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7 【生效日期】199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7 【生效日期】199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和复垦,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第六条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对实行综合开发的成片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用土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征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五)依法逐级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及征用土地协议,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八)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了补偿安置后,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和公共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批准征用土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指标控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为一个建设项目的,其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征用,不得化整为零,其中,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前款第(二)项所称一个建设项目,包括集贸市场、住宅小区、街道建设等项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年征用土地的总量必须控制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征用的,应当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用地指标,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征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第三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中的地类划分和面积计算,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组织实地测量。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中的年产值,按市、县、市辖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无统计年报资料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产值。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    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还应对拆迁户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征用土地面积。    (三)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标准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    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幅度之外,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补偿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在当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由实施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地者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逾期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日支付万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偿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产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补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国家和省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座1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者代迁或者深埋。   
本文档为【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743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7-17
浏览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