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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90年代,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案例 “巴那维松国际公司诉托朋案” 背景:Panavision 持有与动画相机仪器有关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 and 'Panaflex' 的名称。1995年12月,Panavision打算在因特网上以Panavision.com的域名注册一个网址。Toeppen已经在因特网上以此名称建立了一个网址,并利用网页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 市的图片。 Panavision's 的律师通过邮件与Toeppen联系,通知他说Panavision拥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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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90年代,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案例 “巴那维松国际公司诉托朋案” 背景:Panavision 持有与动画相机仪器有关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 and 'Panaflex' 的名称。1995年12月,Panavision打算在因特网上以Panavision.com的域名注册一个网址。Toeppen已经在因特网上以此名称建立了一个网址,并利用网页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 市的图片。 Panavision's 的律师通过邮件与Toeppen联系,通知他说Panavision拥有该商标,并要他停止使用它。Toeppen同意的条件是如果Panavision向其支付13,000美元。Toeppen 也许诺说如果Panavision同意支付他的出价,就不再获取任何注册Panavision公司的其他域名。当Panavision 拒绝其出价时,Toeppen注册了Panavision的另一个商标Panaflex作为其一个域名。Panavision 在加州中央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该诉讼。Panavision宣称“Toeppen在从事偷窃商标的勾当,将其在因特网上注册为域名,然后将域名出售给合法的商标所有人。”Panavision宣称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要求对商标淡化进行索赔。地区法院作出在这两方面均有利于Panavision的即决判决。Toeppen提出上诉,争辩说地区法院在对其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时是错误的,因为他与加州的接触是无足轻重的,法院给予的即决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他利用Panavision的商标并不是商业利用,因此并不符合联邦商标淡化法的要求。 裁决:第九巡回法院最后判决,Toeppen通过将Panavision的商标注册为其自己的域名而从事敲诈阴谋,然后提出将其出售给Panavision。法院发现,地区法院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是适当的,因为“Toeppen的行为是针对加州的Panavision,在加州可感到此危害的冲击。”而且,第九巡回法院发现 Toeppen阴谋“商业利用Panavision商标,而这种行为淡化了那些商标”。结果, Toeppen违反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因此,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此外,第九巡回法院还宣判,Panavision的联邦和州商标淡化索赔需要作同样的分析。为了证明违反联邦商标淡化法,原告必须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1)商标是驰名的;(2)被告在商务中对商标进行了商业利用;(3)被告是利用是在商标成为驰名之后;(4)通过减少商标确认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被告利用商标淡化了商标的质量。 2、国道银行与信托公司诉财务签章集团公司案 背景:State Street一案中待裁决的,是一项针对以所有人名字“轴和辐”确认而施行投资结构的数据加工系统的专利,在该系统中,互助基金(轴,Hub)将其资产全部用于组织为一个合伙人的投资组合(辐,Spokes)。这种投资结构旨在为互助基金的管理者在管理投资时提供规模经济的优势以及合伙经营的纳税优势的有利结合。这种专利系统可使管理者监督和记录财务信息的流动,以及对保持必要的合伙人基金金融服务构成进行全面的计算。尤其是,系统为投资于同一轴的两个以上的辐提供日常资产分配的方式。它确定每个辐在轴中所保持的百分比份额,同时考虑轴的投资证券价值和每个辐资产的相从数量的日常变化。在确定日常变化时,系统在辐之间酌量分配轴的日常收入、开支、实现的净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计算基于帐面资本帐户概念的每日总投资。这种方法可确定每个辐真实的资产价值,准确计算两个辐之间或各辐之间的分配比率。系统也跟踪日常基础上所确定的轴和每个辐的所有相关数据,以便能为轴,结果是为每个公开交易的辐的会计核算和的纳税起见确定年终总收入、开支和资本损益。 裁决:地区法院确定,根据“数学算法”和“商业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的标的,该专利是无效的。然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两个理由翻了案,解释说,一个可取得专利发明的试金石,即产生一种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的无形或有形物质的转化——称为实际应用/转化测试——确实适用。“无形物质“的一种形式是信息,资金是一种信息。“转化”有关资金 信息的系统和过程是可取得专利的发明。相比之下,一种“抽象的思想”缺乏任何数据的有用转化,因此是不可取得专利的。而且,法院明确指出“商业方法”是可取得专利的客体。这种对可取得专利发明的法律澄清并非没人注意。 AT&T v. Excel Communications,联邦巡回法院,1999年,在自从1998年以来的案例中,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改变在State Street Bank 一案中的立场。在AT&T v. Excel Communications中,法院在若干重要领域扩展了State Street的裁决,进一步将对可取得专利性的各种限制扔进垃圾桶。在本案中,专利是用于一种为描述长途电话收费信息而注释数据记录的方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发明是向数据记录增加一种“照片”(PIC)扫描场,表明电话来自或打给某个特定的主要相互交流载体。这种PIC指标可以若干形式存在,例如确认受话者PIC的一种密码,表明受话者的PIC是或不是一个特定的长途电话服务载体的一面旗子,或确认受话者和打电话者的PIC为同一人的一面旗子。 这种数据考虑通话的不同收费处理。例如,如果打电话者和受话者是斯普林特(Sprint)帐户的持有者,那么打电话者可获得一定的折扣,但如果他们是不同的人,则适用较高的费率。 尽管State Street一案涉及针对一种装置,但Excel Communications一案的法院注意到,相同的实际应用/转化测试应当适用于针对一种方法的权利要求。因为要求取得权利的方法,尽管包含利用一种数学算法来计算PIC指标,但适用于以对长途电话区别收费的形式“产生有用结果的实际方式”的那种算法,联邦巡回法院作出裁决,法律上,权利要求针对的是可取得专利权的标的。 在1998年7月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的案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一互助基金管理系统为是可取得专利的。State Street Bank一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部分是因为它澄清了包含数学算法发明的可专利性,部分是因为它为业已过时的“经商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发明而书写了其最终的讣告。 自从the State Street裁决被宣判以来,提出专利申请数量和种类的影响是迅速的和明显的。美国专利和商 标局(PTO)的代理局长Q. Todd Dickinson于1998年声明,经商方法申请的数量增加了40%。他也报告说,在1998财政年度,PTO预计颁发300多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三、“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 介绍:当前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1987年“威兰诉杰斯罗案”阐述的。除了了若干例外,它是有关软件版权侵权事务的国法。“威兰案”使司法认可如下思想,即版权法必须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使用者接口的“结构、顺序与组织”。而且,“威兰案”首先确立了一种对区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中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的检验。该检验认为,程序功能的目的是程序的思想,而不属于该目的的一切则是表达部分。“威兰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的评论家争辩说,这是人为的假设,计算机软件,不论多么复杂,代表一种单一的思想,其他不是“思想”的一切则是表达。批评者争辩说,这样一种检验的后果是过分扩大对软件的版权保护。 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中,要求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以拒绝“威兰案”的标准。法院尖锐地批评“威兰案”检验是“不适当的和不准确的”,并且指出计算机行业的严肃的学者强烈批评由“威兰案”裁决所形成的范围广泛的版权保护,其中这种保护“可使第一个到来的人„锁住‟作为在程序中执行的基本程序技巧,以便履行特定的任务”。“威兰案”“凭借版权所有人的准垄断权力而导致抑制创新”。 事实:原告计算机联合公司(CA)营销称为CA-调度程序(CA-Scheduler)的软件,该程序可设定计算机在其中执行和运行各种任务的命令。该软件的一个从属组成部分为一转接器(Adapter),可使人们利用CA-调度程序来改变或使用若干运行系统,同时维护同一软件。 阿尔泰开始营销一种设定工作的程序“泽克”(Zeke)。设计该软件是要用来与VSE 运行系统相连接,但公司希望重新编写程序,使其能以一种MVS 系统运行。 CA 获悉阿尔泰某职员剽窃了30%的转接器程序,对其提起版权和贸易秘密盗用的诉讼。该 职员重新编写了程序,以便删除从转接器抄袭的部分,并将其从奥斯卡3.4升级为新版本奥斯卡3.5。 阿尔泰对开发奥斯卡3.4或3.5要负版权侵权责任吗, 分析:—版权并不保护一种思想,而是保护该思想的表达。 —那些必然附带于其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方面并不受版权的保护。 —确定计算机程序非文字因素之间实质性类似的检验,是抽象-过滤-比较检验。 1. 抽象:包括将程序分解为其各个组成部分。此过程始于程序代码,终于程序的最终功能。 2. 过滤:包括从不受保护的材料中清理受保护的表达方法。必须考察在抽象的每个层次的 结构组成部分,以便确定其组成部分是否为一种创造性表达方法,或组成部分只是一种 思想,这种思想受到效率、外部因素的支配,或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 3. 比较:一旦程序被分解为抽象的不同层次,并非违法的部分被过滤出来,那么法院必须 确定计算机程序的重要结构是否实质性类似。这包括研究任何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否被 剽窃,以及评估被剽窃部分在原告的整个作品中相对重要性。 根据抽象-过滤-比较检验(AFC Test)的裁决 奥斯卡3.5中没有任何代码是与转接器类似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基于奥斯卡3.5而导致的版权侵权行为。 后续行动:1988年月CA在纽约东区提起对阿尔泰的版权侵权与商业秘密盗用诉讼,宣称阿尔泰在其奥斯卡3.4和3.5计算机程序中,剽窃了CA转接器计算机程序的实质部分,违反了CA的美国版权。1991年8月9日,在审判之后,地区法院发现阿尔泰的奥斯卡3.4计算机程序侵犯了CA的版权,但裁决奥斯卡3.5与CA调度程序的转接器并非实质性的类似,因此并不侵犯了CA的版权。 地区法院以联邦版权法驳回了CA的商业秘密权利要求,指其为是抢先占用。1992年12月7日,第二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与有关CA的版权权利要求意见,但取消了地区法院抢先占用的裁决。在发回案件时,事情法院裁决,商业秘密权利要求受到德克萨斯州2年诉讼时效的禁止。CA提出上诉。第二巡回法院向德州最高法院证明此事。1995年7月17日,在德州最高法院裁决之后,第二巡回法院签发了确认地区法院驳回CA商业秘密权利要求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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