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

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

举报
开通vip

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术语1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

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术语1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体交叉绿岛。7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8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9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10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11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13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14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15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道路绿地率指标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2)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4)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3)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1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2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3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4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5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6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分车绿带设计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3)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I.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岀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行道树绿带设计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算子。(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3)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4)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路侧绿带设计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3)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岀透景线。(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交通岛绿地设计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植耐荫地被植物。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广场绿化设计(1)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4)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停车场绿化设计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一条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谁绿化、谁受益。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牧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年满十一岁的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都必须依法履行植树义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绿化任务。规戈U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化、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第十一条绿化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绿化规划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绿化,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二条列为国家和省工程造林的造林地和城市居住区规划的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程造林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林业、建设(园林)等部门应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建立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农牧业部门应建立牧草良种基地。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绿化专用苗圃。第十四条(1)国有、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或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总面积的控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1)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绿化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绿地规划,由该城市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指标,由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计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由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公路两侧的绿化,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机场、码头的绿化,由机场、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水库、湖泊周围、江河两岸、渠道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由其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由管理单位和当地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军队营地的绿化,由该驻地部队负责。国有、集体所有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绿化,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自留山、责任山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前完成。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资格认证,其资格等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岀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交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绿化,并保证绿化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1)育林基金应用于绿化。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绿化费和育林费,用于绿化和原材料基地建设。(2)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4)风景名胜区应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5)水电站、水库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管理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人工草坪、草地、城市绿化用地和苗圃地。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者交纳绿化费,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1)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2)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的一、二级保护树种,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3)砍伐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由林业、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划分追缴树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不当,使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退还设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赔偿经济损失。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仍未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另行发包或按规定收取荒芜费。由所在地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排绿化资金并限期进行绿化。逾期仍未安排资金和进行绿化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草坪草地、园林绿地和苗圃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浮夸、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岀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处罚,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城市规划法1、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2、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3、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4、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5、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6、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7、国务院城市规戈IJ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8、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9、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10、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1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1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13、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14、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15、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16、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7、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18、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9、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20、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21、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22、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书。23、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4、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岀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5、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城市规戈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27、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8、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9、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岀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国务院城市规戈怖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基本原则: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⑶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TOC\o"1-5"\h\z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岀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⑶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原则:(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1)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岀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I、H、山、W、%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山、W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住宅层数:(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住宅净密度:(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居住区道路规划原则:(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岀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机动与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原则:(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3)主要道路宜平缓;(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居住区内道路设置规定:(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岀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x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岀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4)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6)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规定;(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2)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管线综合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居住区管线设置规定:(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娄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规定;管线埋设顺序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曜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管线之间遇到矛盾原则:(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和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规划总用地范围规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线)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规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幛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岀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面积,均应计入公建用地。(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规定:(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规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本文档为【园林法规重点复习资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3.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0896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2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
上传时间:2019-05-18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