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申请书
止付申请书
篇一:
印监挂失止付暨更换新印监申请书 印鑑掛失止付暨更換新印鑑申請書 中安農信字第 號 申請人因喪失下列業務往來印鑑,依 貴會單摺及印鑑掛失止付辦法之規定,請辦理掛失止付登記,原印鑑同時聲明作廢並請辦理更換新印鑑手續,如申請人為不實之申請致發生糾葛或使貴會蒙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概與貴會無涉,茲附上新印鑑卡壹份請查收存驗,新印鑑並訂自 年 月 日啟用,舊印鑑同時註銷。如新印鑑啟用當日仍有用舊印鑑簽發之支票、取款憑條或其他約據憑證等,在貴會收到本申請書前已付款者,貴會不負責任,又本存戶在貴會用舊印鑑所訂定之各種契約及擔保等仍屬有效。 此致 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申請人: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蓋原留印鑑) 經辦:
主任:
秘書:
總幹事:
篇二:
银行存单租机资金监管止付(解付、款项划转)申请书 银行存单租机资金监管止付(解付、款项划转)申请书 解冻或划款凭证,壹份由客户留存。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签署申请书(正面)的客户 第一条: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为丙方出具的《银行存单租机资金监管止付(解付、款项划转)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存单复印件等办理租机业务的资料后,应无条件为丙方办理租机入网手续。
2、甲方为丙方办理银行存款担保业务后,丙方出现停缴、欠缴相应通信费用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缴欠费或通知乙方扣划丙方账户中冻结的保证金全额或部分金额,丙方上述在乙方所存储的与本业务相关的贰年期定期存款作为违约金全部或根据相应欠费金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出具的错误通知导致丙方存款被错误扣划的,甲方按扣划金额补齐划扣外另支付划扣金额的30%赔偿丙方。
3、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代扣丙方款项的书面通知后若仍允许丙方将存储的存款取走的,乙方对丙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4、丙方按照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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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完协议期限后,即可要求甲方出具《解付通知书》,甲方应当为丙方出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有义务在丙方办理银行存款担保租机业务并选定机型、保底、协议期和银行存款金额后,为丙方办理存款业务,并在止付期(24个月)内未见到甲方出具的《解付通知书》,不允许为丙方办理取款业务。
6、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在丙方欠缴相应通信费用或出现其他违反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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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行为时,应甲方要求扣除丙方所办理的存款金额,以违约金的形式返还给甲方。乙方在甲方与丙方协议结束后,丙方出示甲方提供的《解付通知书》后,为丙方办理取款业务,并按照相关存款规定支付丙方利息。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7、丙方有权利根据中国电信银行存款担保协议自由选择机型及对应的定额存款金额等,在确定机型后,按照协议要求在乙方处办理定期存款金额。
8、丙方在开通业务后,若停缴、欠缴相应通知费用或出现其他违
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视丙方为违约。丙方将无条件放弃在乙方所办理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以便于甲方实现债权。
9、丙方在履行完甲方租机协议期内不能办理取款业务,协议到期后执甲方提供的《解付通知书》即可在乙方支取存款金额。
10、丙方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直接从丙方存款中扣除欠款或其他赔付款荐的条款已充分理解,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放弃抗辩权。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或丙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视为违约。若在协议存款期内,在没有甲方为丙方出具的《解付通知书》情况下,乙方为丙方办理了提前支取存款导致甲方不能获得违约金时,乙方应无条件连带赔偿甲方损失金额,以保障甲方的利益。
2、如因甲方原因,甲方为丙方出具的租机业务消费完毕相关证明虚假或有误,乙方据此让丙方提前支取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同意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自身承担,并以本协议授权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银行存单质押租机资金监管冻结(解冻、扣款)申请书》将违约金扣划转至乙方账户。
4、以下情况视同丙方违约:
(1)在合同期内欠费、租机损失、停机保号、更名、过户、销号、退费、退网以及改号;
(2)发生该移动手机遗失、被盗、毁损等情况时不愿补机;
(3)连续两个月欠费;
(4)手机号码必须与所领手机捆绑使用,客户使用时出现机卡分离问题;
(5)本人不能或不愿正常履行本合同。
5、违约金标准及代扣:
(1)违约金的约定不应当超过损失的30%,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主张。
(2)违约金代扣:
若发生丙方违约,丙方同意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银行存单质押租机资金监管冻结(解冻、扣款)申请书》直接将丙方按上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从丙方的冻结存款中扣划付给甲方。乙方对扣划金额是否合理、合法无审查义务。 第三条:
特别声明 丙方因话费、计费标准、扣费标准、手机质量、通信服务等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丙方双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冻结、扣划资金的,乙方有权依法办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篇三:
公示催告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 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 取得票号为8 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壹月 壹拾伍日(201X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 账号为
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 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1X年07月 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 因,不慎将票据遗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 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 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
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票据复印件(两面)
4、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
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教程
一、承兑汇票遗失处理流程
1、 向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2、 向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 办理托收凭证。
二、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1、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两份);
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所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
四、票据到期日之前的承兑托收手续
1、挂失止付通知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票行)
五、相关材料范本:
1、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X日,申请人x公司不慎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x公司,收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X年X月X日,出票金额X万元,汇票到期日X年X月X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X银行,汇票号码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向支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支付人所在地属你院管辖,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X法院 申请人:
X X年X月X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X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3、授 权 委 托 书 今委托×××(身份证号××××××××××××××××××)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前去×法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事宜(汇票号码×)。授权方式为全权代理,授权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公司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 委托人:
(签章)(签字) 代理人:
(签章)(签字) ×公司 ××××年××月××日
4、持票证明文件
(1)、出票人 证明 X法院:
X年X月X日,我公司在X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X公司,收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X年X月X日,出票金额X万元,汇票到期日X年X月X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X行,汇票号码X。我公司于X年X月X日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X公司。 特此证明。 公司财务章:
公司法人章:
X公司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2)、背书人 证明 X法院:
201X年5月20日,我公司收到X公司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X,收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X年X月X日,出票金额X万元,汇票到期日X年X月X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X行,汇票号码X。我公司于X年X月X日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X公司。 特此证明。 公司财务章:
公司法人章:
X公司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3)、最后持票人 证明 X法院:
201X年5月25日,我公司收到X公司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X公司,收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X年X月X日,出票金额X万元,汇票到期日X年X月X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X行,汇票号码X。该承兑的第一背书人为X公司,第二背书人为X公司。因我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不慎,将该票据遗失。篇四:
票据止付催告流程 票据止付催告流程
(一)止付流程
一、失票人挂失止付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参考: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
三、申请公示催告
1、主体:
就票据而言,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失票人才能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对于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2、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4、申请公示催告原因:
就票据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受申请的法院。
(二)法院及利害关系人流程
一、法院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参考前述部分)。主要是程序性审查。
二、停止支付通知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2、法院受理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
3、公示催告最短不得少于60日。
4、公告产生以下效力:
第一,限制票据流通;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经过公示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期间,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就推定本案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为申请人享有。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主体:
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且必须是持票人。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向发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此时法院应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的,同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 3申报权利形式与内容 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时。
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双方所出示票一致。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而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票据纠纷为由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四、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及其救济流程图:
示例:
A B C D (现在C企业对票据进行挂失) (申请挂失止付) 开票行 法院 C的挂失止付 712日未收到此通知, 13日,C的挂失止付失 受理 (不少于60 持票人申报权利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持票人VS C篇五:
中国法院信用证止付令裁定的复议和再审程序 中国法院信用证止付令裁定的复议和再审程序
1. 案情和裁定或判决内容摘要
1.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信用证项下付款的裁定
1.
1.
1. 当事人因欺诈申请法院中止信用证项下付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在审理申请人H银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杭州H银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J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J公司”)、第三人B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浙江B银行”)、外国A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A银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一审程序”或者“一审案件”),申请人杭州H银行以宁波J公司涉嫌信用证欺诈,上海A银行进行恶意议付为由,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浙江B银行停止支付编号LC9102209/08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项下款项289469
1.40美元和编号为LC9102578/08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项下款项138064
8.6美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1.
1.
2. 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信用证项下付款 杭州中院于 201X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杭州H银行提出的信用证止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支付浙江B银行开具的编号LC9102209/08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项下款项289469
1.40美元和编号为LC9102578/08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项下款项138064
8.6美元。本裁定立即执行。”该裁定同时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金赛波???
1.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程序
1.
2.
1. 当事人对信用证止付令申请复议 浙江B银行和上海A银行不服,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申请复议。 浙江B银行申请复议称:我行对涉案跟单信用证项下款项已作出了善意承兑,且在承兑前已得到杭州H银行与宁波J公司同意承兑的指示,故原审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 上海A银行申请复议称:
1、杭州H银行指控复议申请人未履行合理谨慎审单义务,系毫无证据的无理指控,且被异议人对相关单位和交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谨慎调查责任。
2、复议申请人已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谨慎地审核每一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且每一份单据均是独立的,也没有义务对其它单据以及不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予以审核,由我行去判断本案中诸多仓单号码是否重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仓单号码重复也不能认为是欺诈。
3、杭州H银行所称的恶意议付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裁定中止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 杭州H银行答辩称:
1、本案的受益人与宁波J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相互串通,重复使用同一虚假仓单,以欺诈方式恶意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如该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必然给我行造成不可弥补的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本案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浙江B银行作出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材料,并不是真正的我国票据 法意义上的票据,其仅是作出要求指令付款的单据之一。
3、上海A银行对离岸公司在其银行开立虚假账户、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交易、重复仓单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等方面是明知的,且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示,将信用证项下款项通过其控制的其他离岸公司予以支付,具有明显恶意。本案止付信用证符??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1.
2.
2. 浙江高院经复议裁定维持一审中止信用证付款裁定 浙江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申请人杭州H银行以宁波J公司重复使用同一仓单,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等为由,提出信用证止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浙江B银行的承兑不属信用证项下票据的承兑;上海A银行的复议申请未清楚反映其已进行了善意议付,且其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尚须经实体审理加以认定。综上,两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201X年12月25日裁定如下:驳回浙江B银行、上海A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1.
3. 上海A银行就浙江高院的信用证止付令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
3.
1. 上海A申请再审 上海A银行不服前述浙江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
3.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 最高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包括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其他各类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本案所涉中止支付裁定属于财产保全性质的民事裁定,当事人不服时仅能申请复议而不得上诉,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最高法院于201X年7月6日裁定如下:驳回上海A银行的再审申请。
2. 相关法律规定
2.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X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有如下各条规定:
2.
1.
1. 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2.
1.
2. 有关申请法院中止信用证付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司法解释又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
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
1.
3. 当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时不应予以中止付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
1.
4. 对人民法院中止信用证付款的复议程序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
1.
5. 民诉法诉讼保全对信用证中止付款的程序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说明?(发布日
期:201X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1X年1月1日)中,针对“
4.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构成以及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特别作出了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在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有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设置的,同时根据信用证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作了部分变通。
一是考虑到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中开证行和相关银行的特殊地位,允许在裁定中将其列为第三人;
二是允许当事人在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且上一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
2.
2. ?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再审的规定 信用证司法解释中并无有关申请再审的规定,有关再审的规定在201X年10月28日修改、201X年4月1日生效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中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 对案例和法律的分析与评论
3.
1. 中国法院对有关中止信用证项下付款的裁定的复议程序和民事诉讼法的特别之处
3.
1.
1. 和民诉法有关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程序的差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证司法解释设定的所谓对中国法院针对信用证中止付款裁定的复议申请程序,和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的复议申请是有差别的,前者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同一法院申请复议,而对中止信用证付款裁定的复议却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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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谁可以申请复议, 除了信用证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开证申请人之外,开证行也可以申请中止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这一点已经在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受理的国内多宗案例中出现。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应该包括谁,实务上以及各出现的案例应该还包括代理开立信用证关系中的代理开证申请人以及委托人本人,当然还应该包括信用证的开证担保人,如果该信用证交易和它有利害关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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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谁可以对法院止付令裁定提出异议,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谁可以对信用证的中止止付的法院裁定提出异议。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是“当事人”。但是对于谁是当事人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
一个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因信用证受益人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信用证付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对信用证作出了中止付款的裁定,但是由于该信用证是自由议付的,因此可能存在一个议付行的问题,问题是该议付行不是信用证止付令案件的“当事人”,则该议付行能否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既然信用证止付令的申请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则此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否也应该是“利害关系人”,而不仅仅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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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需要法院审查决定 一个实际案件中会发生的事实是,该信用证交易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是该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以及是利害关系人。之后由法院审查其是否 为利害关系人,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其提出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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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法院对信用证止付令裁定的复议裁定的再审申请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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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院的明确立场 最高院在本案中立场十分清晰,即有关中止信用证付款的诉讼保全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法院。如果一审受理信用证止付令申请的法院是某一高级法院,则提请复议的法院直接就是最高法院。此外,信用证止付令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根据民诉法第142条列明可以上诉的之外,其他裁定均不得上诉到高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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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中国法院申请撤销止付令应该注意的其他法律实务上的问题 因信用证止付令而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该信用证不应该被中止付款。具体而言,要举出证明不存在司
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但是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诉讼前申请中止信用证付款,因申请人需满足第11, 则申请需要满足第11条规定的后四个条件, 即:
(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司法解释本身并未对信用证的管辖权问题提出清晰的冲突法规则。因信用证欺诈属于侵权,因此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是考量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连接因素。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即必须存在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便宜的比较(balance f cnvenience),
换言之法院要去比较出具止付令是否比不出具止付令利大于弊。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即诉讼保全反担保,理论上可靠的充分的反担保只要覆盖申请人一旦申请错误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即可。
(5)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即欺诈例外之例外中的信用证交易的善意参加人或被指定人。如果存在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的善意被指定行和被授权行,则该信用证仍不得被中止付款。问题是,该被指定行是否存在善意还是具有恶意,通常很难证明。 本文在曾在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出版物?中国外汇?杂志,201X年10月下半月刊,第26页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