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举报
开通vip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作者:HYPERLINK"http://data.book.hexun.com/author-467.shtml"\t"_blank"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出版社:HYPERLINK"http://data.book.hexun.com/search.aspx?t=press&q=%d6%d0%b9%fa%bd%f0%c8%da%b3%f6%b0%e6%c9%e7"\t"_blank"中国金融出版社《保险知识学习读本》是一本系统讲...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作者:HYPERLINK"http://data.book.hexun.com/author-467.shtml"\t"_blank"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出版社:HYPERLINK"http://data.book.hexun.com/search.aspx?t=press&q=%d6%d0%b9%fa%bd%f0%c8%da%b3%f6%b0%e6%c9%e7"\t"_blank"中国金融出版社《保险知识学习读本》是一本系统讲解保险知识的普及读物,该书采用问答的行文模式,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了明确回答,涉及保险基本知识、服务与理赔、风险管理以及保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并对《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行了解读,内容翔实、通俗易懂,体现了权威性、知识性、趣味性和针对性等四大特点,具有较强的学习价值和参考价值。《保险知识学习读本》的出版,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23号文件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保险、自觉运用保险,一定会促进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改革发展高度重视。2006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保险工作汇报,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召开由各省、市、区分管领导参加的保险工作座谈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险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温家宝总理指出,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保险业能够稳定人们的未来预期,从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险业的发展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全局。  黄菊副总理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给予积极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23号文件对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了系统论述,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保险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使全社会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自觉利用保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的出版,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23号文件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保险、自觉运用保险,一定会促进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吴定富)第一部分保险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风险?  专栏:风险无处不在的现代社会  2.什么是风险管理?  3.什么是保险?保险与赌博、储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4.保险和救济有何区别?  5.保险是怎么产生的?  专栏: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保险险种  6.中国保险是怎么产生的?  专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7.什么是可保风险?  专栏: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8.保险如何分类?  9.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什么区别?  10.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专栏:保险联合体为中国航天事业护航  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12.何为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专栏: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比较  13.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有什么区别?  专栏:国外团体保险的发展现状  1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专栏: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面面观  15.人身保险险种主要有哪些?  16.财产保险主要有哪些险种?  17.厘定寿险的费率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栏:我国的第二张寿险生命表  18.财产保险的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专栏: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的“奖惩系统”  19.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  20.财产保险适用哪些基本原则?  21.什么是保险合同?  22.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23.保险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24.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25.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26.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专栏:生意不合法,保险利益不存在  27.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28.什么是近因原则?  29.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30.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31.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32.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33.如何订立保险合同?  34.如何变更保险合同?  专栏:受益人变更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35.什么是保费的法定变更与非法定变更?  专栏:批注的效力  36.什么是无效的保险合同?  专栏: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范围  37.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38.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39.什么是保单贷款?  40.什么是承保?  41.财产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2.人身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3.再保险有哪些种类?  44.什么是自保?  专栏:我国企业自保情况  第二部分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一人损失、众人分摊”的?  专栏:巨灾事件中的保险  52.保险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专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保险自身特征的一致性  53.保险是如何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的?  专栏:保险的高贵目标  54.保险是如何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的?  55.保险是如何刺激消费的?  专栏:反向抵押贷款保证老年人生活无忧  56.保险是如何拉动投资的?  专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  57.保险是如何支持对外贸易的?  专栏:贸易大国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  58.保险是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  专栏:保险推动科技进步  59.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能做些什么?  专栏:河南“保险村”的经验和启示  60.保险资金融通是如何进行的?  专栏: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简要回顾  61.保险是如何促进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提高的?  专栏:保险与企业融资问题  62.保险是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专栏:北京市医疗责任险试点  63.保险是如何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专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火灾防范  64.保险是如何提高政府转移支付效率的?  专栏:资源配置工具之一——政策保险  65.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66.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中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专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新乡模式”  67.商业养老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溜起的作用有哪些?  专栏:世界银行提倡的养老“三支柱”  68.公众责任保险是如何减轻地方政府责任的?  专栏:密云灯展踩挤事故暴露出来的公众责任保险缺失  69.产品责任保险是如何促进企业顺利经营的?  专栏:产品责任险为何能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主体与销售渠道  70.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有哪些?  专栏:我国保险公司的集团化趋势  71.近年来我国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如何?  72.投保人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专栏:相互保险公司  73.保险公司有哪些销售渠道?  专栏:保险与个人理财  74.什么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专栏: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主要区别  75.什么是保险营销员?  专栏:保险营销员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76.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如何?  专栏:如何选择保险营销员  77.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专栏: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营销员执业制度  78.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应注意哪些环节?  79.保险兼业代理有什么特点?有哪些相关规定?  专栏: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的发展现状  80.什么是银行保险?  专栏:欧美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  81.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专栏:国外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状况  82.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有什么好处?  专栏:保险经纪人与奥运保险  83.网上保险有什么优势?  专栏:网上保险的发展  第四部分保险售后服务与理赔  8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专栏:投保人没有履行自身责任、义务的后果  85.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应注意什么?  专栏: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  86.保险公司承保后要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  87.什么是保险防灾防损?保险公司应做哪些防灾防损工作?  专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中国平安—灾害预警”平台  88.什么是保险理赔?  专栏:近年来保险业的重大赔付情况  89.保险理赔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专栏:郑州等地出现保险索赔公司  90.出险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该做什么?  91.车主如何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专栏:安全行车需遵循五大准则  92.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该做什么?  专栏:美国汽车保险的赔偿处理  93.如何提高车险索赔效率?  专栏:国外汽车保险理赔制度  94.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索赔?  专栏: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95.学生健康保险如何索赔?  专栏:澳大利亚的海外学生健康保险制度  96.保险公司如何核赔?  专栏:胡氏兄弟杜撰车祸骗赔案  97.怎样看待通融赔付?  专栏:通融赔付案例  98.财产毁损后的残值如何处理?  专栏: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  99.保险公估人在理赔中发挥什么作用?  专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100.怎样合理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专栏:保险公司应尽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101.什么是境外紧急救援保险?  专栏:国际SOS救援中心第五部分保险风险防范与监管“五道防线”“四位一体”“三支柱”“地下保单”?“地下保单”有哪些危害?  专栏:如何应对“地下保单”  127.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有何特点?  专栏:日本的保险争议解决机制  128.《保险法》对寿险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第六部分保险业改革开放与国际经验借鉴  129.《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130.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131.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132.国务院23号文件针对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了哪些重大政策措施?  133.为什么说做大做强是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大做强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134.保险业科学发展需要处理好哪些重要关系?  135.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突出哪些重点领域?  136.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对保险业的发展规律有哪些新的认识?  137.为什么保险业发展既耽误不得,又失误不得?  138.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今后的保险工作提供了哪些有益的启示?  139.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分为哪几个阶段?有何特征?  140.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有关保险市场开放有哪些具体承诺?  141.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有哪些经验?  142.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143.美国政府是如何监管保险市场的?  144.20世纪末日本寿险公司为什么接连倒闭?  145.发达国家居民怎么看待保险?  146.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如何?  147.劳合社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是怎样运作的?  148.国际保险业有哪些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  149.日本地震保险的发展情况如何?  150.美国保险公司的反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151.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怎么回事?  152.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如何?  153.什么是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专栏: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154.我国在保险监管国际化方面做了哪些工作?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缴付保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  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1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险种、投保金额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的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保险法》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一旦承担保险责任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专栏: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面面观  美国是最早推行强制保险的国家,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最早从理论上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改革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为社会大众提供保护。192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机动车保险法》。以此为标志,机动车强制保险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发展,美国的大多数州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这些立法对英、法、德、日等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产生了积极深刻的影响。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类。绝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取行驶牌照之前,必须投保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美国的部分州(如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实行绝对强制保险。相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因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或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经法院判决确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投保责任保险或者提供财务责任保证金的,所有人有义务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否则,机动车所有人已领取的行驶牌照予以吊销。美国大部分州实行相对强制保险,同时,美国各州都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在肇事人未投保、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设立的专门保险基金予以救济。  日本在1955年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此作为实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该法已历经多次修改。日本采取绝对强制的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只有经政府批准同意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该强制保险业务。该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较窄,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为了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日本实施国家再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强制保险业务,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自动成立。日本设立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在加害车辆的所有人不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肇事等情形下,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的是绝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按照法律的规定,所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都会在车前窗贴上一个醒目的标志。在承保范围上,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较广,包括:(1)人身伤害或者死亡;(2)财产损失;(3)间接后果损失。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的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赔付。而基金则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这个?例是可以浮动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掌握。如果基金经营出现亏损,则监管部门可上调提取比例;反之,则下调提取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由一个名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协会”的专门机构来管理,该机构独立于政府和保险行业协会。法律规定,在德国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协会通过投资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5.人身保险险种主要有哪些?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所谓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 会计 会计简历会计简历会计简历会计简历会计简历 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覆盖范围密切相关。16.财产保险主要有哪些险种?  根据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细分为:火灾保险(企财险、家财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船舶、飞机保险)、工程保险(建工险、安工险、科技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内陆、海洋、航空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  (2)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等险种。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  (3)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车辆和特种车辆。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  (4)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的过程中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安装工程险是建筑工程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间接费用以及安装期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5)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分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单或航程保单。  (6)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  (7)特殊风险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等,这类险种的主要特点是技术难度高、价值高、风险高。  (8)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9)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我国的习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类别。  (10)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将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11)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会向保证人索赔获得补偿。保证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指名保证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总括保证则以集团内的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  22.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事项:①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⑤保险价值;⑥保险金额;⑦保费以及支付方式;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时间等。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是某一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主要生活场所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名称和住所对合同的履行,如保费的催缴、提出索赔、给付保险金均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要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及身体。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保险责任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载于合同中。如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电、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有: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责任免除涉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人的赔付范围。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它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又是界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的依据。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仅对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非确定性的,因而,明确保险期间是十分重要的。确定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式:自然时间期限和行为时间期限。前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自然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限,常以年为计算单位,如企财险等;后者是根据保险标的保障的运动时间所确定的保险期限,常以保险标的的运动过程为计算单位,如建筑工程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分别以工程时间和航程时间作为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必须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如我国企财险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为起始日的零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完全一致,当事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做出特别约定,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之内。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通常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相当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也不同。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超额保险。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费的依据,是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7)保险费。保险费简称保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保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付的标准和方式。原则上,保险人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不负责以实物进行补偿或者负责恢复原状,但是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如现金赔付、修复等方式。约定赔偿或给付时一般还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免赔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设置前者主要是为了减少小额赔付手续,设置后者主要是为了控制保险人的责任。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处理是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对于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  (10)特约条款。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具有某些特定内容的条款,以使基本条款中具有弹性的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23.保险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保险合同必备的要件有:(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4.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来说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费。  (5)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商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7)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费或其他实物的缴付为必要条件。  29.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  (2)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3)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于财产保险。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分无效。  (4)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定值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船舶保险合同和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此种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6)按照业务承保的方式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为:①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②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③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是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30.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1.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缴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  复效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  (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  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  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  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  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  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  (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32.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责任免除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列明保险责任外,还须对保险人不承保的危险事故作为除外责任列于合同中。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地震。  ③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④核子辐射和污染。  ⑤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⑥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利润、收益以及对外签订合同所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  ⑧恐怖袭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为列明的风险责任,因此,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的最后,往往约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进一步明确凡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2)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①比例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③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一般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
本文档为【保险知识学习读本】,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千与千寻
十年从业经验,高级工程师
格式:doc
大小:95KB
软件:Word
页数:26
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23-02-17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