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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doc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总结出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建议通过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等措施来防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干预机制;防治家庭暴力法 THE STUDYOF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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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总结出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建议通过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22665342_1、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等措施来防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干预机制;防治家庭暴力法 THE STUDYOF DOMESTIC VIOLENCEANDITS PREVENTION MEASURE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refers to the action which occursto family members leading to harm and destruction behavior of physical, mental, sexual and other aspects by the means of beating, tying, confinement, mutilation. This thesisfocuses onthe concept and the cau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defining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to summarize the regulatory measures related to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dare ,to establish habeas corpus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propaganda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of women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egislation; Police intervention; preventing domestic violence law 目录 1  绪论    1 1.1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背景及目的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课题研究方法    1 1.4 论文构成及研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1 2  家庭暴力概述    2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    3 2.2 家庭暴力的特点    3 2.3 家庭暴力的类型    4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    5 3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6 4  国内外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7 4.1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8 4.2 其他相关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8 5 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9 5.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10 5.1.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    10 5.1.2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    10 5.2 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    11 5.3 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11 5.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11 5.5 其他防治措施    12 6结语    12 7 参考文献    13 8 致谢    14 1  绪论 1.1课题背景及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威胁生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观念上面的错位,人格扭曲、严重的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作祟、有关部门不够重视、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不够深入和广泛等原因。本文通过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影响以及立法和配套措施的情况的研究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达到预防、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对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创建平等、文明、和睦、关怀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极佳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进行了丰富的成果,也取得了一定的切实可行的成果。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成因的分析、采取的措施都进行了很深入的研究。但是综合之后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总结如下:第一,很多事属于纯理论性的,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属于纯粹臆想性的理论知识。第二,没有经过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论证,对于提出的措施没有经过实际论证,缺乏可行性论证。 1.3 课题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采用理论分析法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其内涵进行分析。其次,用调查研究的方法,结合在实习期间在法院收集到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再次,采用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各种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进行整理总结。在写论文期间,利用学校图书馆、网站、杂志刊载了相关的专著、论文等资料全面了解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存在的立法缺陷。最后,联系实际情况结合案例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1.4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之后第五个部分是文章的主题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论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课题背景和目的、课题研究方法及本论文的构成及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是关于家庭暴力概述,包括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危害。 第三部分是关于形成家庭暴力原因的分析。从各个方面阐述形成家庭暴力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分析比较家庭暴力在国内外立法的现状。其中有联合国对家庭暴力方面的阐释,英国、美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条文。同时与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相比较。最后总结概括制定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部分是通过分析成功的经验和案例再联系实际情况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总结。 2  家庭暴力概述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 表述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 英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者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者地点决定。家庭暴力属于控制行为,包括在各种亲密关系中发生的一切形式的身体、性和情感上的虐待。[3]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官方和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简单的可以理解为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侵害行为。“暴力”,指的是使用强制的手段;“侵害”是指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笔者认为,这里的“暴力”与官方的“虐待”不同。这里的“暴力”应当是动武、动粗,且达到一定程度,同时也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上人身伤害。而“虐待”包含暴力行为,同时也包含一些并非暴力但是却能摧残、折磨人的行为(如禁水,禁食等);还包含了不带暴力的、纯粹的精神伤害(如侮辱、欺凌等等)。因此,二者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对来说“虐待”比“暴力”更加广泛。 2.2 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象具有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对象特定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都是家庭内部成员,且受害人身份具有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在同一家庭中一起生活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家庭弱势成员,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 第二,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情况下在家里,由于是在在家庭内部的事情,所以大部分被看作是一种隐私,公众对此一般都是“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也不主动介入,尤其是被害人如果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不敢声张。 第三,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经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随着时间慢慢推移其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有资料研究表明,在美国每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 第四,家庭暴力具有重复性。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家庭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性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由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 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反复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复的过程。[4]例如,李阳家暴门事件,李阳在回答新京报的记者的提问时说到“以前类似的冲突很多,也有过动手,第一次这么严重,第一次歇斯底里,完全失控。这是多年累积下来的。”这表明了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第五,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身体暴力,主要表现在殴打、打耳光、推搡等致肉体损伤。第二,言语暴力,使用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对精神情感上进行折磨。第三、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 2.3 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的暴力的类型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1、普通型:普通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般都是一时的冲动或者感情使然才对受害者施暴。这种类型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一般不严重,因为事后施暴者往往表现出悔过之意,对家庭的影响不大,但是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2、攻击型:攻击性类型的施暴者,往往是成长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里面。父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般是使用暴力解决,之后形成不良教育的影响,导致孩子在日后的家庭生活中也使用暴力方式来解决家庭问题。生活在这种施暴者身边的受害人,往往通过离婚等方式来逃避暴力的攻击,因此社会的离婚率也会随之增加,破坏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3、病态人格型:病态人格类型的施暴者往往是在人格上存在缺陷的,同时在学历和智商上面相对较高。有相关的心理实验表明,病态人格型的施暴者在面临暴力的场面或者危机的情形时,血压等生理反应不会产生相当明显的变化,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情感反应。但是这种病态人格型施暴者的离婚率普遍较低,因为施暴者会通过言语使受害人相信这都是自己的错,同时降低受害人的自尊和自信。这种病态人格型的也应当引起重视。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有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当家庭暴力经常发生时,肯定影响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当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的暴力时,会选择离婚、暴力反抗等方式摆脱所遭受的暴力,最后使家庭破裂。 第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会对子女产生严重的影响。会使子女产生孤僻的性格等,特别的是成长在由于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的家庭中子女,由于子女、失去应有的监护和教育,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的几率很高。更多的成长这种环境中的孩子心灵中对婚姻产生恐惧,成年后无法摆脱这种阴影,从而无法走入正常的婚姻生活。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受侵害方心里达到极限的时候,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法来报复侵害方。走向犯罪的道路,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河北承德,崔某因为无法忍受丈夫多年的家庭暴力,用手机充电线勒死自己的丈夫,最后留下两个孩子无依无靠,对这两个孩子产生极大影响。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对于家庭暴力的危害,从当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去认识,也应当从个人、社会、国家这三个方面去重视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结果,继而分析出形成家庭暴力的原因。 3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形成家庭暴力的的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下,“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观念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在当今社会,这种封建思想观念依旧影响着现代家庭,男方一直处于家庭的主导地位,而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还是不同程度的依附在男性身上。尽管自建国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人们脑海深处,“男尊女卑”、“三纲五常”还是深深影响着女性的观念。这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第二,人们观念的错位,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正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的婚姻道德观发生了错位,认为拥有“婚外情”是向外人炫耀的资本。品行不正,性格扭曲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常常因为怀疑自己的配偶不检点而大打出手。 第三,立法的不完善。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虽然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且还有许多的不足,比如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 第四,救济的渠道不畅通也是家庭暴力产生原因之一。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指的就是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家庭内部的矛盾。这些错误的观念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使得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外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单位等)不能及时的制止或者是阻止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这使得受害者投诉无门、救济无望,同时也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第五,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方面不够深入和广泛。在当今社会,还有许多的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采取的不是及时制止和谴责,而是宽容的态度。对施暴者没有任何的威慑作用,反倒是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馅。 第六,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今社会对于那些重婚、婚外情等容易引起家庭暴力的行为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对于家庭暴力没有主动介入管理和干预,更甚至对于家庭暴力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样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对是抱着实际上是一种姑息的态度。 4  国内外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4.1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文仅仅是涉及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也只是说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的保护,并没有对此做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中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这些虐待妇女,遗弃儿童老人的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5]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禁止对妇女使用家庭暴力。但也未作出明确具体措施。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也只是阐述不能遗弃未成年人,并未具体的处罚措施。总结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虽然我国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存在很多的缺陷。现行的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很难再有突破,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仍然过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窘境。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6] 4.2 其他相关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的法律,包括联合国也有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笔者这里只例举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对以前的民事法律作了许多的修改,同时规定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判令:一种是禁止骚扰令,就是禁止施暴人向受害人攻击或者威胁,从而防止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或他们的子女使用暴力;二是居住令,也称驱逐令,是指将施暴人逐出家庭同时让受害人在家居住的指令。为确保这两个命令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法院可赋予该命令以逮捕的权力。[7] 美国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对妇女暴力的法令》、《家庭暴力监护权》、《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等。其中一系列的法律都充分的体现了美国防治家庭暴力形成了法治网络和民事保护令制度。其中民事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防治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民事保护令能避免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并且还能保障受害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从而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 瑞士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配偶一方危害另一方的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离婚,同时还对对损害赔偿抚慰金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方面,如果因为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另一方面,由于一方故意造成离婚的情势,且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以判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新西兰1995年12月国会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在1996年7月施行,在这次法案中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了另外一个解释,即是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同时也对“家庭关系”做出的解释中包含了伴侣、家庭成员、以及关系密切的人。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中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恋爱关系,同时对精神暴力作出了相关的明确,家庭暴力包括了所有暴力接触和威胁的接触。对于精神暴力,包括了口头骚扰、剥夺物质和经济资源等。精神暴力无疑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5 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侵犯受害者的身体权、人格权、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还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和睦相处、社会的和谐稳定。怎么样去有效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防治家庭暴力不止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事情,应当是全社会齐心协力之后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协力共济,综合管理,才能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 5.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省市相关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他们都有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多数只是精神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 5.1.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 第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维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2002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中提到,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除了受害者身心遭到损害外,也引发了受害者“以暴制暴”的想法产生形式事件。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大国形象,防治家庭暴力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联合国《北京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署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实现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有利于提升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5.1.2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 第一、多年以来各种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以及各个机构给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大量数据支持。 第二、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法理依据。同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判例,司法解释和审理指南给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第三、国外的立法给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借鉴。其中尤以美国的法律中民事保护令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综上诉述,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具有应当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还应当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与本土经验再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5.2 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 在家庭暴力中,警察的干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法定的职责,也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经过我国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时间表明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一方面文化观念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导致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方面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相关家庭暴力的《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导致程序不明的情况,同时也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取证难和多机构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措施的缺乏也导致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不理想。对此,首先,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可以预防暴力的升级,保障受害人的身体权、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其次,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完全可以应付家庭暴力的反复性的。最后,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当具有强制性的同时还不危及家庭的利益。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维持家庭的稳定。 5.3 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能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美国的保护令制度成功的经验表明,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解决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定人身保护令措施能够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符合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司法为民”的体现。 5.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在我国很多的地区家庭暴力仍然普遍的存在,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加之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导致受害人忍辱负重、忍气吞声的生活着。对此,首先要做的是普及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意识,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把法律意识送到偏远地区,送进每一个人的心里,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其次,是要宣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变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最后,要提高女性的心理素质。要去除“家丑不可外扬”、“忍辱求全”、“从一而终”等错误思想意识。建立一套适应社会现状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从根源上杜绝家庭暴力。[8] 5.5 其他防治措施 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不仅仅只有上述几种,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党和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坚决的打击家庭暴力,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观念;建立防治家庭暴力所需要的机制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加大对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财政投入;完善政府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第二,加大对现代家庭模式的宣传力度,破除传统“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思想观念。社会各界媒体也应当宣传具有正能量的家庭事迹,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宣传方式。 第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推动社会进步,消除贫穷,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家庭暴力。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营造一种文明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6结语 防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我国也应当积极的制定相关的法律去防治家庭暴力,同时也应当积极的从各方面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存在,究其原因,有其现实因素也有其一定的历史性残留的思想因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分析得出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文中列举许多防治措施,不仅仅要法律进行规制、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还要从思想上认识家庭暴力、重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更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的防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7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第一条.1993年12月. [2]Domestic Violence:Break the Chain[R].published by the Home Office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rown Prosecution Srevice and others(Jan.1999).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一)第一条. [4] 李洪涛、齐小玉.《受害妇女的援助与辅导手册》[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6] 夏吟兰. 论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J].《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03期30-32页. [7] 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127页. [8] 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J].《合肥学院学报》2008年11月.第25卷第6期19-23页. 8 致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王红艳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理念,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红艳老师都是中给予我细心地指导和不懈的支持。感谢我的导师王红艳老师。她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的中的榜样。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在此感谢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以及在论文中被我引用或者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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