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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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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 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 (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 (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 1 (5)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对港口的要求: (6) 生态及环境现状。 2.2.2 平原河流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河段宜选存稳定深槽的下段。 2.2.2.2 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n岸不宜建港。 2.2.2.3 蜿蜒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2.2.2.4 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需经论证确定。汊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 2.2.3 山区河凉港址选择应研究通航水流条件和推移质泥沙运动情况等,港址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回流沱内建港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态适宜处,并应采取合理的码头型式和布置。 2.2.4 感潮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充分分析径流和潮流对河床塑造的影响,宜选在落潮流速强和流路顺畅的岸段,并应符合下列原 2.2.4.1 支汊或边滩内倒套河段宜选在涨潮流动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2.2.4.2 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汊建挖人式港池时,应充分考虑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影响。 2.2.5 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港址宜选在凹岸流冰顶冲点的下游,必要时心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2.2.6 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水域和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用河汊或洼地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枢纽上下游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8.1 枢纽上游河段水库港港划: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在回水变动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和河床演变等情况进行允分论证。 2.2.8.2 枢纽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和河床变形等不利影响。 2.2.9 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和来沙的影响。 2.2.10 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速、流态、泥沙、航行安令、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 2.2.11 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鬣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2.1 1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 表2.2.1 1 2 建构筑物名称 码头、锚地在上游 码头、锚地在下游 桥梁 4L 2L 波槽 注:?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 L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 ? 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 ?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2.12 码头与牛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总平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港口应根据客运量、货运量、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 3.1.2 港区布拦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 港区总半而设计应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港区性质、规模、装卸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区的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和锚地等水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或单独设置。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命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转头、进出港和锚泊等要求。 3.1.3.2 在综合性港区,散货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段,并应考虑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3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等。 3.1.3.4 港区陆域平丽椰簧和竖向设计心根据装卸工艺、港区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拆迁、土石方工程最和节约州地等凶素合理确定,并应与城市规划和建港的外部条件相协调。 3.1.3.5 港区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3.1.4 改建或扩建港区的总平而设计应与原有港区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埘原有港区生产的影响。 3.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3.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2.1.1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2 水流较急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5倍设计船型宽度。 3 3.2.1.3 在同 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犁考虑。 3.2.1.4 当装卸采用水上作业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应另加装卸作业船舶的宽度。 3.2.1.5 船舶停靠码头采用丁靠方式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设计船型长度加设计船型宽度。 3.2.1.6 石油化工码头的停泊水域宽度应适当加宽。 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300,350,如图3.2.2。 图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3.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船舶叫旋水域宜枷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3.2.3.2 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2.3.3 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流速大于1.5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 3.2.3.4 拖带船队同旋水域长度和宽度可适当减小。 3.2.4 挖人式港池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1个泊位时(图3.2.4.1),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c = nB + b (3.2.4-1) 式中 Bc——挖人式港池宽度(m); n——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 B——设计船型宽度(m); b——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对侧岸壁问富裕宽度(m),可取2,4m。 3.2.4.2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2个或2个以上泊位时(图3.2.4-2)。 4 图3.2.4l船舶不在港池内掉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 5 图3.2.4 2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 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c = (n一1)B + Bx + Bh (3.2.4-2) 式中 Bc——挖入式港池宽度(m): n——在同一断而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 B——设计船型宽度(m): Bx——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回旋水域宽度(m),可取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Bh——船舶航行水域宽度(m),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当港池一侧布置的泊位数小于等于3个时,可不设航行水域, 注: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型不同时,式(3.2.4.2)中(n-l)B应为n艘不同船型宽度的总和减去其中一艘最小船型宽度。 3.2.4.3 在港池端部顺港池宽度方向布置泊位时,港池的宽度应满足泊位长度的布置要求。 3.2.4.4 在港池内进行水上过驳或设置锚地时,港池宽度可适当加宽。 3.2.4.5 港池口门处的泊位不应占用航道水域。 3.2.5 挖入式港池内不设船舶同旋水域时,船舶转头可利用港池口门外的航道水域;当船舶转头影响该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可在港池川门与航道之间的连接水域设置专用的回旋水域,其回旋水域宽度应为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3.2.6 挖入式港池口门宜选在弯道凹岸或邻近深槽处,并应对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研究。挖入式港池口门与主航道直接连通时,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港池口门轴线宜偏向航道水流方向下游,其夹角宜取300,60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3.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其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3.3.1.1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3.3.1-1)可按下式计算: Lb = L + 2d (3.3.1-1) 式中 Lb——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3.3.1-1 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 6 3.3.1.2 在同一码头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3.3.1-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 = L + 1.5d (3.3.1-2) Lb2 = L + d (3.3.1-3) 式中 Lb1 ——端部泊位长度(m); Lb2——中间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3.3.1-2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示意图 3.3.1.3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有移档作业(图3.3.1-3)或吊档作业(图3.3.1-4)的泊位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b = Ly + 2d (3.3.1-4) 式中 Lb ——泊位长度(m); Ly ——船舶移动所需的水域长度(m),移档作业时取1.5-1.6倍设计船型长度,吊档作业时取2倍设计船型长度; d——泊位富裕长度(m)。 注:其他型式码头有移档作业时,泊位长度应根据装卸工艺要求确定。 图3.3.1-3 船舶移档作业泊位长度示意图 7 图3.3.1-4 船舶吊档作业泊位长度示意图 3.3.1.4 空驳待装和霞驳待拖的辅助泊位长度应根据码头运营组织要求确定。 3.3.2 泊位富裕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3.2.1 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可按表3.3.2-1取值。 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 表3.3.2.1 设计船型长度L(m) L? 401500 富裕长度do (l.5-1.O)d 0.7d 0.5d 注:? d为泊位富裕长度(m),应按第3.3.2条确定; ? θ为两码头前沿线的夹角(?),θ角小于1200时,do不得小于设计船型宽度;θ角小于900时,应适当加大。 8 图3.3.3一l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3.3.3.2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成折线相交(图3.3.3.2),夹角大于等于900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可取泊位富裕长度;夹角小于90O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应适当加大。护岸端转折处富裕长度的起点应自岸坡线上满足设计水深的地点起算。 图3.3.3-2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do一转折处富裕长度(m); θ一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的夹角(?) 3.3.4 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两相邻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表3.3.4-1规定的数值。 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间距 表3.3.4-1 设计船型长度 L?110 11O1 000 DWT(t) (30 多年历时保证 95—90 98—95 =>98 率(%) 注: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设计低水位多年历时保证率不小于98%。 12 3.4.3.2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洲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 3.4.3.3 运河码头设计低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3.4.3有关规定确定。 3.4.3.4 枢纽上下游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宜取码头所在河段当地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3.4.3.5 封冻河流和湖区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第3.4.3.1款第3.4.3.4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3.4.3.6 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将导致7冯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降的影响。 3.4.4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4.1 平原河流、山区河流、运河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的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Dm = T + Z + ΔZ (3.4.4) 式中 D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设计吃水或枯水期减载时的吃水。设计船型为进江海船时,船舶吃水还应考虑由于咸淡水密度差而增加的吃水值,海水密度按1.025t/m3计; Z—一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可按表3.4.4选用; ?Z——其他富裕深度(m)。 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 表3.4.4 设计船型吨级 1 00?DWT<500 500?DWT?3000 DWT(t) 河床土质 0.20 0.30 质 石质 0.30 0.50 注:设计船型载货量大于3000t时,Z值可适当加大;码头前沿河底有石质构筑物时,Z值应按石质河床考虑。 3.4.4.2 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 波浪富裕深度,足冈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对波浪较大的河口、库区、湖区和水域开阔的港L1l’内波浪推算,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执行; (2) 散货船和油轮码头,冈船舶配载不均匀成增加船尾吃水,其值取0.10—0.15m: (3) 码头前沿可能发生回淤时增加备淤的富裕水深。备淤富裕深度根据回淤强度、维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确定,其值不小于0.2m。 3.4.4.3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洲河段,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内有关规定。 3.5 进港航道 13 3.5.1 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紧邻主航道时,可不设专用的进港航道。挖入式港池与河流或湖区主航道问应设进港航道;当在河流汉道内布置码头时,码头上游或下游汊道应按进港航道设计。 3.5.2 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主航道与港口泊位之间安全航行进出的要求。 3.5.3 进港航道采用?向或双向航道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进出港船型比例、航道长度、地形地质条件、助航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3.5.4 进港航道的选线应选取路径短,利用天然水深,并应结合风向流向、地形地质、冲淤演变、船型和港口总体规划等,对进港航道的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工期、造价及维护挖泥费用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3.5.5 进港航道宜顺卣布置,避免多次转向。凶地形地质条件的要求需要布置为曲线形时,应满足船舶安全通视距离的要求,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转弯半径等措施。 3.5.6 冰冻港口进港航道选线应考虑排冰条件和冰凌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3.5.7 进港航道位丁(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区时,应考虑河流动力、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进港航道的影响,进行河床演变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并在试验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丁程措施。 3.5.8 进港航道位于河流汉道内时,应根据通航要求,对汊道的演变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3.5.9 进港航道进入主航道的走向宜偏向主航道的下游方向,进港航道人口段的轴线与主航道水流方向的夹角(图3.5.9),在河网、运河地区宜取600-900,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宜取300--60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5.10 进港航道人口与主航道的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0.1 流速较小、含沙量较少的河网地区或运河的主航道,进港航道入口宜采用喇叭形。 3.5.10.2 含沙量较大的河段,人口处宽度和形式应根据设计船型、进出港船或船队的密度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采取防淤、减淤措施。 3.5.10.3 进港航道与主航道连接处的设计应考虑安全航行的无障碍视域,进港航道中的船舶和主航道中的船舶心在一定范冈内互相通视,并心满足反应的时间差和控制停船要求的距离。 3.5.11 进港航道的尺度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海船通行的进港航道,其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内有关规定确定。 3.6 锚地 3.6.1 锚地系泊方式应根据港口生产要求、自然条件、河流水文特性、水域条件和船型等因素选择。 14 3.6.2 锚地位置的选择利布援应符合下列划定。 3.6.2.1 锚地宜选在泥质或泥砂质河段。不宜选在硬粘土、硬砂土和走砂、淤砂严重的河段。 3.6.2.2 锚地应选在水流半缓、风浪小和水深适宜的水域。在风浪较大的河段,宜选在最大风速的风向的上风侧。 3.6.2.3 锚地宜靠近港区,但不应占刖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调度。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伞距离应符合第2.2.11条的规定。 3.6.2.4 石油化上船舶的锚地应布置在港区下游,并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3.6.2.5 当固定铺地不能适应令年使用要求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选设枯、中、洪水期锚地。 3.6.3 锚地水深心大于锚地设计低水位时船舶或船队吃水加富裕水深之和。富裕水深可按第3.4.4条计算。常年锚地和枯水期锚地的设计低水位可按第3.4.3条的规定确定。 3.6.4 锚地采用趸船系泊时,船舶或船队宜在趸船两侧系泊。装载甲类油品船舶的锚地,设置生活趸船时,应设于系泊趸船的下游,并与所系泊帕船舶或船队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3.6.5 在水面狭窄的河段或有适宜设置俐洼也的河岸,可顺岸布置靠岸系泊的锚地。 3.6.6 锚地所在水域水位荠不大,水域宽度受到限制时,大型船舶宜采用双浮筒系泊方式。 3.6.7 不同系泊方式的锚位面积可按刚录A确定。 3.6.8锚地应划定范围,并设界限标志。锚地规模较大时,应设锚地指挥中心及必要的交通、通信、供应等设施。 3.7 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 3.7.1 港区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削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3.7.2 港区仓库和堆场直与前方泊何相刘应。有粉尘和异味货物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常风向的下风侧。对相互产生不利影响的货种,其仓库或堆场不应邻近布置。堆放危险品的库场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7.3 港区陆域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结合自然条件,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 3.7.4 件杂货、多用途码头的前方作业地带、一线库场及二线库场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地形条件自码头前沿依次向陆域后方柿置,且成具有一定的陆域纵深;码头引桥通行汽车时,上、下游端的引桥宜靠近码头端部布置。 3.7.5 集装箱码头陆域平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7.5.1 集装箱堆场应根据箱类、箱型和装卸工艺等要求布置,外贸箱堆场应分隔专用。 3.7.5.2 集装箱拆装箱库宜布鹭在港区后方。 3.7.5.3 集装箱港区道路宜单向环形郁置,减少车流平面交叉。 15 3.7.5.4 集装箱港区出入口的集装箱通道与其他通道应分开设置。在出入口内外侧宜布置适当的停车场地。 3.7.6 散货码头的堆场宜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堆场与道路间宜设低挡墙分隔。 3.7.7 甲、乙类石油化工码头前沿线全陆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7.8 客运站平面布置应与城市规划的站前广场形成统一的客运能力,并与城市交通妥善衔接。有沿河道路时,客运站站房和站前广场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应分开设置。站房至码头问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3.7.9 港区陆域骚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装卸工艺和物流运输要求; (2) 设计高水位时港区陆域不被淹没的要求: (3)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 防止填挖方工程产生滑坡和塌方; (5) 港区场地高程、道路坡度和排水系统等与现状或远期工程的协调。 3.7.10 港区陆域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山区河流港区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阶梯式。各级场地的高程和宽度应根据水文、地形、港区运输和装卸工艺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7.11 港区陆域高程应与码头面高程相适应,并与相邻区域的市政交通设施相协调。 3.7.12 港区地而排水坡度小应小于5?。,仓库、堆场地而坡度宜取5?,10?,当仓库或堆场一侧设置装卸站台需加大坡度时,其最大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3.8 管线综合布置 3.8.1 港区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港区总平面布簧、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一并考虑。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和绿化设施之问应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3.8.2 港区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散货港区生产区的管线外,其他港区生产区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 3.8.3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小的管线让大的管线; (3)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4)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 新建的管线让已有的管线。 3.8.4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且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3.8.5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垂直交叉,在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450。 3.8.6 地下管线之问的最小水平问距不应小于表3.8.6的规定。 3.8.7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3.8.7的规定。 3.8.8 各种地下管线之问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3.8.8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3.8.8 16 管线 给水管 排 燃 热 电力 通信 通信名称 水管 气管 力管 电缆 电缆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0 0. 15 燃气管 0.15 0. 0. 15 15 热力管 0.15 0. 0. 0. 15 15 15 电力电 0.15 0. 0. 0. O. 缆 50 50 50 50 通信电 0.20 0. 0. 0. 0. 0. 0.缆 50 50 15 50 25 25 通信管 0.10 0. 0. 0. 0. 0. 0.道 15 15 15 50 25 25 明沟沟 0.50 0. 0. 0. 0. 0. 0.底 50 50 50 50 50 50 涵洞基 0.15 0. 0. 0. 0. O. 0.底 15 15 15 50 20 25 铁路轨 1.00 1. 1. 1. 1. 1. 1.底 20 00 20 00 00 00 3.9 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 3.9.1 辅助生产和辅助牛活建筑物应满足港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3.9.2 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应综合采取防洪、抗风雪、防火、抗震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3.9.3 辅助生产建筑物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综合办公楼、候工楼、变电所、流动机械库、工具库、材料库和机修问等。 3.9.4 辅助生活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条件和生产需要设置食堂、浴室和锅炉房等。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17 18 注:?表间间距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用隔热措施,以防电缆过热: ?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的间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间距可减少到O.1m: ? 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间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与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不应小于l.5m: ?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沟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电缆沟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 1 1O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间距,可按35kV数值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 氧气管与同一使用目的的乙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其间距可减至0.25m,但管道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用砂类土、松散土填实后再回填土: ?燃气管与生产废水管和雨水管的间距系指非满流管:当满流管时,可减少10%,与盖扳式排水沟(渠)的间距宜增加10%; ? 天然气管与水表各类管线的间距同燃气管间距: ? 管径指公称径; ? 表中“一”表示间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m) 19 注:?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 当排水管道压力管时,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一倍; ? 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并不得小于5.Om;至铁路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1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5.Om; ? 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3.O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为20m; ? 氧气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水平间距为:氧气压力小于等于1.6MPa时,采用3.Om;氧气压力大于1.6MPa时,采用5.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小于等于1.6MPa 时,采用1.5m;氧气压力大于16MPa时,采用2.5m; ? 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 表列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在同一高程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 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边缘)距本表中各类管线间距,应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杆杜间距增加50%; ? 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改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黜之间敷设管线。 4 装卸工艺 20 4.1 一般规定 4.1.1 装卸工艺应根据货运量、货种、流向及不平衡性、车型、船型、集疏运方式、管理水平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装卸工艺设计应满足加快车船周转、各环节生产能力相匹配和降低营运成本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简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装卸作业效率,保证作业安伞,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耗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 4.1.3 装卸工艺应与码头结构型式相互协调,综合考虑码头功能,使用要求,自然条件进行设计。 4.1.4 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能耗低、污染少和维护简便等因素进行选型,并可视运量增长分期配置。 4.1.5 当货种单一、流向稳定、运量具有一定规模时,可按专业化码头设计。 4.1.6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装置。 4.2 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 4.2.1 装卸船机械选型和配置应适应多种货物装卸作业的要求。当选用起重机时,吊幅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起重量应满足装卸货物重景的要求。 4.2.2 直立连片式码头的装卸船机械宜采用门座起重机、龙门起重机、装卸桥、桥式起重机等轨道式起重机。水位差较小、船型不大时也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墩柱式码头宜采用固定式起重机。 4.2.3 采用门座起重机、装卸桥等轨道式起重机装卸船时,起重机江侧轨道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m,且应考虑人孔布置要求。对靠泊小型船舶的码头其距离可适当减少;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时,其旋转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应保证起重机旋转时不碰撞船体。 4.2.4 有引桥的直立式码头平台的宽度和引桥数量,应根据装卸船机械、工艺布置和作业方式等因素确定。引桥总宽度,睁车道不宜小于4.5m;双车道不宜小于9m。引桥与码头平台连接处宜考虑车辆转弯半径局部扩宽。 4.2.5 无引桥的直立式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宽度应根据装卸船机械、工艺布置和作业方式确定。采用轨道式起重机时,宽度宜取25,40m;采用固定式或流动式起重机时,宽度宜取20--25m。对中、小型码头宽度可适当减少。 4.2.6 码头前沿不宜设铁路装卸线。 4.2.7 水甲运输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运距、货种、组关形式和货件重量等因素确定,运距较短可采用叉车或电瓶车;运距较长寅采用拖挂车。 4.2.8 库场作业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货种、组关形式、货件重量、车型和堆放形式等因素确定,可选用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或流动机械等。 21 4.2.9 斜坡码头的坡上运输工艺和机械选型应根据水文、地形和货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坡度陡于1:5时,宜采用缆车。缆车的效率应与装卸船机械的效率相适应,一台装卸船机宜配一对缆车。缆车驱动装置的卷筒轴线至前方第一导绳轮的距离不得小于卷筒宽度的20倍。操纵室的位置应保证司机能直接观察缆车工况。 4.2.9.2 坡度缓于1:9时,宜采用汽车运输。 4.2.9.3 坡度较缓、年吞吐量较少和坡道较短的袋装货物运输线宜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 4.2.9.4 坡度较缓、坡道较长和年吞吐量较大的袋装货物运输线宜采用皮带车。 4.2.10 仓库的跨度和净高应按库内作业机械类型和货物堆高要求确定。单层仓库的跨度不宜小于18m,单层和多层仓库的底层净高不应小于6m,多层仓库的楼层净高不应小于5m。 4.2.11 仓库库门尺度应根据进出库作业机械类型确定,净宽不宜小于4.2m净高不宜小于5m。前后库门应对应设置。 4.2.12 仓库站台宽度应按装卸火车或汽车的装卸机械类型和作业方式确定。采用叉车或拖挂车作业时,宽度不宜小于4.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2.1 装卸火车的站台而应高出铁路轨顶1.1所,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取1.74m。装卸汽年的站台高度应根据车辆底板高度确定。 4.2.12.2 仓库站台宜设雨棚,雨棚净空高度和支柱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汽车装卸作业。 4.2.13 多用途码头装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年运量、船型、货种和流向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可采用多用途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等。 4.2.14 多用途码头的水平运输和堆场装卸机械成根据货种相应配置,其数量按年运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 散货码头 4.3.1 散货码头的装卸船工艺利机械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装卸工艺应根据货种、物料特性、年运量、流向、船型、车型、水位差等因素和市场对配送、筛分需求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3.1.2 专业化装船码头宜采用效率高、台数少的装船工艺。 4.3.1.3 专业化卸船码头应根据水位筹、货种和船型等条件选用连续式卸船机或抓斗起重机,必要时可配清扫机械。在特定条件下,可考虑采用自卸船工艺方案。 4.3.2 中间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考虑输送量、物料特性、工作环境、给料卸料方式和工艺布置等因素。 22 4.3.2.2 带式输送机的能力应与装卸上艺系统的最人能力相匹配,不宜小于装卸设备额定能力的1.2倍。 4.3.2.3 在风力较人地区的室外宜采用设防风罩或防风挡板的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也可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 4.3.2.4 无防雨性能的驱动装置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有防雨设施。 4.3.2.5 带式输送机应设计最设施和防偏、打滑、溜槽堵塞等 4.3.2.6 普通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倾角,上坡不宜大予180,下坡不宜大于140。 4.3.3 斜坡式码头的坡上运输,当坡度较缓,宜采用皮带车:当坡度较陡,可采用波纹挡边带式输送机或带斗缆车等。 4.3.4 堆场机械的选型和工艺布置应根据货物入场量、物料特性、工艺流程、地形、地质条件和铁路道路布置等因素确定。 4.3.5 堆料能力应与卸船、卸车能力相匹配,取料能力应与装船、装车能力相匹配。料堆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堆存,料堆堆底问距离应根据取料设备和取料方式确定,在堆场四周应留有通道。 4.3.6 装车设备的选型和工艺布置应根据年装车量、物料特性、车型和铁路道路布置形式等因素比较确定。装车量较大宜采用装车机或仓装车;装车量较小,可采用装载机、抓斗起重机或连续性设备装车,并应设操作场地和停车场。 4.3.7 卸车设备的选型和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卸车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年卸车量、物料特性、车型、铁路道路布置形式和运输组织等因素比较确定。 4.3.7.2 卸车设备选型应满足卸车量的要求并按机型特性和使用要求综合分析,可选用桥式抓斗卸车机、链斗卸车机、螺旋卸车机和翻车机等。 4.3.7.3 采用螺旋卸车机时,宜设存仓进行受料。卸车作业线长度和股道数应根据车辆运行组织、卸车能力和工艺布置确定,宜以2,3个车位配机1台,一个车位长度存仓容量不宜少于60t,并应设置检修设施。 4.3.7.4 采用翻车机卸车时,翻车机的选型应根据系统能力和车型确定。翻车机下部存仓容量宜按两次翻车量设计,并应设防堵装置。翻车机房应设检修起吊设施。 4.3.8 煤炭、矿石和砂石料的堆存应以地而堆场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比较可采用其他型式。 4.3.9 散粮的卸船码头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的连续式卸船工艺,运量较小时也可采用抓斗起重机。 4.3.10 散粮中间运输机械的选型应根据品种、运距和输送能力等因素确定,可选用带式输送机或埋刮板输送机等。 4.3.11 散粮的储存宜采削筒仓,也可采用平房仓等其他型式。储仓的容量应根据运量、船型、品种和储存期等因素确定。 23 4.3.12 散粮储仓的提升机械的选型应根据平面布置、提升高度和输送能力等因素比较确定,可选用斗式提升机、上斜带式输送机或带式提升机等。采用斗式提升机时,应配备完好的速度检测、打滑、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伞装置,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 4.3.13 散粮码头输送系统和筒仓系统虎根据需要配备防尘、防爆、计量、过筛、去铁、取样、熏蒸或投药、测温、倒仓、灌包和报警等设施。 4.3.14 散装水泥码头装卸机械的选型心符合下列规定。 4.3.14.1 装卸船机械和中问输送机械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的连续式机械,其能力应与船舶的接收分配系统能力相适应。 4.3.14.2 散装水泥装船宵采用专用散装水泥装船机,装船机臂的端头应装有伸缩装料头。卸船机械可采用船舶白卸设备,也可采用岸上其他连续式或机械式设备。中问输送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空气输送斜槽等。 4.3.15 散装水泥储存宜采用筒仓。筒仓容量应根据运量、品种、船型和储存期等因素确定。 4.3.16 散装水泥码头输送系统和储存系统应配备防尘和计量设施等。 4.4 集装箱码头 4.4.1 集装箱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应符合F列规定。 4.4.1.1 集装箱码头装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货运量、船型、水位差、地形地质、码头型式和工艺布置形式等因素确定。装卸船机械可采用浮式起重机,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多用途门座起重机或其他机械。装卸机械吊具下起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 4.4.1.2 斜坡码头的坡上运输采用缆车时,缆车的效率应与装卸船机械效率相适应,缆车的载重能力不应小于30.5t,并应设置防止缆车偏行装置,缆车驱动装置的卷筒轴与前方第一导绳轮的距离和操纵室的位置心符合第4.2.9.1款的有关规定。 4.4.1.3 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和装卸车作业机械应根据货运量、集疏运方式、堆场布置、码头型式和工艺布置形式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可选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集装箱叉车、集装箱空箱堆箱机或其他机械。 4.4.2 集装箱堆场区牛要作业通道宽度应根据运输车辆、堆场机械运行和作业要求确定,不宜小于15m。 4.4.3 堆场作业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轨距宜为20--60m,并应留有集装箱拖挂车通道。当堆场作业采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超重机时,跨距应留有集装箱拖挂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5m。相邻两台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运行跑道中心距不宜小于3.6m,跑道端部应设置转向设施。采用集装箱跨运车时,两行集装箱之问应留有跨运车通道,宽度宜为1.5,1.6m。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和集装箱叉车时,雄场内作业通道不宜小于1 5m。 24 4.4.4 集装箱码头的水平运输机械宜采用集装箱拖挂车、集装箱跨运车或其他运输机械。 4.4.5 集装箱拆装库布置形式应根据集疏运条件和机械设备的作业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拆装箱作业站台高度宜为1.2,1.4m,宽度不宜小于6m,必要时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渡板。拆装箱作业站台前应设援停放集装箱拖挂车的场地和一定数量的拆装箱作业场地。火车和汽车装卸货物站台尺度按第4.2.12条的规定执行。 4.4.5.2 拆装箱库外货运卡车侧应留有卡车运行车道和停车区域,总宽度宜大于20m,集装箱拖挂车侧应留有拖挂车车道和停车区域,总宽度宜大于25m。 4.4.5.3 拆装箱库不设卡车装卸货物站台时,库外宜设置一定数量的装卸作业场地,其宽度不宜小于36m。 4.4.5.4 拆装箱作业机械宜采用集装箱箱内叉车。拆装箱库跨度、净空高度和库门大小应满足机械作业通行和堆货要求。 4.4.5.5 集装箱码头拆装箱库可与港外的物流巾心结合考虑。 4.4.6 集装箱码头冷藏箱堆场应布谢在霓箱堆场区,并应设置相应的电源插座和检查平台。冷藏集装箱的箱位数应根据冷藏箱的运量、堆存高度和堆存天数确定。 4.4.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晶箱的运量和危险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安全和降温设施。危险品箱堆高不应超过2层。 4.4.8 当集装箱码头有超限箱时,起晕运输机械应与之相适应,超限箱的存放方式应根据到港超限箱数量确定,并宜堆放在重箱堆场的端部。 4.4.9 集装箱堆场的箱位应根据不同工艺布置合理编排,并应标明位置和编码。 4.4.10 集装箱码头流动机械和车辆运行线路应进行车流组织设计,设置明显的车辆运行路线标志。 4.4.11 集装箱码头出入口应设置检查桥。出入口通道数量应根据进出码头的集装箱车辆数量确定。出入口通道宜按“一岛一道”设计。检查桥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5m。集装箱码头的出人口处应设置必要的计量设施。 4.5 木材码头 4.5.1 木材码头装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船型、运量、木材种类、运输形式和工艺布置等因素比较确定。码头岸用起重机宜采用旋转式起重机,其最大工作幅度应能达到设计船型的外舷。 4.5.2 水平运输机械可根据运距选用拖拌车或木材装载机。 4.5.3 堆场机械宜采用门座超重机、装卸桥或木材装载机,也可采用桥式起重机或龙门式起重机。 4.5.4 木材的装卸宜采用木材专用抓斗。 25 4.5.5 木材应按材种和材长分别堆放,堆场布置应满足装卸作业和消防要求。 4.6 石油化工码头 4.6.1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6.1.1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流程设计必须满足正常生产检修、安全和环保要求。 4.6.1.2 石油化工码头输送的介质应按表4.6.1进行分类。 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4.6.1 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4.6.1 类别 名 特征 称 甲 液化1 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 A 烃 的液体 可燃 甲A类以外,闪点<28? B 液体 乙 28%?闪点?45? A 45?<闪点<60? B 丙 60??闪点?l20? A 闪点>120? B 注:?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6.1.3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线应在岸边陆侧适当的位置设置紧急切断阀;当紧急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紧急切断阀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功能。 4.6.1.4 码头上艺管道及设备应采取可靠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4.6.1.5 输送管道内残留的液化烃和有毒介质应密闭排放。 4.6.2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流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6.2.1 码头卸船作业宜采用船泵输送工艺。当压力不够时,可设置加压设施。 4.6.2.2 对驳船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在码头上设置卸船泵。码头配管设计应避免卸船泵发生汽蚀或入口管路发生汽阻。在条件许可时,应降低码头操作平台的高程。 4.6.2.3 采用自流装船工艺心进行经济分析。 4.6.2.4 码头装卸系统应根据物料特性分别设置,当物料特性相近或相似时,可考虑共用。 4.6.2.5 输送管道管径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流通能力满足正常装卸作业所需的最大流量要求; (2) 管内流速根据流体性质、状态和操作要求确定,油品流速不大于7.0m/s,液化烃流速不大于5.0m/s。 4.6.3 石油化工码头辅助工艺流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6.3.1 扫线介质的选用应保证物料质量利作业安全。严禁选用与被扫介质接触会产生剧烈的汽化、化学反应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吹扫介质。在有条件情况下,应采用清管球: 4.6.3.2 扫线方向应将物料从码头扫向库区。 26 4.6.4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6.4.1 工艺管道必须满足所输送介质对温度、压力和抗介质腐蚀的要求。 4.6.4.2 管道设计应考虑正常操作时出现压力和温度所构成的最苛刻条件。 4.6.4.3 管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4.6.4.4 码头上管道应采用管墩或架空敷设,局部受限制时也可采用管沟敷设。 4.6.4.5 码头工艺管道布置应考虑管架基础不均匀沉降带来的影响。 4.6.4.6 工艺管道宜沿引堤或引桥一侧布置,当管道较多时,可分层布置。 4.6.4.7 多层管架层问距应满足管道安装要求,并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但不宜小于1.2m,下层管与地面的狰距不宜小于0.4m。 4.6.4.8 当码头上管道采用管墩敷设时,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4m;管架底部考虑人通行时,净空不宜小于2.2m。 4.6.4.9 工艺管道宄采用自然补偿,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6.4.10 码头前沿管道应设置双阀,两阀间宜设放空阀。 4.6.4.11 阀门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道压力等级。 4.6.5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1 码头装卸管与货船接管口连接处的柔性连接可采用装卸臂或软管。1000吨级及以上的油船和化工品船宜采用装卸臂,无自卸能力船舶应采用软管。 4.6.5.2 装卸臂宣稚置在船舶接管剐利近,装卸臂的口径、台数和布置可按表4.6.5选取。 码头装卸臂选用及布置参数表 4.6.5 油船泊位吨装卸臂口径装卸臂台装卸臂中心与码装卸臂间距 装卸臂 级 (mm) 数(台) 头前沿线距离(m) (m) 驱动方式 DWT(t) 2,3 手动 3000 DN150 l 2,3 手动或 5000 DN150— l 液动 200 DN200, 1,2 2.5, 液动 10000 3 250 3.5 DN200, l,2 3,3.5 液动 20000 3—3.5 250 1,2 3,3.5 3,4 液动 30000 DN250 3,4 液动 50000 DN300 2 3.5 4.6.5.3 同类多种石油化工品共用装卸臂时,共用一台装卸臂的石油化工产品种类宜为5种以下。 4.6.5.4 当采用连接软管时,连接软管的管径应与船管接口直径相适应。 4.6.5.5 卸船泵应具有满足真空吸上高度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富裕量。 4.6.5.6 泵的流量与扬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27 (1) 泵的流量与工艺流程和作业要求一致,泵的扬程取最大流量时的扬程,泵流量的裕量为流量的10%,泵扬程的裕量为扬程的5%,1 0%; (2) 输送多种介质的泵,根据主要介质的流量、扬程和运行时间等条件确定。 4.7 滚装码头 4.7.1 滚装码头装卸上艺应根据运量、船型、车型、水位差和码头型式等因素确定。 4.7.2 滚装码头供车辆上下船用的斜坡道宽度应大于7m。必要时,在斜坡道适当位置可加宽,以供车辆转向。斜坡道的坡度应小于1:10。小型车辆滚装码头的斜坡道的坡度可适当加大,必要时,可设置牵引设备。 4.7.3 滚装码头停车场柿簧心满足车流的要求,分类停放。 4.7.4 停车场面积可根据年通过车辆数、车辆存港平均停留时间和通道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一定的富裕。 4.7.5 滚装码头跳板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滚装作业方式、车型和货物装车外型尺寸等因素确定,跳板与岸搭接的坡度应小于1:8。 4.7.6 滚装码头应根据需要设置旅客服务、倒栏、出入口、安全和消防设施等。 4.8 重件码头 4.8.1 重件码头的装卸工艺应根据重件尺寸和重量、船型、水位和码头型式等因素比较确定。码头装卸船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起重机、浮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或斜坡拖拉等。起重量应与单件最重物品相匹配。 4.8.2 采用旋转式起重机与浮式起重机装卸船时,起重机吊臂的最大工作幅度宜满足船舶甲板和牵引平板车上货物的装卸要求。 4.8.3 重件码头中问运输可采用牵引平板:自=:或牵引拖拉。 4.8.4 采用平板车运输人雨件的斜坡码头,坡道的坡度、长度、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运输车辆的要求。 4.8.5 斜坡码头采用拖拉工艺时,货船与垫坡架问应采用刚性跳板连接,拖拉道坡度不宜陡于1:8,坡道宽度应保证大件安令通行。 4.9 客运码头 4.9.1 客运码头输送工艺应根据客运最及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和经济管理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的有关规定。 4.9.2 客运码头应设置装卸行李、卧具、食品和其他货物用的小型机械设备,并应设置有关船舶停泊时供水和供电等相应的设施。 4.9.3 采用缆车输送旅客上下船时,缆车应设可靠的安全装置。缆车驱动装置的卷筒轴线至前方第一导绳轮的距离和操纵室的位置应符合第4.2.9.1款的有关规定。 4.9.4 旅客专用的人行通道应安仝畅通,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5m。人行斜坡道坡度宜为1:2,1:7,踏步高度和宽度应使行走舒适。 4. 10 港口泊位数和通过能力 4.10.1 泊位数应根据年吞吐量、泊位性质和船型等因素按下式计算: 28 N = (4.10.1) 式中: N——泊位数目; Qn——根据货物类别确定的年吞吐量(t,或TEU); Pt—一一个泊位的年通过能力(t,或TEU)。 4.10.2 泊位年通过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Pt = (4.10.2) 式中: Pt ——一个泊位的年通过能力(t或TEU); αi ——当货种多样而船型单一时,αi为各货种年装卸量占泊位年装卸总量的百分比(%);当船型、货种都不相同时,αi为各类船舶年装载不同货物的数量占泊位年装卸总量的百分比(%); Ps1——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或TEU)。 4.10.3 与αi相对应的泊位通过能力应根据泊位性质和设计船型按下列公式计算: Ps1 = (4.10.3-1) tz = (4.10.3-2) 式中: Psl——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或TEU); Ty——年营运天数(d); G——设计船型的实际装卸量(t)或单船装卸箱量(TEU); tz——装卸——艘该类船型所需的纯装卸时间(h); tf——该类型船舶装卸辅助与技术作业时间之和(h),内河船可取0.75-2.5h;进江海船 可取2.5,4h: td——昼夜小时数(h),根据工作班次确定,三班制为24h,两班制为16h,一班制为8h; 29 ts——昼夜泊位非生产时间之和(h),应根据各港实际情况确定,三班制可取4.5,6h,两 班制可取2.5,3.5h,-班制司可取l,1.5h: ρ——泊位利用率(%),船舶年占用泊位时间与年营运时间的百分比。根据吞吐量、货种、到港船型、船时效率、泊位数、船舶在港费用和港口投资及营运等因素确定,也可按表4.10.3选取。 p—一设计船时效率(t/h或TEU/h)。按货种、船型、设备能力、作业线数和营运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泊位利用率表 4.10.3 货 散货 件杂货 集 油品种及泊装箱 及 2,3 2, 1 ?4 1 ?4 位数 石油3 化工 泊0.60-00.620.65- 0.65 0.68 0.70 0.550.55-0.位利用,0.7 ,0.72 ,0.75 ,0.7 .65 —0.7 0.75 65 率 注:装卸效率高和同类泊位多时,取大值。 4.10.4 集装箱泊位的设计船时效率可按下式计算: P = nk1k2p1 (4.10.4) p——设计船时效率: n——同时装卸集装箱船设备的台数: k1——集装箱标准箱折算系数,集装箱码头取1.2,1.4: k2——集装箱起重机同时作业率,取0.90--0.95: p1——装卸集装箱船设备台时效率(TEU/h)。 4.10.5 石油化工码头与αi相对应的泊位通过能力应根据泊位性质和设计船型按下列公式计算: Ps1 = (4.10.5-1) tz = (4.10.2-2) Ps1——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 Ty——年营运天数(d); G——设计船型的实际装卸量(t): td——昼夜小时数(h),根据工作班次确定,三班制为24h,两班制为16h: 30 tz——装卸一艘该类船型实际装卸量所需的纯装卸时间(h),若无资料时,油船可按表4.10.5-1选取: tf——该类型船舶装卸辅助与技术作业时间之和(h)。内河船可取0.75-2.5h:原油等需预加热的驳船另加6-12h加热时问;进江海船可取2.5-4h。当无统计资料时,部分单项作业时间可按表4.10.5-2选取,非外贸船联检时间为0: tp——石油化工船排压舱水时间(h),可根据同类船泊位的营运资料分析确定; ρ——泊位利用率(%),船舶年占用泊位时间与年营运时间的百分比。根据吞吐量、到港船型、船时效率、泊位数、船舶在港费用和港口投资及营运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10.3选取。 p——设计船时效率(t/h),按品种、船型、设备能力、作业线数和营运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油船泊位时效率和纯装卸船时间表 4.10.5-1 船舶吨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级DWT(t) 卸船时100,150,200,300,500,效(t/h) 200 200 300 400 600 纯装卸5,3 7,5 10,7 10,8 10,9 船时间(h) 注:5000吨级以上的船舶船时效率和纯装卸船时间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 )的有关规定确定。 部分单项作业时间(500,5000吨级) 表4.10.5-2 项停泊开联商扫舱 结束 离泊目 时间 工准备 检 检 时间 时 0.20. 1 1 0.5 0.2 0.2间(h) 5,1 5 ,2 ,2 ,2 5,1 5,0.5 4.10.6 以驳船为设计代表船型的中小型码头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s1 = (4.10.6-1) 31 tz = (4.10.6-2) Ps1——与αi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或TEU); Ty——年营运天数(d); G——设计船型的实际装卸量(t)或单船装卸箱量(TEU); tz——装卸一艘该类船型所需的纯装卸时间(h); td——昼夜小时数(h),根据工作班次确定,三班制24h,两班制16h,一班制8h; tf——该类型船舶装卸辅助与技术作业时间之和(h),可取0.75,2.5h; ts—一昼夜泊位非生产时间之和(h),应根据各港实际情况确定,三班制可取4.5, 6b,两班制可取2.5,3.5h,一班制可取l,l.5h; KB——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 p——设计船时效率(t/h或TEU),按货种、船型、设备能力、作业线数和营运管 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集装箱泊位的设计船时效率按第4.10.4条的规定计算。 4.10.7 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应考虑港口规模、货源组织、车船衔接、自然条件和生产 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并虑根据不少于连续3年的统计资料分析,按式(4.10.7)计算确定。当 资料不足时,也可按表4.10.7-1或农4.10.7-2选取。 KB = (4.10.7) 式中: KB——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 qmax——月最大货运量(t); q——月平均货运量(t)。 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 4.10.7-1 年吞吐量(104t) 10,20 20,30 < 10 货种 金属矿石 1.70,1.60 1.60,1.50 1.75—1.70 非金属矿石 1.70,1.60 1.60,1.50 1.50,1.40 钢铁及机械设备 1.70,1.60 1.50,1.40 1.60—1.50 矿建材料 1.65,1.55 1.55,1.45 1.45,1.35 水泥 1.65,1.60 1.60,1.50 1.75—1.65 木材 1.80,1.70 1.60,1.50 1.70—1.60 粮食 1.80,1.70 1.70,1.60 1.60,1.50 化肥及农药 1.50,1.40 1.70--1.60 1.60—l.50 件杂货 1.55,1.45 1.45,1.35 1.65—1.55 32 综合货种 1.60,1.50 1.50,1.40 1.40,1.30 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 表4.10.7-2 吞吐量(104t) 20,50 50,100 100, < 20 货种 200 煤炭 1.55,1.50 1.50, 1.40, 1.65—1.5 5 1.40 1.30 石油 1.40,1.35 1.35, 1.30, 1.50—1.4 0 1.30 1.15 4.10.8 与αi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也可按下式估算: Ps3 = TyPtgρ (4.10.8) 式中: Ps3——与αi相对应的泊位年通过能力(t或TEU); Ty——年营运天数(d); p——设计船时效率(t/h或TEU/h),按货种、船型、设备能力、作业线数和营运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tg——昼夜装卸作业小时数(h),应根据各港实际情况确定。一班制可取6-7h,两班制可取12,13h,三班制可取15,18h; ρ——泊位利用率(%),船舶年占用泊位时间与年营运时间的百分比。 4.11 库场规模的确定 4.11.1 件杂货和散货的仓库和堆场所需的容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 = (4.11.1-1) kBK = (4.11.1-2) 式中: E——仓库或堆场所需容量(t); Qh——年货运量(t); KBK——仓库或堆场不平衡系数; Kr——货物最大入库、入场的百分比(%); Tyk——仓库或堆场年营运天(d),取350,365d,应扣除影响作业天数较多的不通航时间; tdc——货物在仓库或堆场的平均堆存期(d); Hmax——月最大货物堆存吨天(t.d); 33 H——月平均货物堆存吨天(t.d)。 货物最大入库、入场的百分比应根据港口历年统计资料和同类码头的情况确定。 4.11.3 货物在仓库或堆场的平均堆存期应根据不少于连续3年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当资料不足时,货物在仓库或堆场的平均堆存期可按表4.11.3选用。堆场具有仓储功能或有特殊要求时,平均堆存期可适当延长。 货物在仓库、堆场的平均堆存期 表4.11.3 货物种类 平均堆存期(d) 一般件杂货 5-9 大宗件杂货(袋粮、化肥、水泥、盐、6-10 棉花等) 钢铁、机械设备、木材 7-10 散货 8-13 4.11.4 件杂货仓库或堆场总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 = (4.11.4) 式中: A——仓库或堆场的总面积(m2); E——仓席或堆场所需的容量(t); q——单位有效面积的货物堆存量(t/m2); Kk——仓库或堆场总面积利用率(%),为有效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4.11.5 单位有效面积的货物堆存量应根据库场条件、货物特性、堆垛要求及型式、货物件重、所选用的机械和工艺要求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单位有效面积货物堆存量可按表4.11.5选用。 件杂货单位有效面积的货物堆存量 表4.11.5 货物名称 包装形式 单位有效面积的货物堆存量q(t/m2) 库 场 糖 袋 1.5-2.0 盐 袋 1.8-2.5 化肥 袋 1.8-2.5 水泥 袋 1.5-2.0 大米 袋 1.5-2.0 面粉 袋 1.3-1.8 棉花 袋 1.5-2.0 纯碱 袋 1.5-2.0 纸 1.5-2.0 小五金 1.2-1.5 34 橡胶 块 0.5-0.8 日用百杂货 0.3-0.5 杂货 箱 0.7-1.0 综合货种 0.7-1.0 1.5-2.0 生铁 2.5-4.0 铝、铜、锌类 2.0-2.5 马口铁、粗钢、4.0-6.0 钢板 钢制品 3.4-5.0 注:? 当开展成组装卸作业时,单位有效面积德货物堆存量应按设计条件确定,但不 能低于表中所列数值; ? 大宗货物,q值可取上限。 4.11.6 库场总面积利用率应根据库场所选用的机械、货物特性、仓库结构和通道布置 等因素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可按表4.11.6选用。 库场总面积利用率 表4.11.6 库场类型 Kk (%) 大批量货物 小批量货物 单层库 65,75 60,65 多层库 50,60 55--65 堆场 70,80 4.11.7 集装箱码头堆场所需容量和地面箱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y = (4.11.7-1) Ns = (4.11.7-2) 式中: Ey——集装箱码头货运量(TEU); Qh——集装箱码头货运量(TEU); tdc——集装箱平均堆存期(d),可取3,10d; KBK——堆场集装箱不平衡系数,可取1.2,1.5; Tyk——堆场集装箱年作业天数,取350,365d,当不通航时间长影响作业天 数较多时,应予扣除; Ns——集装箱堆场所需地面箱位数(TEU); N1——堆场设备堆箱层数,可按表4.11.7选取; As——堆场容量利用率(%),可按表4.11.7选取。 35 集装箱堆场堆箱层数和容量利用率 表4.11.7 项目 堆场作业设备 轮胎龙门吊 跨运车 轨道龙门吊 正面吊 空箱堆 箱机 堆箱层数N1 5,3 3,2 5,3 4,3 7,5 容量利用率 55,70 70, 60,70 60, 70,As(%) 80 70 80 4.11.8 集装箱码头拆装箱库所需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w = (4.11.8) 式中: Ew——拆装箱库所需容量(t); Qh——集装箱码头货运量(t/TEU); Kc——拆装箱比例(%),不宜大于30%; qt——标准箱平均货物重量(t/TEU),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5,10t/TEU; KBW——拆装箱库货物不平衡系数,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1.1,1.3: tdc——货物在库平均堆存期(d),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3,5d; Tyk——拆装箱库年工作天数(d),取350,365d应扣除影响作业天数较多的不通航时间。 4.11.9 集装箱码头大门所需车道数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N = (4.11.9) 式中: N—一集装箱码头人门所需车道数; Qh——集装箱码头货运量(t/TEU); Kb——水运、铁路中转及港内拆装箱的集装箱之和占码头年运量的百分比(%); KBV——集装箱车辆到港不平衡系数,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1.5-3; Kkc——空车率,取1.2,1.5; Tyk——堆场年工作天数(d),取350,365d,当不通航时间长影响作业天数较多时,应予扣除; Td——大门日工作时间(h),取l2,24h; 36 Pd——单车道小时通过车辆数(辆/h),取20--40辆/h; qc——车辆平均载箱量(TEU/辆),按本港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1.2,1.6TEU/辆。 4.11.10 石油化工码头库区储罐的容积应分品种按下列公式计算: E = (4.11.10-1) KBK = (4.11.1 0-2) 式中: E—一码头库区储罐的容量(m3); Qh——年货运量(t); KBK——储存不平衡系数,参考类似码头统计资料确定,若无资料可取1.2,1.4; Tyk——库区年营运天(t.d); tdc——石油化工产品平均堆存期(d),中转用储罐宜取6,10d,仓储用储罐宜取30--60d或根据储存要求确定; γ——所储品种的密度(t/m3); η——储罐容积利用系数,1000m3及以下取0.85;1000m3以上取0.9: Hmax——月最大货物堆存吨天(t.d); H ——月平均货物堆存吨天(t.d)。 4.11.11 滚装码头停车场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g = (4.11.11) 式中: Ag——滚装码头停车场面积(m2); Qg——滚装码头年通过车辆数(辆): KBg——滚装码头生产不平衡系数,取1.2,1.4; tdg——滚装码头车辆在港停留时间(d),取3—10d; Tyg——滚装码头年营运天(d),取350,365d,应扣除影响作业天数较多的不通航时间; Kkg——停车场总面积利用率,取0.6,0.75; ag——滚装码头某种运输车辆单车所需停车面积(m2)。 37 4.11.12 散货堆场总面积可按年货运量、货物特性、品种、机械类型、工艺布置和分堆要求等因 素确定。 4.11.13 散粮和散装水泥筒仓容积的计算应根据年货运量、货物特性、筒仓型式和工艺布置要求 确定。 4.11.14 铁路装卸线长度应满足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和铁路运行组织的要求。装卸作业段的最小 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1 = (4.11.4) 式中: L1——铁路装卸作业段最小长度(m); Q1——铁路年货运量(t); Km——火车到港不平衡系数,根据铁路车辆的到港数和装卸车吨位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可取1.15-1.30; L—一车辆平均长度(m),可取14m; Tyk——铁路装卸线年营运天数(d),可取360,365d; G1——车辆平均载重量(t),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KL——装卸线利用系数,可取0.7,0.8; C——铁路昼夜送车次数,应根据码头专业性质、年运量、装卸车效率、铁路和水运组织等情况确定。 4.11.15 装卸机械数量应根据作业线数和工艺流程的需要配置,可根据货种、运量和台时效率按下式计算: Nj = (4.11.15) 式中: Nj——某种装卸机械数量(台); Qj——某种装卸机械分货种的年起重运输吨(t); KjL——机械利用率,应按各港统计资料分析确定。新建港区可按下值选用:一班制取0.15,0.20;两班制取0.30,O.35;三班制取0.40---0.50,电动机械取大值,内燃机械取小值; Pj——各类装卸机械按不同操作过程装卸或搬运不同货种的台时效率(吨,台时) 38 4.11.16 装卸工人总数应为装卸工人和辅助工人数之和。装卸工人数应根据泊位作业 线数、班次和每条作业线的配工人数等确定。辅助工人数可按装卸工人数的5%,10%计算确 定。装卸工人数在装卸工艺方案设计时,可按下式计算: Nz = (4.11.16) Nz——装卸工人数(人); 式中: nz——作业线数; nb——昼夜作业班次数; nr——每条作业线的配工人数; Kzl——装卸工人轮休率,可取2/7; Kzz——装卸工人出勤率,可取90%,95%。 4.11.17 机械司机人数可根据机械类型及数最按下列原则确定。 4.11.17.1 装卸司机人数应按专机专人配备,其定员可采用表4.11.17-1的数值。 各类机械配备司机定员 表4.11.17-1 班制 一班制 二班制 三班制 机械类型 (人,台) (人/台) (人/台) 门座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 7 2 4 流动式超重机(25t以下),固定式起重 机 1 2 3 流动式起重机(25t及以上) 7 2 4 牵引车 1 2 3 叉式装载机 1 2 3 39 单斗装载机 1 2 3 推土机 1 2 3 装船机 1 2 3 螺旋卸车机 1 2 3 链斗卸车机 1 2 3 堆料机、取料机 7 2 2 堆取料机 7 2 4 翻车机 7 2 4 链斗卸船机 7 2 4 单斗装载机 1 2 3 40 推土机 7 2 4 注:?带斗门座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等配备司机人数同门座起重机; ?轮胎式、汽车式、履带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灯配备司机人数参照流动式起重机; ?叉车装载机包括集装箱叉车装载机; ?16t以上轮胎式起重机经常带抓斗作业时,其司机人数可按25t以上流动式起重机的定额配备。 4.11.17.2 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应按小组包机制配工,固定带式输送机应按长度和接头数配工,其司机定额可采用表4.11.17-2的数值。 带式输送机配备司机定额 表4.11.17-2 机械类型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 移动式带式输送机 班制 每接头< 500m ?500m ?10m < 10m 处 3台一6台一 组 组 一班制 1 1 2 1 1 二班2 2 4 2 2 制 三班3 3 7 3 3 制 4.11.17.3 考虑出勤率的影响,按上述方法得出的配工人数应增加5%-10%。 4.11.18 港口机修设施的设置应视港口的实际需要确定。 4.12 装卸工艺方案比选 4.12.1 装卸工艺设计应进行定性分析利定量分析,并从各方案的工艺流程、技术装备、维修难易、装卸质量、作业安全、能源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论证其优缺点。装卸工艺设计宜按表4.12.1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4.12.1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码头年吞吐量 104t/a或 104 TEU/a 2 码头年设计通104t/a或 过能力 104 TEU/a 3 泊位数 个 4 泊位利用率 % 41 5 装卸一艘设计d 船型的时间 6 堆场面积(或m2(TEU) 地面箱位数) 7 仓库面积 m2 8 装卸工人和司人 机人数 9 劳动生产率 操作吨, 人?年 10 装卸机械设备 kW 总装机容量 11 装卸机械设备 万元 总投资 12 单位年吞吐量 元,吨 设备总投资 13 装卸机械设备 kW(H/t 的单位能耗 14 单位直接装卸元,吨 成本 (TEU) 5 铁路和道路 5.1 一般规定 5.1.1 港口铁路和道路应根据货运量、货种、流向、运输组织、地形、地质和进线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港区总体布置及装卸工艺的要求。 5.1.2 港口铁路和道路设计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并留有适当发展余地。 5.1.3 港口铁路和道路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布局合理、路线短捷、疏运便利、投资节省和营运成本低的设计方案。 5.2 铁路 5.2.1 港口铁路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I3J 12)的有关规定。 5.2.2 港口铁路与路网铁路或其他工业企业铁路接轨时,接轨点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接轨点位置心便于港u车辆的取送作业和成组直达运输,有利于路、港的营运管理。 5.2.2.2 接轨点位置应避免港口车辆取送作业与路网正线交叉。 5.2.2.3 接轨点位置应靠近港区,并应有利于港口站和港区总平面的合理布置。 42 5.2.2.4 当港口铁路货运量较大,有鹅列或大组车到发时,可接入接轨站的到发线:货运量较小时,可在调车线、牵出线或其他线上接轨。 5.2.3 港区自行经营管理的铁路与路网铁路实行车辆交接时应设置港口站。 5.2.4 港口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港口站的位置寅接近港区,并应考虑接轨的合理性和有利于港口站、港区的发展。 5.2.4.2 港口站应满足列车到发、解编、集结和取送以及港口调车机车整各、检修等作业要求。 5.2.4.3 港口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根据港口装卸作业的要求、行车组织确定的到发列车长度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在与路网铁路整列交接时,港口站应有部分到发线的有效长度与接轨站到发线的有效K度-致;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并在接轨站办理交接作业时到发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列车长度的1/2确定。 5.2.4.4 牵出线应根据行车量、调车作业繁忙程度和有无其他线路可以利用进行调车等因素确定。当行车量和调车作业量较小或可利用其他线路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缓设或不设牵出线。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可按到发线有效长度设计。困难条件下,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可按到发线有效长度的一半设计,但不得小于机车牵引作业车列的长度加附加距离。 5.2.5 港l:3铁路装卸线应根据码头、仓库和堆场的布置及装卸工艺对通过能力的要求进行布置,并应设置相应的连接线和渡线。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按货运量、货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和一次装卸车数量等因素确定。 5.2.6 港口铁路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港口铁路平面和纵断面 表5.2.6 名平面 纵断面 称 港 一般地段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I级不线路的限制坡度,I级口 应小于600m,II级不应小于350m,III级不应小于内燃20?;II级内燃25?; 联250m。困难地段,I级不应小于350m, II级不应小于III级内燃300? 络线 3OOm,TTI级小应小于200m 以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各级线路下面的最小 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 港 应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 应设在平道上。必口站 其曲线半径:I、II级部应小于600m, III级不应小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 于500m。特别困难条件下,I、II级不应500m,III得超过1.5?。 级不应小于400m 牵 应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 应设在平道上或面出线小于600m的曲线上;特别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向调车线不大于2(5?的 于5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下坡道上。困难条件下, 线,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可设在面向调车线不大于 2?的上坡道上 连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4600mm的机车时,可采用应符合取送和转线调接线 不小于150m的曲线半径;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3500mm车要求 43 的机车时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20m 装应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小于500m应设在平道上。困难卸线 的曲线上;不靠站台的装卸线(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 装卸线除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1.5?的坡道上 如无车辆摘挂作业,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 上 注:翻车机系统及其他直接与生产技术作业过程有关的线路,不受上表规定限制。 5.2.7 港口铁路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2.7的规定。曲线地段两相邻线路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围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加宽。 港口铁路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间的距离 表5.2.7 线路名称及说明 线路间距(m) 相邻两线路均需通行线间无高出轨面1100mm以上的5.0 超限货车 建筑物和设备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3 相邻两线路只有一条线间无高出轨面11OOmm以上的5.0 需通行超限货车 建筑物和设备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0 相邻两线路均不通行线间无高出轨面11OOmm以上的5.0 超限货车 建筑物和设备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0 其他线间(作业有特殊线间无高出轨面11OOmm以上的4.6 要求者除外) 建筑物和设备 门机跨度内两条线路 — 4.5 间 梯线与其相邻路间 线间无高出轨面11OOmm以上的5.0 建筑物和设备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间 — 6.5 5.2.8 港口铁路直线地段线路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曲线地段线路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心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加宽。 港口铁路直线地段线路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 表5.2.8 高出轨面的至线路中心 建筑物和设备 距离 (mm) 线的距离(rnm) 立交桥柱、天桥柱、皮带通廊支架立柱、管道支架立柱、桥式起重 >1100 2440 机立柱等边缘 雨棚边缘(不包括雨至正线和超限货车进入的线路 >1100 2440 棚直立柱) ?3000 44 至超限货车不进入的线路 >1120 2000 ?3850 接触网、电力照明和杆柱位于正线和其他线路的一侧(下列两 >1100 2440 通信等杆柱边缘 种情况除外) 杆柱位于站场最外侧线路的外侧 >1100 3000 杆柱位于牵出线和梯线的调车人员作业 >1100 3500 一侧 正对线路无出口的房位于线路有调车人员作业一般情 ?3000 5000 屋和 一侧 况 平行于线路的外墙的困难情 ?3000 3500 凸出 况 部分边缘 位于线路无调车人员作业已侧 ?3000 3000 正对线路有出口的房出口处有平行于线路的防护栅栏 ?3000 5000 屋边缘 出口处无平行于线路的防护栅栏 ?3000 6000 铁路进入的围墙和栅有调车人员随车出入 ?3000 3200 栏大 超限货车进入 ?3000 2440 门边缘 扳道房、道分清扫房(正对线路无出口)的凸出部分边缘 ?3000 3500 普通货物站台(站台面高出轨面1100mm)边缘 ?1100 1750 注: 跨越铁路的立交桥涵和渡槽等的墩、台、柱类,其边缘至梯线和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一侧 的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500mm。 5.2.9 铁路在港区围墙及防洪堤的出入口不应兼作人流的出入口。 5.3 道路 5.3.1 进港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 位于城市道路I刨规划范围内的进港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港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有关规定;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进港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1.2 进港道路长度较短时或接近港区人门的路段可采用港内主干道或次干道的有关技术指标。 5.3.2 不属于城市道路网和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港道路,其主要技术指标可按表5.3.2的规定采用。 进港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5.3.2 进港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四 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 >5000 5000—2001 2000-2 <200 通量(辆) 00 45 地形 平 山岭 平原 山岭 平山平山 原 重丘 微丘 重丘 原 岭 原 岭 微微重微重 丘 丘 丘 丘 丘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 60 80 40 0 60 30 40 20 车行道路面宽度(m) 2× 2 9 7 3.5(6.0 7.5 ×7 7 7 ) 路基宽度(m) 2 1 12 8.5 6.5(7.0 3 9 8.5 8.5 ) 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4 12 25 60 (m) 00 5 0 125 30 60 15 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 7 20 40 10 (m) 00 0 0 0 200 65 100 30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 4 1 2 60 1 线半径(m) 000 500 500 0 500 350 600 150 停车视距(m) 1 75 11 40 60 0 75 30 40 20 会车视距(m) — — 22 80 0 150 60 80 40 最大纵坡(%) 4 6 5 7 6 8 6 9 注:?表中括号内是指当交通量稍超过200辆,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进港道路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路基宽度宜采用7m。 ? 在地形复杂、工程艰巨和交通量较小的小型港区,当速度限制在15 km/h时,其进港道路的主曲线半径可采用12m,最大纵坡可采用10%。 5.3.3 港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 港内道路布置应满足运输、消防、环境卫生和排水等要求,宣布置成环形。 5.3.3.2 主干道宜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 5.3.3.3 道路设计心与港区竖向设计和港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并应与装卸工艺要求相适应。 5.3.3.4 港区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当条件受限制或汽车运输量不大时,可只设一个出入口。 5.3.3.5 尽头式道路末端应设置回车场。 5.3.3.6 港内道路应有稳固的路基、平整坚实的路面,并应排水通畅。 5.3.4 港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5.3.4的规定采用。 港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5.3.4 指标名称 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 计算行车速度(石肋彻 15 15 15 路而宽度一般港区 7,l5 7,9 35—4. (m) 5 46 集装箱港区 7,l5 12—25 35—4. 5 最小圆曲线行驶单辆汽车 15 15 15 半径(m) 行驶拖挂车 20 20 20 交叉口路面内载重4,8t单轴汽车 9 9 9 缘最小转 载重10—15t单辆汽车 12 12 12 弯半径(m) 载重4,8t汽车带挂车 12 12 12 集装箱拖挂车,载重15,25t平 15 15 板车 载币40—60t平板挂车 18 18 停车视距(m) 15 15 15 会车视距(m) 30 30 30 交叉口停车视距(m) 20 20 20 最大纵坡(%) 6 8 9 最大纵坡限制坡长(m) 500 300 200 竖曲线最小半径(m) 100 100 100 注:? 港内道路接近港区人门地段,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加宽; ? 有长大件货物运输的道路路嘲宽度,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 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路面内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 山区河流港区,当受地形条件限制,且交通量较小时,港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可减少3m; ? 电瓶车道纵坡不宜大于3%: ? 下河坡道的纵坡不宜大于9%,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1%。纵坡为10%时,限制坡长为150m;纵坡为11% 时,限制坡长lOOm。 ? 寒冷冰冻和积雪地区的港内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 5.3.5 港内道路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75m。港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港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5.3.5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净距 (m) 建筑物外墙边缘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 1.5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 3.0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 4.5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汽车出入口 6.0 47 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 1.0 围墙边缘 1.0 货堆边缘 1.5 注:?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港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确定其净距。 5.3.6 道路路面类型应根彰商通行车辆、流动机械对道路的使用要求及当地自然条件、筑路材料等进行选择。港口道路宜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交通运输量不大的道路可采用中级路面。 5.3.7 港口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6)的有关规定。 5.4 路线交叉 5.4.1 进港道路与铁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 交通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形条件适宜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 (3)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或确有特殊需要。 5.4.2 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 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宜大于450当港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5.4.2.2 平交道口两端,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受地形条件限制时,港内道路可采用纵坡不入于2% 的平缓路段。紧接水平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5.4.2.3 道口应设在嘹望条件良好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有关嘹望视距的规定,当不能符合视距要求时,应设看守或道口白动信号。 5.4.3 进港道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1 进港道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与其他各级公路、城市道路交叉,当交通运输繁忙或地形条件适宜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也应采用立体交叉。 5.4.3.2 进港道路与其他道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在赢线路段,并宜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0。平面交叉宜设在纵坡不大于2% 的平缓路段,其长度从路面两 48 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紧接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5.4.4 港内道路瓦相交叉应按进港道路交义要求设计,条件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6 给水和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港口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船舶、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用水的要求。排水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雨水、牛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防洪等排放的要求。 6.1.2 港口给水工程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港口总体规划、货种、地形、水源情况、水量、水质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6.1.3 港口用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 靠近城镇的港口宜选用城镇自来水。 6.1.3.2 港口的道路喷洒、防尘、绿化、冲洗和消防等用水可直接取自江、河或湖泊。 6.1.4 港口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时港口雨、污水宜分别排入城镇雨、污水管网系统。港u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时,其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1.5 山地丘陵的港LI排水设计心考虑排洪措施。当洪水流量大且通过港区排出时,出水口应采取消能和防冲刷措施。 6.1.6 港口给水管道和排水管、渠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设计水位、货种、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地质条件、冻土深度、码头结构型式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6.2 给水 6.2.1 港口给水工程管道系统设计可按表6.2.1采用。 港口给水工程管道系统 表6.2.1 件杂货或集装箱港区 (船舶、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给水 系统 石油化工码头 (船舶、生活、生产用水)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 煤或其他散货港区 (船舶、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生产、 消防、喷洒防尘用水)给水系统 注: 石油化工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的有关规定。 6.2.2 港口设计用水量应包括船舶用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保护用水、消防用水、未预见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49 6.2.3 船舶用水量宜按下列指标确定: (1) 内河3000吨级及以下货驳用水量为1,lOm3,艘?次; (2) 港澳航线3000吨级及以下货船、货驳用水量为50,lOOm3,艘?次; (3) 港作拖船用水量为5,10m3,艘?次; (4) 内河有自航能力的货船用水量指标,按表6.2.3确定。 货船用水量指标(m3,艘?次) 表6.2.3 船舶类型 杂货船 散货船 油船 集装箱船 舶舶吨级DWT(t) 15, 15,20 10,20 10,500 20 20 20, 20,30 30,40 20,1000 30 30 50, 40,50 40,2000 50—60 60 60 60, 60,70 60,3000 50—60 70 80 70, 60,70 70,80 80,5000 80 90 6.2.4 生产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指标规定。 6.2.4.1 冲洗用水量指标宜按表6.2.4确定( 冲洗用水量指标 表6.2.4 用水类别 用水量指标 用水场所 流动机械冲洗 600—800(L,台?次) 洗车台 汽车冲洗 600,800(L/台?次) 洗车台 苫布冲洗 900,1500(L/台?次) 冲洗场 集装箱冲洗 300,500( L/TEU.次) 洗箱间、场 注:? 每天冲洗流动机械台数应根据机械利用率确定。无资料时,可按全部流动机械 的35%—45%计算: ? 每天冲洗汽车的台数可按全部港属汽车的30%计算; ? 苫盖件杂货的苫布每天冲洗的数量可占全部苫布的1%; ? 表列集装箱冲洗用水量,应为有压水洗箱的用水量。 6.2.4.2 港属内燃机车用水量指标宜取0.5(m3/台?d)。 6.2.5 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生活用水量应包括职工在班时的生活用水、淋浴用水、职工食堂用水和公 共建筑用水等,其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2.5.2 内河航线客运站用水量应按设计日出港人数计算,用水量指标宜为 15-20L/人。 6.2.6 环境保护用水量指标宜按表6.2.6确定。 50 港口环境保护用水量指标 表6.2.6 用水类型 用水量指标 供水方式 每日喷洒次数 煤堆场喷洒 1.5,2.0(L/m3?次) 管道系统或洒水 2,4 车 铁矿石堆场喷洒 按工艺要求、气候条件等确 管道系统或洒水 定 车 散货装卸作业降 尘 码头及道路喷洒 1.O,20(L/m3?次) 洒水车 2,3 绿化 1.5,2.0(L/m3?次) l,2 6.2.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火水量,宜按船舶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环境保护用水量之和的20%,30%计算。 6.2.8 港口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冕、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6.2.9 集装箱港口拆装箱库室内外和堆场的消防用水量宜按35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可按3h计算。 6.2.10 直立式码头操作平台的消防用水量宜按lO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 6.2.11 石油化上码头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设计船型的最大着火油舱的实际面积和冷却范围计算,缺乏资料时,油船最大着火油舱面积和冷却范围可参照附录B计算。 6.2.12 船舶用水、生活用水和客运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的有关规定。其他用水的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用水性质确定。 6.2.13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应为一层10m,二层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6.2.14 码头上水栓栓口所需水头(图6.2.14)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 = 1.2AlQ2 + h + H1 (6.2.14-1) H1 = H — H2一 H3 (6.2.14-2) 式中:HO——上水栓栓口所需水头(m); A——水龙带比阻,按表6.2.14取值; l——水龙带的长度(m); Q——流量(L/s); h——水龙带出口处的流出水头(m),可取2,3m; H1——船舶主甲板与码头上水栓栓口的高差(m); H——设计船型型深(m); H2——码头上水栓栓口与设计高水位的差值(m); H3——设计船型空载吃水(m)。 51 水龙带比阻 表6.2.14 水龙带口径(mm) 比阻 帆布、麻织水龙带 衬胶水龙带 65 0.00430 0.00172 6.2.15 生产用水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6.2.16 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港口生活、生产用水要求时,应设置供水调节站。 6.2.17 进港给水管接管点至港口调节站的输水管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加消防补充流量设计;无调节站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加消防流量设计:采用独立的消防水源时,可不加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图6.214 码头上水栓栓口所需水头计算示意图 6.2.18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进行校核。 6.2.19 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允许问断供水时可设计成枝状。 6.2.20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6.2.21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货种和用水量大小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120m。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6.2.22 码头上水栓的服务半径应根据船舶吨级、货种和装卸工艺等确定。上水栓间距不宜大于30m,上水栓口径宜采用65mm。 6.3 排水 6.3.1 生活污水量指标及小时变化系数应与第6.2.5条相协调。 6.3.2 生产污水量与生产废水量指标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生产工艺确定。 6.3.3 雨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2 6.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的库场、客运站的重要性、地形特点、汇水面积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可按下列要求选取: (1) 件杂货、集装箱、粮食、散盐和化肥等港区及内河航线客运站,重现期取2--3年。 (2) 石油、矿石、煤、木材和钢铁等港区,重现期取1,2年。 注:对重要的场所,凶短期积水能引起较严重损失或引起交通堵塞的地区,应取高值。 6.3.5 排水管、渠出水口的位置和型式应根据排水水质、水量、流速和港区内的总平面布置、护岸结构、挡土墙结构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在水位落差较大的码头设置的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6 排水管、渠出水口处的管顶高程不宜低于“雨季”平均高水位。出水口为淹没式出流时,其水力坡降应考虑江、河水位对出水口的顶托所带来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减小的影响。 6.3.7 排水管道宜采用重力流设计。港区地面低于排放水体设计高水位或在禁止穿堤的地段,应设置闸门和提升泵站等设施。 6.3.8 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地而荷载、堆场和路而结构、管材强度、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在行车道下不宜小于O.7m。集装箱堆场的排水干管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Om。 6.3.9 港区道路和堆场雨水口的间距不宜人于30m。在港区低洼处应根据需要采用多箅雨水口或增设雨水口。 6.3.10 港区道路和堆场处的雨水Ll连接管管径宜为300mm,坡度宜为1%,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1m。 6.3.11 散货堆场宜采用明沟或有盖明沟排水,沟宽不宜小于0.3m。 6.3.12 港区电缆沟人孔井内的积水可直接排入附近雨水检查井,不具备直接排放的电缆沟人孔内的积水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除。 6.3.13 危险品集装箱周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渠,并应设置污水收集设施,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排入集装箱堆场的雨水排水系统。 7 供电、照明和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内河港供电电压宜为35kV及其以下。 7.1.2 港口应有口J’靠的电力供应,电源应取白电力系统。 7.1.3 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应与港口规模、功能要求、当地的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经济适用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53 7.1.4 电气设计应根据港口性质、建设规模和进出线等条件进行,并应适应港口平面布置,满足装卸工艺及生产管理要求,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7.1.5 电气设计宜减少电气设备类型和规格,便于维修保养。 7.2 供电 7.2.1 港口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符合下列规定。 7.2.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为一级负荷。 7.2.1.2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应为二级负荷。 7.2.1.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应为二级负荷。 7.2.2 港口电源应根据负荷等级相应酉己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牛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当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时,可配置自备电源。 7.2.2.2 二级负荷应有一同专用线路供电,有条件时应另取一回备用回路。 7.2.3 港口内配电电压,高压宜采用10kV,低压宜采用380/220V。 7.2.4 油品钢质趸船的外电源的配电系统应采用直流双线绝缘系统、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或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 7.2.5 港口变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1 变配电所宜接近负荷中心,且应便于进出线和设备运输。码头前方变电所宜靠近码头前方装卸机械。 7.2.5.2 变配电所宜避开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7.2.5.3 变配电所宜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7.2.5.4 变配电所心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变配电所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范围以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2.5.5 变配电所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7.2.6 变配电所的室内地坪宜高出室外地坪0.1 5,0.3m。设在防汛堤临水侧的变配电所,其室内地坪高程应高于重现期50年一遇高水位0.5m。 7.2.7 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35kV总降压变电所应为户内式。所址地域宽敞且周围环境清洁时,高压侧可为户外式。 7.2.7.2 35kV总降压变电所应设置值班、设备维修、材料工具和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7.2.7.3 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户外箱式变电站。 7.2.7.4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配电所宜设有值班室、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7.2.7.5 值班室内应设置与电力部门和其他变电所的联系电话。 54 7.2.8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条件限制不能就地平衡时,应在变配电所内配置并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补偿后的高、低压功率因数分别不应低于0.9和0.85。 7.2.8.2 为防止无功倒送,宜采用自动补偿装置。 7.2.9 用电设备端子电压偏差允许值宜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动机:正常情况为?5%;特殊情况为+5%,10%; (2) 照明:一般场所为?5%;对远离变电所的小而积一般场所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3) 其他:无特殊规定时为?5%。 7.2.10 用电设备起动时端了电压波动允许值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一般机械起动频繁时为-10%,起动不频繁时为-15%: (2) 起重机为-15%。 7.2.11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雎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 提高整流变乐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3) 采用多台相数相l叫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4) 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7.2.12 港口配电线路设计应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在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场所和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采用铜导线或铜芯电缆。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在不妨碍流动机械作业的地方,可采用架空线。 7.2.13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7.2.14 电缆隧道和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m。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O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0m时应增加出口。 7.2.15 电缆沟沟壁和盖板应满足承载力利耐久性的要求。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7.2.16 电缆直接埋地时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直接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人冻土层以 7.2.17 直埋敷设的电缆通过有振动或承受压力的下列地段应穿钢管保护: (1) 电缆引入或引出建构筑物和基础处: (2) 电缆通过铁路、装卸机械轨道、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7.2.18 通过堆场的地下缆宜穿保护管敷设。 7.2.19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工作井: (1) 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问距处: (2) 电缆分支、接头处: (3) 管路方向有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 管路坡度较大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加强固定处。 55 7.2.20 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0.1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时,应根据不同腐蚀介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2.20.2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20的规定。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最小净距 表7.2.20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般工艺管道 0.4 0.3 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管道 0.5 0.5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0.5 0.5 无保温层 1.0 1.0 7.2.20.3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7.2.20.4 露天敷设的电缆桥架应设保护盖板。 7.2.20.5 电缆桥架支架的基础宜利用工艺结构或其他结构。 7.2.21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 7.2.22 码头前沿装卸机械的接电箱宜为卧式,并应降低高度,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7.2.23 码头前沿根据需要宜设置供靠泊船舶用电的接电箱,接电箱宜设置用电计费装置。 7.3 照明 7.3.1 港口照明供电宜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当电压偏差或波动过大不能保证照明质量和影响照明器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专用变压器;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7.3.2 室外大面积场所宜采用高杆或高塔照明装置和高效型照明灯具。室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7.3.3 气体放电灯具应设簧电容器补偿无功功率。 7.3.4 港口主要场所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港口主要场所照度值 表7.3.4 场所名称 规定的照度标准值范围(lx) 照度平面 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 下 中 上 下 中 上 码件杂货 地面 5 10 15 223头 0 5 0 钢材木材 地面 5 10 15 223 0 5 0 56 大宗散货 地面 2 3 5 112 0 5 0 油类(含工业地面 5 10 15 一 一 一 液体原料) 煤炭 地面 2 3 5 5 11 0 5 集装箱 地面 10 15 20 111 00 30 50 堆件杂货 地面 5 10 15 112场 0 5 0 散货 地面 2 3 5 5 11 0 5 集装箱 地面 10 15 20 891 0 0 00 油罐区 地面 2 3 5 一 一 一 仓件杂货 地面 5 10 15 一 一 一 库 散货 地面 5 10 15 一 一 一 道主干道 地面 5 8 10 一 一 一 路 次干道 地面 3 5 8 一 一 一 辅助道路 地面 1 2 3 一 一 一 铁路作业线 地面 5 10 15 122 5 0 5 船舶过驳作业 30 40 50 一 一 一 锚地装卸作业 40 50 60 一 一 一 船舶外档作业 50 60 70 一 一 一 船舶靠离岸系(解)缆作业 2 3 5 一 一 一 注:? 船冉九靠离岸系(解)缆作业指矿石码头、散粮码头和煤炭码头等专业化码头作业前沿所需要的照明; ? 自动化程度高、无人现场值班的区域可根据设计要求适当降低照明照度值; ? 石油化工码头的装卸区羽I油罐区的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 ?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可取(般照明的上值10%,但最小照度值不小于1 lx; ? 表中上值为设计,中值和下值为运行值,现场工作照明照度不应小于下值。 7.4 控制 7.4.1 控制设计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并应简单、可靠。 7.4.2 联锁控制系统中各E刚几电气设备主回路和控制回路宜由同一线路供电,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供电时,应设联锁装置,以保证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同时得电或失电。 7.4.3 连续输送机械起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避免起动电压过低和物料堆积堵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 7.4.3.1 同一流程机械心按受料方向程序起动,并廊根据输送机长短不同错开2,12s。 7.4.3.2 停机宜按米料方向延时停机或同时停机。 7.4.3.3 运行中,连续输送机械任何一台联锁机械故障停车时,控制程序应使本机及来料方向的全部联锁机械立即停车。当流程中有中间贮料设施时,可不立即停车,其控制程序的延时可根据贮量大小确定。 7.4.4 连续输送机械集中控制应能解除联锁,实现机侧单机控制,起停按钮或开关安装位置应根据安全、操作及维护的需要确定。 7.4.5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当工艺流程少、参与联锁机械少,宜在机侧分散控制。 7.4.5.2 当工艺流程较少、参与联锁机械较多,可采用联锁集中按钮控制。 7.4.5.3 当工艺流程多而复杂、参与联锁机械多,应采用集中自动控制。控制装置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或计算机。 7.4.6 连续输送机械控制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7.4.6.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7.4.6.3 在机侧控制箱面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和急停开关。 7.4.6.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7.4.6.5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事故断电开关宜采用钢丝绳操作的防尘密封式双向拉绳开关,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采用自锁式按钮时,其间距宜为20--30m。 7.4.6.6 集中控制系统的各单机应设置向中央控制室发出应答信号的装置。 7.4.7 除铁器应先行接电。采用悬挂式除铁器时,系统停车后应由人工断电。 7.4.8 连续输送线上的除尘设备应在连续输送线启动前先启动,并应在连续输送线停车后延时停机。 7.4.9 石油化工码头控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7.4.10 集装箱码头应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0.1 集装箱码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宜采用计算机局域网络。 7.4.10.2 服务器等网络关键设备宜采用兀余技术,以提高可靠性。 7.4.10.3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宜建立传输速率在100Mb/s以上的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7.4.10.4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有功能完善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7.4.10.5 具有外贸业务的集装箱码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宜预留与海关、边检等部门的网络通信接口。 7.4.10.6 大中型集装箱码头综合办公楼内宜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58 7.4.11中央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电话、扩音对讲系统和无线通信设备。 7.4.12 控制台面板的电气元件应根据工艺和控制顺序要求进行布置。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屏,当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时,宜采用电子显示器。 7.4.13 中央控制室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位于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内; (2) 通风、采光良好; (3) 振动小、灰尘少; (4) 避开电磁污染高的环境或场所。 7.4.14 中央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 中央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组合时,中央控制室宜设在一层平面,并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与其他单元之间不应有直接的通道。 7.4.14.2 中央控制室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4.14.3 中央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7.4.14.4 中火控制室应设置空调设施。 7.4.14.5 中央控制室照明灯具宜采用荧光灯,并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 8 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和助航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工业电视监视和助航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其规模应满足港口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并应能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 8.l.2 港口通信设计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国家交通通信技术政策、全国交通专用通信网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并应与公用通信网规划相协调。 8.1.3 港口通信设计应遵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8.1.4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工业电视监视和助航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 有线电通信 8.2.1 港口地区电话网的布局应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用户分布和传输要求,并应结合下列条件综合考虑。 8.2.1.1 有条件的港口可利用公用通信网组织港口虚拟电话网。 59 8.2.1.2 港口自行组织电话网时,规模较小的港口虑按端站一级组网,规模较大、港区较分散的港口应按端站、汇接站二级组网。 8.2.1.3 港口地区电话网宜考虑港口所在地各港航单位的电话的接入。 8.2.2 汇接站宜靠近港口主管部门,端站应设在港区。距端站较远,用户较集中的地方,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远端模块或数字用户环路设备。 8.2.3 港口地区电话交换机应选用数字程控交换机,同一港口的电话交换机宜采用相同机型。 8.2.4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港口地区电话交换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2.5 港口地区电话交换机的近期容量应按近期用户数的150%确定。远期容量应按近期容量的200%确定。 8.2.6 港口地区通信与交换机配套的总配线架容量应按交换机近期容量的150%---200%确定。 8.2.7 港口地区电话站的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8.2.7.1 港口地区电话网可与公用通信网联网,实现全自动接续。 8.2.7.2 港口地区交换机的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门时,对公用通信网的市话局应采用全自动进网的中继方式。 8.2.7.3 港口地区交换机的容量小于1 000门时,对公用通信网的市话局宜采用半自动或混合进网的中继方式。 8.2.7.4 港口地区各港航单位交换机问应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8.2.7.5 港口地区交换机至公用通信网的长途话务应经公用通信网的市话局转接。 8.2.7.6 港口地区交换机至交通专用通信网长途交换机宜采用长途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8.2.7.7 调度电话总机的中继电路和江岸电台的无线电电话电路宜接入港口地区交换机的用户电路。 8.2.7.8 无线电移动通信基站对港口地区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移动通信基站有交换功能时,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 移动通信基站无交换功能时,接人港口地区交换机的用户电路。 8.2.8 港口地区交换机进入公用通信网市话局的中继线对应符合下列规定。 8.2.8.1 港口地区交换机进入公用通信网市话局的中继线对的数量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的规定。 8.2.8.2 港口地区交换机间的中继线对的数量宜按交换机容量的10%确定。 8.2.8.3 中继线对存20对以下时,宜采用双向中继线或采用部分双向、部分单向中继线。 8.2.8.4 中继线对在20对以上时,应采用单向中继线。 8.2.9 港口地区电话的传输损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60 8.2.9.1 港口地区电话用户以用户或用户交换机中继方式接人市话网,市话端局用户线传输损耗不应大于7db。 8.2.9.2 港口地区电话网采用模拟网,本地用户之间全程传输损耗不应大于29db。 8.2.9.3 港口地区电话网采用数字网,本地用户之问站内全程传输损耗不应大于18.5db,站间全程传输损耗不应大于22db。 8.2.9.4 港口地区电话网采用数模混合例,本地用户之间全程传输损耗不应大于23.5 db。 8.2.10 当港口地区程控交换机接入数字电话网时,应配备外同步系统。 8.2.11 港口地区电话用户经长途通信网进行长途通话,任何两个用户之间的全程传输损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1 经公用长途通信网的应符合公用通信网规定的分配标准。 8.2.11.2 经水运长途通信网的模拟网全程传输损耗不应大于33db,数字网全程传输损耗不成大于22 db,数模混合网全程传输损耗应介于22—33db。 8.2.12 港口应根据需要设置调度电话系统,调度电话系统应按照港口一级或港口、港区二级组网。调度电话较少的港口可利用具有调度电话功能的程控交换机进行生产调度。 8.2.13 调度电话总机应选用程控调度总机,其容量应满足远期发展的需要。 8.2.14 作业现场噪声较大时,宜采用具有扩音功能的调度电话系统。 8.2.15 港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议电话、扩音对讲和广播等其他有线电通信设施。 8.2.16 港口地区通信线路应组成以传输语音为主,并应能传输数据和图像等多种信息的统一通信线路网。 8.2.17 港口地区通信线路应采用电缆,并应根据电缆线路的敷设方式和传输损耗合理选择电缆型 8.2.18 电缆线路的容量应根据近期用户预测、兼顾远期发展和电缆芯线使用率确定。 8.2.19 电缆线路的路由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9.1 线路应短直、安全稳定,便于施工和维护。 8.2.19.2 主干电缆线路、配线电缆线路和中继电缆线路的路由应走向一致。 8.2.19.3 电缆线路的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和电化腐蚀的地方。 8.2.19.4 电缆线路的路由成减少与其他管线和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8.2.19.5 电缆线路的路由不应敷设在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8.2.20 电缆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0.1 主干电缆宜采用管道敷设。 8.2.20.2 堆场电缆应采用管道、电缆沟或电缆槽敷设。 8.2.20.3 用户的位置和数最比较固定,在土质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敷设。 8.2.20.4 直立式码头前沿宜采用电缆沟或电缆槽敷设。 8.2.20.5 码头平台后沿和引桥处宜采用电缆桥架或电缆支架敷设。 8.2.20.6 土要建筑物内应采用暗管敷设。 61 8.3 无线电通信 8.3.1 江岸电台的设立及电路业务种类应符合《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设江岸电台的港口,可与邻近港口的江岸电台建立联系。 8.3.2 江岸电台应使用《国际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水上专用频段。 8.3.3 江岸电台通信电路质量、信号干扰保护比、发射功率限值和通信设备的技术特性等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 8.3.4 江岸电台心与交通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相联接。 8.3.5 港口可根据需要设盟短波或j踌高频港口电台和专用电台。短波或甚高频港口电台和专用电台的设置心符合《水运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 8.3.6 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集群通信和特高频通信等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 8.3.7 港口江岸电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岸电台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T 341)和《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JTJ/T 345)的有关规定。 8.3.8 短波或甚高频港口电台和专用电台的设计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岸电台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T 341)和《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JTJ/T 345)的有关规定。 8.3.9 严禁港口无线电通信对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产生有害干扰。 8.3.10 严禁港口新建无线电通信设施妨碍已建无线电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 8.4 计算机网络 8.4.1 港口应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应满足港口生产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管理模式和网络规模大小进行分级组网。 8.4.2 计算机网络应安全、实用,并应具有可扩展性。 8.4.3 计算机网络协议应采用通用的标准协议。 8.4.4 港口计算机网络应能传输语音、文字、图像和数据等多种信息。 8.4.5 港口计算机网络应根据用户级别设置访问权限。 8.4.6 港口计算机网络必须设置防火墙。 8.4.7 港口计算机网络主干网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s。用户终端传输速率不应低于lOMb/s。 8.4.8 港口计算机网络应有备份链路和冗余路由。 8.4.9 港口计算机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时,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联网。 8.5 船舶交通管理 8.5.1 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适应港口和水上运输的发展需要,应满足港口、航运和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的基本要求。 62 8.5.2 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越和布局应根据该区域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通 航条件、船舶密度、航行危险程度利船舶交通管理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 8.5.3 船舶交通管理的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船舶交通管理的有效监视范围; (2) 甚高频通信的有效覆盖范围; (3) 船舶动态报告制范围。 8.5.4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信息收集功能: (2) 信息评估功能; (3) 信息服务功能; (4) 交通监控功能; (5) 交通组织功能; (6) 助航服务功能; (7) 参与联合行动功能。 8.5.5 船舶交通管理的工作频率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有关规定。 8.5.6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 规范》(JTJ/T3511的有关规定。 8.6 工业电视 8.6.1 港口应根据需要设置工业电视监视。 8.6.2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应由摄像、传输、显示、控制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部分组成。 8.6.3 港口工业电视黼视的信号制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8.6.3.1 黑白工业电视信号宜采用D制式、随机隔行或2:1隔行扫描。 8.6.3.2 彩色工业电视信号宜采用PAL--D制式。 8.6.4 工业电视监视的图像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8.6.4.1 黑白工业电视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350电视行。 8.6.4.2 彩色工业电视水平清晰度不成低于250电视行。 8.6.5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的同步方式宜采用主从同步方式或外同步方式。 8.6.6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宜采用彩色电视监视系统。 8,6,7 有语音要求的工业电视监视应设置伴音系统。 8,6,8 摄像机的镜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8,6,8,1 摄取固定目标时,应选用定焦距镜头。 8,6,8,2 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 8,6.8,3 当视距较大而无视角变化要求时,可选用远望镜头。 8.6.8,4 当有视角变化要求时,应选用变焦距镜头。 8,6,9 摄像机镜头焦距的选择应根据视场和视距的人小确定。 8.6.10 需要豁视变化场景时,摄像机应配置电动遥控云台。 8,6,11 摄像机应根据使用环境配置防护罩。 63 8,6,12 港口工业电视峪视应能连续工作。 8,6.13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的电视基带信号,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传输损耗不宜大于3db。 8.6,14 黑白工业电视基带信号通过电缆传输,在5A4Hz点的衰耗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应加电缆均衡器;不平坦度达到6db时,必须加电缆均衡放大器。电缆均衡放大器的输出信噪比不应小于38db。 8,6,15 彩色工业电视传输频宽规定为5.5MHz,通过电缆传输的衰耗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应加电缆均衡器,校正后的群延时不得超过?100ns。电缆均衡器的输出信噪比不应小于40db。 8,6,16 港口丁业电视监视的视频信号传输距离小于500m时,宜采用金属电缆传输,传输距离大于500m时,应采用光缆传输。 8,6,17 传输线路的路南应符合下列规定。 8.6,17,1 线路应短直、安全稳定,便于施工和维护。 8,6,17,2 传输线路的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和电化腐蚀的地方。 8.6.17.3 传输线路的路由应减少与其他管线和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8.6.17.4 传输线路的路由不应敷设在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8.6.17.5 传输线路的路由宜与通信线路共路由敷设。 8.6.18 传输视频信号的线路与交流电源线路宜分管敷设。 8.6.19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的最低照度要求。 8.6.20 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会议电视系统。 8.6.21 万吨级及以上的油、气码头除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外,还宜设置下列监测系统: (1) 靠岸辅助系统; (2) 锚钩负载监测系统; (3) 环境监测系统。 8.6.22 港口应根据需婴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6.23 港口工业电视监视、会议电视、码头靠岸辅助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港口计算机网络相连。 8.7 助航设施 8.7.1 港口、码头和铺地宜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8.7.2 助航设施应根据港口、码头实际情况和当地航行条件,选择视觉航标或无线电助航设施。 8.7.3 航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的有关规定。 8.7.4 码头宜在端部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其他标志的灯光相混淆。 8.7.5 需要标示的回旋水域宜设置灯浮标。 8.7.6 进港航道和专用航道航标的配布应与主航道的航标配布相连贯。 8.8 电源、接地和防雷 64 8.8.1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和工业电视监视的电源必须为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和工业电视监视的设备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流和直流电源。 8.8.2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和工业电视监视的交流电源应采用市电。 8.8.3 港口通信的直流电源应无瞬间间断。 8.8.4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交通管理和工业电视监视的电源的设计应考虑负荷的增长,配电设备容量宜按终期容量考虑。 8.8.5 港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船舶交通管理的电源应根据供电方式确定备用电源设备的配置,备用电源设备的蓄电池应采用免维护蓄电池,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可按4-8h考虑。 8.8.6 港口通信、计算机I列络和船舶交通管理的台、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8.8.7 场地条件允许时,工作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应独立设置。各种接地系统难以分设时,可绀成联合接地系统。 8.8.8 工作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独立设置时,三种接地系统接地体之间的相互距离不应小于20m。 8.8.9 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8.8.9.1 江岸电台的工作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 Ω,其余通信设施的工作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成大于4 Ω。 8.8.9.2 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O Ω,联合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8.9.3 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8.9 建筑物 8.9.1 单独建设的港口通信站、计算机机房和船舶交通管理站应设有围墙,建筑密度宜为30%。 8.9.2 规模较小的港?通信站、计算机机房和船舶交通管理站可与办公楼合建,但应自成系统并设单独的出入口和留有发展余地。 8.9.3 单独建设的建筑物应避开强振动、高噪声、电磁干扰大、雷击、粉尘较多、有腐蚀性气体和物质、有易燃和易爆物的场所。 8.9.4 建筑物的生产用房面积应按远期确定,辅助生产用房面积应按近期确定。 8.9.5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9.6 建筑物的机房不得采用水消防,且不得采用水暖方式采暖。 8.9.7 单独建设的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9 环境保护 9.1 一般规定 9.1.1 港口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5 9.1.2 港口环境保护设计应与所处区域的城rH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一致,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9.1.3 到港船舶废水和固体废物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9.1.4 工程设计应对施工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的防治或减缓措施。 9.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9.2.1 港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确定排放标准和处理方法。 9.2.2 下列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并应根据其产生量、所含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处理前后的浓度确定处理规模和方法: (1) 船舶含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压舱水、洗舱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问和流动机械冲洗的污水: (2) 油品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贮罐的洗罐水、泵房和管道的冲洗水; (3) 油品和散装液体化学品码头管道与管件和设备连接处、码头装卸区和罐区的初期雨污水; (4) 煤和矿石堆场的径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和转运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和坑道集水等含煤和含矿废水: (5) 集装箱洗箱污水和破损危险品集装箱的雨污水; (6) 散装化肥码头面、堆场和装卸机械冲洗水; (7) 港区生活污水等。 9.2.3 电瓶充电问的废水心收集,并可采用中和和沉淀等方法进行处理。 9.2.4 港区所属医务室排放的污水应设置独立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9.2.5 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油和有害有毒废液不能回用的应进行焚烧处理或进行专门处理。 9.2.6 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可根据需要安装污水流量计。 9.2.7 港口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径流雨污水经处理后宜回收利用。 9.3 粉尘 9.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气象条件、粉尘性质和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 9.3.2 翻车机、卸车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和露天堆场等装卸作业起尘点应采用湿法除伞,并应选用雾化好的喷水装嚣。 9.3.3 粮食、化肥和水泥等专用码头南:采用密闭和半密闭输送工艺,并应在起尘点采用干式除尘。 9.3.4 煤炭、矿石带式输送机和转运站等起尘点,可采用干式或湿式除尘。 9.3.5 堆存时间较长煤炭和疏水性煤种可采用化学方法防尘。 9.3.6 煤炭或矿石码头露天堆场应根据不同的堆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固体或移动式喷洒水系统,其喷洒水量、水压、覆盖半径及喷洒次数应根据货种特性和气象条件等确定。 9.3.7 煤炭或矿石码头露天堆场宜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挡风网或防护林等防尘屏障。 66 9.3.8 用汽车进行散货集疏运,宜在山口处设洗车设施。 9.3.9 散粮码头筒仓工作楼应设置粉尘收集清扫系统和粉尘浓度报警装置等;除尘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消除静电装置和防爆、泄爆装置。 9.3.10 港区宜设置道路清扫和冲洗设施。 9.4 废气 9.4.1 油品和有毒液体化学品装卸应有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9.4.1.2 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容易集聚的场所应设置浓度报警装置和强制通风换气装置。 9.4.1.3 储罐应采用气体溢散少的罐体结构o 9.4.1.4 输送管线扫气尾气宜回收利用。 9.4.2 散装粮食和木材的熏蒸应采取有毒气体防漏措施。 9.4.3 筒仓散粮熏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9.4.4 生产和生活用锅炉应设簧除尘装置,并宜进行脱硫处理。 9.4.5 散装粮食和木材的熏蒸作业场所、油品和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作业场所、污水处理厂与辅助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的有关规定( 9.5 固体废物 9.5.1 港区心设置固体废物接收和处置设施。 9.5.2 船舶垃圾应根据货种、船型和船舶航区的资料确定接收、分检和处理,陆域固体废物应根据港区规模、货种和固体废物性质确定接收处理。 9.5.3 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置宜采用焚烧法。 9.5.4 固体废物处置宜依托所处城镇现有的处理设施。 9.6 噪 声 9.6.1 港口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GBJ 87)的有关规定。 9.6.2 港口局部空间的噪声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消声器和消声坑等隔声和消声处理措施。 9.6.3 港口露天噪声区可采取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和绿化带等控制措施。 9.7 绿化 9.7.1 港口工程应进行绿化设计。新建港口绿化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 231)的有关规定。 9.7.2 煤炭、矿石、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码头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与生活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宜设防护林。防护林应选择满足防护功能和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树种。 67 9.7.3 客运码头的绿化系数宜与所处城市规定的城市绿化系数一致,并应满足美化环 境的要求。 9.7.4 树木与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庶符合表9.7.4的规定。 树木与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 表9.7.4 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名称 最小间距(m)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建筑物外墙 有窗 30,5.0 1.5 无窗 20 1.5 挡土墙顶或墙脚 2.0 0.5 高2m及2m以上的 20 1.0 围墙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5.0 3.5 窄轨距铁路中心线 3.0 2.0 道路边缘 1.O 0.5 人行道边缘 0.5 0.5 排水明沟边缘 1.0 0.5 给水管 不限 1.5 排水管 不限 1.5 热力箭 2.0 2.0 煤气管 1.5 1.5 氧气管、乙炔管、压缩空气管 1.5 1.0 电缆 2.0 0.5 9.7.5 港区绿化应有专人管理并设必要的浇灌设施。 9.8 应急措施 9.8.1 事故溢油、溢液的监视、拦截、回收和清除的设施应根据码头规模、型式和所 处水域的水文气象条件设置。 9.8.2 码头事故应急设施的设置应与国家和所处区域的事故应急措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协调一致, 并应依托所处区域的事故应急设施。 附 录 A 锚位面积计算 A(1 抛锚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A.1.1 抛锚系泊每锚位面积(图A.1.1)可按下式计算: Am = Sa (A.1.1) 式中:Am——锚位面积(m2); S——锚位沿水流方向长度(m),可按表A.1.1选取; a——锚位宽度(m),可按表A(1.1选取。 68 图A(1.1 抛锚系泊锚位而积计算示意图 锚位的长度和宽度 表A.l.l 位置 停泊方式 锚位长度锚位宽度 备注 (棚 (砌 受风浪影大型驳船船首(1.6,(4.0,锚地水深、流速较大时取大值,反响小的河段 抛锚 之取小值 2.0)L 4.5)B 双驳并排停泊 小型驳船船首(1.6,[n+(2,考虑拖轮通行,船大时取大值,反 抛锚 之取小值 2.O)L 3)]B 多驳并排停泊 受风浪、大型驳船船首(6.0,受风浪、潮汐影响较大时取大值,(2.5--3.0) 潮汐 抛锚 反之取小值 L 8.5)B 单驳停泊 影响的河小型驳船船首[n+(2,受风浪影响很大时应散队单驳停(2.0—2.6) 段 船尾 泊,按大型驳船船首抛锚单泊停泊计算;L 3)]B 抛锚多驳,州}风浪、潮汐影响较大时取大值,反之取 停泊 小值 注:?500吨级以上的驳船为大型驳船,100吨级以下为小型驳船;100-500吨级驳船,其锚位长度和宽度按实际停泊方式参照上表选用: ?L为锚泊船舶长度(m);B为锚泊船舶宽度(m);n为多驳并排停泊的驳船数: ?大型驳船应纵向交错锚泊,纵向每隔3,4条船位留一定距离供拖船进出之用。锚位离岸边应有一定的 安全距离。 A(2 浮简系泊锚位面积计算 A.2.1 单向水流河段单浮筒系泊(图A.2.1)每锚位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m = Sa (A.2.1-1) S = r + l + L + e (A.2.1-2) 69 a = B + 2?b + b? (A.2.1-3) ?b = ( L + l) sinθ? (A.2.1-4) 式中: Am——锚位面积(m2); S——锚位沿水流方向长度(m); a——锚位宽度(m); r——水位差引起的浮筒水平偏位(m),每米水位差可取lm; l——系缆的水平投影长度(m),可取20m; L——锚泊船舶长度(m); e——船尾与水域边界的富裕距离(m),可取0.1L; B——锚泊船舶宽度(m); ?b——考虑风浪作用下船舶发生偏摆所增加的富裕宽度(m); b?——锚位富裕宽度(m),可取单船船宽的2-3倍; θ——偏摆角,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图A.2.1 单向水流河段单浮筒系泊锚位面积计算示意图 A.2.2 双浮筒系泊(图A(2.2)每锚位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m = Sa (A.2.2-1) S = L + 2(r+l) (A.2.2-2) a = 4B (A.2.2-2) 式中: Am——锚位面积(m2); B——锚泊船舶宽度(m)。 70 图A.4.1 靠岸系泊锚位面积计算示意图 附 录 B 油船最大着火油舱面积和冷却范围计算 B.O.1 最大着火油舱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B.O.1.1 设计船型吨级在10000,50000DWT之间时(图B.0.1-1),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f max = Lp( - bi) (B.O.1-l) Lp = ( + O. 15)LL (B.0.1-2) LL = L - (5,10) (B.0.1-3) 图B(0.1一l 设计船型吨级在10000,50000DWT之间时最大着火油舱面积和冷却范围计算示意图 式中: f max——最大着火油舱面积(m2); Lp——货油舱的许用长度(m): B——最大船宽(m); bi——边舱宽度(m),可按表B.O.1选取; 71 LL——油船计算长度(m); L——油船总长(m)。 边舱宽度 表B(0.1 船舶吨级100005?DWT?200 DfFT=20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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