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

举报
开通vip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2.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BACD​(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40%60%80%1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未整改(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10万10-20万(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0万10-20万(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0万10-20万(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10万10-20万(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10万10-20万(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0万10-20万(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0万10-20万6.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二)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未整改(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10-50万50-100万(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0-50万50-100万(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0-50万50-100万(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50万50-100万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未整改(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万5-20万(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5万5-20万(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5万5-20万(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5万5-20万(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万5-20万(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5万5-20万(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万5-20万(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5万5-20万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四)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未整改(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10万10-20万(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10万10-20万(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0万10-20万(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10万10-20万(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10万10-20万10.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项目、场所、设备的出租/发包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3.员工宿舍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14.不得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拒绝、阻碍应急部门执法检查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9.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0.直接关闭的情形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1.事故处罚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2.事故处罚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刑法》涉及安全生产16宗罪解读2021年03月01日生效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常见八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危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他的八宗罪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环境污染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 【危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条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都有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办理动火作业未佩戴电焊面罩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危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危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都有可能犯危险作业罪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业组织者,违章指挥者!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都有可能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人适用条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维护人员都有可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左图)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办理动火作业灭火器失效吊钩无防脱钩装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有可能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把握规律理清思路推动工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转下页)2002年11月1日2004年1月9日2006年7月16日2010年7月19日2010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1.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接上页)2011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1日2006年7月16日201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1.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接上页)2018年04月08日责任主体一是指分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应尽义务、承担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一般把前一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法学上:指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2.《安全生产法》中主体责任的概念解析3.《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四个主体《安法》第八条,制定实施规划,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安法》第九条,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监和负有安监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作为主体,主要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安法》第十三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机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服务主体1法律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理念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必须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2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理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也要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3“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说,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始终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毫无疑问就是由企业去完成。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4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必须具备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或配备设置从业人员100+从业人员100-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或配备设置配备或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级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部分被授权有立法权的市设区市级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职责构成3211国家法律2部分规章3行政法规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应当主动获取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落实主动识别获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国家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罚款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国家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省级《xx省安全生产条例》汇总罗列出来的部分职责定期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加强班组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拟定企业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明确每个人员的责任范围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事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3.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覆盖责任制3.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覆盖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实习学生)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3.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相挂钩。责任制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公示要求培训要求3.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3.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7)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8)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9)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1)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承诺制度;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6)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7)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举报制度;(2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更新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5)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7)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和救援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11)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等;(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企业成本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财企﹝2012﹞16号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建立资金投入台账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责任险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实施、记录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8)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企业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的权利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的义务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大学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10类(高危电焊石冶金煤烟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质监局规定特种设备:锅炉作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常态化监管体系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事故未遂事故事故隐患事件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要求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应当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急预案,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定期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示告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示告知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危险作业过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方管理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协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相关要求合同告知建立档案定期体检防护用品综合预案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专项应急预案岗位应急处置方案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束语
本文档为【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6.9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365夜宴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7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修理服务/居民服务
上传时间:2021-10-19
浏览量: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