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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清洁能源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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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清洁能源补贴政策一、配套费补助。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补助金额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 二、投资补贴。1.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

青岛清洁能源补贴政策
一、配套费补助。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补助金额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 二、投资补贴。1.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运行补贴。1.以现行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的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年度供热的建筑面积)。2. 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 四、运行优惠。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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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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