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家庭农场协会会员大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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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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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家庭农场协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第三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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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六条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xx市家庭农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xx市家庭农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会长12000元/年,常务副会长10000元/年,监事长10000元/年,副会长8000元/年,理事会成员2000元/年,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500元/年。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6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xx市家庭农场协会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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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市家庭农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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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 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会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公务需要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协会2016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