁发了证书。 (4)所有零部件表。 (5)表明每部件相对位置的原理图。 (6)线路图。 (7)在不处理生活污水及不使用化学药剂时的操作说明。 (8)设备预定使用人数、使用期限及平均/最大处理量。 (9)电源要求,包括电压和电流。 (10)要求的燃烧剂的型式、数量。 (11)使用梵烧设备时该设备循环操作的持续时间。 (12)适用的最大纵倾、横倾角度。 (13)设备设计是否可处理盐水、淡水、碱化水。 (14)生活污水柜承受的最大静水压力。 (15)贮存设备的最大操作液位。 等等。 § 159.59 告示牌 每一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必须有一告示牌,告示牌应有操作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及适当的警告。告示牌上字母尺寸至少1/8英寸大或更大。 § 159.61 透气管 透气管必须如此设计和建造,以使污水舱内的污水或天气状况(如冰雪)阻塞透 气管的可能最小。 § 159.93 独立的支撑和固定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必须有不依靠其连接管子的独立的支撑和固定的措施。 (五)Part 164—航行安全规定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10/12 § 164.33 海图及出版物 1.每艘船舶必须配有: (1)由美National Ocean Service或U.S.Army Corps of Engineers出版的确 保航行安全的足够比例尺寸和细节的拟航行美水域的现行海图。 (2)拟航行美水域的现行的下列出版物: (i)U.S.Coast Pilot。 (ii)Coast Guard Light List。 (3)拟航行美水域的现行的由美 National Ocean Service出版的 tide tables 及tidal current tables。 2.做为对上述 1要求的替代,非美国政府出版的也可以,但应与上述 1要求的 等效。 § 164.35 设备(所有船舶) 每艘船舶必须配备: (a)一台船用雷达系统。 (b)一个安装在罗经柜(座)内有照明的操舵磁罗经。该罗经可在船舶主操舵位置 读出。 (c)在驾驶室应有一个现行有效的操舵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罗经比较记录。 (d)一电罗经。 (e)在主操舵位置应有一本条(d)要求的电罗经的复示器,除非本条(d)要求的电 罗经在主操舵位置有良好照明。 (f)在驾驶室应有一良好照明的舵角指示器。 (g)下列操纵资料应明显地张贴在驾驶室内: (1)在全速和半速或在全速和慢速下,在最大舵效操纵下,由正前方航至左舷 90度航向、由正前方航至右舷 90度航向时所需时间和距离及相应的转圈图表。 如果上述两个转向所需时间和距离相同,则可以只要一个转向的时间、距离及 图表。但要注明上述由正前方航至左舷 90度航向、由正前方航至右舷 90度航 向时所需时间和距离相同。 (2)正前方航行,从全速和半速或从全速和慢速到停船所需时间和滑行距离。 (3)对固定螺距螺旋桨船,应有轴转速与航速对应的图表。 (4)对可变螺距螺旋桨船,应有桨螺距与航速对应的图表。 (5)对安装必备辅助操纵设备如首侧推装置等的船舶,应有其起作用时对应船 速的操纵资料。 (6)在风平浪静、无水流、水深为两倍船长及以上等情况下正常装载、压载状 况下的操纵资料: (7)在张贴资料的下方应有如下陈述(“陈述”的内容省略,见本通函附件二中 的§ 164.35)。 (h)一回声测深仪。 (i)一能连续记录回声测深仪测得深度的设备。 (j)在驾驶台有标绘船舶相对移动的设备。 (k)在驾驶台和舵机室永久张贴遥控和就地控制操舵之间的转换操作程序说明。 (l)在船舶中间的指挥位置可读出的表明螺旋桨转速的指示器。 (m)在船舶中间的指挥位置可读出的表明可控螺距螺旋桨螺距的指示器。 (n)如果安装侧推器,在船舶指挥位置应有表明其侧推方向和推力等工作状态的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11/12 指示器。 (o)主操舵处所和应急操舵站之间应有电话或其他通讯手段。500总吨及以上的 船舶必须在应急操舵站布置一具清晰读数的罗经。 § 164.37 设备(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每艘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配备§ 164.35(a)要求的雷达系统外,还必须装 设另一台独立工作的船用雷达系统。 § 164.38 自动雷达标绘仪 1.一具满足相应现行 IMO决议的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必 须按下列情况安装: (1)航行在美水域的每一 1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装油类或有毒物质的机动船舶 必须装设一具ARPA。 (2)每艘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装设一具ARPA。 2.(1)每具ARPA必须有永久的下列标识: (i) 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 (ii)下面的陈述(“陈述”的内容省略,见本通函附件二中的§ 164.38)。 § 164.39 操舵装置 每艘船舶必须满足SOLAS公约第II-1章第29和30条的适用要求。 § 164.40 显示航速和航程的设备 1.在§ 164.38要求安装ARPA的每艘船舶必须装设一台显示航速和航程的仪器。 2.该仪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无论白天还是晚上,此仪器都能在驾驶台容易读出。 (2)当船舶不受浅水域、风、水流、潮汐等影响时船速误差不应超过船速的 5% 或0.5节,取较大值。 (3)当船舶不受浅水域、风、水流、潮汐等影响时每小时航程误差不应超过航 程的5%或0.5海里,取较大值。 § 164.41 电子定位设备 航行至美水域的每艘船舶必须配有下列之一设备: (1)满足IMO要求的罗兰C接收机。 (2)满足下列要求一台航行卫星接收机: (i)在初始操作设定启动后能自动捕获、接收卫星信号;和 (ii)根据卫星信息自动修改船位。 § 164.42 回旋角速度指示器 每艘10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一具回旋角速度指示器。 三、签发 USCG 证明文件 (一)签发 USCG证明文件,使用我社带社徽的空白证书格式。 (二)签发 USCG 证明文件时,请注意不同吨位、不同船型的船舶对 USCG Regulations条款的适用情况。 CCS Circ. RT No. 002 Page 12/12 (三)验船师在使用本通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总部规范与技术管理 部联系。 (四) 附件一是以某一大于 10,000 总吨且大于 20,000dwt 的油船为例提供一 USCG证明文件的样本,供参考。 (五) 附件二是节选的有关 USCG Regulations 原文。 Home Page E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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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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