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木大学学报 (哲社版 ) 1 9 9 3 。 l
“金匾之盟 ”真伪考
—对一桩学米定案的重新甄别
王育济
宋太祖之母昭宪太后生前 , 曾嘱宋太祖立约先传位于皇弟 , 复传位于皇子 . 此即所谓 “昭宪
顾命” . 因这一顾命文件曾封藏于金暇之中 , 故通称“金暇之盟 ” 。 两宋及元明清三代 , 很少有人
怀疑“金暇之盟 ”的真实性 。本世纪四十年代 , 张荫麟 、邓广铭 、昊天坏等若干治宋史之名家几乎
同时撰文 , 指称“金暇之盟 ”颇多破绽 , 不足征信 , 断之为伪造 。 此后 , 又经近世中外学者频预申
论发挥 , “金医之盟”伪造说殆成定案。 。 《中国历史大辞典 · 宋史卷 )( 邓广铭主编 )于“金医之
盟”条 , 已径直释之为 “宋太宗即位后与赵普共同伪造的文件 。 ”
然而 , 这却基本上是一桩学术错案 . 本文拟分三部分对 “金暇之盟 ”的真伪问题重新予以甄
别 。 不当之处 、敬祈指正 。
一 、太祖传位遗语和两种“金 匿之盟”
关于“金暇之盟 ”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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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有“三 传”和 “独传 ”两种不同的说法 。 《宋史》卷 2 4“魏王廷美
传》对此有简明扼要的交待 :
“昭宪太 后不稼 , 命太祖传位太宗 。因顾谓赵普曰 : ‘尔同记吾言 , 不 可违也 。 ’命普于福前为
约誉书⋯⋯藏之金匿 , 命谨密宫人掌之 。或谓昭 宪及太祖 本意 , 盖欲太宗传之廷美 , 而廷美
复传之德昭 。 故太宗既位 , 即令廷美尹开封 , 德昭实称立于 。 ”
“太祖传位于太宗 ” , 是谓“独传 ” ;太祖传太宗 , “太宗传之廷美 , 而廷美复传之德昭 ” , 是为
“三传 ” ; “或谓 ”云云 , 说明 “独传”与“三传”是记载相异的两种说法 , 而不是同一说法的记载详
略 , 而 “本意 ”云云 , 更表明问题的严重性—如若“三传 ”是“昭宪及太祖本意 ” , 那么“独传 ”岂不是对这一“本意 ”的改篡 ?如若以“三传”为内容的盟约是原始的“金隆之约 ” , 那么以“独传 ”为
内容的盟约岂不成了一份伪文件 ? 凡此种种都启示我们 , 对这两则内容不同的“金暇之约 ”(以
下简称为 “三传约 ”和“独传约勺是应缤密体察 , 认真对待的 。
“三传”和 “独传 ”这两种说法是怎样产生出来的 ? 《宋史》对此来作交待 . 而《长编》卷 2 建
隆二年六 月甲午条正文和注文 、卷 22 太平兴国六年九月丙午条正文和注文对此有明确说明 :
“独传约 ”见载于官方实录系统 , 即《太祖新录》、《太宗实录》和主要据《实录》而成书的官修《三
朝国史》;而“三传”之说则来源于北宋时期的私史稗乘 , 李煮例举了《建隆遗事》、《谏水记闻》、
《弃枯杂志》主书 , 同时又指出“盖当时多有是说 (指 ‘三传 ’之说 ) . ”李煮对 “三传 ”与“独传 ”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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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作出孰是孰非之判断 , 两说在正文中都有记载 。在卷 2 的注文中 , 其依据官方实录所记 , 强
调 “昭宪顾命 , 独指太宗” ;而在卷 22 注文中又强调对“三传 ”之说 “不可全弃 ” , 应 “两存其说 ” 。
李煮的这两次强调 , 与前引《宋史》中的 “或谓昭宪及太祖本意 ”云云 (《长编》卷 22 亦有此语 )一
样 , 把“独传约 ”和“三传约”的分属两说 , 不可混一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了出来 。
现知所有有关 “金匿 ”一事的记载都表明 , “金医”一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除部分皇室成员
和个别大臣 (具体人员则各家记载不一 )正式知晓外 , 并未在大范围内正式公开 (至于是否私下
传知则当别论 ) 。 “金眨”一事首次在朝廷中正式公开是在太宗即位的第六年 , 即太平兴国六年
九月 。 《长编》卷 22 依据《太宗实录 》和《三朝国史 》, 将此次公开的过程记载为 : 赵普主动提出
“金隆”一事的线索 , 太宗遂于宫中发金匡而得誓书 , 赵普亦随之恢复相位 。 因《长编》卷 2 已明
确指出 , 《实录 》、《国史 》所记 “金暇之约 ”为“独传约 ” , 故此次为赵普所献 , 并为太宗发现和公开
的“金暇之约”正为“独传约” , 李煮于《长编》正文中亦作此记载 . “金眨”一事 , 严格地讲 , “独传
约 ”一事遂正式公开 。
至于“三传约”是否也是由赵普献出而公诸于世的? 现知任何史料都未作此记载 。 也就是
说 , 从现存史料记载看 , 赵普只是向太宗献过 ‘独传约 ” , 北宋官方文献中所记录和承认的也只
是“独传约 ” . 至于 “三传约 ” , 尽管亦同样为世人所知 , 但没有一条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记载是由赵普献与太宗
的 , 也没有任何官方材料记录和承认过它 。所以 , “金魔之盟 ”倘若真为 “宋太宗即位后与赵普共
同伪造的文件 ”的话 , 无疑也只会发生于“独传约 ”方面 。其实 , 这一点在前辈学者那里本是一个
比较清楚的间题 . 如张荫麟先生即明确指出 , 太宗 、赵普只是伪造过“独传约 ” , 而 “断无伪托 ”三
传约“之理 ” (详后 )。
但近几年 , 这一本来比较清楚的间题 , 在若干论者那里却又呈现 出某种混乱的趋势 。 如著
名美籍华人学者刘子健先生云 : 史书 中所载 “昭宪太后要太祖同意 , 将来传位给富有经验的太
宗 , 太宗再传三弟廷美 , 而廷美就再转回来 , 传给太祖的儿子德昭 ”是编造的“假托气 “很可能是
拥护的宜传 。 例如赵普 , 一度失脚 , 便故意迎合太宗 , 附会兄终弟及 。 ”刘先生这里虽然用了气反
可能”一类的谨慎说法 , 但问题是从来就没有任何一条材料记载过赵普向太宗献过 “三传约 ” ,
官方文献亦从未记录和承认过 “三传约” ,所谓 “拥护的宣传 ” 、 “故愈迎合 ”云云又从何谈起呢 ?
其实 , 从当时的政局背景看 , “三传约 ”亦决不会是太宗和赵普所伪造 . 无论是论定“独传
约”或 “三传约 ”为伪者 , 皆将造伪的时间定在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赵普入朝复相协助太宗迫
育呼单名呼。而在这一背景下出台或曰 “伪造 ”的当然只会是 “独传约 ”而决不可能是 “三传约 ” .
故张荫麟先生明确指出 : “司马光《谏水记闻》所记之预定传位程序⋯⋯ , 《实录》、《国史》所载无
此程序也 。 金医之约 , 其造伪之本来面 目 , 具于《实录》及《国史》, 故考证此约 , 自宜依《实录》及
犷国史 》为说 。此约之伪托 , 乃在德昭既自杀 , 而太宗将要迫死廷美之时 , 断无此时伪托以为太宗
解之 , 文件中反为廷美德昭张 目之理 。 《记闻》所记 , 盖又伪中出伪也 。 ”
张先生此论虽有误断 (如谓 “三传约 ”为“伪中出伪” ) , 但却颇多卓见 (其中点明“三传约 ”有
为廷美张 目之功效 , 实乃辨明太宗 、赵普篡改 “三传约 ”为“独传约”的关键 , 惜其未再深论 , 反轻
易的以“伪中出伪”否定了“三传约 ”的真实性 ) , 已明白无误地否定了赵普 、太宗伪造 “三 传约 ”
的可能性 。 张先生的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 。 但他主要还是从 “断无为廷美德昭张目之理 ”的
角度立论的 。 笔者 则受此启发 , 进而从史料凭依的角度对此稍加说明 ,二者互补共益 , 则 “三传
约钾非赵普 、太宗所伪造 , 此殆成定论而无复讨论之余地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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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约”非赵普 、太宗所伪造 , ’已无疑义 . 但其是否如张先生所言 , 乃史家在太宗君臣伪造
的 “独传约 ”的基础上再添枝叶 , 渲染伪饰 (故曰 “伪中出伪勺而成呢?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
这需从太宗即位六年之后始推出“金眨之盟气独传约 )的目的论起 。
宋太宗即位之时无任何法令依据 (无论是真实的还是编造的 ) , 故要于即位六年之后伪造
“金厄之盟 ”以明得位之正 。 此论者的一致结论 。 张荫麟先生说 : “宋太祖平生传光义之意原甚
明显 , 然有一事可以确知者 , 太宗即位并无正式传授之法令依据 (无论事实上本无或虽有而太
宗名义不用之 )。 然太宗终为继统造出一名正言顺之法令依据 , 即所谓金曦之盟是也 。 ”邓广铭
先生云 : “当太宗即位之初 , 想必正是群情危疑 , 众 口悠悠之际 , 他却实在没有宜告任何一项遗
命以杜众 口之疑 . ”“太后顾命一说之所以造成 , 完全是由太宗袭位缺乏任何理论上的依据之
故 。 ” 日本著名宋史专家竺沙雅章则一般转述性地提及《湘山野录》中曾有 “赵光义接受太祖的
遗诏 “之类的记载 , 但显然又以为《湘山野录》不过说部笔记 , 况且所提 “遗诏 ”又无任何实际内
容 , 故其所记不足为凭 . 所以他又说 : 赵光义从开封府尹到晋王 , 如果按照五代惯例 , 是理所当
然的皇位继承者 . 但那是战乱时期的先例⋯⋯在天下基本统一的情况下⋯⋯对太宗来说 , 即使
当上里帝 , 也必须拿出一个继承帝位的正当理由。 于是就编造了所谓金暇预盟 。 ”直至近 日 , 若
干知名学者的论若 , 如张其凡教授的《宋太宗论 》、李裕民教授的《揭开 “斧声烛影 ”之谜》等等 ,
仍持上述观点 . 如李先生云 : “《实录 》、《正史》都不曾记载赵光义继位的顾命大事⋯ : 二这不是史
官的硫忽⋯⋯继位大事怎敢琉忽? 再说要无中生有地杜撰遗诏和宜诏人 , 史官岂有如此胆量 ?
据实说没有遗诏 , 没有宜诏人 , 是抢位夺权 , 史官更怕得罪皇上 , 不得已 , 只好不说 . 赵光义当了
垒帝 ·‘·⋯要掩住天下人的耳 目 , 必须编造遗诏 ·赵光义抢位之际 , 孕辱母丰峰时穆举甲, 事后再
说宋太祖之有遗诏 , 不会有人相信 , 于是便想到已故的太祖母杜太后 , 编造了一份太后遗诏 。 ”
然而 , 事实却恰恰与论者所言相反 。 太祖死后 , 太宗正是奉太祖遗诏即位的 。 这不但是因
为《湘山野录 》等数部私乘稗史中均有“太宗受遗诏于枢前即位 ”之类的记载 (论者大都注意到
这种记载 , 只是因为坚信官方文献未曾记载过太祖遗诏 , 而私史中只提有遗诏 , 却未记遗诏内
容 。 故以私史所言为不可信 ) , 更重要的还是 , 第一 , 《宋史》卷 12 2 、《文献通考 》卷 122 亦明确记
载太宗是 “奉遗诏即位 , 就段之东楹号泣以见群臣”的 , 并收载的遗诏的部分内容 ; 第二 , 《宋会
要辑稿 》、《宋大诏令集》更是首尾完整地收载了遗诏的全部内容 。 《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影印
本第二册第 1 0 6 4 页 :
“开宝九年十月二十 日 , 太祖崩于 万 岁段 , 遗制 曰 : ‘修短有定期 , 死生有冥数 , 圣人达理 , 古
无所逃 。 脱生长军旅 , 勤劳邦国 , 艰难艰阻实备尝之 。 定天下之袄 (按《宋大诏令集》袄应为
袄 )尘 , 成城中之大业 , 而焦劳成疾 , 弥留不瘩 , 言念亲肾 , 可付 后事 , 立弟晋王 (名讳 )天钟
容哲 , 神授英专 , 自列王落 , 愈彩厚德 ,谈以神琴 , 时帷长君 , 可于框前即皇帝位 . 丧制以 公
易月 , 生帝三 日听政 , 十三 日小祥 , 二十七 日大祥 , 诸道节度砚察防御团练使 、刹史 、知州等
并不得机离任赴问 , 闻哀之 日 , 所在军府三 日出临释服 。 共余并委润 君处分 。 更在将相协
力 , 中外 同心 , 共辅乃君 , 永光玉构 。 ’
召拜 臣叙水段庭 , 宰臣宣侧发哀毕 , 移半妈见帝于段之木祖 。称贫 。复奉慰尽哀而 出 。 ”
可见 , 太宗正是宜示了太祖遗诏之后即位的 . 这一遗诏是真是伪 , 是否系太宗所编造 , 姑且勿
论 。但有一点现在已可肯定 :太宗即位时 已有一则可公诸于天下 ,且 已公诸于天下的法令依据 。
这不但有“宰臣宜制 ”一语为明证 , 而且就事理而言更应如此 : 若太祖遗诏为真 , 太宗即位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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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笋公请天下 , 若为太家 “抢位 ”后的编造 , 其意正在欺人耳 目 , 即“于众 口悠悠之际 ” “杜天下众
口之疑 ” , 更无匿而不宜之理 .
《宋史》、《文献通考 》、《宋会要辑稿 》实治宋史者常所翻检之书 , 其对太祖遗诏的记载又极
明确 , 何以竞未能为论者 , 包括张荫麟 、邓广铭先生这样的大家所注愈呢 ?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迷
感的问题 。 原因或许有两点 。
一是《宋史》、《文献通考 》只是节录收载了遗诏中有关丧事从简的嘱托 , 而州去了有关传位
于太宗的内容 ,这就很难引起有关论者的重视 ;而《宋会要辑稿吸则收载了遗诏的全文 , 但 t
于一般不太为人们所重视的“礼仪门”中 , 再加上卷轶浩大 , 翻检不易 , 遂使这则遗诏难以被获
知 .
二是与对季煮的一段话的误解有关 。张荫麟及论者多谓 : 若果有太祖遗诏 , “则实录 、国史 ,
以至李燕《长编》断无不加记载之理 . ”宋代的实录 、国史今仅在一残阅不全的《太宗实录 )( 而有
关太宗即位部分已不存 ) , 故论者所言 , 显然是根据李煮《长编》卷 17 中的 “顾命大事也 , 而实
录 、国史皆不能记 , 可不借哉 ”一语而来的 。 然而 , 《长编》同卷隔条所引《国史 · 马韶传》中即有
“太宗践遗继柞”之语 . 既然《国史 》中明确记载太宗是按遗诏即位的 , 又岂能 “不记 ”遗诏 ?原来 ,
李盘娇访“顾命大事 ”云云 , 本指《湘山野录 》中所记 “顾命过程 , 即 “烛影斧声 , , 实不关 “顾命遗
诏 ”之有无 , 此稍详《长编》此处正文及注文之文意 , 即可了然 。其实 , 这一向题现在巳毋须多论 ,
因为会要 、实录 、国史乃宋代三位一体的官修史书 , 赵宗政府“于秘书省设立会要所 , 与国史 、实
录院 、 日历所互为唇齿 . ”所以 , 决不会《会要 》对 “太祖遗诏 ”首尾全录 , 详之又详 , 而实录 , 国史
反 “皆不能记 ” 。 至于李森《长编 》中未记遗诏 , 确为事实 。 但这或许是其作史的笔法 , 或许是其
不相信此遗诏的真实性而故意不记 . 但这已无关紧要 , 重要的应是太祖遗诏存在的事实 , 而不
是李森的记与不记 .
学术界对与太宗即位有关的其它文件 , 如 “金医之盟 ” 、宋太宗即位后自己发布的大赦天下
之诏等都曾进行了若干专门的考辨和研究 。唯独对与太宗即位关系最为直接 , 因而也最应考辨
和研究的太祖遗诏未见有探讨者 , 甚至亦未见有提及者 。 所以 , 有关这则太祖遗诏的真伪问题
笔者目前尚不敢遮断 。 但无论其真 伪 , 这则太祖传位遗诏的存在本身 已经表明 , 太宗 已无必要
于即位六年之后再去伪造 “金咬之盟 ”已明得位之正 。
然而 , 太宗即位六年之后 , 亦即太平兴国六年九月 , 的确极其突然地与赵普联手公布出台
了一则甲金暇之盟 ” (独传约 )二 这又是为什么 ? 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 , 即它的出台并不是为已经
即位六年 , 且早已取得即位依据的太宗寻求即位依据 , 而是另有所图 。 这又必须从它出台时的
政局背景中加以考察 。
关于 “独传约 ”出台时的政局背景 , 前文 已有涉及 。 但为使我们考察的结论更具客观性 , 特
将张其凡教授的《宋太宗论》中有关赵普 “伪造 ”金曦之盟 (独传约 )时的政局背景节引如下 , 然
而据此再作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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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凡教授云 :
“廷美的实际继位人地位 , 就成了太宗的心病 。 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太宗要对廷美下手
了 。 此时⋯⋯中书大权握在次相卢多逊手中 。 卢多逊⋯⋯与廷美交往密切 , 太宗难以.倚赖他向
廷美下手 , 于是 又召见冷落已久的元老重 臣赵普⋯⋯ 以赵普为司徒兼待中 , 再 次出任宰相 。
·“⋯ 赵普再相后 , 当即上书 , 献出 ‘金眨之盟 ’ (按此处小误 , 《长编》明确记载赵普是先献 ‘金
胶 ’ , 随即复相的 ) 。太平兴国七年四月 , 廷美罢贬房州⋯⋯于是 , 太宗不仅为继位找到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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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而且除去了最后一块心病 , 保证的皇位的传袭 。 ‘金曦之盟’大大地帮助了太宗统治的稳
定 , 也成为宋初的第二大疑案 。 ”
廷美的实际继位人地位 , 按其凡先生同文另处所论 , 是指太宗即位之初 , 出于“安抚皇室 ”
的擂要 , “以廷美为开封府尹 , 并封齐王 ” , 按愤例 , 此即具有了“实际继位人的地位 ” 。十分明显 ,
赵普此次的应召入朝 , 正是为了协助太宗排挤 、迫害这位有着实际继位人地位的廷美的 . 但赵
普入京后 , 首先献上的或曰伪造的却是一则 “金眨之约 ” 。 这不能不使人有些莫名其妙 : 这与排
挤迫容廷美 , 解除“太宗的心病”又有什么直接关系呢 ? 其凡先生及所有论者都说赵普伪造“金
皿之约 ”的目的是“为太宗继位找到了合法的依据 ” . 首先 , 这种解释显然无法 回答上述“直接关
系”的间题 ,其次 , 这种解释本身亦不复成立 。 因为太宗早有“太祖遗诏”为即位证据 。 难道说六
年之前已宜示 于朝野的“太祖顾命” , 反不如这迟到了六年的“昭宪顾命” ?
, 廷美的实际继位人地位是太宗“安抚 ”的结果 , 这 自然对的 . 但为什么偏要给予继位人的地
位才能 “安抚 ”呢 ? 这种“安抚 ”的背后是否还应有别的因素在起作用呢 ? 是否与史籍中所传记
的那则 “三传约 ”有关呢 ? 前引《宋史 》及《长编》中的“或谓太祖及昭宪本意 , 盖欲太宗复传之廷
美“ ·⋯故太宗即位 , 觅命廷美尹开封 “云云 , 正是作此断论的 . 假设这种断论是正确的 , 也就是
说太宗即位之初 , 尚不敢马上废止“三传约 ” , 故不得不按 “三传约 ”所预定之程序给廷美以实际
继位人的地位 , 那 么六年之后 , 当太宗欲除掉廷美这最后一块心病时 , 自然也就不能不正视廷
美的身份与 “三传约 ”的关系了 . 当然 , 此前官方并未公开过 “三传约” , 但未公开不等于人 皆不
知 , 亦不等于舆论中无所传闻 . 所以 , 要除掉廷美 , 就必须考虑到舆论的影响 ,亦要考虑廷美及
其同党可能依此而进行抗争 , 在这种情况下 , 由当年参与订立 “金暇之盟 ”的元老重臣出面公开
“金曦之约 ” (当然只能是修改后的“独传约 ”) , 正可以假代真 , 暗否 “三传约 ”的存在 , 以“正 ”舆
论之视听 , 同时也就从法定依据上将廷美排除出了继位人的序列 , 为随后太宗对廷美的实际迫
容创造了条件 .
上述理解无疑是最近情理的 ,而将其征之于当时的政局斗争 , 更是款款吻合 。
1
、首先可把赵普所献 “独传约”与太宗所发的种种言行加以对照 , 即不难发现太宗与赵普
暗施反证 , 旨在以 “独传约 ”否定“三传约 ”的 目的 。 《长编 》卷 2 和卷 22 记载 , 赵普所献的 “昭宪
顾命”为 :
“沃与光义 皆我所生 , 沃后 当传位于法 弟 。 ”
从表面看 . 这一昭宪顾命与迫害廷美似乎并无直接关系 . 然而我们再看《长编》卷 25 太宗雍熙
元年一月丁卯条所载太宗与宰相李防等人的一席对答 :
气太宗〕曰 : ‘廷英毋陈国夫人耿氏 , 脱乳毋也 。 后出嫁赵氏⋯⋯ ’李肪对 曰 : ‘涪陵(廷美 )
恃逆 , 天下共闻 。 而宫票中事 , 昨陛下委曲 宣示 , 臣等何由知之 , 。 ”
按太祖 、太宗 、廷美皆昭宪所生 , 史有明证 , 且早成定论 , 已毋须再辨 . 但太宗为何要编造这样一
则说言呢 ? 为什么要将这样一则并非光彩的“宫禁中事” “委曲宣示”于臣民呢 ? 清毕沉在(续资
治通鉴》中论及此事时有云 : “父子有相隐之义 。如太宗言 , 则宜祖 (指太宗之父 )私其子之乳母 ,
是淫也 , 杜太后又不能容而两使出嫁 , 是妒也 。 太宗一言而两杉父母之失 , 乡党自好者耻之 , 身
为天子而忍言不顾 。”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太宗宁肯一言两彭父母之失亦要编造这样一则谎
言呢 ?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太宗非要切断廷美与昭宪太后的关系呢 ? 答案只能是 , 廷美在昭宪太
后处曾有过非太宗所能容忍的东西—“三 传约 ” . 于是 , “汝与光义皆我所生 , 汝后当传位汝
卜、 、
本
奋、 ‘
弟 ” , 这一则 “独传约 ”出台的目的就一 目了然了 。太宗明言廷美非昭宪所生 ,而 “独传约 ”则是暗
证廷美非昭宪所生 , 二者的目的则是相同的 : 非昭宪所生就意味着不会为昭宪所立 , 恰巧把 “昭
宪顾命” (三传约 )存在的事实和其篡改“三传约”为“独传约”的真相基露出来了 。
2
、《长编》卷 22 太平兴国六年九月条 :
“上尝以传国意访赵普 , 普曰 : ‘太祖 已误 , 陛下 岂容再误 , ’于是普复相 。”
论者皆未曾对这条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怀疑 , 并大都使用过它 . 据《长编 》同条引《宋太宗实录》记
载 , 赵普是献出‘独传约”后“即日复相 ”的 . 李煮说“《实录》则恐未然 , 《正史》称未几复相 , 当得
其实 . ”总之 , “独传约 ”出台与太宗访赵普 , 是在极为相近的同一时期所发生的 , 应无间题 . 太宗
并不是为自己寻求即位证据 , 而是为应否“传国”于廷美而走访赵普的 。 既然如此 , 那么赵普所
献“独传约”的目的究竟何在也就不言自明了 。然而 , 废除廷美的传国人的身份为何要有赖于赵
普献出“独传约 ”呢 ?这不正意味着廷美的身份本有 “三传约 ”为凭依 , 故而只有以“独传约 ”暗否 ‘
“三传约 ” (不必公开宜布没有 “三传约 ” , “独传约 ”的出台本身就否定了“三传约 ”的存在 ) , 才能
名正言顺地达到废除廷美的目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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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与太宗关系向来不睦 , 太祖晚年 , “二人几成不两立之势气邓广铭语 ) , 太宗即位后 ,
赵普一直惊恐不安 。 但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赵普应召入朝后却一反常态 , 一经密谈很p“伸手向太
宗要官 ”(张其凡语 ) 。 显然太宗是有求于赵普的 . 有求者不外两事 , 一是与打击延美有关 , 一是
与 “金曦”一事有关 。 然而若不是因为此两事实为互为关联之一事 , 即只有暗否 “三传约 ” , 才能
顺利地达到排挤迫害廷美的目的 , 那么已经即位达六年之久 , 且早有即位证据的宋木宗实无必
共于此时为奄无意义的所谓“即位证据 ”求取于以往几成不两立之势的政敌 .
总之飞太宗即位之际 , 早有一纸无论其真 伪 , 皆可为 “名正言顺 ”之即位依据的太祖遗诏 。故
其即位六年之后 , 突然召回久遭排斥的赵普 , 联手出台一则“汝与光义 皆我所生 , 汝后当传位于 ’
妆弟 ”的“昭宪顾命气独传约 ) , 并不是为自己六年以前的即位补求证据 , 而是为暗否有 “为廷美
张目”之功效的“三传约 ” , 从而为随即开始的迫害廷美铺平道路 . 将这一认识验之于当时的政
局之争 , 竟完全吻合 , 分毫不爽 。
以往论者曾抉出“金眼之盟 ”的诸多破绽 , 将其断之为伪造 。但伪造说本身亦有不可通解之
外 . 其一 , 无法解释代太祖传位遗诏 ”与 “伪造 ”金医之盟的关系 ,其二 , 撇开太祖遗诏不论 , 太宗
即位是在开宝九年 , 而所谓 “伪造金医之盟以明得位之正 ”是在太平兴国六年 , 这之间有一长达
六年的时间差 。 太宗何以不在即位之初伪造证据以明得位之正 , 反要跋陀至得位六年之后呢?
难道说有即位之初 “众 口悠悠之际 ”不需要证据 , 而在即位六年 , 天下已定之际反倒需要证据之
理 ?
而笔者以上所论 , 正无上述杆格难通之处 . 不惟如此 , 以往论者有关 “金曦之盟 ”的诸多破
绽之处 , 若以笔者所论观之 , 亦可弥缝无遗 。 此将在第二 、三节中论之 。
二 、五代宋初传立观念的变化与“金匿之盟 ”的真伪
卜
拳
“核之以时以观其事 ” , 乃古今辨伪之首要原则 。 从正面说 , “真实的记事 , 必然和社会实际
情侃相合 , 离奇的记事 , 如若没有特别可以使人相信的理 由 , 必然是伪造的” , 从反面说 , 若于当
时具体的社会实际情况不甚了解 , 以今测古 , 或以后律前 , 执一常而律其它 , 则又极 易误是为
非, 误真为伪。 。 “金医 ”一事之所以为论者断之为“地道的伪造 ” ,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论者往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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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邀家天下的所谓“常情 ”“常理 ”来看待此事 , 而对五代宋初的具体历史氛围 , 尤其是皇
r千 )位传立观念的变化未曾留意 ,结果把当时明明属于司空见惯 、合情合理之举措和正常之心
态视之为“离奇无征” 、 “不合情理 ” 、 “不合逻辑” 。
. 五代十国时期 , 表现在传立观念方面的社会习尚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 概括地讲有三
点 . 第一 , 五代十国时期正当乱世 , 北方政权更迭频萦 , 政局不稳 , 南方则小国林立 , 互为对峙 .
在这种情况下 , 一国之君是否为一个成熟的 、有威望和才干的领导人 , 则会直接关系到这一国
家或政权的存亡安危 . 而成熟与否的一个首要标志 , 就是是否精壮成年 。 所以 , ‘国家多事 , 议
立长君 ” , 就成为当时人的一大共识 , 第二 , 五代十国时期 , 是影响了中国达六七百年之久的门
闷政治彻底终结的时期 。 门阀政治的一个最大特点 , 就是把人的门弟 、血缘 、身世作为能否进入
统治集团的首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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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门阀政治的崩溃和灭亡 , 这种价值标准逐渐为一种重视个人才能功
业的新价值标准所取代 , 而五代十国时期 , 作为对彻底崩溃了的门阀政治的一种逆反时期 , 上
述情形表现得尤为突出 。受这一情形的影响 , 当时各国最上层统治集团在考虑其政权的交接传
承时)常常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突破血缘亲琉的局限 , 而更多地着眼于继承人的功业和才干 、经
脸及阅历 , 表现出某种为后人所称羡的所谓“大公之举 ” ,第三 , 五代十国时期 , 中原汉族地区文
化受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比较大 , 这不但表现在诸多文武大臣_ , 乃至一国之君都出自少数民
族 , 而且更表现在许多少数民族的习俗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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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汉文化结合 , 形成了若干在当时习以为常 , 而于
后世观之则不无怪异的现象 , 如 “义儿” 、“假子” 、 “儿皇帝 ”一类现象的大 t 出现 , 如忠孝 、 贞节
观念的淡薄等等 。这种形响在中原各政权内部的交接传承中亦有鲜明的体现 , 这就是早已为汉
民族所放弃了的 , 但在当时少数民族 , 如契丹族中仍流行着的“ 兄终弟及 ”制» , 又在中原地区
乓度复现 。
以上三个方面互相形响和带动 , 造成了五代十国时期皇 (王 )位传立观念的极大变化 r
其一 , 传立弟 、侄而不传立幼年甚至成年亲子者屡见不鲜 。如 : 后晋高祖立成年之侄而不立
幼子为继位人 ; 吴两世皆兄终弟及 ;楚马般 “遗命诸子兄弟相继 ” , 故此后二十年间传立和争国
者悉为第二代同辈兄弟 , 而第三代众多成年宗室 , 竟无一人按 “父死子继 ”的原则被立为或挺身
争夺继位人 ;吴越国主钱元琐以子年幼 ( 14 岁 )而欲择宗室长者为储君 ;吴越国主钱佐以子年
幼 “而以其弟可宗袭位 ” ;南平保融三子均成年而立其弟保助为继位人 , 保助袭位后又传立保触
之子 , 南汉刘隐传弟而不传子 ;后汉太后立叔立侄而不立子 。
其二 , 传立养子而不传立幼年甚至成年亲子者比比 皆是 . 如 :朱温有六亲子在世 , 且大都成
年 , 但却始终坚持传位“年最长而有干才”之养子友文 (原名康勤 . 故今人吕思勉先生称朱温此
事“颇见其大公之举 ”) , 后唐明宗一子成年两子皆幼 , 但却传立“晓勇”“多战功”之养子从坷 (原
姓王) , 徐沮有成年亲子数人 , 但却以才干 “皆不如 ”为理由 , 屡次回绝诸子请求 , 而坚持传权于
养子知浩 (即李封) .
以上所举各事 , 若分而观之 , 其本身或各有波润 , 枝叶不同 , 但综而论之 , 则不能不承认五
代十国时期传立观念已有一流向、筋络大致相同的变化 . 门阀政治崩溃以后代之而起的那种不
盆血缘门第 , 而崇个人才品的价值观念和少数民族中在留的那种浓厚的早期原始民主遗存相
互融合 、相互激荡 , 而恰逢五代十国这种战乱环境 (大多数社会规范失效 ) , 遂得以最大程度地
作用于政治生活中 , 于是 , 也就有了上述传立观念的较大变化 。
宋朝作为紧接五代之 后的一个新王朝 , 自然无法完全摆脱上述历史氛围的影响 . 《东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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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卷十五《世家三洲东 : “本朝之制 , 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年长一人封公继袭 。 ”《文献通考 》卷二
七七《封建考》亦云 : “诸侯王与列侯 , 皆以其摘子嫡孙世袭⋯⋯此法 , 则汉 以来未之改也 . ⋯⋯
至宋 , 则皇子为王者 , 封爵仅止其身 , 而子孙无问嫡庶 , 须历任年深 , 齿德稍葬 , 方特封以王爵 。
⋯⋯〔仁宗后〕方令世世承袭 , 然又不以昭穆相承 、嫡庶为别 , 每阴王没 , 则只择本宫直下行茸者
承袭 . ”毫无疑问 , 宋代在王侯封袭上所实行的这些原则与上述五代时期传立观念的变化是有
着精神上的一致的 。 ‘
五代时期 , 社会上对 ‘成年 ”的判断要 比其它时期更严格一些 . 如《通鉴 》卷 2“ 载 : “军中以
存助年少 , 多窃议者 ” , 而存助当时已二十四岁 . ‘ 这种情况在宋初亦存在 。 《宋史 · 寇准传》载 ,
太宗开科取士 , “年少者往往罢去 ” , 寇准参加科举时十九岁 , 人均为其担优 , 《架城集》卷 39 《乞
复选人限制状》称 : “祖宗旧法 , 凡荫补子弟皆限二十五岁然后出官” , 二十五岁以下显然被认为
难以从事政治活动 。 宋初 , “州县胭官 ” , “官不充员 ”的情形 比较严重 , 宋王朝奉行的则是 “开贡
举之门 , 广搜罗之路 ”的招徕政策 , 但另一方面却又在年令上限制得如此之紧 , 这种现象 , 只能
看作是五代宋初较为推重人的功业 、阅历 、经验 (而这些往往与年长与否有着直接的联系)的价
‘值观念的一种曲折反映 , 其与当时王侯封立观念的变化有着精神上的一致 。
即便是在皇位的传立方面 , 宋代亦仍有大可注意者 。 张荫麟等先生虽然否定了“金眨之
约 ”的存在 , 但亦承认 “太祖在位十七年⋯⋯始终未尝立太子 , 而特封弟匡义为晋王 , 久尹开封 ,
生平传弟之意原甚明显 。 ”邓广铭先生亦认为 , 太宗即位之初 , 一度作出传位于其弟廷美的姿
态 。 这都可以看出“兄终弟及 ”制在宋初的影响 。 另外 , 真宗病危时 , 其兄元俨 “ 自以球属望 ! ” ,
入宫间疾后 , “爪 日不肯出 ” , 其待位之心 , 路人皆知 . 英宗即位时 , 其叔辈允弼亦 自以为 ‘最茸
月 , 心不平 ” , 以“何不立尊行 ”发难 。 张邦炜先生曾正确地将此二人论之为“皇帝迷峪 。 不过 , 此
类皇帝迷 , 盼位之心虽切 , 但却都是孤身入宫 , 只身问捅 , 既不为之惧 , 亦不为之备 , 颇有些理直
气壮 . 其 “理 ”安在 ? “尊属望重 ”、 “立尊行 ”是也 ! 足见应立 “长君”的观念历宋四朝仍根深蒂固 .
十分明显 , 若把 “金曦 ”一事置于五代宋初这一具体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的话 , 就会发现 ,
它不过是五代十国时期流行的传立方式的一种沿袭 , 其与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合 , 与宋
王朝处理类似政治事务 (如宗室封建传袭 )的原则亦正相一致 , 与当时人的观念亦不相悖 , 实无
任何离奇之处 。 按照辨伪正误的通行原则来说 , 如若提不出特别的理由 , 是不宜将其断之为伪
造的 。
那么 , 论者是否提出了什么特别的理 由呢? 其不但没有 , 而且在我看来 , 他们论定“金曦之
约 ”为伪的某些理由 , 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昧于五代宋初传立观念变化的误论 。 如谓 “金曦之
「 约 ”若果有之 , 则为“盛德事 ” , 断无深藏秘锢之理 (张荫麟语) ; 如谓“金暇之盟的历史传说 , 与传
·琴予俘不令, 不尽呼停· ” (唐兆梅语 )如谓 “杜太后不顾引起皇族间的纠纷 ,琴枣灯枣修于妙管
雄刁尽,移夸情浮冬呼亨参今 ”(顾吉辰语 )据记载 , 昭宪是以周世宗“使幼儿主天下”而亡国为借鉴 , 以“能立长君 , 社搜之福”为原则 ,
嘱宋太祖立“金眨之盟 ”的 。 张荫麟先生认为这根本不合情理 :
“杜太 后死时 , 太祖年仅三十五 , 而皇子德昭年 已十 一 。 饭太祖以下寺 , 则尔时德昭 年 已 三
十六岁“ ·⋯即以太祖〔实际〕卒时 , 德昭 已二十六岁 , 亦不谓幼弱 。彼杜太后 何能亦何忍 , 预
“ 断共· ”⋯壮子命必远促于 下寿 , 而他 日能继位之子孙 , 必不知桑氏髻龄之初儿乎? 此所谓
‘全胜之约’大破坟一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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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这一请难影响很大 , 曾为后世学者反复称引和发挥 。 但它却不能成立 。
首先 , 即便昭宪顾命的动机真的不合情理 , 那么就可以断定顾命一事本身亦是出自虚构
吗? 显然不能 , 因为这一“不合情理 ”的动机可以是赵普 、太宗所编造 , 也可以是昭宪本人为了
. 实现某种本来就不合情理 , 或不便明说的意图 (如史书多处记载昭宪“尤爱皇弟光义” )而强为
之说 , 自为之饰 . 在后一种情况 「, 我们至多只能说昭宪嘱立‘金医之盟”的动机不纯或不实 , 但
“金医 ”一事本身却不能谓伪 。
其次 , 对昭宪动机的请难和质疑 , 这本身仍与论者对五代宋初传立习尚的认识模糊有关 。
因为这种请难恰恰是建立在一个旋假的 、想当然的前提之下的 , 即在皇位的传继中 , 皇嫡子德
昭必须优先 。论者反复汲极于“假太祖以下寿” , 德昭的年龄将如何如何 ;太祖死时 , 德昭本已成
年 , 又该如何如何 , 显然都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的 . 然而 , 五代宋初皇位传立观念变化的事实告诉
我们、如果说在别的什么时期 , 作为皇嫡子的德昭具有无可争议的继位优先权的话 , 那么在宋
初却根本不是如此 。当时德昭只能是诸多皇位继承人中的一员 , 他可以被安排为太祖之后的皇
位继承人 ,也可以不被安排为太祖之后的皇位继承人 , 并无什么天生和法定的优先权 。其实 , 这
一间越本毋须多论 , 因为赵宋王朝的人事安排本身亦早已否定了德昭的优先继位权 。t 长编》卷
二记救 , 建隆二年七月 (亦即昭宪去世后的次月 ) . 赵宋王朝公布了一道重要的人事安排 : “以皇
弟攀宁军节度使兼服前都皮侯光义兼开封尹 , 同平章事 . ”按五代及宋初之惯例 , 宗室成员任开
封尹 , 即愈味粉具有了继位人的地位 , 此一点有大量的历史记载为证 , 学术界对此亦无异议 。可
见 , 赵宋王朝在实际人事安排中 , 亦未曾考虑皇子德昭成年以后怎么办的间题 。
总之 , 无论是从五代宋初传立观念的变化看 , 还是从赵宋王朝的实际人事安排看 , 皇摘子
德昭均无继承父位的优先权 , 他只是诸多皇位继承人中的一员 . 既然如此 , 那么杜太后生前提
出“能立长君 , 社很之福 ”的原则后 , 自然就应该依据几位继位人的实际年龄情况 , 安排出最能
体现这一原则精神的传立次序 (太祖一光义一廷美一德昭 ) , 而毋需考虑是否会因 “打破传子的
传统习惯 ”而 “引起皇室的纷争 ” , 更不必考虑十几年后 , 或二十几年后德昭成年以后怎么办的
间题了 。
而且 , “长君 ”云者 , 并不单纯是一个年龄上的概念 。年长与否 , 往往标志着一个人政治上是
否成熟 , 阅历是否丰富 , 才干 、威望 、贡献是否孚众 , 换言之 ,只有把年龄与经验 、贡献等等结合
起来 , 所谓 “能立长君 , 社极之福 ”才有意义 。 光义年长德昭十岁 , 工文业 , 多艺能 , 又出征带兵 ,
替太祖镇守过京城 , 有一定的文武才干和较丰富的社会阅历 。更重要的是 , 在赵朱开基建国中 ,
光义有策划缔造之功 , 这正是德昭无论如何亦无法 比拟的 . 所以 , 即便是德昭能在太祖有生之
年长大成人 , 但从 “国有长君 , 社授之福 ”的原则看 , 仍应优先将光义而不是德昭安排为继位人 。
, 至于廷美 , 其阅历 、贡献与德昭相比虽不占有很大优势 , 但是既然德昭并无优先继位权 , 而
光义又在 “立长君 ”的原则下可以兄终弟及 , 那么将同为皇弟的廷美安排为继位人之一 , 也就同
样是很正常的了 。事有凑巧者 , 在昭宪嘱立 “金暇之约 ”稍前 , 南汉则发生了举措相反 ,而却不无
咀嚼意味的另一种安排 。 《长编》卷一建隆元年三月条 :
“南汉 宦者陈廷寿言于南汉主 曰 : ‘陛下 所以得立 , 由先帝尽杀群弟故也 . ’南汉主 以 为
然 。 丁 已 , 杀共弟桂王旋兴 。 ”
这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皇位传立观念在五代宋初发生过怎样的变化 , 说明“群皇弟 ”与“诸皇
子”在继及问题上各自具有怎样的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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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 只要放下 , “皇子德昭应有优先继位权 ”这一习惯性认识 , 从五代宋初 传立 习尚的实
眯情况出发 , 就会发现昭宪提出“国有长君 , 社极之福”的原则 , 并据此定下 “太祖传光义 , 光义
传廷美 , 廷美传德昭 ”的继及次序 , 实属正常心态下的正常之举 , 并无任何离奇难解之处 。
三 、 “三传约”无破绽而 多实据
张荫麟先生曾论定“金暇之盟 ”有五大破绽 , 此最为学术界所推重 。其中第一 、二大破绽 , 即
昭宪嘱立 “金暇之盟 ”的动机不合情理和 “金医之盟 ”为“盛德事 ”不应深锢密藏 , 应是昧于五代
宋初传立观念变化的误论 , 对此上节已有论辨 。其余三大破绽 , 若施之于 “独传约 ”则或有理 , 而
验之于“三传约 ”则无复有据 。
如张先生谓 , “金吐之盟 ”若果有其事 , 应为太宗即位 “唯一证据 ” , 赵普于太宗即位之际不
应不献 , 太宗亦不应不发而昭示天下 , 以明得位之正 , 此为 “金曦之盟 , 的 “第三大破绽 ” 。这初看
的确是一个 “破绽 ” , 但在我们指 出“三传约 ”和 “独传约 ”的关系之后 , 这一破绽也就不复存在
了 . 原始的“金眨之约 ”为“三传 ” , 此对太宗并非完全有利 , 尤其是在其已经做了皇帝 , 并生过河
拆桥之心时 , 更是如此 . 所以 , 其即位后对“金暇之约”不予公开 , 实非难解之事 。 至于张先生谓
“金医之盟 ”乃太宗继位之唯一证据问题 , 随着“太祖遗诏 ”的发现 , 这自然也就毋须多辨了 。 太
宗早有或编造有 “太祖遗诏 ”为正式 的法定依据 , 又何须去公布对自己不完全有利之“昭宪顾
命 ”呢? 当然 “昭宪顾命”若为 “独传约 ” , 太宗亦不妨将其公诸天下 , 以锦上添花 , 但若为“三传
约” , 自然就应另作考虑了 。 以太宗之个性和后来其对德昭 、廷美的迫害看 , 其对 “金医 ”一事知
面不宜 , 实乃最合情理之事 。至于赵普 , 在 “金曦 ”一事的公开与否上显然难起决定作用 , 若太宗
术为立约人之一 , 或虽未参与立约 , 但却早知此事 , 也就根本不存在一个赵普何以不献的问题 ,
若太宗即位后对‘金隆之约 ”已生厌恶之心 , 赵普即便是不知趣地献上“金眨之约 ” , 也会泥牛入
海 , 《玉壶清话 》卷 3 正是作此记载 。
张先生谓 “金医之盟 ”的第四大破绽为 , “金隆 ”一事若确曾有之 , 何以不见载于《太祖 旧
录》, 而仅见于《太祖新录》和《太宗实录》中?何以《太宗实录 》谓太宗未参预订立“金暇之约 ” , 而
砍太祖新录 》中谓太宗亦为立约时之一人 ?
第一问最易回答 。 《太祖旧录》, 据《长编》卷 21 记载 , 其成书于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九月 , 其
时 , 德昭虽死 , 而廷美尚正势盛 , 太宗既不愿将帝位复传之廷美 , 又在外心积虑地准备“除去这
最后‘块心病 ” (一年后即对廷美正式发难 ) , 自然不会允许在《太祖旧录》中记载 “金咬 ”一事以
“为廷美张目”了 . 史称 , “《太祖实录 》有两本 , 一是李肪诸臣所为 (即《旧录 》) , 太宗屡曾宣索 ,
已有避忌 0 ”正可作为此事之注脚 。 至重修太祖实录 , 即《新录》时 , 廷美 、太宗均已作古 , 而且更
盆要的是 , 太宗 、赵普早已合作出台了“独传太宗”的 “昭宪顾命 ” , 此时自然也就不会对 “金暇 ”
一事(自然是 “独传约勺不加收载了 。
第二 问 , 的确有些费解 . 不过若据此将整个金匿一事断之为伪 , 则更令人费解 . 金暇之事
若全属伪造 , 则将只有一个蓝本 , 照本描攀 , 依样葫芦 , 恐正不会相悖如此 . 而若金眨一事有宾
有伪 , 而伪者又非纯伪 , 则两实录所记失之照应 , 逐前后不一 , 反倒合乎情理了 。故此一“破绽 ” ,
不但难以说明金匡一事为伪 , 反适以证其可能非全 伪 。
另 , 《太宗实录 》成书于太宗身后 , 但其所依据的材料则主要为太宗起居注 , 而历史上皇帝
亲自调阅起居注者 , 则恰恰始于宋太宗 。故可以断言 , 《太宗实录》所记金暇之事 , 必为太宗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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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饮定 . 其中言太宗未曾参与订立 “金降之约 ” , 言直至太平兴国六年赵普上书时太宗对金咬一
事才仇然大悟 , 凡此种种作态 , 无非要说 “独传约 ”虽独对太宗有利 , 虽无太宗复传之廷美的记
截 , 但文件本身的客观规定就是如此 , 而并非太宗所伪造 , 因太宗自己对此亦从无知晓 。此适见
其日劳心拙之态 。
孺要指出的是 , 在现知北宋时期的所有官私文献中 , 也只有《太宗实录 》记载太宗对 “金眨
之皿”班无知晓 , 直到即位六年之后由赵普献出 , 方才恍然大悟(北宋以后 , 如《长编》、《宋史》等
则几说并存 , 未作定论 ) 。 而其余官私文献均不作此记载 。 奴《太祖新录》、《国史》谓太宗为昭宪
顺命时的在场人 , 《玉壶清话》谓太宗虽不在场 , 但其即位之初 , 赵普已向其提及昭宪顾命之事 ,
太宗当时却毫无兴趣注谏水纪闻》则谓太宗自己不知通过何种集道 , “偶发金暇”而得知此事
的 。 尽管这些记载本身参差难合 , 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 , 即都认为在太平兴国六年赵普应召入
朝之前 , 太宗对 “金眼”一事已有知晓 . 这样 , 固然可以依据《太宗实录 》所载 , 从 “金咬之约 ”若果
有之 , 太宗决不会毫无所知的角度 , 来反证 “金暇 ”一事纯 系子虚 ;但亦可根据不同于《太宗实
录 》的其余众多记载 , 提出另一问题 , 即太宗既然闻知“金暇”一事 , 为何长期避而不宜? 不言而
喻 , 这后一间题的提出要比前一间题具有更为丰厚的史料凭依 ,同样不言而喻的是 , 这后一间
题中正包含了太宗对 “金暇之盟 ”有所不满 , 乃至于改篡的可能 。
张先生谓 “金眨之盟 ”的第五大破绽为 : 因“金眨”而获得即位证明者为太宗 , 获得相位者为
赵普 。 二人乃获益者 。 而能公开和证明“金暇 ”存在者 , 亦不出太宗 、赵普二人 , 如此机密巧合 ,
足见其造伪之态 . 按 , 此更是独对“独传约” , 而与“三传约”无涉了 . 因为太宗 、赵普只是公开过 、
利用过 “独传约 ” , 至于“三传约” , 则二人不但从未公开 , 反而处处暗施反证 , 以否定其存在 , 所
谓 “妆与光义皆我所生 , 汝后当传位于汝弟” , 所谓 “廷美乃乳母耿氏所生者 ” , 所谓 “昭宪颐命 ,
独华太示 ” , 如此等等 ,均是为否定“三传约 ”而发的 . 其实 , 此一间题本毋须多言 , 因为张先生亦
明确指 出 , 太宗断无伪造 “三传约 ”以为廷美张 目之理 .
除张如磷先生的“五大破绽 ”说以外 , 学术界对 “金曦”一事的真实性还有一些请难质疑 . 其
大致属于两种情况 。一是与张先生的“五大破绽”说相近 , 即使有些差徽 ,亦无须再辨 ;二是 已经
离开 了“金缓 ”本身为真为伪的间题 , 而另有用心 。 如若干论者都认为 : “假若真有所谓金医之
盟 , 那么光义名份早定 , 何以临时即位时有 ‘烛影斧声 ’ ,经过一番争斗 。 ”其实 , 赵光义是否篡位
夺权是一回事 , “金眨之约”之真伪又是另一回事 , 如果以为有文件规定好了继位程序 , 光义就
会坐待大位 , 未免对政治斗争估计得过于简单 . 况且 , “金眨之约” 自订立至太祖去世 , 其间长达
十五六年之久 , 光荫茬蒋 , 太祖与光义的关系有无变化 ?太祖对 “金眨之约 ”的态度有无改变?更
是首先应予考虑的问题 , 如果无法 明确地回答这些 间题弓那 么以十几年后的所谓篡位夺权(其
实此事本身亦无定论 )来否定十几年前的“金匡之约 ” , 岂非刻舟求剑之论 ?
总之 , 学术界有关“金暇 ”一事的所谓种种 “破绽 ” , 或是昧于时代习尚的变化而误以常事为
不情 , 或是仅据 “独传约”发论而与 “三传约”之真伪无涉 , 或是刻舟求剑 , 早已支离于 . 金医”一
事之真伪而成另一问题 . 故皆不足据之而将整个 “金暇之盟 ”断之为伪造 。
其实 , “金医 ”一事并非无实可征 , 史次渺然者 。 相反 , 在宋初的历史上 ,倒有若干绝非编造
可能的客观史迹可与其互证 . 如昭宪病逝之次月 , 光义即出任开封府尹 , 按惯例已取得了继位
人的地位 , 同时 , 年仅十四岁的廷美则封授兴元尹 , 山西南道节度使 。 开宝六年 , 光义封晋王兼
开封尹 , 廷美则为京兆尹 , 永兴军节度使 , 而德昭则一项不差地接继了廷美的原职 . 终太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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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 其它宗室成员 , 包括十八岁的皇予德芳均未有得封节度使者 . 光义 、廷美 、德昭不但在身份
上明显高于其它宗室成员 , 且彼此之间在职位上亦有递相传接之意 。 太宗即位后 , 又以廷美继
已为开封尹 , 而廷美之原位复由德昭继之 . 并诏廷美 、德昭位在宰相之上 . 上述人事安排 , 若不
求之于“三传约” , 实难再作别种解释 。更有甚者 , 太平兴 国六年九月 , “独传约 ”出台 , 未逾月 , 廷
美即位降宰相之下 (德昭此前已死) , 此更足为 “独传约 ”与“三传约 ”之关系添一实证哪 。
综合全文所述 , 我的结论是 : “三传约 ”是原始的 、真实的 “金暇之盟 ” , 而太宗即位六年后与
赵普联手公布的“独传约”则是对原始 “金暇之盟 ”的篡伪 , 但其保留的内容本身却是真实的 . 故
整个 “金医 ”之事 , 是一桩有真有伪 , 而伪者又非纯伪的复杂事件 。
附论 : “金匿之盟 ”的历史意蕴
. 历朝开国之初 , 围绕着皇位问题 , 尤其是头两代皇位交接 , 都曾发生过较大的政治危机 . 究
其原因 , 有相当一部分是皇室内部权力分配不公造成的一般说来 , 开墓莫国 , 往往是家族成员
同心协力的结果 , 但传统的立摘立长制却往往使开国之后的权力分配与家族成员的贡献很难
一致 , 由此伏下危机爆发的祸根 。 唐之玄武门之变 , 明之靖难之役 , 即其典型 。 赵宋开 国 , “太宗
之力独多” , 然太祖却有嫡子在焉 。 兄终弟及 ? 抑或父死子继 ? 从去如何 , 关系非浅 . 而“金曦
之盟 ”的订立 , 无疑选择了一条避免或减轻危机之路 (当然 , 也 只有在五代宋初的那种历史氛围
中 , 这种选择才不会显得突兀而易于为各方接受 ) 。故太宗即位 , 尽管后人有所谓“烛影斧声 ”之
议 , 但当时却未发生政治波动 , 不仅即位过程中未发一兵一卒 , 而且在其即位后的头几年里 , 亦
;
, 未杀未浦一名宗室成员 , 未杀未捕一名朝廷要员 , 这在中国历代国初皇位交接史上亦是绝无仅
有的 。 后来德昭 、廷美的相继被害 , 与 “金咬之约 ”所规定的“三传”程序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