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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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摘要]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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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7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实行土地“一费制”收费管理。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规划手续时,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2008年3月1日前已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然实行土地“一费制”收费管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不扣减拆迁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 三、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教学、办公、实验、科研、校内体育文化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等教学后勤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学校是指公办学校以及学校章程不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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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理报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交《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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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社会福利企业等社会福利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社会福利单位在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减免审批手续。遇特殊情况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必须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 200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